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精選】張松| 作為人居形式的傳統村落及其整體性保護| 2017年第2期

【提要】

針對我國傳統村落的形態和景觀特徵從宏觀層面進行了剖析,闡述了傳統村落作為人居形式的空間價值及其保護的重要社會意義。借鑒歐洲建築遺產整體性保護的理念及政策要點,論述了傳統村落整體性保護核心理念,圍繞傳統村落保護面臨的新挑戰與整體性保護策略,從人居環境保護、生態文明建設和鄉村社會復興等角度進行了全面探討。

【關鍵詞】

鄉土遺產;人居形式;空間價值;整體性保護

(全文刊登於《城市規劃學刊》2017年第2期)

自2007年國家文物局印發《關於加強鄉土建築保護的通知》,特別是2012年住建部、文化部、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的指導意見》,2014年住建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財政部聯合出台《關於切實加強中國傳統村落保護的指導意見》以來,傳統村落保護、鄉土建築遺產保護利用正成為各地關注的熱點課題,徽州、婺源、浙江和福建等地的鄉村旅遊也備受追捧,以文物保護、村鎮規劃建設、藝術鄉建、民宿旅遊等多種形式開展的鄉土建築遺產保護利用有了不俗的成績和廣泛的影響。與此同時,在保護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和不良傾向:一些村落的傳統風貌保護只是對老建築外觀進行修繕整治,忽略了大量居住建築不適應現代生活等現實問題;有的地方為了旅遊開發,將村落原有居民全部動遷,這些過度商業化或士紳化的開發行為,可能只會帶來舞台布景式保存或短時期內的虛假繁榮。

本文從宏觀層面針對我國傳統村落的形態和景觀特徵展開分析論述,闡述作為一種人居形式,傳統村落的環境空間價值以及傳統村落保護的重要社會意義。作為一種活的遺產(living heritage),傳統村落整體性保護核心理念在於不僅是針對鄉土建築、村落建成環境和地域文化景觀的整體上的保護,更應考慮傳統村落的社會網路結構維持以及在當代社會的適應性轉變,尊重原住居民的意願,改善居住環境條件,恢復農村地區生產與生活的活力,實現真正的鄉村社會發展和鄉土文化復興。

1 傳統村落的空間價值再認識

1.1 作為人居形式的鄉村

人們談論城市與鄉村話題時,常常會將兩者對立起來。鄉村地區,特別是傳統村落,在工業化、城市化時代,被效率優先、增長第一的價值觀簡單地斷定為落後的代表。然而,作為一種人居形式,鄉村聚落的歷史比城市要悠久得多。吳良鏞院士在學術巨著《中國人居史》中指出:「人居(human settlement) 是指包括鄉村、集鎮、城市、區域等在內的所有人類聚落及其環境。人居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人,包括個體的人和由人組成的社會;二是由自然的或人工的元素所組成的有形聚落及其周圍環境」(吳良鏞,2014)。

英國著名文化研究理論家雷蒙·威廉斯(R. Williams) 在他的代表作《鄉村與城市》中圍繞鄉村和城市這兩種人類基本的聚居形式展開了文本和經驗性論述,他發現人們往往對居住形式傾注了強烈的情感,並將這些情感概括化。關於城市,他指出:「在人類漫長的居住史上,我們直接或間接地以之謀生的土地與人類社會成就之間的關聯性歷來為人們所熟知。而人類社會的成就之一就是城市:首都、大城市,一種特色鮮明的文明形式。」對於鄉村,人們形成了這樣的觀念,認為那是一種自然的生活方式:寧靜、純潔、純真的美德。對於城市那是代表成就的中心:智力、交流、知識。強烈的負面聯想也產生了:說起城市,則認為那是吵鬧、俗氣而充滿野心家的地方;說起鄉村,就認為那時落後、愚昧且處處受到限制的地方。將鄉村和城市作為兩種基本的生活方式,並加以對立起來的觀念,其源頭可追溯至古典時期(雷蒙·威廉斯,2013)。事實上,19 世紀和20 世紀初,在莫里斯(William Morris) 和霍華德(Ebenezer Howard) 等看來,城市作為一種人類社區,至少在社會方面給人以失敗感。

