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快評:打氣球的被重判,法律被狠狠打臉

  文/尉遲不攻

  又見模擬槍,爭議再起。家住天津市河北區今年51歲的趙春華,因為其在街頭擺的射擊攤位上有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12月27日,河北區法院一審判她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這次不是販賣,變成持有了,但罪魁禍首還是不被當事人和不少網友當回事的「槍形物」被真的鑒定成了槍支——法律意義上貨真價實的槍支,依法裁定,論罪處罰,但每次這個時候總有非常強烈的社會情緒湧向看起來一板一眼的司法判決。這怎麼能真的算槍支呢,往往類似的案件要麼是類似本案打氣球的玩意兒,要麼還有見都沒見到面的玩具模擬槍。被司法曾真當回事兒嚴肅以待的案子里,嫌疑人還有過以前是路邊賣氣球轉行來的。當然,前身賣氣球轉型賣玩具槍的小販後來被改判無罪了:廣州小販王國其因出售20支模擬槍被指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歷經六年七審,兩次檢察院撤訴,2016年1月,廣州越秀區檢方決定不起訴,認定沒有犯罪事實,王國其不構成犯罪。買玩具槍的福建劉大蔚案也被再審認為「量刑明顯不當」。

  賣槍的無罪,用槍的爭議又來,當然,準確說氣球攤上被使用的是被後來鑒定為槍支的「槍形物」。司法判決遭遇大範圍質疑,舉世皆驚,這不是什麼好事,有必要搞清楚一系列模擬槍案背後,公眾的不解與司法的固執之間,爭議究竟在哪?

  與槍支沾邊,都不算小事,相對而言,本案涉及的非法持有槍支罪名似乎還輕點,按照現行刑法相關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述案件則涉及到走私槍支的重罪,即便在刑法第九修正案取消死刑的情況下,也可能面臨無期徒刑的刑責。茲事體大,但問題在於,槍支鑒定卻一直以來視同兒戲,標準飄忽不定,案子是司法機關在審,但鑒定這東西到底算不算是槍支的活兒,卻主要由警方在做,最要命的是,槍支鑒定的標準還是警方主導定的。

  什麼算是槍支,尤其是非制式槍支致傷力的認定判斷依據和標準,大多源自公安部的相關規定,2008年,槍支認定標準被下調了9倍,槍口比動能從16焦耳/平方厘米,改為1.8焦耳/平方厘米。簡單地說,更多殺傷力並不強的模擬槍,按規定可以被鑒定為「槍支」了,嚴管槍支或許是為了以策安全,但再為了安全,引發社會普遍爭議總歸應該有個更高層面的說法和應對。

  這邊有賣」槍」的無罪了,那邊這持有「槍形物」的該怎麼判,中國不是嚴格意義的判例法國家,但司法應當有起碼的統一性,這是最基礎的法理。更何況,最高法曾有明文認為「社會上非法買賣氣槍鉛彈的行為主要是為了娛樂或者供他人娛樂」,而不是立法本意旨在嚴懲的制式火器嚴重威脅社會安全的情形。刑律舉重以明輕,非法走私與非法持有兩罪的核心爭議,都在槍支鑒定標準,司法此時此刻,又該何為?

  司法是定紛止爭的利器,是消弭社會爭端之所在,而不是相反。越來越多的爭議因司法而生,同時又有一些社會焦點案件,公眾希望進入司法程序給個公論反倒屢屢呼籲而不得——而有些案件,類似模擬槍案,則又面臨不少人憑生活常識認為不該被追究刑責卻被追究了,而且是以備受爭議的標準。這一定不是司法所想看到的局面!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就形同虛設」,這裡的信仰需要具體的個案判決反覆不斷地宣示來確立,司法要有能力解答和回應社會的關切和不解,這是司法權威得以建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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