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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考衝刺「犯罪論」必背50條

犯罪論是整個刑法總則的中樞,是司法考試中理論最強、難度最大、最容易丟分的部分,全文word版下載地址在本文文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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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雅奇

1、犯罪論是整個刑法總則的中樞,是司法考試中理論最強、難度最大、最容易丟分的部分.

首先,必須要明確犯罪論與刑罰論在整個刑法學科中的各自定位和功能.前者是關係到定罪(定性)的問題,後者則是關係到量刑(定量)的問題.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後果之一.定罪不一定量刑,但不定罪卻肯定不能量刑.換言之,有罪不一定有刑,但無罪卻肯定無刑.

2、犯罪論主要解決如下幾個問題

1)罪與非罪,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裡要提示一點,即使是無罪,也不一定是合法行為.須知,違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卻一定是違法,而且是最嚴重的違法.故非罪的行為,即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可能依然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2)是否完成,即行為是犯罪既遂還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3)單獨犯罪還是共同犯罪,即是否構成共同犯罪?(4)一罪還是數罪,即罪數形態問題.此外,在司法考試中,還包括如下考點:犯罪構成理論、構成要件要素、犯罪的分類等.

3、在犯罪構成問題上,命題人的觀點是二階層體系,亦即,犯罪構成由違法構成要件與責任要件組成.違法構成要件不等於犯罪的全部成立條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個要件.

違法構成要件是表明行為具有法益侵害性(違法性)的要件(由於在責任階層不使用構成要件概念,故可以將違法構成要件稱為構成要件,亦即,構成要件=違法構成要件;由於違法性由客觀要素決定,故也可以稱為客觀構成要件),於此中討論違法阻卻事由;責任要件是表明行為具有非難可能性(有責性)的要件,於此討論責任阻卻事由.

4、從實質上說,犯罪的實體是違法(法益侵害性)與有責(非難可能性),與之相對應,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就必須由表明法益侵害性的違法構成要件與表明非難可能性的責任要件來體現.這就是二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大致輪廓.通俗地講,二階層犯罪論體系,即違法性構成要件與責任要件,前者主要講解兩個問題,即構成要件符合性和違法性阻卻事由,後者也講解兩個問題,即主觀構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責性阻卻事由.通常來講,所謂違法,即行為為法律所不允許,在法律上是無價值、反價值的;有責,是指對行為人的非難可能性.

5、在二階層犯罪論體系之下,認定犯罪必須堅持從客觀到主觀、從違法到有責的過程,而不能相反.違法性不是由故意、過失決定的,而是由結果、行為等客觀要素決定的.責任要素是為了解決主觀歸責的問題,即在客觀地決定了行為性質及其後果後,判斷能否將行為及結果歸咎於行為人,這便是故意、過失等責任要素所要解決的問題.所謂"主客觀相統一",並不是只要具有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即可,而是要在行為具有違法性的前提下考察責任要素.所以,必須先討論行為的客觀違法性,然後再考察行為人的有責性.對此,可參見2013/2/61之D項、2010/2/59之C項、2003/2/4.

6、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即為說明行為外部的、客觀方面的要素,如行為、結果、行為對象等.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即為說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方面的要素,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等.對此,可參見2014/2/4之A項、2012/2/51之A項.

7、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即與構成要件要素相對應的客觀事實,只需要進行事實判斷、知覺的、感性的認識即可確定的要素,即不需要法官進行價值判斷即可斷定的要素.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即為與構成要件要素相對應的客觀事實,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價值判斷和理性分析才可確定的要素.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看似很抽象,很複雜,但可以這樣形象地理解和記憶:通過感性的認識、不假思索即可作出判斷的,即為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通過理性的認識、認真琢磨才能作出判斷的,即為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對此,可參見2014/2/4之A項、2012/2/51之B項.

8、司法考試中常見的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總結如下: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公私財物、他人佔有的財物、侮辱、誹謗、猥褻、淫穢物品、入戶搶劫2的"戶"、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嚴重殘疾、泄憤報復、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依法、不正當利益.另請注意一個細節:毒品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而非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

9、在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場合,不要求行為人了解規範概念的法律定義,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範的保護所涉及的事實關係即可,或者說,行為人以自己的認識水平理解了具體化在規範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評價即可.以"淫穢物品"這一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為例,當一般人將刑法上的淫穢物品理解為不能公開的黃色物品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販賣的是一般人所指的不能公開的黃色物品,那麼,行為人就具有販賣淫穢物品的故意.換言之,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一般人會認為其販賣的為淫穢物品,且事實上也確實是淫穢物品,就可以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自己所販賣的是淫穢物品.總之,對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只需達到概括性認識程度即可.對此,可參見2011/2/5之B項、2010/2/51之A項、2008/2/2之A項.

10、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即積極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即否定犯罪性的構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89條第3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對此,可參見2014/2/4之B項、2008四川/2/51之D項.

11、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指犯罪構成共同要件中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素.

