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保單基於幸福生活的四大守護神
ChPBCLUB團隊曾祥霞、劉長坤、陳雲攜手律界大咖賈明軍律師2016年傾力之作----《大額保單操作實務》一書現已開通預售通道,預購簽名版請點擊文末「閱讀原文」或長按下文二維碼。一次性訂購50本以上,請聯繫後台,有超值優惠或禮品贈送。(PS:實際到貨預計春節前後,下單前請務必確認時間,偏遠地區請選擇第二個二維碼)
一、幸福守護神一:智慧理財是家庭財富的「不老泉」
案例4-2-3:趙女士是一位智慧的女性,38歲,有一兒一女。老公王總是某科技集團公司董事長,資產數億元。家裡老公負責公司的經營,趙女士負責教育孩子及家庭理財。目前家中有房產8套,總價值超5000萬元,一套別墅自住,價值2000萬,市區學區房一套,價值1300萬,平時趙女士帶著孩子住在市裡方便上學,周末則回郊區的別墅。另外還有北京和老家有6套投資的房產,總價不到2000萬。現金資產300萬,放在銀行的寶寶類產品中,方便使用。金融資產3000萬元,都在各種信託產品中,以一兩年期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私募基金類為輔,目前收益逐年降低。股票接近1000萬元,處於被套狀態。
趙女士給全家都購買了很多保險,重大疾病保險、意外保險、年金保險、住院保險等,每年交保費60萬左右。家庭每年支出也不小,兩個孩子學費和興趣班支出20萬左右,這還是上的公立學校。家庭生活費支出每年20萬左右。其他支出30萬左右。總支出70萬左右每年。兩個孩子肯定都要出國留學,趙女士夫婦屆時可能有移民計劃。
趙女士作為一位智慧的女性,她應當如何規劃來守衛她的家庭和婚姻的幸福呢?
私人財富管理界有一句名言:「高凈值客戶的錢,花是花不完的!」。譬如某客戶,家庭凈值產5000萬,保證本金安全的情況下,目前做到3%的年化收益率還是很保守的,每年收益150萬,足夠讓一個家庭維持非常好的生活品質,因此如果僅是家庭消費,應當是相當穩定和充裕的。
除了保險,幾乎再沒有哪一個投資產品能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永遠給付3%左右的收益,包括存款、國債、基金、股票、信託等,都不能像保險這樣確定及持久。保險可以鎖定一個保底收益,直至受益人終身。智慧的女性,要善於用保險給家庭構建一個財富的「不老泉」。
趙女士通過五年,用2500萬構建起一個家庭財富的不老泉,按3%保證年金測算,每年保險公司都將支付給趙女士的家庭年金75萬元,直至其兒女終身。本金安全,且收益鎖定,即使將來進入負利率時代,每年75萬的年金給付也永遠不會變。這才是真正的家庭財富的「不老泉」。
二、幸福守護神二:資產安全隔離,家庭財富的防火牆
很多高凈值家庭都經營有企業,而企業經營的好壞是非常不確定的。據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2012年發布的《2011年中國企業長期激勵調研報告》顯示中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僅2.5年,中大型企業集團也僅7-8年。但中國的民營企業家很多存在公私不分的問題,開著有限責任公司,老闆卻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老闆的家庭財產甚至於個人財產都會面臨被清償的威脅。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賬款,導致公私財產混同
特別是對於很多收取現金或者不需要開具發票的行業,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賬款基本是普遍現象,如果公司一旦出現經營不善而負擔債務,債權人將輕易的突破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的保護而要求股東用個人資產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賬款,還可能導致刑事責任,這一點是理財師們應當提醒企業家客戶的。
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賬款的另外一個重要動機就是避稅,目前增值稅可至17%,企業所得稅一般25%,公司分紅的個人所得稅20%。不需要開具發票的收入則是最好逃稅的資金,許多企業家就抱著僥倖心理將收入直接轉入自己或者親人的賬戶,從而達到逃稅的目的,這是非常危險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當然在國內,很多企業家存有僥倖心理,認為只需要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一般都不會判刑,這種觀點有一定的片面性。並且,刑法還設有「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企業家也應高度關注。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北京師範大學《2015中國企業家刑事風險報告》顯示,2015年共有751名民營企業家涉及刑事犯罪,其中虛開增值稅發票一個罪名就佔到12.57%,不可不警醒啊!