人類歷史上的人居形式極為豐富,從人類聚居的形成史看,鄉村曾經是人類聚居形式的重要類型之一。正如古羅馬政治家、哲學家馬庫斯·特倫提烏斯·瓦羅(Marcus TerentiusVarro) 所指出的「鄉村為自然所恩賜,城市由人類所建造。」並且,「農業村落,而不是市場,是城市的原型,它的保護、儲藏和保持活力的方式是城市的本質核心。在它們賦予集體性的藝術以具體表現形式的同時,村落成為了文化形式中最『超凡脫俗』的。……村落一直是新鮮的都市嫩芽破土而出的本質根源,它的形式和內容比後來各種各樣繁盛又消失的城市類型要長久得多」(劉易斯·芒福德,2009)。

當今世界除了鄉村和城市這兩種傳統形式之外,還有許多種居住形式:郊區、郊外住宅區、棚戶區、工業區。「村莊」這一概念似乎很簡單,但在歷史上也有多種變化:在大小和特性方面各有不同。鄉村與城市的關係不僅是一個客觀問題和歷史事實,也曾經是,而且現在仍然是成千上萬人直接關注的問題。

1.2 作為風景原型的村落

中國古代文化從整體上看是一種典型的農耕文化,尤其重視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傳統聚落的選址和布局體現了人、建築與環境之間和諧共生,是「天人合一」傳統生態觀念的直接反映。自然環境對於鄉村聚落的形成具有重要影響,自然生態環境既是聚落形成的地理背景條件,同時也是構成並制約聚落空間發展的基本要素。

村落選址受諸多因素的影響,水資源條件成為村落形成與布局的關鍵因素。與特定的自然地理條件與社會因素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水是鄉村生產生活的命脈(圖1)。由於技術條件的局限性,自然因素對鄉村聚落的影響十分明顯,處於相同自然環境下的聚落往往具有一些共性特徵,在與當地的地形地貌有機結合之後又形成了多樣的空間形態(張小林,1999)。

圖1 福建屏南的傳統村落

鄉村聚落的空間營造非常注意與自然環境的關係處理,將自然和風景納入到聚落的環境系統之中,使得聚落空間的塑造被賦予了獨特的個性。據史料記載,浙江諸葛村最晚從明代起就有「八景」的描述。《高隆諸葛氏宗譜》里有《高隆八景之圖》(高隆村為諸葛村最初的名稱),宗譜中還有一批出自地方文士之筆描寫明代正德年間八景的詩詞(陳志華,樓慶西,等,1999)(圖2)。

圖2 《高隆八景之圖》所描繪的理想田園風景

歷史悠久的鄉土景觀具有空前的生命力和多樣性。鄉紳文人不但對田園風光和山水景緻很敏感,而且總與充滿道德價值的美好生活聯繫在一起的。田園風光、山水景緻作為鄉紳文人的生活場所和理想環境,蘊藏著那時人們的鄉土情懷和美好理想。並且,以「八景」「十景」為名的鄉土自然景觀,後來成為了中國文士園林的原型。

英國城市規劃大師艾伯克隆比(Patrick Abercrombie, 2016), 也是鄉村英格蘭保護運動的發起者,他對「風水」學說和實踐大加讚賞,認為中國人將藝術天賦投入到鄉土人居環境營造上,將人類衍生物與自然特色和諧共存,因而營造出一個全新的複雜景觀,實為與自然融合的自覺藝術(圖3)。

圖3 貴州江口雲舍村村口景觀

1.3 不斷變化的村落形態

古代社會內向型經濟模式以自給自足的家庭為細胞,以村落為核心,以耕作為主要經濟活動,而以村莊為核心的空間構成了傳統鄉村生態環境系統中的「斑塊」。

傳統的村落多聚族而居,對聚族而居的村落,血緣關係和宗族制度便成為維持村落社會的紐帶。反映在物質空間形態上,常常是以宗祠為核心而形成一種公共活動的中心節點。在村落建築中,表現宗族力量的就是宗祠。祠堂是禮制中心,宗法制度的物質象徵,寄託著宗族成員的歸屬感。村落布局通常是以宗祠為核心形成公共活動中心。一些看似自由布局的村落,實際上是以一種由血緣宗族關係連接形成的潛在的社會有機體(段進,揭明浩,2009)(圖4)。

