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勛:誰說《美國憲法》只是為有錢人定製的?|學術劇2.7
本期作者:王建勛(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一、「制憲會議」不是誰都能參加
到底誰參加了1787年「制憲會議」?他們都是些什麼樣的人?後來,傑斐遜曾經說過,參加「制憲會議」者是一群「半神半人」一樣的人。在他看來,會議參加者都是當時美國一流的人物。我們不妨逐一考察一下,這些與會者都是什麼樣的人,他們是否像傑斐遜說的那麼了不起,那麼偉大。考察這些或許能給我們一點啟示,那就是,誰有資格去參加「制憲會議」,或者說,「制憲會議」要求參加者具備什麼樣的能力和品格,什麼樣的參加者才可能起草出像《美利堅合眾國憲法》這樣流芳後世的根本法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什麼樣的人都能起草出這樣的憲法來。
霍華德·錢德勒·克里斯蒂創作的油畫——簽署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情景(來自維基百科)
二、「制憲會議」日常開會人數不超過30人
眾所周知,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一共有五十五位。本來,美國的十二個州一共任命了七十多位代表,但是,很多人拒絕參加,只有五十五位代表參加了,羅得島州沒有派代表參加。一些代表拒絕參加,主要是因為,他們覺得這個會幹不成什麼事,沒什麼太大前途,當時邦聯政府是一個很弱的政府,很多政治家不把心思花在邦聯政府上,而是認為各州的政治更加重要,所以,當時一些非常有名、非常有影響力的人物對這個會議不感興趣,拒絕參加。所以,最後去費城參會的人只有五十五位。而且,即使參加的這五十五位代表,也不是自始至終都參加了,不是同時出席,因為這些人一會兒因為家裡有事,一會兒生病離開了,一會兒對會議失去信心等,他們來來往往,所以,在大部分情況下,參加的人加起來估計不超過三十人。
三、「制憲會議」的參與者大多比較年輕
就年齡而言,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們大都比較年輕,他們的平均年齡是四十二三歲,最大的要數本傑明·富蘭克林,他當時已經八十一歲,進入耄耋之年,而最年輕的則只有二十多歲,在「制憲會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物——諸如詹姆斯·麥迪遜和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也不過三十幾歲。可以看得出來,這是一群年輕有為的人物。他們以這樣的年齡參加甚至主導制憲的過程,擔當如此重任,一定不是等閑之輩。
詹姆士·麥迪遜(James Madison,1751年3月16日-1836年6月28日),美國第四任總統(1809年-1817年)。《聯邦黨人文集》作者之一,亦被一些人視為「美國憲法之父」。(來自維基百科)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1755年或1757年1月11日-1804年7月12日),美國軍人及開國元勛,經濟學家,政治哲學家,第一任美國財政部長。(來自維基百科)
這五十五位代表大都對美國獨立或者美國革命立下過汗馬功勞,他們以各種方式參加過那場革命,不少的與會者當過「大陸會議」的代表,大約75%的人是邦聯國會的議員,幾乎所有的代表都有過從政經驗,在殖民地政府或者獨立後的州政府任過職。可見,他們有著共同的經歷,大都從獨立戰爭中走過來,都對邦聯政府的運作和缺陷了如指掌。這一點對他們達成共識肯定是有所幫助的。而且,他們不是一群只會紙上談兵、高談闊論的代表,而是有著大量的政治實踐,有著豐富的政治經驗。
在這五十五位代表中,有六位同時簽署過《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這兩份重要立國文件,包括本傑明·富蘭克林、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等;有兩位同時簽署過《獨立宣言》《邦聯條款》和《美國憲法》,他們是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和羅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
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06年1月17日-1790年4月17日),出生於美國麻省波士頓,是美國著名政治家、科學家。他是美國革命時重要的領導人之一,參與了多項重要文件的草擬,並曾出任美國駐法國大使,成功取得法國支持美國獨立。(來自維基百科)
四、《美國憲法》不只是代表了有錢人的意志
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大多是一些有名望、有成就的人士,包括政治家、律師、商人、醫生、牧師等,也有幾位小農場主。大部分代表都擁有土地,生活富足,其中最富有的代表包括後來擔任第一任總統的喬治·華盛頓和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等人。
有人據此認為,《美國憲法》反映的是富人或者有產者的利益,對中下層或者底層民眾不利。這種看法有失偏頗,因為憲法適用於當時所有的白人,哪怕一個人很窮。黑人被排除了當然是個事實,連婦女的投票權也沒有保障。後來,通過修憲或者對憲法中的某些條款擴大解釋的方式,將黑人和婦女包括了進去。這當然是很遺憾、很糟糕的事情,但是,如果說憲法只是反映了有錢人的意志,恐怕是站不住腳的。而且,很多人從政之後家裡的經濟條件其實變差了,包括後來當過總統的傑斐遜、麥迪遜等人,都是如此,因為從政之後,沒時間打理家裡的農場,導致家境慘淡。他們是名副其實的政治家,而今天的很多總統或者議員,只不過是政客而已。
有些人喜歡批評美國憲法對黑人和婦女的歧視,這雖然沒什麼不對,但如果我們歷史地看問題的話,就會發現,在1787年的時候,在絕大多數國家,別說一部分人享有憲法權利,那裡所有人的憲法權利都不受保護,那裡所有的人都沒有自由,所有的人都處於奴役之中。甚至在那個時候,很多國家的民眾還都在對皇帝或者國王山呼萬歲呢!他們還沒聽說過「憲法」這個概念,還不知道「權利」為何物呢!即使在今天看來,很多國家也還遠遠不如1787年的美國,最起碼,當時那裡的不少人(白人)是享有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結社自由的,他們的財產權是受到有效保護的;而且,在當時的一些自由州里,黑人還可以投票呢!
