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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錢建這種宅基地房,離婚時女方會什麼都分不到!

來源 | 信息時報2017年2月23日報道原標題 | 掏錢蓋違建離婚她什麼都分不到

摘自 | 離婚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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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違建不少見,違建後果在離婚時竟然全由女方承擔?這是真的!從外地嫁入廣州農村的女子阿燕(化名)將自己在國內的唯一住房賣掉,籌錢在丈夫父親名下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七層半高樓,原想著自住養老還能投資收房租,熟料兩年後離婚,因宅基地未辦理更名、沒有合法報建手續屬違建、又涉及眾多合法繼承人,法院不予處理,阿燕既分不到房產,也拿不到補償款。

昨日,記者採訪了廣州中院少年家事審判庭法官,法官也表示「無能為力」,並提醒婦女要擦亮眼睛,明知是違建就不要投資,以免權益受損。據悉,這類案件已經受到法院和婦聯的高度關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利用與廣州市婦聯聯合舉辦的「家和萬事興「工程,對如何更好維護婦女權益進行研判並提出意見。

案例1:新樓建好他出軌 法院判兩人離婚

2012年左右,離異移民美國的阿燕認識了廣州男子梁某,梁某父親在白雲區萬達廣場附近留下一塊宅基地,結婚前兩人商定一起拆舊建新,建一棟新樓自住和出租,用於將來養老,當年5月就開工了。不久後,阿燕與梁某登記結婚。為籌錢建房,阿燕賣掉廣州的唯一一套住房,共獲房款230萬元。其中一半用於建造新樓,共支出了103萬元。

不久,阿燕就返回美國了,之後她多次往返國內。一年後,一棟七層半的大樓(以下簡稱「13號樓」)建好了,可阿燕發現梁某竟有了「外遇」,兩人鬧到法院起訴離婚。法庭上,阿燕提交了兩份證據,一份是《分家析產具結書》,顯示梁某的父親有8個子女,原宅基地只登記梁某父親一個人的名字,經共同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全部權益歸梁某所有,並以其名義登記產權,申領房地產證;另一份是《夫妻財產協議》,梁某、阿燕共同約定,該房權益歸夫妻共同共有,各佔二分之一權益。阿燕主張13號樓2層由梁某和阿燕自住,其他樓層全部出租,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她以梁某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為由,要求梁某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白雲區法院一審僅判決兩人離婚,分割雙方的存款,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阿燕不服上訴。

二審:夫妻財產協議無效 新樓沒報建屬違建

二審指出,13號樓改建前後,宅基地使用權證均登記在梁某父親名下。儘管根據《分家析產具結書》和《夫妻財產協議》可見各方當事人已約定13號樓歸梁某所有,但是根據《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顯然不具有物權登記的效力,現階段在法律層面13號樓並非梁某、阿燕的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13號樓改建後尚未經有關部門審核換髮新證,確認新的使用權面積和房屋結構、樓層等。概而言之,在本起離婚案件中處理13號樓將遇到兩個障礙:第一、宅基地使用權證登記在梁某父親而非梁某(或阿燕)名下;第二、13號樓的面積、樓層等與宅基地使用權證記載不符,其權利內容不確定。

因而,阿燕上訴主張13號樓由其出資建造,並經雙方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本案中直接分割處理,與物權法的規定相悖,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11月17日,廣州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自建房獲宅基地證 離婚她獲判三層樓

林某、阿霞已結婚30年,因雙方相互猜疑存在婚外情,爭吵不斷,自2011年起分居至今。2014年,林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雙方均未上訴。一年後,林某再次起訴離婚。

兩人最值錢的財產是1995年兩人婚後自建的一棟宅基地樓房,白雲區政府同年核發了農村(墟鎮)宅基地使用證。2004年,雙方對房屋進行加建至4層半,加建部分未辦理報建手續。林某隻同意對一二層進行分割,給阿霞第一層。一審法院判決第一、三層歸阿霞使用,第二、四層歸林某使用,第四層上面半層各佔一半使用。

二審時,阿霞提供了照片、計劃生育證明、疫苗接種表等證據證實,林某在婚內期間與一名女子非法同居並生育一非婚生兒子。廣州中院認為,根據阿霞提交的上述證據及林某的自認,足以確認林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第三者生育了兒子,但尚缺乏足夠的證據證實林某重婚。

據此,二審改判涉案宅基地樓房的第二、三、四層歸阿霞使用,第一層和第四層上面的半層歸林某使用。

法官說法:違建未更名,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辦上述兩案的廣州市中院少年家事庭審判長黃文勁法官指出,不少法官都表示對離婚宅基地糾紛案感受比較深,由於房子沒有登記法院不能處理,對婦女權益的傷害比較大。

宅基地登記非夫妻名字,離婚時法院為什麼不能處理?

黃文勁法官解釋,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特別是房屋的所有權只看登記,宅基地房屋登記的不是夫妻名字。法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無法基於夫妻共同財產給予一方經濟補償,等於沒辦法對這套房定性,自然不能分割。

現今,大多是從外地嫁入農村的婦女,宅地基大多也是男方父輩留下的,拆舊建新後,宅基地證仍是父輩的,房子已經不是原來的房子,房屋不確權對男方沒有影響,男方仍然留在村裡實際佔有房屋,女方離婚後拿不到補償,權益基本上都得不到保障。

探究造成這種「不公平」結果的原因,黃法官認為有兩點:

一是村民本身的原因。很多村民合法報建的意識不強,違建比較多,違建導致登記不了。如果有登記的意識,最起碼合法建築政府會登記下來。而由於村民違建導致無法登記,法律後果由村民承擔,但是現實中,到了最後違建後果都是女方承擔。

第二,有的基層政府一概都不予登記,即使夫妻雙方合法報建也沒辦法轉名。黃法官發現白雲區這類案件比較多,他後來在審理案件中了解到,白雲區全部停止了宅基地證換髮和更名。即使當事人很有法律意識,要去換證,當地政府也不會辦理。

關註:女方被「掃地出門」超三成

廣州市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小張統計了合議庭2016年的案件情況,三名法官去年共審理了90多件離婚案件,遇到宅基地登記制度不完善,導致女方權益受損的,一共有11件。

因為宅基地只出現在村民離婚案件中,剔除了佔比過半的城區居民離婚案,一方是村民離婚的案件中,超過30%涉及這種情況,法院在離婚案件中不能進行處理,離婚案中的女方全部被「掃地出門」。

答 疑

記者:女方該如何爭取合法權益?

黃法官:由於立了公證書,所有兄弟姐妹都同意該宅基地給梁某,阿燕在未來的案子中有可能爭取,但仍有阻礙。萬一梁某不對該房屋確權,阿燕獨立起訴確權可不可以,目前司法實踐中的意見並未統一。阿燕也有可能最後連租金收益都沒法劃分,相當於這一百多萬「打了水漂」。不公平就體現在這裡,法官也無能為力。所以一定要樹立這種觀念,法律不能踐踏,否則就是女方承擔。

記者:哪些情況下女方能夠分到宅基地房?

黃法官:要想分到房,前提是這塊地是丈夫一方的,是父輩的就肯定不行。有的案子雖然宅基地證沒拿到,如果雙方確認是夫妻共同建的,又有證據證明,法院還是會處理。比較常見的是,夫一方婚後拆舊建新,因沒有合法報建,新房子沒有證,但好在沒有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還是照樣分割,這樣對婦女權益有一定的保障。這裡法院處理的是一種「臨時」使用權,但要注意,法律上對此也是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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