圖4 宏村內祠堂與街巷的關係

鄉村聚落形態並不是單一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鄉村的社會空間豐富多樣,超越了封閉內向的經濟活動閾限,既反映了人與人之間進行交流的需要,同時也豐富了鄉村的文化生活,使村落空間系統由分散化走向有限的結構化,由此也可見社會活動在組織鄉村空間中的巨大作用。鄉村空間系統變動最為直接的是集市的興起與發育。當農業社會村落中出現了商業之後,封建宗法制和自然經濟的村落結構就會發生裂變。農村的血緣村落演化為商業的地緣村落,開始突破原來宗法制度下的多層級封閉性。隨著商業的逐漸發達,出現了從單一農業的宗法社會向商業社會轉化的歷史性過程(李秋香,2002)。

以浙江諸葛村為例,早期也跟附近的農業村落一樣,以房派宗祠或「祖屋」為核心形成居住地塊,再由這些地塊組成整個村落,村落中以全宗族的大宗祠為整個聚落的禮制中心。清代末年諸葛村習慣上分成「村上」和「街上」兩部分。村上主要由宗族管理,街上則主要由商會管理(圖5)。商會是商人和手工業者的自治組織,負責調適各方利益,與商品經濟同時發生的歷史現象。因為商業經濟的發展而形成了商業街道和緊湊的商業中心。商業中心的重要性,商業活力對鄉民生活的實際影響,漸漸超過了傳統的禮制中心(陳志華,樓慶西,等,1999)。正因為如此,許多保存較好的規模較大村落都有著與城鎮街巷類似的傳統肌理和空間邏輯(圖6),還有一些歷史上的城鎮、集鎮因區位變化或行政區劃調整而成為今天的村鎮或村落的情況。

圖5 《高隆族居之圖》反映出諸葛村的空間關係

圖6 江蘇丹陽市柳茹村內街巷空間

2 鄉土遺產的整體性保護策略

2.1 歐洲整體性保護的提出

歷史城鎮整體性保護(integrated conservation) 的理念和政策,產生於1960 年代歐洲城市保護的實踐過程之中。二次大戰結束後,由於工業化和城鎮擴張的雙重壓力,歐洲的鄉村環境日益令人憂慮。1965年歐洲開始設立自然保護區。1970年為歐洲保護年,歐洲委員會在法國斯特拉斯堡組織召開會議,討論自然環境保護問題,包括城市化、工業化、農業和林業以及新休閑業對人類賴以生存自然環境的影響,達成「歐洲需要更多保護區」的共識。

1971-1975年間開展的「歐洲建築遺產年」(EuropeanArchitectural Heritage Year,EAHY) 活動,以1971年蘇黎世會議為開端,1975年阿姆斯特丹會議為結束的標誌。1974年,在英國愛丁堡召開了主題為「保護的社會和經濟含義」(The social and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conservation) 的會議; 1974年,在義大利博洛尼亞舉行第二次專門研討會,探討「歷史中心區保護的社會成本」(The social cost of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centres)。博洛尼亞在城市保護中「把人和房子一起保護」的成功經驗在這次會議上得到肯定和推崇,這也成為歐洲建築遺產年提出「整體性保護」理念的開端;1975年4月,在奧地利克雷姆斯舉行研討會「不是貧民窟,也不是博物館」(Neither a Slum,Nor a Museum)。會議的主題表明,既要防止建築遺產被忽視避免衰敗,也要避免在保護過程中由於發展旅遊而導致的人居環境博物館化傾向(鎮雪鋒,2013)。

