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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簡史——古代部分(2)

日本簡史——古代部分(2)第三節強化天皇政權一、聖德太子改革進入六世紀以後,在高句麗和新羅的強大攻勢下,百濟王國統治的區域日益縮小,其都城也不斷南遷。為支持百濟的存在,大和政權不得不將自己控制的伽耶的一部分地區讓渡給百濟。但頻繁參與朝鮮半島戰事無疑加重了國內各階層的負擔,另外王室為擴大自己的直轄地而不斷侵佔地方貴族的領地,因而引起地方貴族的反抗。527年,北九州地區的筑紫國造磐井發動叛亂,試圖阻止新派遣的大和軍隊前往朝鮮半島。儘管此次叛亂很快就被鎮壓下去,但顯示了大和政權地方統治的不穩。562年大和軍隊控制的伽耶地區被新羅攻陷,大和政權在朝鮮半島的據點喪失,引起內部矛盾的激化。掌管處理朝鮮半島政策的大伴式在物部氏的攻擊下辭職,與此同時,以外戚身份控制中央政權的蘇我氏積極推行通過增加王室直轄領地加強王權、通過大貴族之間的協議穩定政權的措施。另一方面,隋朝在589年統一中國大陸,並對朝鮮半島數次用兵,感到其壓力的大和政權進一步實施加強中央集權以及充實國防的政策。在利用是否推崇佛教問題上清除物部氏後,蘇我馬子在592年殺死崇峻天皇,後擁立日本歷史上的第一位女性天皇——推古天皇,並將其外孫廄戶皇子作為攝政,即聖德太子。在聖德太子的支持下,推行了一系列加強王權的改革措施。第一,在603年制定冠位十二階。即按照德、仁、禮、信、義、智的大小分為十二個等級,並以紫、青、赤、黃、白、黑等色的濃淡裝飾冠戴,分別按才能、功績、忠誠等標準授予各級官員,但大臣級貴族和地方貴族不在其列。冠位雖然只限本人一代,不能世襲,但如有功績,可以升級。該制度顯然受中國和朝鮮品位制、官位制的影響,並為打破過去的氏姓世襲制度、建立官僚體制、樹立中央政府及天皇的權威奠定了基礎。第二,在604年制定《十七條憲法》。其精神多來自儒家以及佛教思想,例如「承詔必謹,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國靡而君,民無而主;率土兆民,以王為主」,「農桑之節,不可使民」等。名為憲法,但無法律約束力,僅為官員的道德規範或行為準則。概括地說,十七條的內容為「以和為貴、敬崇佛教、服從天皇、遵守禮儀、公平裁判、勸善懲惡、各司其職、早出晚歸、信為義本、平息怒氣、賞罰分明、公正徵稅、熟知業務、不妒他人、消除私心、據時使民、勿獨斷專」行等。第三,提倡並重視佛教。在394年頒布詔書,闡明以佛教為國教,並帶頭建立寺院。聖德太子建四天王寺、法隆寺,蘇我馬子建飛鳥寺,各大氏族也多建立自己的氏寺。到462年,全國共有寺院46所,僧816人,尼569人。595年,高句麗名僧慧慈到倭國,聖德太子拜其為師。後來聖德太子經常在宮中講解佛經,並撰寫《三經義疏》等。利用佛教「眾生平等、因果報應、生死輪迴」等教義,淡化神道與佛教的矛盾,並通過信仰共同宗教的方式維護天皇治下的統一。第四,恢復與中國王朝的交往,積極吸取大陸的先進技術與思想文化。在600年和602年,推古政權曾派兵征新羅,但沒有獲得成功。同時,先後四次派使節訪隋,其中在607年派小野妹子使隋時,在國書中使用了「日出處天子致書日沒處天子無恙」之語;608年,再次派遣小野妹子與8名留學生、留學僧赴隋時,國書中帶有「東天皇敬白西皇帝」之語,不僅顯示其希望平等外交的心情,也首次在日本歷史上出現了「天皇」的稱號。