如犯罪主體、犯罪行為、罪過,就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指並非任何犯罪而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如身份、目的、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結果等,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須具備的構成要件要素.

12、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明文規定的構成要件要素.絕大多數構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條文雖然表面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刑法條文之間的相互關係、刑法條文對相關要素的描述所確定的,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對此,可參見2014/2/4之C項.須知,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形成,絕非因為立法的疏忽所致,相反恰恰可能是因為一些眾所周知的原因,立法有意為之,這是刑法用語簡潔性的需要.換言之,成文是為了強調,不成文是為了簡潔,但並不代表不要求.

13、不作為的成立條件有四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即有義務.(2)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即有能力.(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即不履行.(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結果,即不履行特定義務與造成危害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換言之,只有當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生時,其不作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為人必須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對此,可參見2010/2/52之A項、2008四川/2/52之D項.

14、不作為的義務來源有三

1)基於對危險源的支配產生的監督義務.又分為三種:

①對危險物的管理義務;②對他人危險行為的監督義務;③對自己先行行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險的防止義務.(2)基於與法益的無助(脆弱)狀態的特殊關係產生的保護義務.又分為三種:①基於法規範產生的保護義務;②基於制度或者體制產生的保護義務;③基於自願(合同或自願接受)而產生的保護義務.(3)基於對法益的危險發生領域的支配產生的阻止義務.

又分為兩種:①對自己支配的建築物、汽車等場所內的危險的阻止義務;②對發生在自己身體上的危險行為的阻止義務.

15、不作為犯可以分為純正(真正)的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真正)的不作為犯兩種,前者如遺棄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後者如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逃稅罪.另請注意:緊急避險者,對於遭受損害的無辜第三者具有作為義務.正當防衛行為一般不能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但如果因不救助而導致了不應有的後果時,對其不救助行為應認定為防衛過當.對此,可參見2013/2/7.

16、犯罪構成理論中所探討的危害結果是狹義的,即現實的、物質的、直接的損害後果.過失犯罪與間接故意犯罪都是結果犯,無結果則無犯罪,危害結果是決定犯罪成立與否的標誌.對於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結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結果是犯罪既遂與否的標誌.對於3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而言,危害結果只對量刑具有影響,而與定罪無關.

17、因果關係是每年必考的考點.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因果關係中的"因"特指犯罪的實行行為,合法行為和犯罪預備行為都談不上因果關係問題.因果關係中的"果"特指犯罪行為所直接必然引起的結果,間接、偶然引起的結果都談不上因果關係問題.

18、行為是結果發生的條件之一時便認為存在著因果關係,並非唯一條件時才肯定條件關係.換言之,一個結果完全可能由數個行為造成(多因一果),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是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定其他行為同樣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反之,一個行為可能造成數個結果(一因多果),所以,在認定某種行為造成了某一結果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同時造成了其他結果.

19、因果關係是行為人對其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最終是否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種刑事責任還需要一定的主觀罪過.換言之,有因果關係的,不一定有刑事責任.但是,有刑事責任的,肯定有因果關係.在特殊體質的人死亡的案例中,尤其要注意這一點.對此,可參見2012/2/6.

20、在司法考試中,因果關係的試題主要是圍繞著"介入因素出現後,因果關係是否還存在"這一考點來進行考察的.介入因素包括三類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為.此時,主要考慮介入因素和先行行為哪一個對最終結果的作用力大.如果是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則先行行為與最終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被中斷,不存在因果關係.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小,則先行行為與最終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然存在.至於作用力大還是小,以一般人的常識和情理來判斷即可.對此,可參見2015/2/1之C項、2015/2/53之B項、2014/2/6.

21、假定的因果關係,是指雖然某個行為導致結果發生,但即使沒有該行為,其他情況也會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種條件下,應當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2、二重的因果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分別都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在行為人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各個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係.換言之,單獨都能,結果更能.

23、重疊的因果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的相互獨立的行為,單獨都不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合併在一起造成了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各個獨立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均具有因果關係.換言之,單獨都不能,結果才能.

24、危險犯與侵害犯相對應,前者是將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後者則是將對法益的現實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危險犯中的"危險"指的是法益侵害的可能性與蓋然性.這種危險,又可以分為"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前者是指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稱為行為的屬性.後者(危險結果)是指行為所造成的對法益的威脅狀態.

25、危險犯可以進一步分為具體的危險犯與抽象的危險犯.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在司法上以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緊迫(高度)危險.例如,什麼樣的破壞行為具有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具體危險,需要根據汽車所處的狀態、破壞的部位、破壞的程度等得出判斷結論.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不需要司法上的具體判斷,只需要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即可.

26、歸納總結

1)放火罪是具體的危險犯;(2)爆炸罪是具體的危險犯;(3)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具體的危險犯;(4)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的危險犯;(5)破壞交通設施罪是具體的危險犯;(6)破壞電力設備罪是具體的危險犯;(7)危險駕駛罪是抽象的危險犯;(8)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險犯;(9)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抽象的危險犯.(10)盜竊、搶奪槍支罪是抽象的危險犯.對此,可參見2015/2/14.

