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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執行的一般規定

非訴執行的一般規定

國家工商總局門戶網站:http://www.saic.gov.cn/ 來源:中國工商報

□北京大學 湛中樂 高俊傑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是對非訴執行的一般規定。非訴執行,又稱非訴行政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已生效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行為確定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使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制度。

現行法中,非訴執行包括兩種類型:一是依法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實踐中常見的類型,也是《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類型;二是在行政裁決案件中,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非訴執行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文件中。

(一)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

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依法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如果法律授予了行政機關直接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還可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例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此,《〈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可以自行強制執行,無須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否則申請不予受理。《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並沒有與上述規定保持一致,而是規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立法者的原意,法律賦予某些行政機關直接強制執行權的目的在於提高行政效率,迅速執行行政決定,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如賦予行政機關直接強制執行權,允許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能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力,降低行政管理的效率,達不到授權目的。因此,《行政強製法》沒有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雙重授權。那麼,對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特別法中賦予行政機關選擇權的效力該如何理解?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已經自覺履行行政決定的,則行政機關無須再申請強制執行。另一方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行政決定具有最終的確定力和執行力。根據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理論,行政決定一經作出,除明顯重大違法而無效的以外,都被推定為合法有效。但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這種合法性推定可以被合理推翻,那麼此時的行政決定就可被認定尚不具備最終確定力和執行力。只有經過行政複議或者司法審查被確定合法有效,或者義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決定才獲得最終確定力和執行力。這時,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裡的期限應當如何理解?我國《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關於申請行政救濟的法定期限分別是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和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之間存在著錯綜複雜的關係,有複議終局型、複議前置型、自由選擇型,這就給《行政強執法》中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的計算造成了一定困難。筆者認為,這裡的期限並非法定救濟期限,應指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是指自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算3個月內,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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