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轉500次可判刑」是達摩克利斯之劍還是雞毛當令箭

刑拘初中生:執法不應跑偏司法解釋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涉及網路謠言的若干司法解釋。在網路謠言日益泛濫的今天,兩高的做法回應了民眾的關切。但這剛剛出爐的司法解釋也不可避免地引發部分執法者和民眾在理解上的混亂。9月17日,甘肅天水張家川縣警方刑拘一名「散布謠言」的初中生,這一舉動有很大的跑偏之嫌。…[詳細]「轉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釋本有嚴格限定「轉500次可判刑」針對的是誹謗罪,而不是所有網路謠言

「網路謠言轉發500次可判刑」需要完整、準確理解9月9日兩高出台的十條司法解釋中,以第二條第一款中「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這段字眼最為引入注目。在媒體報道中,該條款往往被濃縮為「誹謗信息轉發500次以上,或點擊、瀏覽達到5000次以上即入刑」。在整個打擊謠言大背景下,許多網友更是簡單理解為「傳播謠言轉發500次即判刑」。這種簡化的理解是不正確的,人民日報就澄清過,這是對本次司法解釋的誤讀。「轉500次可判刑」這一說法針對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也即通常所說的誹謗罪,涉及的是「誹謗信息」,並非針對所有網路謠言。誹謗罪,刑法原文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所謂「他人」,指的一定是「自然人」,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如果當事人只是說「哪裡死人了」「某某部門枉法不作為」,不涉及特定的自然人對象,就不能稱之為誹謗罪。前幾年轟動一時的「吳保全案」,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稱「吳保全辱罵誹謗他人及政府」,不僅沒有出現這個「他人」的名字,更出現了「誹謗政府」的奇聞,從而成為法律界一大笑話。這次針對誹謗罪的新司法解釋,主要的變動在於,把「捏造事實」擴張為「捏造事實,或者明知道是捏造的事實,將其在網路上散布」,並規定了什麼情況算作「情節嚴重」,這其中就包括了「點擊5000次,轉發500次」。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情節嚴重」,也不代表國家就一定會主動進行處理,因為刑法原文規定的很清楚,誹謗罪是「告訴的才處理」,即是所謂「自訴罪」,典型例子如去年某微博作者稱演員張馨予「坐台」,張馨予於是起訴誹謗者,並獲得了勝訴;自訴以外的,則只有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才會進行公訴。要言之,「轉發500次」本身只能被認定為「誹謗他人情節嚴重」,並不等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要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需符合本次司法解釋的第三條,如「引發群體性事件「、引發公共秩序混亂」。但即便「轉發了500次」的網路謠言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引發了公共秩序混亂,也不代表一定會入刑,因為還有一個前提條件,即該網路信息屬於「誹謗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詳細]以「網路造謠傳謠」定尋釁滋事罪,需要「主觀故意」,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點擊5000次」、「轉發500次」只針對「誹謗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司法解釋的謹慎,因為針對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更易識別其性質,而且「冤有頭債有主」,相關案件的處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並不是民眾關心的網路謠言的主流,也並不是打擊謠言行動所針對的主流謠言。通常理解的網路謠言,是類似於「某某地方死人了」、「某某地方城管打人了」這種不針對特定自然人的網路信息。這類謠言,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此前,由於「公共場所」是否包含網路空間尚不明確,因此這種情況是否適用尋釁滋事罪存在爭議。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第五條,就是明確了網路造謠也能夠破壞公共秩序,適用刑法尋釁滋事罪的條款。同樣需要指出的是,這次司法解釋對以「網路造謠傳謠」論處尋釁滋事罪,也有著嚴格限定。首先是要「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這相當於要切實地證明信息發布者有「主觀故意」才行,找不出「故意」、「明知」的證據,即便發布者發布的信息的確是虛假信息,就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其次,編造散布虛假信息的結果,還必須「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才能定罪——既要有確定的因果關係,還要「嚴重混亂」。所謂「嚴重混亂」,按今年5月27日的兩高司法解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來綜合判斷」,那麼至少這些方面造成的後果都應該公布。要言之,要認定「散布網路謠言造成嚴重混亂」,至少要公布「主觀故意」、「因果關係」、「嚴重混亂」等三方面的證據,才符合法律的要求。…[詳細]但近期若干執法實踐違背了法律的嚴格限定張家川警方最初以「轉500次」為由刑拘楊某,是錯誤理解了司法解釋本次甘肅天水張家川縣公安局因「9·12」案件刑拘16歲初中生楊某,最初通報的說法是:「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張家川縣公安局已對在「9·12」案件中利用網路平台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人員給予治安處罰(其中行政拘留一人,罰款5人),對情節嚴重,發帖轉載500次以上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這是在9月9日兩高司法解釋出台以後,首次因「轉發500次」而進行刑拘的案件。如前所述,要因「轉發500次」而對楊某進行刑拘,則只能認定楊某涉嫌觸犯的是誹謗罪。然而楊某發布的信息,是「警察與群眾爭執,毆打死者家屬」、「兇手警察早知道了」這樣的信息,並沒有針對「特定的自然人」,是無法以誹謗罪定罪的。很顯然,警方只想著「打擊網路謠言」,卻沒有仔細研判兩高司法解釋的內涵,看到個「轉發500次可入刑」就迫不及待用上,因而出現了適用法律不當的嚴重錯誤。…[詳細]對楊某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同樣值得商榷在察覺到以「轉發500次」定罪不妥後,張家川縣警方重新拿出了一份通報,這份通報將對楊某刑拘的理由變成了以「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但這個做法同樣值得商榷——要以「網路造謠傳謠」論處楊某觸犯尋釁滋事罪,如前所述,至少要拿出「主觀故意」、「因果關係」、「嚴重混亂」等三方面的證據。楊某是否不實信息的原創者?他有沒有可能是聽來的?如果楊某隻是聽來的不實信息而未經驗證將其發布,那麼這無法入罪。楊某發布的不實信息是否是所謂嚴重混亂的成因?楊某作為一個初中生,在其個人微博、空間上中午發布了不實信息,能否當天就使數十人糾集在現場鬧事,數百人聚集?這裡的因果關係需要有力的證據。警方的通報中,只有對「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描述得比較清楚,但「這樣嚴重的混亂」同樣使人懷疑是否能把混亂怪到一個不在現場、不認識死者的16歲初中生身上。…[詳細]慈溪查獲「散布謠言韓某」,不宜認定「擾亂公共秩序」除張家川縣這起事件之外,還有類似的事情讓人感到疑惑。如9月19日,慈溪警方查獲散布謠言的韓某,稱韓某在個人空間和微博上發布了內容為「還以為是烏雲要下雨,原來是掌起冰箱廠著火了,好慘呀!據說死了四人、傷者無數!老闆和老闆娘都被抓了!」的謠言,並對其進行了治安行政處罰。雖然該案不涉及刑拘,但通報顯示對韓某進行處罰的依據僅僅是,「上述謠言發布後,迅速被擴散,引發了公眾關注,擾亂了公共秩序」——引發了公眾關注,所以就擾亂了公共秩序?這未免太讓人難以理解。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擾亂公共秩序的細則有許多,但從未有一條是引發了公眾關注就擾亂了公共秩序的。並且,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要「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才能處罰,通報中對「故意」也毫無體現。…[詳細]打擊謠言與遏制言論只是一線之隔,民眾疑慮需解除官媒對近期打擊謠言表達的憂慮,的確是民眾的疑慮