27、刑法中的特殊身份,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4有關的、行為人在社會關係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身份只是針對該罪的實行犯而言的.

不具有此身份的人雖然不能構成此罪的實行犯(正犯),但可以構成此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共犯).

28、身份犯分為真正(純正)身份犯和不真正(不純正)身份犯兩種.前者中的身份是定罪身份,後者中的身份是量刑身份.對此,可參見2008年四川/2/3.

29、關於單位犯罪

1)處罰原則是雙罰制,例外是單罰制.請注意:單罰制,只罰自然人,不罰單位.(2)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相關規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追訴,對該單位不再追訴.(3)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基本上是故意,但也可以是過失.(4)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①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②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內容的;③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④法律沒有規定可以由單位構成的犯罪.

(5)單位犯罪時,單位與其自身的相關自然人之間不成立共犯.而且,相關自然人內部之間無須再區分主犯、從犯.

30、關於正當防衛

1)起因條件是存在著不法侵害.請注意,這裡的"不法"是違法性角度的不法,而非有責性角度的不法.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故意犯罪行為和過失犯罪行為均可),也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如果實際上並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由於主觀認識錯誤,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此時對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實行了所謂的正當防衛的,就是假想防衛.假想防衛,要麼是意外事件,要麼是過失犯罪.(2)對象條件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但是,當物的主人對物的管理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時,對物的反擊也是正當防衛.在前種情況下,既可以對物進行防衛,也可以對人進行防衛.在後種情況下,只能對物進行防衛,不能對人進行防衛.(3)主觀條件方面,根據命題人結果無價值論的觀點,是不需要有防衛意識(即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的.換言之,無論有沒有防衛意識,只要有防衛效果,依然可以成為正當防衛.在偶然防衛(既無防衛認識也無防衛意志)的情況下,成立正當防衛.

對此,可參見2011/2/7.(4)時間條件,要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否則將成立防衛不適時,即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這裡還需要提示一點:在財產性違法犯罪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上述"現場"應做擴大解釋.但在人身性犯罪的情況下,則只能進行物理意義上的現場正當防衛.(5)限度條件方面,要求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等於所保護的法益,否則將成立防衛過當.對於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此,可參見2014/2/52.

31、關於緊急避險

1)對象是無辜的第三者.(2)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保護的法益,不能等於,更不能大於,否則即為避險過當.對此,可參見2015/2/4.(3)與正當防衛一樣,不需要避險意識,只要有避險效果即可成立緊急避險.(4)緊急避險的危險消除後,不返還財物的,成立對遺忘物佔有的侵占罪.顯然,對這裡的遺忘物做了擴大解釋.

32、關於被害人承諾

1)承諾者對被侵害的法益具有處分許可權.(2)承諾者必須對所承諾的事項、範圍具有理解能力.因此,兒童、高度精神病患者的承諾絕對無效.(3)承諾必須出於被害人的真實意志.戲言性的承諾、基於強制或脅迫做出的承諾,不排除犯罪的成立.(4)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現實中沒有被害人的承諾,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實真相後當然會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實施的行為,就是基於推定的承諾.

(5)承諾最遲必須存在於結果發生之時.被害人在結果發生前變更承諾的,則原來的承諾無效.事後的承諾不影響行為成立犯罪.(6)經承諾所實施的行為不得超出承諾的範圍.

33、判斷罪過形式是故意還是過失,應看行為人對結果的態度,而非對行為的態度如何.具體言之

1)希望結果發生的,是直接故意.(2)放任結果發生的,是間接故意.(3)反對結果發生的,是過失犯罪.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對結果的發生至少是不反5對的、不排斥的.據此,故意犯罪比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大.對此,可參見2011/2/6之B項.另外,刑法以打擊故意犯罪為原則,以打擊過失犯罪為例外.所有的過失犯罪都存在著與之相對應的故意犯罪,但反之則未必.對此,可參見2011/2/6之D項.

34、故意犯罪,行為人只須認識到法益侵害性(實質的違法性)即可,無須認識到刑事違法性(形式的違法性).對此,可參見2011/2/5之A項.違法性認識並不是故意的認識內容.換言之,在發生違法性認識錯誤的情況下,應以法律的實際規定為準,而非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為準.對此,可參見2015/2/55.

35、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雖然不一致,但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仍屬同一種法益),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個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發生了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因此也可以被稱為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又可以分為對象錯誤、打擊錯誤和因果關係的錯誤.其中,因果關係的錯誤又分為三種

1)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2)事前故意(結果推後實現);(3)犯罪構成的提前實現.

36、對於具體的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之爭.前者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地一致時,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換言之,必須是同一個法益才既遂.後者則認為,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換言之,只要是同一種法益就既遂.目前的通說是採取法定符合說.在司法考試中,如果未作明確說明,只須根據法定符合說作答即可.

