和諧社會需要和諧的人與自然的關係
和諧社會需要和諧的人與自然的關係
法律人眼中的「敬畏自然」 產生於科學家何作庥院士和環保學者汪永晨女士之間的一場「人要不要敬畏自然」之爭,被媒體炒得熱熱鬧鬧。所謂「敬畏」是有高下之分的,平等的主體 之間不可能產生敬畏,所以環保主義者說人類是自然的孩子,人應該敬畏自然;而科學家則說要以人為本,於是兩者的區別立現。 法律人對此會有什麼樣的見解呢?法律講究公平、平等,講究社會各利益集團的協調,不大承認高下尊卑;法律人喜歡「和諧」,人與自然要和諧發展,其實從科學發展觀看,也不能把人和自然對立起來,兩者是統一的,不是誰征服誰,誰敬畏誰的問題。這樣就有了一個科技的進步和人類如何合理利用科技進步的問題,而這實際是法律人的視角。 一直以來人們都有一個困惑,科學與法律是矛盾的。科學使人的能力無限擴張,而法律卻要約束人的行為;法律要維護現有的秩序,而科學必然要衝破現有的秩序才能發展,從這個角度看科學與法律應該是一對矛盾。但是人們也發現,科技的發展實際是一把雙刃劍,不受約束的科技威脅的是社會秩序和人類自身,科學怪人最終掉進的是自己設下的圈套,而法律的作用呢,是以人類的理性,斧正科學在發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非理性,約束人類自己的行為,所以無論是人要不要敬畏自然之爭,還是《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問題,歸到這裡才是有意義的。 ———編者 立法活動,是人類智慧和理性的結晶,是人類對於自我行為予以規範和制約的努力。 自然、科學與立法活動 ———從《京都議定書》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 王鋼懿 人是否要敬畏自然,已不是一個純粹的觀念問題。如果人類還停留在冷兵器時代的刀劍斧鑿,人類再狂妄自大,充其量也只不過是在地面上刮一道傷口,大自然可以非常輕易地將其撫平。今天,人類掌握的力量卻超越了人類運用理性和智慧可以自如控制的水平,僅僅核武庫里的彈藥就足以把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輕易毀滅,人類狂妄的代價也就是人類自己的滅亡。至於被傷害的大自然,雖然要更多的時間才能恢復,但依然會在新的平衡下再造生生不息的新世界。 立法活動,是人類智慧和理性的結晶,是人類對於自我行為予以規範和制約的努力。人類為什麼要規範和制約自己?恰恰是其對於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係進行的反思的結果。從人與自然的關係來看,並不是每一項立法都是人類在完全掌握自然規律、科學真理之後的產物,因為人類對於自然的認識總是受到自己有限理性的限制。 就拿最近剛剛生效的《京都議定書》來說,不少科學家依然認為「全球變暖」未必是人類活動的結果,而可能僅僅是大自然氣候變化的周期性結果,根本無需在當前急於採取控制二氧化碳的行動。至少美國總統和他的行政班子就有不少人提出這樣的觀點為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而辯護。 實際上,或許並非每個加入《京都議定書》的國家都有充分的理由來證明,人類生產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是造成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但人們有必要問自己一個問題:如果要用無法挽回的生態災難來最終證明這確實是主要原因,我們是不是要等待這一天的到來才悔不當初? 可見,科學對於自然現象進行的解釋本身往往不是絕對精確,總有或然性因素存在。人類在面對自然的時候,與其仰仗自己有限的才智來冒險,不如老老實實採取更為謹慎的態度,比如像大多數國家一樣,先立法逐步限制人類自身對於二氧化碳的排放,在還有挽救餘地的情況下採取力所能及的行動。這也算是人類在面臨生存挑戰時所體現出「敬畏自然」的態度吧。 其實,現代科學的發展越來越趨向於對於科學本身展開反思,也就是把對於科學方法的思考上升到哲學的高度———科學哲學。長期以來,人們曾認為存在一種惟一方法可以被稱之為科學:在嚴格控制各種條件之下,人們進行周密詳盡的觀察,收集大量可靠的數據之後,運用歸納邏輯形成解釋現象的一般理論,再運用可以經過重複的實驗來證明這一理論的正確。可是,今天的科學界已不再把這一範式視為惟一的「科學」。