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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付款的票據 二、其他不予受理的票據 為了更好的理解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時的注意事項,有必要從另一方面來理解,即不予付款的票據。 一、不予付款的票據 票據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當日足額付款。但是,如果票據在形式上出現某些欠缺,付款人當然可以不予付款」。 匯票必須記載事項7條: (1)表明「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未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支票必須記載的6個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未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上未記載金額和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圖中紅曲線標註內容為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 票據法並沒有專門條款規定付款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向持票人付款。根據票據法及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下列五種情況下,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1.票據上的背書不連續 票據法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應當審查票據背書的連續。票據上的背書不連續的,就不能證明持票人是真正權利人。特別是,票據法規定,只允許記名背書,如果背書不連續,當然就難以從形式上證明持票人的權利。付款人有理由不向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付款。 背書必須是記名背書。背書人應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日期並簽章。背書的形式有: (1)轉讓背書; (2)委託背書; (3)質押背書。 2.票據上欠缺法定的記載事項 票據是要式證券,各種票據的記載事項必須按票據法規定的方式或形式予以記載, 如票據金額,須同時以中文大寫和小寫記載,且大小寫金額要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圖為無效票據 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對於票據的記載事項中有的可以更改,有的不可更改; 為了維護票據行為的要式性,保障票據使用的安全,防止票據的偽造、變造,特別規定了一些關鍵事項不得更改,這就是: (1)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更改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票據無效) 因為這些事項一經更改,就無法準確確定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到期日、債權人等,從而可能侵害票據當事人的票據權利,或加大票據債務人的票據債務。 如果確屬記載錯誤或需要重新記載,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簽發票據。 圖為無效票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票據的其他記載事項可以更改,但需要有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簽章證明是更改後的記載事項產生效力的唯一生效條件,如果缺少簽章,不產生更改效力,並應推定為票據變造。 票據法中規定了票據上必須記載的各種事項,票據上只有完整記載了法定的事項,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圖中更改付款人名稱票據仍然有效。 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3)如果票據上欠缺法定的記載事項,該票據即屬無效的票據,付款人對於無效的票據,當然可不予付款。 3.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票據權利已過時效 (1)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但需注意的是,商業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 (2)銀行匯票的持票人因超過規定的提示付款期限,而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後,仍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3)支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4)票據上的權利有一定的消滅時效,超過了票據權利的時效期間,票據權利即歸於消滅。 如果票據上的權利已因時效屆滿而消滅,而持票人仍持票請求付款,那麼,付款人就可以拒絕付款。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因票據超過了票據權利時效而不獲付款的,仍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按票據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即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他們獲得的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4.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 (1)對於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而轉讓的票據,付款人或承兌人可以不予付款; (2)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就不應轉讓,但是其後手仍然轉讓的,則出票人、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對於依靠背書方式等取得該票據的持票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5.明知持票人並非真正權利人 票據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從另一方面來說,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如果明知持票人並非真正權利人仍然付款,即屬惡意或有重大過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即當票據的真正權利人請求付款時,付款人還應當付款。 在現實票據活動中,有的付款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付款人可能會有意借故拖延付款,甚至不予付款,所以,付款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付款人如果發現持票人不是真正權利人,應當有切實的證據。 對所有票據都是適用的,銀行作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受理票據的付款時都應認真審核,如屬上述情況,銀行不應受理。此外,對於各種不同的票據,還應依據其各自的不同特點、內容進行不同的審核。 二、其他不予受理的票據 1.銀行不予受理的銀行匯票: (1)持票人為個人的,其身份證件與票據記載不符的; (2)單位持票人不是在本行開戶的客戶; 全國範圍的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限於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 跨系統銀行簽發的轉賬銀行匯票的付款,須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同城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後抵用。 (3)非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銀行匯票; 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製,由人民銀行規定。 (4)缺匯票聯或解訖通知的; 銀行匯票申請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貸方憑證。 申請人在銀行匯票申請書第二聯的簽章與其預留銀行印鑒是否相符。 銀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卡片;第二聯匯票,第三聯解訖通知;第四聯多餘款收賬通知。 (5)已掛失止付的銀行匯票,殘損、污染嚴重無法辨認的。 ● 匯票專用章不清楚的匯票; ● 壓數機壓印金額模糊不清的匯票; ● 密押有誤或漏押的匯票。 以上三種無法辨認的 2.銀行不予受理的商業匯票: (1)付款期限超過六個月的不予承兌; 票據法明確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期前要求付款的; (3)貼現、質押業務中,註明「不得轉讓」字樣的; (4)委託銀行收款的匯票,沒有做成「委託收款」背書的 ● 銀行在受理商業匯票貼現到期後; ● 受理轉貼現到期後; ● 受再貼現到期後。 向承兌銀行收款時,要作成「委託收款」背書,即在匯票背面背書欄加蓋「結算專用章」及授權經辦人簽章,並註明「委託收款」字樣。 (5)持票人不是在本行開戶的。 3.銀行不予受理的銀行本票: (1)持票人不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委託收款」背書的; (2)持票人為個人的,其出示的身份證件與票據記載不符; (3)銀行本票申請書的簽章和預留銀行印鑒不相符。 4.銀行不予受理的支票: (1)簽章和預留印鑒不相符或支付密碼不正確的; (2)空頭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賬戶的實有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支票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未記載以上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上未記載金額和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 圖為該支票付款時,出票人賬戶金額為15,000元,該支票為空頭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賬戶的實有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3)委託收款沒有做成「委託收款」背書的。 委託背書的,應在票據上記載「委託收款」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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