37、行為結束之時,行為人自認為已經實現自己目的了的,是對象錯誤,違背自己意志了的,是打擊錯誤.對此,可參見2015/2/56之B項、2014/2/7之A項.在對象錯誤的情況下,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是一樣的.但在打擊錯誤的情況下,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的結論是不一樣的,前者認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犯,後者則認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對此,可參見2014/2/7之B項、2011/2/53之D項.

38、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所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屬不同種法益).或者說,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所發生的事實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因而也被稱為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抽象的事實錯誤只有對象錯誤和打擊錯誤兩種,同樣採取法定符合說.關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需要掌握三個案例:(1)A出於盜竊財物(輕罪)的故意實際上卻盜竊了槍支(重罪),成立盜竊罪既遂.但若在發現是槍支後仍予以私藏的,則另行成立非法持有槍支罪,並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2)B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誤以為是遺忘物而據為己有,成立侵占罪.(3)C以為是屍體而實施姦淫行為,但事實上被害人並未死亡,成立侮辱屍體罪既遂.

39、關於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等問題,相對簡單,考察次數很少,不再贅述.對此,可參見2015/2/2.

40、故意犯罪的幾種形態,即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之間是一種非此即彼的關係,不能發生相互轉化.(1)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共同點在於都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進一步發展下去,具體言之,犯罪預備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犯罪未遂則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既遂.(2)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根本界限在於是否著手,即是否實施了犯罪的實行行為,前者尚未著手,後者則已經著手.(3)犯罪中止的根本特徵在於主動中止犯罪,系犯罪人自願的行為.因此,就主觀惡性而言,中止犯的主觀惡性比預備犯、未遂犯要小.

41、犯罪中止具有三性:時空性、主動性、有效性.(1)關於犯罪中止的時空性:可以發生在三個階段,即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實行階段、犯罪實行終了階段;(2)關於犯罪中止的主動性:①並非主動中止任何犯罪,只要主動中止本次犯罪即可.②動機不一定高尚.

(3)關於犯罪中止的有效性:①必須客觀真正有效.換言之,即使做出了真摯的努力,但結果依然發生了的,不具有有效性,不成立中止,而是成立既遂.對此,可參見2015/2/516之D項、2014/2/6、2014/2/53.②行為人在他人的幫助之下阻止了結果的發生,只要為此做出了真摯的努力,就是有效的.換言之,行為人不一定以一己之力阻止了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不一定要具有完全的因果關係.③不要求未發生任何結果,只要不出現既遂結果,就是有效.在前種情況下,應當免除處罰.在後種情況下,應當減輕處罰.

42、共同犯罪,只要有共同的違法性,即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可,至於是否有共同的有責性,即共同的罪名,則在所不問,此即行為共同說.對此,可參見2015/2/7之A項、B項.

凡是已滿12周歲的人,都能成為共犯人(違法性層面的共犯,在有責性層面另當別論).換言之,教唆已滿12周歲的人犯罪的,成立教唆犯.教唆不滿12周歲的人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43、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卻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其又分為三種:(1)片面的實行犯.(2)片面的教唆犯.(3)片面的幫助犯.片面共犯應認定為共同犯罪.理由在於:片面的共犯人,對最終結果的發生具有物理或心理的原因力.但請注意:片面的共犯成立共犯,該共犯只針對知情的一方而言,不知情的一方正常定罪處罰即可.對此,可參見2014/2/10之D項.

44、對向犯,又稱對合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互相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主要分為三種情況:(1)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賄罪與受賄罪、出售假幣罪與購買假幣罪;(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即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再如購買毒品與出售毒品,只處罰出售者,不處罰購買者.其中,第3種情況不能稱之為共同犯罪.對此,可參見2014/2/10之C項、2012/256.

45、共同犯罪人按作用劃分,可以分為三種:(1)主犯;(2)從犯;(3)脅從犯.共同犯罪人按分工劃分,可以分為四種:(1)組織犯;(2)實行犯;(3)教唆犯;(4)幫助犯.

在第一種分類中,主犯是最必不可少的.在第二種分類中,實行犯是最必不可少的.當然,主犯和實行犯可能是同一個人.實行犯,又稱正犯、直接正犯.直接正犯的反義詞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是一種特殊的正犯.由於間接正犯並不以自己的身體動作直接實現構成要件,故被利用者必須客觀上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由於違法具有相對性,利用被害人行為的除外).概言之,之所以肯定間接正犯的正犯性,是因為間接正犯與直接正犯、共同正犯一樣,支配了構成要件的實現.

46、關於教唆犯與幫助犯:(1)引起其他犯意、提升罪名、提前實現已有犯意的,都是教唆犯;(2)強化已有犯意、單純地降低罪名、單純地延緩犯罪時間、雖提前實現但降低罪名的,都是幫助犯;(3)既延緩犯罪時間,又降低罪名的,無罪.(4)教唆犯的本質特徵在於提升了危險,而幫助犯的本質特徵在於維持了現有危險.(5)教唆犯不一定是主犯,但幫助犯肯定是從犯.對此,可參見2013/2/55之A項.