第五,編造國史。620年,在聖德太子與蘇我馬子的共同主持下,以六世紀成書的《帝紀》、《舊辭》為基礎編修國史。後來編成《天皇記》、《國記》、《臣連伴造國造百八十部並公民等本紀》等。但這些書籍在後來的大化政變時,被蘇我蝦夷燒毀。雖然聖德太子的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天皇及其政權的權威,但根據功績授予官職的政策顯然受到氏姓大貴族的抵制與反對,並受到蘇我氏的牽制,因而晚年沉迷佛教,「世間虛假,唯佛是真」顯示了其孤獨的心態。儘管如此,聖德太子的改革對天皇權力的加強起到推動作用,而且因地處飛鳥的推古政權積極推崇佛教,從而在六世紀後半期到七世紀前半期形成了以佛教文化為中心的「飛鳥文化」。該文化深受中國北魏文化和南梁文化的影響,同時也受到古波斯王國、東羅馬帝國、古希臘的影響。目前保留下來的遺迹有法隆寺釋迦三尊像、供奉佛像的玉蟲廚子等雕刻及工藝美術品。二、大化改新儘管聖德太子的改革並未實現加強天皇權力的最終目的,但改革的內外因素在其死後依然存在,首先是來自中國大陸和朝鮮半島的壓力和影響。618年,統一中國大陸的唐朝建立,在唐太宗李世民的治理下,出現了被稱為「貞觀之治」的強盛態勢。在其壓力下,朝鮮半島三國均出現了為政治變革而進行的政變,而且唐朝準備聯合新羅攻擊高句麗,從四世紀以來一直插手朝鮮半島事務的大和政權亦感到強大的壓力。與此同時,聖德太子在608年派往隋朝的留學僧、留學生——僧旻、高向玄理、南淵請安等人陸續回國,他們在中國逗留了二、三十年,對隋唐兩代的文物典章制度十分熟悉,同時對東亞地區的形勢也非常清楚。這些人回國後均創辦學塾,傳播大陸國家的先進知識,對執政者的思想產生很大影響。當時日本國內也處在不穩定的狀態。大貴族們「割國縣山海林野池田以為己財,爭戰不已。或者兼并數萬頃田,或者全無容針之地」,「有勢者分割水陸以為私地,賣與百姓,年索其價」,可見土地兼并盛行,租佃制盛行。這種新型的生產關係嚴重地動搖了部民制,同時由於貴族們「各置己民,恣情驅使」,一旦遇到荒年,便 「五穀不登,百姓大飢」,「老者噉草根而死於道垂,幼者含乳以母子共死」。不堪忍受的部民不斷起來反抗,或逃亡或起義,「強盜竊盜並大起之,不可止」。622年和628年,聖德太子與推古女皇相繼去世,蘇我馬子之子蘇我蝦夷專權,擅自決定兩任天皇,並大興土木,勞役國民,「以西民造宮,東民造寺」。643年,蘇我蝦夷患病不起,但不經朝廷批准,就向其子蘇我入鹿私授紫冠,執掌國政。蘇我入鹿「為人暴戾」,「威權過父」,派兵逼死聖德太子的兒子山背大兄皇子一大家族,然後徵調「舉國之民並百八十部曲」,為其父子建造規模宏大的宮殿和陵墓。頻繁的徭役徵調造成民不聊生,大批勞動力不斷往返旅途,不僅帶來沉重負擔,耽誤農時,而且常常出現「卧死路頭」的景象。蘇我父子的專橫跋扈,既引起其他貴族的強烈不滿,同時也給希望進行改革的反對勢力提供了機會。他們以中大兄皇子與中臣鐮足為首,經常求教於從隋唐歸來的留學生或留學僧,詳細了解隋唐政治制度和唐太宗鞏固封建統治的各種措施,立志革新政治,維護並加強天皇的權威,遂制定了剷除蘇我父子和實行政治改革的計劃。645年6月,中大兄皇子等人利用朝鮮半島三國使者向大和朝廷進贈禮品之際,斬殺了蘇我入鹿,並迅速爭取原蘇我氏的部屬,迫使蘇我蝦夷自焚而亡。