2、金融機構借貸時往往要求企業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當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時,實際控制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往往都成為債務償還的責任財產。
3、民營企業家高息吸引民間親友借貸資金
這種借貸都是自然人借貸,一旦企業還不起貸款時,實際控制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肯定都是清償對象。
而更嚴重的是,在吸引貸款的過程中,往往都會是親戚朋友介紹他的親戚朋友一起來借錢給企業家,很容易就造成針對不特定公眾,不知不覺就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北京師範大學《2015中國企業家刑事風險報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人數達104人,佔到所有民營企業家犯罪的13.81%。一旦面臨這種情況,那真可謂家破人亡。
正是因為這種實際的社會環境,民營企業家要想有效的建立家庭財產和企業的隔離,難度可想而知。筆者經常聽一些律師和理財師說,要構建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之間的防火牆,避免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混同等等,其實現實中,要想將企業的控制人的家庭或個人財產和企業財產隔離開來,是缺乏有效手段的,可能是你也隔離開了,但企業也死掉了。
筆者認為較好的辦法是在財富積累好的時候,拿出一部分獨立於企業家夫妻雙方之外,建立一個安全的資金池,在家庭和企業中間構築一道防火牆,從而建立一個家庭財富保障體系是比較可行的。而工具無非兩個,一個是私人信託或者是家族信託,可以有效的建立防火牆;另外一個工具就是人壽保險,合理的規劃設計人壽保險可以實現一部分的家庭財富保全功能。
三、幸福守護神三:配置保險成為財富風險的「安全墊」
對於一個家庭而言,家庭成員的風險往往會嚴重影響一個家庭的生活質量和財務狀況,家庭成員的風險主要包括意外醫療風險、意外殘疾風險、嚴重疾病風險、失能風險以及死亡風險等。這些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可控制的。因此對於女性來說,如何應對家庭成員的風險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保險是在財務方面應對家庭成員風險的最好工具,保險雖不能防止風險的發生,但當風險發生時,他可以提供充足的現金流以應對,可以大大減輕風險給家庭帶來的重大衝擊,給家庭幸福構建一個可靠的緩衝「安全墊」。
首先,在應對家庭成員死亡方面,一般非家庭經濟支柱死亡,會在情感上給家庭帶來很大的痛苦,但在財務上往往影響不大,因此保險的意義並不很大。但如果是家庭經濟支柱遭遇死亡風險,則會直接切斷家庭的收入來源,給家庭在情感和財務上以沉重打擊。因此,用保險應對家庭經濟支柱的死亡風險非常重要。
四、幸福守護神四:巧用保險打造女性婚姻財富的「安全港」
在大多數高凈值家庭中,女性往往都會犧牲自己的事業照顧家庭,主要的收入都來源於丈夫,如果婚姻一旦遭遇風險,就可能失去持續的收入來源,分得的婚姻資產,也會因為缺乏理財的能力而使其面臨諸多的風險,而要保持其原有的生活品質,消費卻是非常大的。特別是對於一些「嫁入豪門」的女性,往往在結婚時就有婚內財產協議或者配偶家族已經有家族財富保全的安排,所以離婚時不一定能分得太多的財產。因此對於這類家庭的女性來說,雖然我們希望婚姻永遠穩固、幸福。但做最好的期望,做最壞的打算總是沒有錯,適時構建一個婚姻財富的安全港,做到有備無患是非常必要的。在婚姻財富保全中,保單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勢:
優勢一,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婚內一方的財產。
因此,趙女士購買的商業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意外殘疾保險、護理保險等獲得的醫療費報銷、大病保險金、殘疾賠付金、護理費賠付等,被判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可能性很大,這給婚姻財產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護。
優勢二,在實務中,很多人壽保險保單在離婚時沒有被分割,尤其是被保險是第三人的情況。即使保單被主張分割,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以通過支付現金價值對價的方式進行保單的保全。而很多保單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其所交保費和保險金額,因此只需要支付很小的對價就可以保全大額的資產。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為由主張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並通知保險人的除外。
優勢三,可以利用保單的架構,實現對保單財產的更可靠保護。
對於趙女士來說,可以要求愛人王總給她做一些專屬於她個人的保險計劃。這些保險計劃建議用趙女士的父母作為投保人,趙女士為被保險人,孩子為受益人。保費先轉至父母賬戶,然後再繳納保險公司保費,整個過程必須讓王總全部知情並認可。購買保單的同時,必須配合父母的遺囑,約定當投保人去世時,保單投保人的權益歸女兒趙女士所有,與其配偶無關。因為遺囑的訂立不需要趙女士的愛人到場,投保人去世後辦理投保人變更亦不需要其愛人到場,不會有任何的尷尬。當離婚或者家庭面臨債務危機時,保單因為投保人是趙女士的父母,因而不會受到威脅。但這種安排無法規避父母的債務或者退保等風險。如要更加可靠,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通過離岸信託購買境外保單,以趙女士夫婦為委託人設立不可撤銷的離岸信託,然後將保費贈與給信託,由信託向保險公司購買以趙女士為被保險人的保單,這樣則可以實現非常完整的保全安排。國內目前已經出現人壽保險金信託,相信不久的將來,信託作為投保人也將實現。
推薦閱讀:
※培養快樂幸福的生活能力(女性魅力)
※幸福催化劑:一步實際行動,勝過一打綱領
※想起你,我很幸福
※幸福不是終點,經歷才是人生
※你幸福嗎:從神回復看幸福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