47、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具體來說,首要分子與主犯的聯繫與區別如下:(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均是主犯;(2)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理由在於:聚眾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4)聚眾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情況下,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48、(1)教唆輕罪犯重罪?輕罪的教唆既遂,在輕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2)教唆重罪犯輕罪?輕罪的教唆既遂,在輕罪的範圍內成立共犯;(3)教唆此罪犯彼罪?此罪的教唆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雙方不成立共犯;(4)教唆此罪沒犯罪?雙方都無罪,自然就談不上共犯問題.

49、關於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1)大體而言,對於與結果切斷的行為本身的樣7態所作的否定評價,即為行為無價值.其認為,行為本身惡、行為人的內心惡是違法性的根據.對於行為現實引起的對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險所作的否定評價,即為結果無價值.其認為,違法性的根據在於行為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危險結果,即結果惡才是違法性的根據;(2)結果無價值論認為,違法評價以結果無價值為必要,故理當以結果迴避可能性為前提.

亦即,如果行為人按照法的期待行事,結果就不會發生;倘若行為人按照法的期待行事,結果仍然會發生,那麼就不能將結果歸責於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履行義務也不能迴避結果,通過刑罰處罰這種行為就是沒有必要的;(3)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並不只是分別說行為、結果沒有什麼價值或者價值中立,而是分別說行為、結果是惡的.行為無價值即行為"惡",結果無價值即結果"惡".那麼,違法性的根據究竟是行為惡還是結果惡,便成為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爭論的焦點問題.目前,命題人的觀點是結果無價值論;(4)結果無價值論認為,刑法在防止過度干預、採取自由主義原則的同時,要將違反刑法目的的事態作為禁止的對象.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所以,法益侵害危險及其危險就是刑法禁止的對象,違法性的實質就是結果無價值.由於行為是否引起了結果無價值是一種客觀現象,所以,主觀要素原則上不影響違法性的判斷.

50、(1)實行犯既遂,教唆犯、幫助犯一律既遂(前提是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或心理原因力);(2)實行犯未遂,教唆犯、幫助犯一律未遂;(3)實行犯中止,教唆犯、幫助犯要麼預備,要麼未遂.

【經典真題】

例1關於因果關係,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5/2/1,單選)

A.甲跳樓自殺,砸死行人乙.這屬於低概率事件,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無因果關係

B.集資詐騙案中,如出資人有明顯的貪利動機,就不能認定非法集資行為與資金被騙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C.甲駕車將乙撞死後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貴重財物.甲的肇事行為與乙的財產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D.司法解釋規定,雖交通肇事重傷3人以上但負事故次要責任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說明即使有條件關係,也不一定能將結果歸責於行為

例2關於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5/2/2,單選)

A.甲在不滿14周歲時安放定時炸彈,炸彈於甲已滿14周歲後爆炸,導致多人傷亡.甲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B.乙在精神正常時著手實行故意傷害犯罪,傷害過程中精神病突然發作,在喪失責任能力時搶走被害人財物.對乙應以搶劫罪論處

C.丙將毒藥投入丁的茶杯後精神病突然發作,丁在丙喪失責任能力時喝下毒藥死亡.對丙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D.戊為給自己殺人壯膽而喝酒,大醉後殺害他人.戊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例3警察帶著警犬(價值3萬元)追捕逃犯甲.甲槍中只有一發子彈,認識到開槍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槍同時打中二者,導致警察受傷、警犬死亡.關於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5/2/3,單選)

A.如認為甲只有一個故意,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B.如認為甲有數個故意,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

C.如甲僅打中警犬,應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標,應以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

例4魚塘邊工廠倉庫著火,甲用水泵從乙的魚塘抽水救火,致魚塘中價值2萬元的魚苗死亡.倉庫中價值2萬元的商品因滅火及時未被燒毀.甲承認倉庫邊還有其他幾家魚塘,為報復才從乙的魚塘抽水.

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5/2/4,單選)

A.甲出於報復動機損害乙的財產,缺乏避險意圖

B.甲從乙的魚塘抽水,是不得已採取的避險行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權益,不符合避險限度要件

D.對2萬元魚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

例5下列哪一行為成立犯罪未遂?(2015/2/5,單選)

A.以販賣為目的,在網上訂購毒品,付款後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獲

B.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支票後,未到銀行提取現金即被查獲

C.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價值5萬元的財物送給國家工作人員,但第二天被退回

D.發送詐騙簡訊,受騙人上當後匯出5萬元,但因誤操作匯到無關第三人的賬戶

例6甲以殺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後見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開車送乙前往醫院.途中等紅燈時,乙聲稱其實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車逃走,三小時後死亡.後查明,只要當時送醫院就不會死亡.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5/2/6,單選)