孝德天皇即位,阿倍內麻呂任左大臣,蘇我倉山田石川麻呂任右大臣,中臣鐮足任內大臣,僧旻、高向玄理任最高政治顧問的國博士,定年號為大化,同時派官員到地方調查土地人口、維持秩序,為實行新政策做準備。646年之初,新政權頒布了由四項條款組成的《改新之詔》,即禁止王族和貴族擁有土地人民,實施公地公民制,向貴族支付俸祿;設京師、畿內、國、郡、里等地方行政組織,建立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編製戶籍和賬薄,施行班田收授法;制定新的統一稅收標準,稅種有田調、戶調、庸布、庸米、官馬及仕丁等徭役。另外,新政權還頒布了改革葬儀(主張薄葬、火葬)及婚姻(明確子女的歸屬)等舊風俗、完善交通(修官道)等的詔書,並宣布廢除品部及臣、連、伴造、國造等職稱,在647年制定7色13階的新冠位制,將大臣和貴族均納入官僚體制內。650年改年號白雉,遷都難波(今大阪)。直到654年,孝德天皇在位時期進行的上述一系列政治改革被稱為「大化改新」,但這些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政治宣言,因為出兵朝鮮半島和皇位之爭延緩了其改革措施的實施。655年,朝鮮半島的高句麗和百濟聯合進攻新羅,新羅向唐朝求援。唐朝在660年出兵滅百濟,日本為恢復自己在朝鮮半島的影響力,在中大兄皇子的主持下出兵朝鮮半島,但在663年的百村江戰役中慘敗,不得不敗退國內並加強西日本地區的防衛。儘管中大兄皇子表示繼續進行政治、經濟領域的改革,但為獲得大貴族對其國防政策的支持,被迫承認他們對土地及人民的佔有,在一定程度上恢復了部民制。667年遷都內陸的近江大津,668年中大兄皇子正式即位,為天智天皇。同年命令中臣鐮足制定《近江令》,並在670年做成最早的全國性戶籍。雖然這一將所有人口登錄在冊的方式有利於徵兵和徵稅,但也引起貴族們的強烈不滿。671年天智天皇去世,圍繞皇位繼承,在其弟大海人皇子和其子大友皇子之間,進行了一場被稱為「壬申之亂」的內戰。以東日本為基地的大海人皇子佔據優勢,很快就打敗了未能取得西日本貴族支持的大友皇子,後者兵敗自殺。673年,大海人皇子在飛鳥凈御原宮即位,為天武天皇。三、律令體制的建立為建立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體制,天武天皇不設大臣,親自執政,重用皇后、皇子及皇族成員,任命皇子擔任各行政機關首腦及地方行政長官。同時通過加強軍事組織及其力量的方式強化天皇權力,將各級貴族錄用為不同等級的官吏,形成一套完整的業績評定和提升職務制度。675年,廢除天智天皇時期以氏族為單位的民部;681年,著手制定《飛鳥凈御原令》及編修國史;682年,制定向官吏支付俸祿的準則;685年,實施包括皇族在內的冠位制。繼天武天皇之後即位的是持統天皇,下令從689年開始實施《飛鳥凈御原令》,並在690年完成全國戶籍的制定工作,確立了每戶四名成年男子,其中徵兵一名,每50戶為一里的國、評(郡)、里、戶地方行政體系。692年向全國派遣班田使,開始實施大規模的班田收授制度。694年,遷都藤原京,該城既有皇宮,又有皇城,是日本歷史上最早的京城。697年,持統天皇讓位於文武天皇,自己同中臣鐮足(因天皇賜姓而改為藤原鐮足)之子藤原不比等一道主持編製《大寶律令》,並在701年完成了這部律令齊備的法典,從702年開始實施。同年向大陸派出中斷30年的遣唐使,向唐朝報告獨自的律令、國號為日本、君主為天皇、年號為大寶等事項。