正如社會科學領域的發展成果向人們所展示的那樣,曾經被科學視為驕傲的「精確性」已不再是科學分析的必然要求。即使在最擅長運用這一範式的物理學界,隨著量子力學的大發展也使人們不再把這樣的範式視為惟一。那麼,同樣作為人類有限理性產物的立法活動,是不是僅僅依據科學的絕對判斷才能做出選擇?是不是人類也要把自己當作科學實驗的小白鼠,用自己有限的科學知識來豪賭明天? 如果人類可以這樣自信,就不會有今天《京都議定書》的大範圍簽署和生效。看來,除了既存的科學信條,除了對於科學探索的執著追求,人類還需要更高的智慧來指導立法行動。 這既不是惟科學論的教條,也不應該是為滿足一己私慾的偏執,而應當是對於他人的寬容信任和對於自然的自我節制。遺憾的是,這兩個方面都不是「自負的科學方法」可以精確證明的。 科學不涉及終極關懷,人生意義不能通過科學來探究,價值中立乃是科學的品質。 法律尋求和諧與消解衝突 ———「敬畏自然」之爭之我見 劉晗 由於自身專業的原因,最近激烈爭論的「敬畏自然」之是非問題,很讓我想起了環境法學說中環境法的目的爭論,一派是「目的二元論」,就是說一則協調人與環境的關係,保護改善環境,此為基礎、直接目標;二則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另外一派是「目的一元論」,也即環境法惟一目的就是保護人群健康。實際上,前者背後的理論基礎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興起的環境倫理觀,該觀念對傳統的人本主義提出了質疑,旨在確立環境和自然固有的價值和權利;而後者,顯然是人本主義傳統的法律表現。在我個人看來,如果非要站隊的話,我想汪永晨女士或許會支持前者,何作庥先生也許會站在後者的立場。 其實,在我看來,二者爭論的問題並不是在一個層面上的。何祚庥先生站在科學主義的立場上反對敬畏自然,是基於對於中國現今的經濟建設乃至國家富強的角度,也即社會經濟層面來高揚科學改造自然的;而汪永晨則是從質疑科學主義對於自然的某種不敬與僭妄,從而在人生意義與價值選擇的層面反思人類與自然的關係,以一種我稱之為「擬人化」的視角看待自然,重置人在自然中的位格。何先生批評汪女士「將人與自然的關係倫理化」,有礙認識規律、改造自然、建設國家、保證安全,而汪女士「把自然比喻成我們人類的軀體」。於是這就涉及科學與人生觀的關係問題,韋伯早已經斷定,「科學不涉及終極關懷」,人生意義不能通過科學來探究,價值中立乃是科學的品質。在這個意義上,我說何、汪的爭論其實不在一個角度上。 更深一步看,我以為二者的對立其實只是表面上的。汪女士看似通過「敬畏自然」對於科學主義進行了批評,提倡善待自然的態度,但是在基本價值取向上仍然是人本主義的。雖然她強調人類只是自然這個大家庭的一個孩子,需要尊重保護自然,但其隱含的前提仍然是要人類的處境更好一點,因為如果人類還是那麼狂妄的話,可能不會有好果子吃。比如那個水庫的問題,實際上保護環境最終還是要保護人民的安居樂業;而在二者頗具想像力的「打虎」的爭論上,汪女士顯然也是要強調人類自保的前提下才承認保護老虎的。進一步看,何、汪看似抵牾的觀點的共同前提都是肇始於啟蒙以來的科學理性的勝利,科學戰勝了中世紀神學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五四」以來中國接受西方的也是這一方面,這樣才使汪女士能夠斷言「如果承認自然也是一個家庭的話,它不只有人類一個孩子,在這個家庭中還有其他成員。」因為在基督教看來,人本身是模仿上帝來造的,是高於其他動物草木的。恰恰是解剖學以及進化論的發展摧毀了這樣的信條,將人與動物的位格夷平了。當然,上帝也死了。而何先生的科學主義大家不言自明。 因此,何先生批評汪女士「反科學」,我認為就是沒有看到「反科學」的背後仍然是科學的產物。正如哈貝馬斯洞見到的,「科學技術是意識形態」。汪女士在以「敬畏自然」質疑科學主義,尋求人生意義以及價值關懷的同時仍然未能擺脫科學主義意識形態的窠臼,不足為奇。 對於法律來說,如何面對由此次爭論引發的科學與價值的關係的重新思考,乃是中國法律人要審慎面對的一個問題。尋求和諧、消解衝突乃是法律的品質,在人與自然之間,我想,也應採取這樣的視角。這無論對實際事務還是終極價值來說都是有益的。 當然,不僅僅是環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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