A.甲不對乙的死亡負責,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結果發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甲的行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車逃走,應以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論處

例7:15周歲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18周歲的乙對此知情,仍應甲的要求為其編寫侵入程序.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5/2/7,單選)A.如認為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則甲、乙成立共犯B.如認為甲、乙成立共犯,則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從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認為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間接正犯D.由於甲不負刑事責任,對乙應按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片面共犯論處例8下列哪一犯罪屬抽象危險犯?(2015/2/14,單選)

A.污染環境罪

B.投放危險物質罪

C.破壞電力設備罪

D.生產、銷售假藥罪

例9關於刑法解釋,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15/2/51,多選)

A.《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構成強姦罪.按照文理解釋,可將丈夫強行與妻子性交的行為解釋為"強姦婦女"

B.《刑法》對搶劫罪與強姦罪的手段行為均使用了"暴力、脅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對二罪中的"暴力、脅迫"應作相同解釋

C.既然將為了自己飼養而搶劫他人寵物的行為認定為搶劫罪,那麼,根據當然解釋,對為了自己收養而搶劫他人嬰兒的行為更應認定為搶劫罪,否則會導致罪刑不均衡

D.對中止犯中的"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既可解釋為自動採取措施使得犯罪結果未發生;也可解釋為自動採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結果是否發生

例10:關於不作為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5/2/52,多選)

A.兒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時,其父甲、救生員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為犯罪

B.在離婚訴訟期間,丈夫誤認為自己無義務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過失的不作為犯罪

C.甲在火災之際,能救出母親,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構成不作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幾口後將咖啡遞給丙,因擔心罪行敗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導致乙、丙均死亡.甲對乙是作為犯罪,對丙是不作為犯罪

例11關於因果關係,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5/2/53,多選)

A.甲駕車經過十字路口右拐時,被行人乙扔出的煙頭擊中面部,導致車輛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甲就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B.甲強姦乙後,威脅不得報警,否則殺害乙.乙報警後擔心被甲殺害,便自殺身亡.如無甲的威脅乙就不會自殺,故甲的威脅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

C.甲夜晚駕車經過無照明路段時,不小心撞倒丙後繼續前行,隨後的乙未注意,駕車從丙身上軋過.即使不能證明是甲直接軋死丙,也必須肯定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

D.甲、乙等人因瑣事與丙發生爭執,進而在電梯口相互廝打,電梯門受外力擠壓變形開啟,致丙掉入電梯通道內摔死.雖然介入了電梯門非正常開啟這一因素,也應肯定甲、乙等人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

例12:關於單位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5/2/54,多選)

A.就同一犯罪而言,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標準完全相同

B.《刑法》第一百七十條未將單位規定為偽造貨幣罪的主體,故單位偽造貨幣的,相關自然人不構成犯罪

C.經理趙某為維護公司利益,召集單位員工毆打法院執行工作人員,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成立單位犯罪

D.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發現其曾銷售偽劣產品20萬元.對此,應追究相關自然人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事責任

例13:關於故意與違法性的認識,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5/2/55,多選)

A.甲誤以為買賣黃金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仍買賣黃金,但事實上該行為不違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

B.甲誤以為自己盜竊槍支的行為僅成立盜竊罪.甲對《刑法》規定存在認識錯誤,因而無盜竊槍支罪的犯罪故意,對甲的量刑不能重於盜竊罪

C.甲拘禁吸毒的陳某數日.甲認識到其行為剝奪了陳某的自由,但誤以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實施強制戒毒行為.甲有犯罪故意,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責任

D.甲知道自己的行為有害,但不知是否違反《刑法》,遂請教中學語文教師乙,被告知不違法後,甲實施了該行為.但事實上《刑法》禁止該行為.乙的回答不影響甲成立故意犯罪例14甲在乙騎摩托車必經的偏僻路段精心設臵路障,欲讓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殺人計劃後,誘騙仇人丁騎車經過該路段,丁果真摔死.關於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5/2/56,多選)

A.甲的行為和丁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甲有罪

B.甲的行為屬對象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C.丙對自己的行為無認識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例15:關於刑法用語的解釋,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2/3,單選)

A.按照體系解釋,刑法分則中的"買賣"一詞,均指購買並賣出;單純的購買或者出售,不屬於"買賣"

B.按照同類解釋規則,對於刑法分則條文在列舉具體要素後使用的"等"、"其他"用語,應按照所列舉的內容、性質進行同類解釋

C.將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屬於當然解釋

D.將盜竊骨灰的行為認定為盜竊"屍體",屬於擴大解釋

例16:關於構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4/2/4,單選)

A.傳播淫穢物品罪中的"淫穢物品"是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B.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的"簽訂、履行"是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是詐騙罪中的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D."國家工作人員"是受賄罪的主體要素、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例17:關於不作為犯罪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4/2/5,單選)