718年,元正天皇命令藤原不比等修改《大寶律令》,當時為養老年間,所以新的律令被稱為《養老律令》,但因內容與大寶年間制定的《大寶律令》基本相同,所以放置近40年後才加以實施。至此,律令體制基本形成。從構成律令體制的《近江令》、《飛鳥凈御原令》、《大寶律令》及《養老律令》四部基本法律書籍來看,「律」相當於刑法,大體上模仿唐律,同時也盡量吸收了日本社會原有的慣例;「令」相當於行政法、民法、訴訟法,大體上從日本當時的社會實際出發,同時參照唐令制定而成。這些「律」以及「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班田、賦稅、戶籍、政府機構、軍事制度、身份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基本上落實了大化改新時期提出的改革目標。具體地說,律令體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社會結構如下:在政治方面,廢除世襲氏姓貴族制度,確立中央集權式的官僚政治體制。也就是「改去舊制,新設百官」,在中央設置二官,即掌管祭祀的神祇官和掌管行政事務的太政官。雖然太政官的最高首腦為太政大臣,但是一個非常設職務。太政大臣與左大臣、右大臣、大納言同為公卿。公卿會議決定最重要事務,然後報請天皇裁決。大納言下設少納言、左弁官、右弁官,少納言掌管宮內事務,左弁官、分管八省之事務。即左弁官負責掌管詔書的中務、掌管官吏的式部、掌管典禮的治部以及掌管戶籍的民部四省,右弁官負責掌管軍隊的兵部、掌管司法的刑部、掌管財政的大藏以及掌管皇室事務的宮內四省。外設掌管監察官紀事務的彈正台,掌管軍事警察事務的五衛府,即衛門府、左右衛士府、左右兵衛府。在大的行政區域上,全國分為畿內和七個道,畿內包括大和、山城、河內(後分出和泉國)、攝津四國,七個道分別是東海道、東山道、北陸道、山陰道、山陽道、南海道和西海道。地方行政機關為國、郡、里(後改為鄉),國設國司,郡設國司,里設里長。國司任命中央貴族擔任,任期六年。郡司和里長由地方貴族選任,可終身任職並可世襲。在重要地區設特別行政機關例如在京城設左、右京職,負責京城事務。在外交上的重要地區攝津設管理難波的攝津職,在國防重地北九州筑紫設大宰府,統轄九州地區的民政和軍事。各級官吏的任命及罷免權屬於中央,從而打破了氏姓貴族世襲要職的特權。官吏分為30個等級,按業績晉陞職務,5級以上官吏及其家族被稱為貴族,擁有許多特權。例如根據等級和職位分給位田、職田等土地,免除賦稅徭役等,犯罪時還可以減刑。在經濟領域,廢除貴族私有的土地制度和部民制,將全部土地和部民收為國有,使之成為公地、公民。將全國人民以戶為單位編入戶籍,同時編製徵收租稅的賬簿,戶籍每六年編製一次,賬簿每年編製一次。編入戶籍的公民,不論有無職位、良賤、男女,均分給口分田。良民男子每人兩段(約兩千平方米),良民女子為良民男子的三分之二,官奴與良民男女相同,私奴為其三分之一。口分田每六年重新收授一次,不能買賣,受田人死後一律交回其田。另外還有需交納租稅的位田、功田、賜田和免除租稅的寺田、神田、職田等,永久擁有的宅地和園地可以自由買賣。在租稅方面實行租、庸、調、徭役制,即規定得到口分田的公民每年必須向官府交納田租,每段土地交稻二束二把,大約相當於收穫量的百分之三;作為庸的徭役,規定二十一歲到六十五歲的男子、即所謂的正丁,每年需到京城服役十天,如果不能服役則交納代替物品,每天納布二尺六寸;調是徵收一定數量的地方土特產品,例如絲綢、生絲、綿布、海產品等;徭役是地方官府所征,規定正丁每年六十天。