以「歐洲建築遺產年」為標誌,歐洲的遺產保護開始關注更為普通的建築,以及歷史保護必然會涉及到的更為廣泛的社會和經濟問題。1975年召開的阿姆斯特丹會議是「歐洲建築遺產年」活動的重要標誌,會議通過了《阿姆斯特丹宣言》,並在大會宣布了《關於建築遺產的歐洲憲章》(以下簡稱《歐洲憲章》),兩份文件包含了此次歐洲保護活動中取得的一系列基本共識。歐洲憲章中對「建築遺產」(architectureheritage) 的定義為:「不僅包含最重要的紀念性建築,還包括那些位於城鎮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築群及其自然和人工環境」。重視重要紀念物之外的次要建築群保護,一方面是因為建築群體的整體氛圍具有藝術特質,建築遺產能夠維持人居環境的連續性。更重要的原因還在於建築遺產保護所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即建築遺產在保障生活環境品質、維持社會和諧平衡以及文化教育領域方面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

《歐洲憲章》指出,「建築遺產的未來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它與人們日常生活環境的整合狀況,取決於其在區域和城鎮規劃及發展計劃中的重視程度」,「建築遺產保護必須作為城鎮和鄉村規劃中一個重要的目標,而不是可有可無的事情」。《歐洲憲章》強調紀念性建築與周邊環境的整合保護和修繕利用,歷史中心區和歷史地區的組織結構有益於保持和諧的社會平衡。只要為多種功能發展提供適當的條件,我們的歷史城鎮和村落就有利於社會的整合。

2.2 歐洲整體性保護的政策要點

以《歐洲憲章》的原則性聲明為基礎,1985年歐洲理事會在西班牙格拉納達通過的《歐洲建築遺產保護公約》(簡稱《格拉納達公約》) 確立了歐洲整體性保護政策,其要點包括:①將建築遺產的保護作為城鎮和鄉村規劃的重要目標,確保在編製發展規劃和批准工作的整個階段都考慮這一要求;②推廣建築遺產修復和維護的項目計劃;③讓建築遺產的保護、推廣和提升成為文化、環境及規劃政策的主要特色(feature);④考慮到建築的內在重要性,對不能確保受現有法規保護、但從城市或鄉村環境以及生活質量角度看具有價值的歷史建築,在城鎮和鄉村規划過程中應可能地促進該類建築的保護和利用;⑤促進傳統技藝和材料的應用和發展,對建築遺產的未來是至關重要的。

同時,還考慮到應尊重遺產的建築和歷史特徵,根據當代生活需求對文化財產進行利用;以及在恰當的時候,對老建築進行改造以適應新的功能。2005年10月,歐洲理事會在法羅通過了《關於文化遺產社會價值的框架公約》,再次強調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可持續使用是人類發展和生活質量的主要目標。文化遺產在建設一個和平民主的社會以及在可持續發展、促進文化多樣性的過程中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2.3 鄉土遺產的整體性保護

早在1976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通過的《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簡稱《內羅畢建議》)中就已經明確指出:「在農村地區,所有引起干擾的工程和所有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化都應小心謹慎地加以控制,以保護自然環境中歷史性鄉村社區的完整性」。

1999年10月,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在墨西哥通過《關於鄉土建築遺產的憲章》(Charter on the BuiltVernacular Heritage,1999) 對全球鄉土遺產保護指明了方向,明確了鄉土建築遺產保護中社區的重要作用。憲章開篇即指出:「鄉土建築遺產在人類的情感和自豪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它已經被公認為是有特徵的和有魅力的社會產物。它看起來是不拘於形式的,但卻是有秩序的。它是有實用價值的,同時又是美麗和有趣味的。它是那個時代生活的聚焦點,同時又是社會史的記錄。它是人類的作品,也是時代的創造物。」

鄉村聚落是農民等與土地關係密切人群的生產和生活的場所,傳統村落、鄉土文化景觀是前人所創造的空間環境綜合體,是一種環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方式,是人類生存的基本人居形式之一。傳統村落作為鄉土文化景觀,是一種活的遺產(living heritage),也是一種社會系統。傳統村落不僅具有一般文化遺產所具有的歷史文化價值,還具有常常被人們遺忘的生態環境價值。作為構成人類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方面,鄉村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