A.小偷翻牆入院行竊,被護院的藏獒圍攻.主人甲認為小偷活該,任憑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甲成立不作為犯罪

B.乙殺丙,見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將丙送醫.路人甲勸阻乙救助丙,乙遂離開,丙死亡.甲成立不作為犯罪的教唆犯

C.甲看見兒子乙(8周歲)正掐住丙(3周歲)的脖子,因忙於炒菜,便未理會.等炒完菜,甲發現丙已10窒息死亡.甲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D.甲見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來繩子救人,將繩子的一頭扔至井底後,發現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棄拉繩子,乙因無人救助死亡.甲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例18:關於因果關係的判斷,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2/6,單選)

A.甲傷害乙後,警察趕到.在警察將乙送醫途中,車輛出現故障,致乙長時間得不到救助而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

B.甲違規將行人丙撞成輕傷,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駕車逃竄.1分鐘後,超速駕駛的乙發現丙時已來不及剎車,將丙軋死.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C.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但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丙中彈身亡.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後感覺更加難受,自殺身亡.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例19:關於事實認識錯誤,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2/7,單選)

A.甲本欲電話詐騙乙,但撥錯了號碼,對接聽電話的丙實施了詐騙,騙取丙大量財物.甲的行為屬於對象錯誤,成立詐騙既遂

B.甲本欲槍殺乙,但由於未能瞄準,將乙身旁的丙殺死.無論根據什麼學說,甲的行為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屬於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按照法定符合說,應按犯罪既遂處理

D.甲將吳某的照片交給乙,讓乙殺吳,但乙誤將王某當成吳某予以殺害.乙是對象錯誤,按照教唆犯從屬於實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對象錯誤

例20:甲深夜盜竊5萬元財物,在離現場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見甲形跡可疑,緊拽住甲,要甲給5000元才能走,否則就報警.甲見無法脫身,順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輕傷,甲乘機離去.關於甲傷害乙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2/8,單選)

A.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B.構成故意傷害罪

C.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D.系過失致人輕傷,不構成犯罪

例21甲架好槍支準備殺乙,見已患絕症的乙踉蹌走來,頓覺可憐,認為已無殺害必要.甲收起槍支,但不小心觸動扳機,乙中彈死亡.關於甲的行為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2/9,單選)

A.僅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B.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構成故意殺人罪(中止)、過失致人死亡罪

D.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過失致人死亡罪

例22關於共同犯罪的論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2/10,單選)

A.無責任能力者與有責任能力者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有責任能力者均為間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對向犯中,雙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據此否認片面的共犯

例23:下列哪些選項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2014/2/51,多選)

A.將明知是痴呆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導致被害人懷孕的情形,認定為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B.將卡拉OK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播放其音像製品的行為,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中的"發行"

C.將重度醉酒後在高速公路超速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刑法》規定了盜竊武裝部隊印章罪,未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印章罪.為彌補處罰漏洞,將毀滅武裝部隊印章的行為認定為毀滅"國家機關"印章例24嚴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對多名兒童實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嚴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為,雖然造成乙重傷,但保護了多名兒童的生命.

觀點:

①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不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②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③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不以防衛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④正當防衛針對的"不法侵害"以防衛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結論:

a.甲成立正當防衛b.甲不成立正當防衛

就上述案情,觀點與結論對應錯誤的是下列哪些選項?(2014/2/52,多選)

A.觀點①②與a結論對應;觀點③④與b結論對應

B.觀點①③與a結論對應;觀點②④與b結論對應

C.觀點②③與a結論對應;觀點①④與b結論對應

D.觀點①④與a結論對應;觀點②③與b結論對應

例25甲為殺乙,對乙下毒.甲見乙中毒後極度痛苦,頓生憐意,開車帶乙前往醫院.但因車速過快,車右側撞上電線杆,坐在副駕駛位的乙被撞死.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4/2/53,多選)

A.如認為乙的死亡結果應歸責於駕車行為,則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中止

B.如認為乙的死亡結果應歸責於投毒行為,則甲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只要發生了構成要件的結果,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為人真摯地防止結果發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也應認定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例

26下列哪些選項中的甲屬於犯罪未遂?(2014/2/54,多選)

A.甲讓行賄人乙以乙的名義辦理銀行卡,存入50萬元,乙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給甲.甲用該卡時,忘記密碼,不好意思再問乙.後乙得知甲被免職,將該卡掛失取回50萬元

B.甲、乙共謀傍晚殺丙,甲向乙講解了殺害丙的具體方法.傍晚乙如約到達現場,但甲卻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殺死丙

C.乙欲盜竊汽車,讓甲將用於盜竊汽車的鑰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錯將鑰匙放入丙的信箱,後乙用其他方法將車盜走

D.甲、乙共同殺害丙,以為丙已死,甲隨即離開現場.一個小時後,乙在清理現場時發現丙未死,持刀殺死丙

例27:關於刑法解釋,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3/2/3,單選)