其他年齡段男子的庸、調、徭役相應減輕。除此之外,公民還有從事京城建設的仕丁、雇役或服兵役等義務,雖然能免除租稅,並支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需自己承擔往返的路費,服兵役需要自帶武器和口糧。因此,對農民來講,也是幾項沉重的負擔。在身份制度方面,全體人民被劃分為「良民」和「賤民」。良民除被稱為「公民」的農民外,還有作為統治階級的皇族和大小貴族,以及比公民身份低的品部和雜戶。品部和雜戶是一種半自由民,具有特殊的手藝,在官府的工場里生產手工藝製品。「賤民」是指那些律令體制下仍沒有得到解放的奴婢,其中包括守護天皇陵墓的陵戶、為官府服務的官奴以及在貴族家服務的私奴,但這些沒有人身自由者的數量並不多。由此可見,從聖德太子開始實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經過長達一個多世紀的時間,終於在日本建立了一整套較為完善的、以天皇為最高統治者的中央集權式政治體制,構成其基礎的是以班田收授製為中心的公地公民型經濟基礎。第四節莊園與攝關政治一、奈良時代的社會710年,天皇朝廷遷都奈良盆地北部的平城京,至到794年遷都京都的平安京,這一時期在日本歷史上被稱為「奈良時代」。為有效地治理所轄區域,聯結中央和地方的交通體系建立起來。以京城所在的畿內為中心,修建了通往地方七條各國司所在地——國府的官道,每16公里設一驛站,為往返京城與地方的官員提供方便。另外,在國府與郡司所在地——郡家之間也修建了寬6—12米的道路,推動了各地的人員往來和經濟交流。早在七世紀後半期的天武天皇時就出現了政府鑄造的「富本錢」,是日本歷史上最早的錢幣。708年,武藏國將該地冶煉的銅獻給朝廷,政府為此改元「和銅」,並模仿唐朝貨幣的式樣鑄造「和同開珎」的錢幣。其後不斷鑄造,到十世紀中期共有12種類型的錢幣,稱為「本朝十二錢」。為推動錢幣的廣泛使用,政府甚至頒布《蓄錢敘位令》,即用賜封官位的方式鼓勵存錢。但除京城一帶外,仍然是以物物交易為主。儘管如此,因鑄造錢幣以及建築宮殿、官衙、寺院以及軍事裝備的需要,採礦業在奈良時代有較大的進步。中央政府專門設置典鑄司、鍛冶司、造兵司等管理機構,將採礦業置於國家管轄之下。當時被開採的礦業資源主要有美作、備中、備後、近江的鐵,周防、長門、豐前的銅,下野、陸奧的金以及對馬的銀,伊勢的水銀等。在奈良時期,中央集權體制下的天皇朝廷在實力增長的基礎上不斷開拓疆域。一方面朝本州島的東北方向擴展,征服那兒的蝦夷族。通過封官封地拉攏舊有統治者和武力征服兩種政策,逐漸擴大了中央政府在東北地區的治理範圍。724年在太平洋沿岸設多賀城,733年在日本海沿岸設秋田城。788年,桓武天皇派大軍征討,並封取得較大戰果的坂上田村麻呂為征夷大將軍。另一方面,在南九州隼人居住地區,中央政府設置大隅國加以治理,並將種子島、屋久島等近海島嶼也納入到政府控制的貿易中。到八世紀末,律令體制下的天皇朝廷基本控制了四國島、本州島和九州島。天皇朝廷主要從「食之為本,是民所天,隨時設策,治國要政」、「用兵之要,鎮無儲糧,何堪固守」的觀念出發,積極獎勵開墾土地,興修水利,同時派養蠶、絲織的技術人員到地方指導蠶絲的生產。另外製定有關條例,以「務課農桑」的好壞來考核地方官吏。凡「勸課農桑,國阜家給」,「繁殖戶口,增益調庸」,「敦本棄末,情務農桑」的官吏,將給予褒獎或晉陞,而對那些「田蠶不修,耕織廢業」,管轄境內「農事荒,奸盜起」的官吏,則予以貶斥或罷官。