我國傳統村落和鄉土遺產保護的局面較為複雜,在大力推進城市化的進程中眾多傳統村落被徹底拆除毀滅,一些地方的快速城市化是以消滅農村為前提推進的,彷彿在當代社會鄉村已經沒有了存在的價值(圖7)。一方面,雖說大規模開發等「建設性破壞」已造成了一些的嚴重破壞的現象,但在從整個國土範圍看,鄉土建築遺產保存量還是巨大的,如廣東碉樓、福建土樓、貴州屯堡、少數民族的村寨等(圖8);另一方面,由於長期的過度使用和日常維護修繕的缺乏等原因,傳統村落的保護狀況極為令人擔憂:村落衰敗衰退,房屋破舊破敗、基礎設施落後、環境衛生髒亂差等現象比較普遍(圖9);農村地區老年化、空洞化問題日趨嚴峻;部分傳統村落過度商業化開發,旅遊化、紳士化成為了保護利用的主要方向。

圖7 城市化進程中正在拆除的城中村

圖8 貴州天龍屯堡村寨景觀

圖9 亟待維修的鄉村建築

3 傳統村落整體性保護的策略建議

3.1 人居環境形式的整體性保護

傳統村落是歷史悠久的人居形式豐富性的具體表現,在城市化快速推進和全球化普遍影響的形勢下,需要重新認識傳統村落作為人居環境形式存在的多元價值和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意義。「人居是一種文化,它有別於一般生物的生存環境,而更加賦予了人類能動性的環境適應性」(吳良鏞,2014)。

村落與城市都是人類歷史上的聚居形式,而且村落比城市的歷史更為悠久,形態更為豐富多樣。過去一段時間內一些人以城市化為未來發展的目標,以為只有高樓大廈構成的城市聚居形態才是未來唯一的人居形式,這恐怕是一種歷史虛無主義的盲目認識。早在1926年,帕特里克·艾伯克隆比就尖銳地指出:英國在保護和拯救這片土地上的古迹時,人們最易忽略的恰恰是遍布整個英國國土的村莊、農莊、郊野、溪流和綠籬等鄉村景觀,而它們正是英格蘭應該擁有的歷史遺迹(艾伯克隆比,2016)。因有他的呼籲,促成了英格蘭鄉村保護委員會的成立,以及後來在英國城鄉規劃的法規政策體系中一直高度關注鄉村的保護與發展。

今天,我們依然需要高度關注在快速城市化進程中鄉村人居環境所面臨巨大挑戰與威脅,鄉村雖然是更為廣闊地域範圍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在本質上仍然面臨著來自自身經濟、社會和自然環境特殊性的挑戰(尼克·蓋倫特,等,2015)。在未來的國家空間規劃體系中需要充分考慮鄉村發展的戰略地位,將農村地區發展、鄉村環境保護、鄉土遺產保護納入可持續發展戰略框架之中,儘可能地避免工業化、城市化對鄉村地區帶來的負面衝擊和影響。

總之,傳統村落的整體性保護,不只是簡單的重要的鄉土建築遺產(宗祠、寺廟、古橋等)的單體保護,還應當包括地形地貌等自然環境、生產環境在內的整體物質環境的保護、改善和提升。正如《關於鄉土建築遺產的憲章》中所強調的,「鄉土性幾乎不可能通過單體建築來表現,最好是各個地區經由維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徵的建築群和村落來保護鄉土性」,「鄉土建築遺產是文化景觀的整體組成部分,這種關係在保護方法的發展過程中必須予以考慮。」歐洲共同體曾發布有關農業生產方式與環境保護和鄉村維護相協調的指導文件。2000年,英國在農村白皮書《未來:公平對待英格蘭農村》中提出:保護和強化農村有價值的特徵和整體屬性(attributes),運用景觀特徵評估方法將農村作為一個整體對待,並保持其地方特色。

3.2 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整體性保護

傳統村落不僅具有一般文化遺產所具有的歷史文化價值,還具有通常會被人們遺忘的生態環境價值,以及作為構成人類文化多樣性重要體現的鄉村生活方式所具有的社會價值。鄉土建築遺產保護,需要從公共政策視角出發,強調對大量普通遺產的全面保護,注重自然與文化關聯性的整合保護。