A.學理解釋中的類推解釋結論,納入司法解釋後不屬於類推解釋

B.將大型拖拉機解釋為《刑法》第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汽車",至少是擴大解釋乃至是類推解釋

C.《刑法》分則有不少條文並列規定了"偽造"與"變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條文中將"變造"解釋為"偽造"的一種表現形式

D.《刑法》第65條規定,不滿18周歲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根據當然解釋的原理,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刑法》第356條例28《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刑法》第12條關於時間效力的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3/2/4,單選)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的刑法條文,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勞動者報酬,2011年5月1日後以轉移財產方式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適用修正後的刑法條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適用修正後的刑法條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竊財物數額未達到較大標準的,不得以盜竊罪論處12例29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雙滾軸旱冰鞋,企盼其運動時摔傷.乙穿此鞋運動時,果真摔成重傷.

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3/2/5,單選)

A.甲的行為屬於作為的危害行為

B.甲的行為與乙的重傷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C.甲具有傷害乙的故意,但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D.甲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例30甲對正在實施一般傷害的乙進行正當防衛,致乙重傷(仍在防衛限度之內).乙已無侵害能力,求甲將其送往醫院,但甲不理會而離去.乙因流血過多死亡.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3/2/7,單選)

A.甲的不救助行為獨立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為獨立構成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D.甲的行為僅成立正當防衛

例31《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於本規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3/2/9,單選)

A.無論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實施了犯罪,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適用該款前段的規定

B.該款規定意味著教唆犯也可能是從犯

C.唆使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因而屬於間接正犯的情形時,也應適用該款後段的規定

D.該款中的"犯罪"並無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

例32:關於不作為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2/51,多選)

A.船工甲見乙落水,救其上船後發現其是仇人,又將其推到水中,致其溺亡.甲的行為成立不作為犯罪

B.甲為縣公安局長,妻子乙為縣稅務局副局長.乙在家收受賄賂時,甲知情卻不予制止.甲的行為不屬於不作為的幫助,不成立受賄罪共犯

C.甲意外將6歲幼童撞入河中.甲欲施救,乙勸阻,甲便未救助,致幼童溺亡.因只有甲有救助義務,乙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D.甲將棄嬰乙抱回家中,撫養多日後感覺麻煩,便於夜間將乙放到菜市場門口,期待次日晨被人抱走撫養,但乙被凍死.甲成立不作為犯罪

例33:關於因果關係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2/52,多選)

A.甲、乙無意思聯絡,同時分別向丙開槍,均未擊中要害,因兩個傷口同時出血,丙失血過多死亡.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B.甲等多人深夜追殺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時被汽車撞死.甲等多人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C.甲將婦女乙強拉上車,在高速公路上欲猥褻乙,乙在掙扎中被甩出車外,後車躲閃不及將乙軋死.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D.甲對乙的住宅放火,乙為救出嬰兒沖入住宅被燒死.乙的死亡由其冒險行為造成,與甲的放火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例34關於犯罪故意、過失與認識錯誤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13/2/53,多選)

A.甲、乙是馬戲團演員,甲表演飛刀精準,從未出錯.某日甲表演時,乙突然移動身體位臵,飛刀擲進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

B.甲、乙在路邊爭執,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過車輛軋死.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

C.甲見樓下沒人,將家中一塊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樓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實上卻拿了鐵鎚砸死乙.甲的錯誤屬於方法錯誤,根據法定符合說,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既遂

例35:關於故意犯罪形態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2/54,多選)

A.甲綁架幼女乙後,向其父勒索財物.乙父佯裝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將乙送回.甲雖未能成功勒索財物,但仍成立綁架罪既遂

B.甲搶奪乙價值1萬元項鏈時,乙緊抓不放,甲只搶得半條項鏈.甲逃走60餘米後,覺得半條項鏈無用而扔掉.甲的行為未得逞,成立搶奪罪未遂

C.乙欲盜汽車,向甲借得盜車鑰匙.乙盜車時發現該鑰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盜得汽車.乙屬於盜竊罪既遂,甲屬於盜竊罪未遂

D.甲在珠寶櫃檯偷拿一枚鑽戒後迅速逃離,慌亂中在商場內摔倒.保安扶起甲後發現其盜竊行為並將其控制.甲未能離開商場,屬於盜竊罪未遂

例36:關於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2/55,多選)

A.乙因妻丙外遇而決意殺之.甲對此不知曉,出於其他原因慫恿乙殺丙.後乙殺害丙.甲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於敲詐勒索的故意恐嚇丙,在丙交付財物時,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幫乙取得財物.甲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門前互毆,店員甲旁觀.乙邊打邊掏錢向甲買一羊角錘.甲遞錘時對乙說"你打傷人可與我無關".乙用該錘將丙打成重傷.賣羊角錘是甲的正常經營行為,甲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

D.甲極力勸說丈夫乙(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丙的賄賂,乙堅決反對,甲自作主張接受該筆賄賂.甲構成受賄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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