另外,由於鐵制農具的廣泛普及、牛耕及插秧技術的運用,推動了農業生產力的提高。在西日本地區,農戶的住宅已從豎穴居住式建築逐漸變為平地立柱式建築。在婚姻方面,雖然男性15歲、女性13歲就可以結婚,但婚後一段時間仍然住在各自的父母家,流行男性到女方家的走婚制,生孩子之後建立兩人單獨的家庭。另外,女性結婚後也不改性,並擁有自己的財產,在子女的歸屬問題上,女性具有較強的決定權。當時的手工業也有了較大的進步。手工業分為官營手工業和家庭手工業,中央政府的下屬機構設手工業作坊,生產較為高級的手工產品,家庭手工業則生產較為簡單的產品。在諸多手工業中,最發達的是紡織業。官營作坊生產錦、綾、羅、綺、縑等高級紡織品,供皇室和貴族享用。家庭紡織業一般生產布、絁、絹之類,其目的主要是為家庭自用或交納庸或調。除紡織品外,奈良時代的造紙技術和漆器技術也相當發達。在農業和手工業發展的基礎上,商品交換日趨興盛,因而在國司所在地、水陸交通要道、寺院神社門前,陸續出現了大的集市。當時較為著名的集市有京城的東西兩市,大和的輕市、海石榴市、河內的餌香市,另外在攝津、近江、美濃、播磨、備後、紀伊、駿河、越後等地也有較大的集市。除集市貿易外,各地之間的行商貿易也相當活躍,「往來商賈,相繼不絕」。在政治方面,天皇的統治地位依然不穩,其主要原因是來自藤原家族的壓力或影響。藤原鐮足之子藤原不比等是確立律令制的功臣,他通過將兩個女兒分別嫁給文武天皇及其子聖武天皇的方式,對朝政擁有較強的政治影響力。藤原不比等的四個兒子均為政界高官,729年,他們逼死左大臣長屋王,破例立其姊妹光明子為皇后。737年,四子均染天花去世,其後在740年和764年,藤原家第四代的藤原廣嗣和藤原仲麻呂為掌握最高權力分別起兵征討政敵,但均被打敗,藤原家族暫時受到壓制。781年到806年,在位的桓武天皇為穩定朝廷政權,針對時弊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如不設大臣以抑制大貴族;制定國郡司考績條例16條,考核地方官吏政績,打擊貪官污吏;延長班田的間隔時間,並允許良民與賤民之間通婚,其所生子女皆為良民;將徵兵制改為募兵制,盡量減輕班田農民的負擔;禁止濫造寺院並限制寺院的特權以及兼并農民土地等。794年,桓武天皇在貴族的支持下,將都城自平城京遷往平安京(今京都)。因此,自794年到1192年鎌倉幕府建立的400年期間,史稱平安時代。但因大規模建造京城和征服東北蝦夷族花費了大量的人力及物力,桓武天皇的改革未能取得較大成果。二、莊園的出現班田制在實施半個多世紀之後就開始產生動搖,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五個:首先,人口增加迅速,難以按時如數班田,特別是在畿內及其周邊地區本來就存在人多地少的現象。為解決這一矛盾,政府在722年制定百萬町步開墾計劃,但該計劃僅停留在探討階段未能加以實施。於是在723年將奴婢的受田年齡提高到12歲,801年又將班田年限從6年延長為12年,儘管如此,仍然有許多地區30年乃至50年未能班田;其次,因手續繁瑣而不能按時班田。進行班田時需要編製口帳和校田帳,然後呈報太政官,太政官核定批准後方能實施。完成這一程序往往需要數年時間,行政能力低下的地區需要的時間則更長,因而使得班田不能如期進行;第三,由於各級貴族或寺院擁有不同程度的私田,所以,一些有勢力的地方官吏便利用職權「多佔山野,妨百姓業」,兼并公有土地,將公田公民變成私田私民,嚴重影響到班田制的實施。