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那些事兒 | 彩禮返還三則裁判案例

彩禮那些事兒 | 彩禮返還三則裁判案例

作者:邱遠貴 福建國富律師事務所

這幾天,「全國彩禮地圖」瘋傳於網路,彩禮一詞再次進入公眾的視線。彩禮這一民間習俗的沿革、發展及其變味、變異,已經成為年輕男女婚嫁的負擔,究竟哪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主張返還彩禮?

圖片來源:央廣網

彩禮含義及淵源

彩禮一般是指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的聘金、聘禮。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西周時「周公制禮」,其確立並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最早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徵」是送聘財,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嫁妝由女方準備,彩禮由男方準備。可以說,只有完成這一禮俗,男方才能把女方娶過來」。現代社會沿襲了彩禮制度,這已經成為了傳統民間習俗。

彩禮現狀

(一)面對彩禮,男生選擇逃婚(來源:福州晚報)

2016年某日9時許,女子小琴(27歲)走進蓋山派出所稱,她半個月沒看見男友,希望民警幫找男友。

  原來,小琴和男友小陳是大學時談的戀愛,小陳是寧德人,小琴是龍岩人,兩人相戀5年,畢業後都留在福州工作並同居。今年年初,他們準備結婚。小琴父母提出彩禮要18.8萬元,還要準備「三金」等物,合計近25萬元。小陳告訴小琴,他家還有兩個兄弟,出不了這麼多錢。為了禮金的事,二人吵了幾次。

  2月28日,小琴回到租住處,發現小陳不在家,東西也已搬離。半個月來,小陳音訊全無。小琴通過中間朋友得知,小陳稱因彩禮壓力大且家人反對等原因,決定離開女友。

通過民警的開導,小琴表示會和父母溝通,並會去小陳家裡找男友。

eg:彩禮,想說愛你,不容易!別讓彩禮切斷了一段美好的姻緣。

(二)天價彩禮

彩禮講究好彩頭,如萬紫千紅一片綠,1萬張5元鈔票,1000張百元鈔票,600張50元,共計18萬。

彩禮數額都不小,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上百萬。當一方給付另一方彩禮後,雙方並沒有結婚或者結婚後並沒有共同生活又或者結婚後導致給付彩禮一方家庭生活困難的,給付彩禮一方是否有權要求收付彩禮一方返還彩禮?下面請看三則案例,了解彩禮返還的相關司法裁判規則。

彩禮返還三則裁判案例

(一)三則案例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例1】張三(男)與李四(女)於2015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時間不長後,男方起訴要求離婚,並請女方返還彩禮11萬元,女方可否拒絕返還彩禮?如果需要返還,返還數額又是多少?

【案例2】張三(男)與李四(女)於2015年1月14日訂婚,訂婚後同居一年有餘,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現張三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四返還彩禮200000元,女方可否拒絕返還彩禮?如果需要返還,返還數額又是多少?

【案例3】張三(男)與李四(女)於2011年6月訂婚,訂婚後同居至2016年4月,至今未辦結婚登記手續,2012年11月3日,雙方生育一女。現張三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四返還彩禮88萬元,女方可否拒絕返還彩禮?如果需要返還,返還數額又是多少?

三則案例簡述

案例1,即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但結婚後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男方起訴離婚的,男方是否有權利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案例2,即男女雙方既未登記結婚,同居生活又較短時,男方是否有權利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案例3,即男女雙方雖未登記結婚,但同居生活較長,共同育有孩子時,男方是否有權利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二)參考解析及司法判例

參考1

司法解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案例初步分析

案例1中,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起訴離婚時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因不符合司法解釋中彩禮返還的條件,女方可不予返還。

案例2中,男女雙方未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因符合司法解釋中彩禮返還的條件,女方應與全部返還。

案例3中,男女雙方未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雖然同居生活時間較長,也共同育有一女,但因符合司法解釋中彩禮返還的條件,女方應與全部返還。

參考2

最高人民法院會議紀要: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0條: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案例再分析

按照上訴法條規定,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在彩禮問題上應當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那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三則案例又是如何判決的呢?

案例1,雙方都同意離婚,現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院對雙方離婚一項不持異議。在綜合考慮彩禮款使用的情況下,本院考慮到張三與李四結婚後感情一般,雙方並未有穩定、和諧的共同生活,且考慮到張三給付被告的彩禮的金額較大,給付彩禮給張三的家庭帶來了較大的負擔,本院酌情確定李四返還張三彩禮5.8萬元。

案例2,根據民間風俗習慣,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由男方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和財物,該風俗習慣是法律所不提倡的,在雙方結婚目的無法實現時,為結婚所支付的彩禮應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返還。本案中,原告張三為了與原審被告李四締結婚姻關係,按習俗向原審被告李四給付人民幣200000元。現雙方因故導致結婚目的在事實上已無法實現,故張三為了結婚而給付的彩禮,依法應由原審被告李四予以返還。考慮到張三與李四存在同居生活的事實,並結合當地傳統倫理價值觀念及農村善良風俗,酌情認定原審被告李四應返還張三人民幣170000元。

案例3,關於彩禮返還,因本案婚約男女雙方於2011年訂婚後迄今已共同生活數年,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並生育一女,又鑒於考慮農村善良風俗及保護女性合法權益,本案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的返還彩禮的情形。對原告張三主張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

彩禮返還主體

來源:法語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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