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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處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 今日早報

本報記者專訪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談刑訴法修正案亮點:處處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

  時隔16年,有著「小憲法」之稱、關係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法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迎來了第二次「大修」。

  昨天,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3月14日,大會將表決這一草案,如獲順利通過,新的刑訴法即將正式頒布。

  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在會上作說明時,記者在北京海淀區蘇州橋附近的一個小區中,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全程參與此次刑訴法修改討論的陳光中先生。

  陳光中認為,刑訴法的修改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提出保障人權,是國家人權事業在刑事司法中的巨大進步,意義重大深遠,但還是留有一些遺憾。「修改後的草案在『證人出庭』、『死刑複核訊問被告人』、『一審案件特殊情況的審理期限』三個方面的規定仍有待改進。」

  本報記者專訪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談刑訴法修正案亮點:

  處處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

  刑訴法修改

  與每個人密切相關

  我國的刑訴法制定於1979年,1996年修改過一次,這次修改又過了十六年,但這次修改非常引人關注,動靜鬧得挺大。

  之所以夠引起廣泛關注,與近年來頻頻成為熱點的刑事案件不無關係,近有北海四律師案、寧波章國錫案、葯家鑫案、李昌奎案,遠有趙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等。

  有人會說,就算刑訴法再重要,如果我不犯罪,這個法律跟我有什麼關係?

  陳光中認為,就算一個人不犯罪,刑訴法也與每一個老百姓都密切相關。「刑訴法與每一個人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甚至生命權的保障直接有關係,也涉及到直接打擊犯罪。」

  「刑訴法是規範追究犯罪、懲罰犯罪活動的法律,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文寫入刑訴法,明確刑訴法打擊犯罪也必須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並不是只為了追究犯罪,而必須要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實行打擊與保障並重。」陳光中說。

  尊重和保障人權,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是亮點

  「我早上也看了兩會電視直播,草案在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中新增加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最大的亮點。」陳光中說,草案的很多具體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原則。

  「還有一個比較好的是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陳光中說,「刑事司法面臨很大的破案社會壓力,但刑訴法這次修改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這次修法對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很大的進步。

  陳光中認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偵查階段就可以委託辯護人」、「逮捕後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強化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進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刑偵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但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也是這次刑訴法修改的亮點。

  家鄉媒體的採訪

  是無論如何要接受的

  陳光中,浙江永嘉縣人,1930年4月出生,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終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主任。1952年7月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

  他的辦公室離他居住的地方並不遠。由一所普通住宅改造而成,客廳被布置成了一間小型會議室,用來指導學生進行學術研究或者舉行一些學術會議。

  在他的書房裡,不僅擺滿了大量中外法律書籍,更有一些關於中國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書刊。他說,法學研究應面向現實,面向社會,這樣方可提出有實用價值和自主創新的思想和觀點。

  和陳光中交流是一個令人非常愉快的過程。這位年過八旬的長者親切、謙遜、睿智、和藹,處處流露著大家風範。

  在採訪中,我們二人的對話不斷被電話打斷,無一例外,都是媒體聯繫採訪的電話。

  陳光中推辭了一些預約,還有一些則讓助理給對方發資料。

  他對我說,有些採訪能推就推,但是家鄉媒體的採訪,是無論如何要接受的。聽得我心裡頭暖暖的。

  採訪結束後,陳光中還饒有興緻地與我這個小老鄉合了一個影。

  記者手記

「大修」醞釀近十年

是因部門分歧大

  刑訴法修改其實早在2003年就提上日程,卻直到8年後的2011年才公布修正案草案,如此漫長的等待過程,讓很多人無法理解。

  「刑訴法修改在上一屆人大常委會就已經納入了立法規劃,找專家就一些問題參與討論了好幾次,也徵求了各個方面的意見準備修改。」陳光中就參加了這些討論,但感受到分歧比較明顯。「學者同實務部門之間,甚至實務部門與實務部門之間,立法部門同實務部門之間,存在著比較多的分歧。

  「立法部門提出的一些方案,同實務部門有明顯差距,認識不統一,修改難度很大。」陳光中說,「實務部門特別是偵查部門,比較注重破案,注重證據的收集;律師、學者的著重點在於程序正義,保障人權;立法部門適當折中一些。」

  「討論經常是爭論不休,有時是針鋒相對,這種情況下,立法部門很難拍板,後來就擱置了,雖然沒完成,但說明有需要,只是條件還不成熟。」陳光中說

  到了2009年,刑訴法修改再次啟動,各方通過不斷討論、協調,分歧逐漸縮小。

  雖然陳光中對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亮點連連稱道,但認為還是留有一些遺憾。

  「有幾個地方就規定得有一些靈活,給司法部門留下自由裁量空間比較大,結果可能嚴重影響法律的有效實施,這是有待改進的。」陳光中說。

  法院掌握證人出庭

  會致出庭率無法提高

  現實中證人出庭作證率很低,大約為1%。

  這次提高證人出庭率,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做了一些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陳光中認為,前面的兩個前提條件成立了,除非證人無法出庭,就應當傳喚他到庭。現在又加上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這個自由裁量規定,使法院掌握了證人是否出庭的決定權,很可能導致證人出庭率無法有效地提高,實際上使被告人與證人當庭質證的權利受到了削弱。

  死刑複核訊問過於靈活

  會致「閘門」把關不嚴

  刑訴法中的死刑複核,是關乎被告人命運的「最後一道閘門」,陳光中也格外關注。

  「死刑複核原來一審稿規定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這個規定過於絕對,一律都要訊問,中國那麼大,要求法官每一個案件都訊問被告人,顯然不大現實。」陳光中說,現在改為「法官可以訊問被告人」,「應當」改成「可以」了,「也就是說法官認為不可以就不訊問,又過於靈活,靈活到可以任何案件法官都不去訊問,也是合法的。」

  陳光中認為,人命關天,絕不可掉以輕心。

  「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享有向法官當面申辯的權利,應當得到滿足。應該規定如果在影響案件主要事實或證據問題上,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有異議,並提出要求法官當面訊問被告人的申請,法官應當訊問被告人,其它情況法官可以自由裁量。」

  特殊情況的審理期限

  會致被告人被無限期羈押

  「還有一點遺憾是在一審案件特殊情況的審理期限上的問題。」陳光中說。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時增加的新內容為:「因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而二審稿則改為:「因案件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這實際是沒有明確審理期限,會導致被告人可以被無限期羈押。」陳光中說,立法沒有限定何為「案件特殊情況」並「需要延長」,這實際給了最高人民法院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如果這一條款最終通過,將意味著刑案一審可能沒有明確審理期限,從而導致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後法院遲遲不開庭,或一審開庭後無限期不宣判,從而使得被告人無期限地被羈押於看守所,這個時間究竟會有多長誰也不知道。」陳光中說。

  「總的來說,刑訴法修正案有長足的進步,但如果現在某些缺陷在大會審議之中得到彌補、完善那就更好了。」陳光中說。

  背景解讀

  三個方面

  仍有待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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