當時,制度上也允許農民除耕種自己的口分田外,還可以租種貴族或寺院的土地,只要交納五分之一的收穫物作為地租;第四,除口分田的地租外,農民還要服兵役和徭役,並親自將庸、調運到京城,遂成為沉重的負擔。如果再遭遇較大的自然災害,農民便很難生存下去。儘管桓武天皇時也採取措施減輕負擔,但編造假戶籍或逃亡已經成為農民經常使用的反抗手段,甚至出現了453人中有376名女性的戶籍,嚴重影響到律令下的財政體系;第五,土地的私有化。為彌補田地的不足,朝廷在723年宣布「三世一身法」,以此鼓勵開墾荒地。也就是規定新墾生荒地,可傳三代,而後歸公。開墾熟荒地,開荒者本人享受一生,死後歸公,但該措施收效不大。因為隨著歸公期限的逐漸到來,土地就會重新變為荒地。因此,政府在743年頒布「墾田永世私財法」,即根據身份地位,開墾一定數額的土地可永久私有。身份最高的貴族可開墾500町步,普通農民可開墾10町步。結果這一措施推動了土地私有化的迅速發展。貴族、寺院利用權勢和錢財,強行圈佔荒地,驅使自己所有的奴婢、附近的班田農民以及逃亡的農民或奴婢進行大規模開墾,並在開墾的土地上修建住宅和倉庫,這些建築稱為莊家或庄所,管理者稱為庄長,他們管理的墾田稱為庄或莊園。除墾荒外,各級貴族及寺院還利用買賣或霸佔的方式,將附近班田農民的口分田或墾田納入自己的莊園內。最初莊園大多委託庄長管理,也有領主直接經營的莊園,但大部分土地出租給附近班田農民耕種。雖然莊園的出現使得國家土地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轉化,但當時仍保留了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殘餘。例如領主要向國家交納田租,庄民也要向國家交納庸、調,另外國家的檢田使和徵稅使等各種「國使」有權進入莊園進行檢田、收租和徵調勞力。為維持國家財政,政府除加強對國司、郡司徵收租稅的監督力度外,823年在太宰府設公營田,879年在畿內設官田,僱傭農民耕種,收取地租,以增加財政收入。不久,各行政機關也擁有單獨財源的諸司田,天皇具有敕旨田,並以賜田的名義賞給皇族。儘管朝廷在10世紀初頒布整理莊園令,取締那些非法出現的莊園,試圖阻止土地的私有化,反而推動了公認莊園的增加。另外,政府對國有土地的政策也改變方針,讓國司承包其管轄地域的租稅,強化了國司對地方的統治權。而國司也將土地分包給有實力的農民——「田堵」,由這些農民承擔特定土地上的租稅。由於這種財政體系與律令體制下的財政體系不同,所以大化改新以來的「律令國家」也變成了「王朝國家」。與此同時,莊園主開始爭取自己莊園的「不輸」權,即利用各種借口向朝廷申請免除莊園的賦稅。之後庄園主又開始爭取「不入」特權,即國家檢田使、徵稅使等官員不得進入莊園,甚至不承認國家在莊園里擁有的司法權和警察權。這種「不輸不入」特權將莊園主變成領主,莊園也變成該領主的私人領地。實際上,莊園主為獲得「不輸不入」特權,通常是將自己的莊園進獻給中央大貴族或大寺院,奉其為「領家」,並交納一部分租稅。如果「領家」認為自己的權勢仍然不足與國司相抗衡,則將莊園進獻給更有權勢的貴族,奉其為「本家」,於是「本家」成為更高一級的領主,從而形成一種領主等級土地所有的體制。由於藤原家族在中央政權中最有政治影響力,因而也成為最大的「本家」,並由此奠定了「攝關政治」的經濟基礎。