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暴力事件頻發,是否應當降低刑責年齡?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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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未成年人暴力惡性事件頻發引發各方關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呼聲日益高漲。5月28日,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衛忠表示,中國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當經過大量的論證和研究。史衛忠認為,單純靠刑罰懲罰的辦法並不能有效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每差一歲或將涉及很大範圍;如果只強調一味打擊,會將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會對立面,喪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機。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14至16周歲的人,只對部分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包括故意殺人、綁架、強姦等)。去年發生在湖南邵陽的3名11至13歲未成年人劫殺女教師的惡性事件中,由於三人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均不承擔刑責,只是被送往工讀學校。
而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相關數據,法定刑責年齡超過14歲以上的國家僅有埃及、阿爾及利亞等5個;而在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等11個國家中,刑責年齡僅為7歲;英國、烏克蘭、韓國、法國等國家的法定刑責年齡為8-13歲不等。
那麼,是否應當通過降低刑責年齡,加大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懲罰和震懾?對於這個問題,你有什麼觀點和主張?歡迎在文末留言並參與我們的討論。(編輯: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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