近年來,鄉村景觀與生態成為國外學者研究的熱點。鄉村景觀與生態研究作為一項前沿性學術領域,往往綜合規劃學、地理學和生態學等學科知識加以研究(趙永琪,等,2017)。我國在經歷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後,針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以建設美麗中國為目標,以正確處理人與自然關係為核心,改善環境質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在「樹立山水林田湖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理念」的同時,應當將鄉村環境、人工環境納入到整個國土生態環境體系中予以特別關注,將傳統村落保護的內容融入到自然保護和景觀保護的政策機制之中,並在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的總體戰略規劃中得到整合。傳統村落的保護規劃、遺產管理和工程干預要做到適度、有序和科學合理,需要注重文化遺產與自然生態相融合的有機實體的漸進式保護實踐探索。

3.3 鄉村社會復興的整體性保護

傳統村落的整體性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注重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鄉村地區的發展必須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協調和各種關係的平衡,以實現社會、經濟、環境和文化的全面可持續發展。傳統村落的整體性保護,應當強調對農民等產權所有者的利益保護和尊重村民意願的公眾參與保護,注重對村莊、聚落社會網路的保持維護。

以農業生產為根基建立起來的華夏民族,從一開始就具有了一種安土重遷的鄉土情結。他們耕耘撒播、辛勤勞作、在與天地萬物的迎送往來中得到了身心歸附和安頓。其眷戀的是和平安適的田園式生活(吳良鏞,2014)。因而,整體性保護還應通過多種途徑恢復農村地區的生產活力與宜居性,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恢復傳統產業功能,改進傳統農業生產技術,以及引入文創、休閑、養老等新興產業,增加就業途徑和機會,能夠吸引年輕人回歸鄉土、回到農村創業並能夠快樂生活;同時有序引導城市人「上山下鄉」創業、養老或休閑度假。只有為不同類型的村落找到適當的發展路徑,才有可能吸引年輕人回歸、城裡人向村鎮迴流,真正解決農村地區老年化、空心化、文化傳統喪失等深層次的社會發展失衡問題,實現農業和農村地區的創新性發展。

應當從城鄉協調發展、共生共榮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將傳統村落保護納入鄉村現代化建設和未來發展戰略規劃之中,整合農村發展與鄉土建築遺產保護的政策措施,積極開展改善傳統村落人居狀況的實踐探索。傳統村落保護、整治的首要目標應當是讓村落能夠成為繼續適宜人居的生活環境。傳統村落和鄉土建築遺產的保護,將直接關係到新農村規劃建設的實施成效。徽州地區的村落保護在國內起步較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將單一的旅遊開發功能作為保護活化的手段已經很難適應農村地區的發展格局,即使是世界遺產地西遞、宏村,其旅遊開發的帶給本土居民的收益也是相當有限的,相反,過度的旅遊開發還帶來了景觀同質化、消費文化至上等不利於傳統村落整體性保護的負面影響。

4 結語

無論城市還是農村,集鎮還是村落,都是人類社會的基本聚居形式,也是不同時期社會文化因素在土地、環境上發揮作用的結果,需要對其空間價值和環境意義有充分的認知和認識。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在可持續發展整體戰略中,在未來的建成環境遺產保護、城鄉環境品質提升和新形式人居環境塑造等方面,均有重要的現實價值。

人類與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和結果,可以使環境景觀的外在形式隱藏、損毀和改變。因此,今天在規劃建設所謂「先進」的人居環境時,需要充分認識和研究傳統人居形式的價值與意義,從中發現人居環境的文化基因,吸取傳統營造的理性知識和技藝經驗,現在即便是在建設100年之後能夠成為文化遺產的建築和人居環境,也不應為此而將數百年甚至更長歷史中積累的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知識記憶徹底抹煞。

歷史上,城市產生於農業發展生產進步的過程之中,今天的城鄉協調發展需要以農業和農村地區的現代化為基礎才能夠全面實現,在此基礎之上,才有可能真正實現傳統村落的整體性保護和鄉村社會的全面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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