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商」如何成了「軍火商」 ——買模擬槍獲罪,真的不冤嗎?
我國的槍支標準與境外相比差距多少?支持我國槍支認定標準的文章列舉了香港、日本、英國的模擬槍槍口動能規定,得出結論說「相對於香港的2焦耳、日本0.9焦耳」,我國的槍支標準是合理的。但實際情況是,香港的標準是以動能測算,而非槍口比動能,所以還要除以子彈的橫截面積,才能得到比動能的數據。以子彈的直徑6毫米為例,算出比動能為7.077焦耳/平方厘米,與我國的1.8焦耳/平方厘米相差甚遠。0.9焦耳是日本的玩具槍認定標準,而非槍支標準,對比性更無從談起。在我國台灣地區,只有發射動能達到20焦耳/平方厘米以上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才會被認定具有殺傷力,是我國大陸地區標準的10倍之多。即便不和境外比,和修正前即2001年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相比,我國現行槍支標準也低了近10倍,修正前的規定以射擊乾燥松木板法鑒定槍支,槍口比動能大約為16焦耳/平方厘米。相同的模擬槍,在10年不到的時間裡即可能存在「模擬槍」與「槍支」的巨大差別。誠如王國其所說,他所出售的模擬槍打在皮膚上只能形成一個紅點,根據現有槍支標準卻被認定為槍支,這樣槍支認定標準能說不嚴苛嗎?二、我國的對「槍支」的刑法解釋超出了國民預測可能性支持槍支認定標準的觀點認為,「根據玩具槍、模擬槍以及槍支的概念要求,國民往往可以預料到所持有的到底是玩具槍還是槍支,尤其是軍事發燒友更能清楚地認識三者的區別。同時,當法律規範規定時,國民在購買或者收藏時,對自己所持有的到底是模擬槍還是已經達到了槍支的要求具有注意以及了解義務,所以未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性。」這樣觀點混淆了「國民預測可能性」和「違法性認識」兩者的概念。何為國民預測可能性?簡單來說,就是法律的解釋結論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如果解釋結論能夠被一般人接受時,就說明沒有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性。相反,如果一般人對某種解釋結論都表示大吃一驚或難以接受時,就說明超出了一般人預測可能性的範圍。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性的刑法擴大解釋是不合理的,屬於類推解釋,有違罪刑法定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國民預測可能性指的是國民從內心認知出發對法律解釋本身的接受程度,合理與否,在於刑法解釋本身,而非國民了解法律的程度。從現有的案例以及國民對案件新聞的反應來看,對於刑法上所規定的可能涉罪的「槍支」,一般人的理解是足以致人傷亡、能夠穿透皮膚的具有較大殺傷力的武器,而「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鑒定標準實在與國民對槍支殺傷力的認知相差巨大,顯然難以接受。因此,我國目前對「槍支」的刑法擴大解釋是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性的,明顯不合理,應儘快修正。三、不具有違法性認識是否可以阻卻涉槍犯罪的犯罪故意支持槍支認定標準的觀點認為:「法律一經制定,並被國民所知曉,行為人對法的狀況產生了疑問,但並沒有真正地考慮該疑問,而輕率地相信其行為是具有合法性時,存在違法性的錯誤,而這種措施是可以避免的,由此依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槍支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刑法規制的範圍取決於各國的槍支管製程度,相同的涉槍行為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在罪與非罪、重罪和輕罪的評價上往往都存在重大差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在我國,持有玩具槍是合法行為,持有模擬槍是一般違法行為,持有槍支是犯罪行為。一般人能認識到這一程度已屬熟悉相關法律知識,但如果還要強求普通國民深入了解到我國「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部槍支鑒定標準,就太強人所難了。
一個普通民眾,即便明知買賣模擬槍是違法行為,其為了自己的興趣或利益依然私下進行買賣,也不代表他就具有進行涉槍犯罪的主觀故意。因為從他的違法性認識上來說,他只有違法的故意,而不能得出他有犯罪的故意。主觀上,因認為是模擬槍或玩具槍而進行買賣,可見其本身並沒有買賣槍支的犯罪故意,以事後的鑒定結果來倒推行為人行為當時的主觀故意,容易陷入客觀歸罪的錯誤。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證據證明其主觀上不知道行為對象是槍支並且這種違法性認識錯誤是無法避免的,就應當阻卻犯罪故意從而不構成相應的槍支犯罪。歸根結底,「槍支」的認定標準不是立法問題,是刑法適用問題,在刑法適用中採納了不合理的認定標準,從而將一波又一波的「玩具商」、「軍事迷」被「軍火商」化,這樣的因「買模擬槍獲罪」,能說不冤嗎?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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