五、大比例法律人的參加提高了「制憲會議」的水平
還有,在參加「制憲會議」的五十五位代表中,一半以上的代表受過法律訓練,還有幾位當過法官,大約四分之一的代表主要從事律師職業。可以看出,與會者很多都受過法律訓練,甚至是大名鼎鼎的律師和法官。毋庸置疑,他們對自《大憲章》以來的英國憲政和法治傳統耳熟能詳,對普通法的技藝和精神了如指掌,對三權分立思想和司法獨立原理諳熟於心,這樣,他們不可避免地將法律專業知識、對程序正義的偏好、對權力的警惕以及對秩序的熱愛等帶入憲法起草過程中,對憲法的文本、精神和氣質產生了難以估量的影響。
六、妥協是「制憲會議」不可避免的
另外,在參加會議的代表中,二十五位擁有奴隸,其中十六位主要依賴奴隸勞動獲得收入。有人說,這是為何他們制定的憲法沒有廢除奴隸制的主要原因。這或許有一定道理,但是,不應該忘記的是,當時很多擁有奴隸的代表們——比如麥迪遜等——也打心底里反對奴隸制,希望有一天廢除它,只不過,就當時的情形看來,廢除奴隸制不太現實,至少南部各州不會答應,這樣的話,聯邦就很難建立起來。所以,不是說這些擁有奴隸的代表者們一定支持或者堅決主張保留奴隸制,而是這在當時是一個妥協,並且,只有這樣的妥協,才有可能實現各州的聯合,才有可能建立一個聯邦。
七、也有「國父級」人物錯過「制憲會議」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大名鼎鼎的人物或者國父,由於各種原因而缺席了這次載入史冊的「制憲會議」。其中,托馬斯·傑斐遜由於正出使法國而未能參加,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因為正出使英國而錯過。眾所周知,傑斐遜起草了《獨立宣言》,有「哲學家」的美譽,後來當過第三任總統,堪稱麥迪遜的「精神導師」,二人私交甚好。正由於此,雖然傑斐遜未能親臨現場,但他通過和麥迪遜的通信而對「制憲會議」有所了解,也有可能通過這種方式對「制憲會議」以及後來的憲法批准間接地產生了影響。據說,在「制憲會議」召開之前,麥迪遜就不時地讓傑斐遜從歐洲寄來很多書供自己參閱。
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1743年4月13日-1826年7月4日),美利堅合眾國第三任總統(1801年─1809年)。同時也是《美國獨立宣言》主要起草人,及美國開國元勛中最具影響力者之一。(來自維基百科)
亞當斯也是一位錯過「制憲會議」的重量級人物。他不僅是一位出色的政治理論家,精通共和主義,著有《政府片論》(Thoughts on Government),而且對推動美國獨立功勛卓著,是《馬薩諸塞州憲法》的主要起草人,後來還緊接著開國總統華盛頓,當了第二任總統。
他和傑斐遜既是朋友又是政敵,兩人都在同一天去世,那一天也是美國宣布獨立五十周年,即1826年7月4日,傑斐遜比亞當斯早去世了幾個小時。亞當斯的夫人也很了不起,她自學成才,善於交際,開了「第一夫人」的先河,並且文采飛揚,和亞當斯的通信備受讚譽。他們夫婦二人還培養出了第六任總統約翰·昆西·亞當斯。亞當斯家族在美國早期歷史上赫赫有名,就像現代的肯尼迪家族、布希家族一樣。
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1735年10月30日-1826年7月4日)美國政治家、第一任副總統(1789年-1797年),其後接替華盛頓成為美國第2任總統(1797年-1801年)。亞當斯亦是獨立宣言簽署者之一。他的長子約翰·昆西·亞當斯後當選為美國第六任總統,成為美國第一對父子皆任總統。(來自維基百科)
明天,我們再來看看參會的五十五位代表具體都是誰,來自哪個州。
明天,我們再來看看參會的五十五位代表具體都是誰,來自哪個州。(作者:王建勛;編輯:張寧;文中小標題和圖片系編者所加;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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