因「不輸不入」莊園的增加嚴重影響到國庫收入,天皇朝廷曾先後四次對莊園進行整頓,但均無濟於事。到11世紀中葉,全國三分之二的土地已為寄進式莊園所控制。三、攝關政治為維持政權的穩定以及天皇的權威,桓武天皇之後的平城天皇和嵯峨天皇繼續進行改革。平城天皇精簡行政機構及其人員,以減輕財政負擔;嵯峨天皇設置相當天皇秘書官的「藏人頭」,並任命藤原冬嗣擔任該職務。由於藏人頭作為天皇的親信在宮廷中發揮重要的政治作用,藤原家族藉此重新崛起。另外,嵯峨天皇還根據現實情況對原有的律令進行修正,因此修正的有關法令稱為「格」,其實施細則稱為「式」。其後共編撰了「弘仁格式」、「貞觀格式」和「延喜格式」,統稱為「三代格式」。九世紀初,藤原冬嗣將自己的女兒送入宮中嫁給天皇,因其女生皇子而獲得插手朝政的機會。冬嗣之子藤原良房如法炮製,將自己的女兒送入宮中,並在842年利用皇子爭太子位事件,將兩個主要的政敵伴氏和橘氏排擠出朝廷,流放外地,並將自己的親外甥道康親王立為皇太子。850年道康親王即位為文德天皇,藤原良房脅迫其冊封誕生僅九個月、良房之女所生惟仁親王為皇太子,並任命良房為太政大臣。即位八年後文德天皇突然死亡,年僅九歲的惟仁天皇即位為清和天皇,良房以太政大臣和天皇外祖父身份獨攬朝政。866年,良房利用皇宮承天門失火事件,再次將世家貴族源信和伴善男驅逐出權力中心,正式「攝行天下之政」,擔任「攝政」之職。藤原良房死後,清和天皇試圖收回權力,不再任命太政大臣,結果引起良房之子藤原基經的不滿。877年,基經脅迫清和天皇退位,另立年僅九歲的皇太子為陽成天皇,之後又廢陽成天皇,立55歲的時康親王為光孝天皇。作為對基經的報答,年老的光孝天皇委任基經「萬政領行,入輔朕躬,出總百官」。887年,宇多天皇即位後立刻頒布詔書,規定「萬機巨細,百官總已,皆關白於太政大臣」。從字面上看,「關白」本來是「稟報」之意,但後來轉化為官職,即天皇幼年時輔政者稱「攝政」,天皇成年後,輔政者稱「關白」。直到11世紀末,藤原家族利用擔任「攝政」及「關白」職務獨攬朝廷大權的攝關政治持續了二百餘年時間。儘管從九世紀末到十世紀中葉,醍醐天皇和村上天皇在位時期進行了一些有利於天皇統治的改革,抑制了藤原家族的專權趨勢,但因特權莊園的迅速增加以及寄進莊園制的急劇發展,藤原家族成為最大的莊園領有者,從而為外戚剝奪天皇部分權力並操縱國政的攝關政治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在11世紀前半期,藤原家族專擅朝政,隨意廢立天皇,管理藤原家族事務的「政所」同時也是國家的權力中心,朝廷變成只是舉行儀式的場所。攝關政治在藤原道長及其子藤原賴通時期達到鼎盛,道長共有四個女兒被選為后妃,其中三個成為皇后,有三個外孫成為天皇。道長曾賦詩一首表達其專權30年的得意心情,其中一句是「此世即我世,如滿月無缺」。實際上,攝關政治並沒有突破律令體制延續下來的統治框架,也就是說,國政的運營依然是以天皇、代替天皇執政的攝政、關白、太政官為中心。重要政務由天皇、攝關、公卿協商決定,其餘事務由公卿處理。儘管在授予冠位、任命官吏方面,攝關擁有強大的決定許可權,但皇族、貴族、公卿仍具有推薦權。因此,即使在攝關政治時代,國家權力仍集中在以天皇、攝政關白為中心的大貴族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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