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社團成立條件和程序

民間社團成立條件和程序

民間社團成立條件和程序

一、註冊登記條件

1、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 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 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3)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4)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5)章程草案。

 二、其他條件

1、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有必要的場所。 (6)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 "全國"、"中華"等字樣。

2、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

 三、民間組織登記工作流程

1、社會團體登記流程 申請--→受理--→核准--→籌備--→審查登記-→公告

2、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流程 申請--→受理--→審查---→核准--→登記--→公告

 四、審批時限 1、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2、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 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3、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 4、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 註銷登記。 5、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 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接受年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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