民眾歡迎打擊網路謠言打擊網路謠言,是讓許多網民拍手稱快的事,但在很多時候,打擊網路謠言與遏制網路言論只有一線之隔。典型例子是前段時間「安徽碭山網民因發布車禍不實信息被拘留」,當時這位網民把10人死5人受傷的官方結果說成死亡16人,結果被認定為發布虛假信息,這顯然十分荒謬,警察最終對這一處理進行了道歉。對此現象,新華每日電訊指出:「在涉及百姓知情權、表達權的問題上,碭山公安部門第一時間公布權威信息,是值得肯定的。但不宜把公眾發布不夠準確的信息,輕易定性為編造散布謠言。如果是這樣,老百姓對待不清楚的社會事件,恐怕連說話的機會都沒有了。因信息不充分傳播了不準確信息,和蓄意製造傳播謠言,還是有本質區別的。打擊網路謠言,初衷是好的,但不能把自己不喜歡聽到的聲音,都扣上謠言的帽子。要把握好打擊謠言和保證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平衡,必須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避免隨意性。」人民日報近日的社論也指出,「對謠言盛行、謬種流布當然要依法亮劍,但也不能因噎廢食,把嬰兒和洗澡水一起倒掉;遏制網路活力,同樣有違中央精神和時代潮流。」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則在打擊網路謠言的關頭,重溫了《邵公諫歷王弭謗》中「防民之口甚於防川」、「道路以目」的典故,警示稱:無論是在什麼時代,不要以為掌握了大權,就可以為所欲為,就能夠把老百姓的嘴巴堵住。以上官媒對近期打擊謠言表達的疑慮,也的確是民眾的疑慮。…[詳細]解除民眾疑慮,需要社會充分討論和公開案例詳細信息要防止打擊網路謠言「跑偏」,需要有關部門做很多工作。最新的司法解釋出台也有一段,但更詳細的解讀還比較缺乏,或者說傳達得還不夠到位,以致部分地方執法機構的理解都出現了偏差。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對懲治網路謠言這一新生事物,如果沒有權威的解讀,充分的討論,以及具體公開案例的各方面詳細信息,民眾是無法充分信任的。這勢必會影響民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表達、監督的願望。如此的話,打擊網路謠言就有些得不償失了。…[詳細]結語在「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網路推手造謠傳謠被依法懲處之際,有70%以上的網友對「網路打謠」表示了支持。希望打擊謠言行動能嚴格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獲得網友更大的信任。新聞立場針對網路謠言執法是否應加倍謹慎8803096%4%
推薦閱讀:

婆婆說,住在城裡像判刑,一判就是十多年「有故事的人」
蘭台說史·他犯何罪被土耳其判刑2900年監禁?
港獨分子招顯聰被判刑4周 佔中期間暴力襲警
又爆非法進京訪被判刑,細數不當上訪都會觸犯哪些罪
16名「佔中」分子今判刑:黃之鋒入獄3個月

TAG: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