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應有「說不」的勇氣
檢察官應有「說不」的勇氣
據《檢察日報》6月30日報道,3年前,深圳市寶安區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件,數月後,當地警方宣布破案並抓獲犯罪嫌疑人農紹敬,但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此案的深圳市檢察院檢察官賴海金髮現案件存在重大疑點,在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沒有消除這些疑點後,賴海金決定不起訴,農紹敬被依法釋放。兩年多後,公安機關抓獲真兇,事實證明了農紹敬的無辜和賴海金的正確。 設想一下,如果沒有賴海金當初的挺住壓力和堅持原則,農紹敬或許和河南農民趙作海一樣要吃冤獄。根據報道可知,為了堅持原則防止錯案,賴海金不僅要承受辦案單位的不理解甚至指責,更要承受被害人家屬的怨言和威脅。 雖然我國的法律貫徹了罪刑法定的理念,強調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同時還規定了公檢法三家相互制約的機制,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人依然保持著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而公檢法三家的相互制約,則因此淪為一條龍式的流水作業模式,在這種司法陋習下,有時候一個人只要被公安機關認定有罪,接下來檢察院和法院就一路綠燈。 這種極其容易釀就冤案的司法陋習,在公檢法機關的一些人眼裡成了值得肯定的「工作配合」,於是,如果有人試圖維護法律原則而不按這個陋習辦事,就會面臨來自方方面面的壓力。 從法律上講,檢察官作為法律監督人的角色,在發現重大疑點的時候向偵查機關說「不」,這本是職責所在和天然義務,但真正要否定偵查者的結論,不僅需要勇氣,還需要智慧和方法。賴海金的行動,證明了他不僅敢於,而且善於堅持法律原則。檢察院對賴海金的支持,同樣值得肯定。 面對一些頑固難化的司法陋習,我們不能指望靠少數檢察官的堅持原則就能推進司法公正,人們更希望更多的檢察機關能夠像深圳市檢察院那樣依法支持檢察官堅守法律和正義。只有整個檢察系統依法真正行使起監督的權力,司法冤案才會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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