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完善制度,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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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對社會增加公共事業投入的補償,是從經濟上承擔後果的法律責任。2002年《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出台,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主體、徵收對象、徵收方式、征管體制等都做出了原則性規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三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徵收社會撫養費是抑制人口過快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手段,同時,由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中存在漏洞,它成為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需要監督的重點。

在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中,某些地方沒有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進行,具體執行標準一再變換,紀檢監察部門應針對社會撫養費徵收中的腐敗現象,加強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監督,以便規範地徵收社會撫養費,使其真正起到的抑制人口過快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

一、徵收社會撫養費中存在的腐敗現象

社會撫養費由各縣按相關要求制定標準,各鎮依自己的收入水平作為計算依據,其間有一定的彈性,社會撫養費收取中出現了一些問題。

1.計算標準不一,滋生腐敗空間。雖然絕大部分鎮制定有全鎮統一處理標準的文件或者標準執行表。但是在執行過程大多數未按照文件規定執行,徵收標準未嚴格按照《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51條規定執行。個別工作人員在徵收時不是利用這個標準工作,而是利用這個彈性為自己撈取利益。由於沒有嚴格按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導致漏征現象較為嚴重。對同樣條件的徵收對象,有的每戶徵收費用達萬元以上,有的徵收一、二千元就予以了結,造成漏征大量的社會撫養費,這些費用有的就流入了個人口袋。

2.各鎮街與外縣、外鎮之間惡意徵收。因各縣、各鎮(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一,社會撫養費的徵收金額也有差異。半邊戶、流動人口等利用其特點,選擇在社會撫養費低的地方入戶,而受利益驅使,個別鎮街之間有競相降標、惡意徵收現象。以榮昌縣2005年為例:(1)我縣非婚全縣平均徵收標準在3000—6000元,其中安富、吳家執行較差,大多數為3000元左右,平均5000元以上的有昌元、清江、廣順、雙河、河包五個鎮;(2)二孩全縣平均徵收標準在8000—20000元,其中清流、龍集、遠覺執行最低,大多數為10000元以下,平均15000元以上的有清江、清升、雙河三個鎮;(3)多孩全縣徵收很少,只有五個鎮徵收了少數對象,標準在10000—20000之間。針對這些情況,個別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把外縣(鎮)戶口上到本縣(鎮),從徵收差價中牟取私利。

3.流動人口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徵收困難。因法律法規沒有賦予人口計生部門強制執行權,加之流動人口由於居住和工作地點不固定,流出地無法與其取得聯繫,流入地無法強制執行徵收社會撫養費。個別工作人員就此鑽了空子,幫助違法生育戶利用婚遷流入流出雙方情況不明的情況下規避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從中收取好處費。

4.利用分期繳納,降低徵收標準。大部分鄉鎮沒有充分運用分期繳納來解決現實違法生育對象繳款難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高之間的矛盾,分期繳納材料多數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真實性極差,變相降低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分期繳納決定只有少量(未按照本鎮內定標準足額繳納)的鎮街,多數為虛假分期繳納決定書,也沒有送達給對象戶。這種虛假的決定書中,有的存在著貓膩。

5.部分派出所成員亂入戶,與村社幹部聯手腐敗。計生部門與戶籍管理部門未能有效配合,合作不規範,沒有一個穩定的長效的綜合治理機制。部分派出所成員素質低下,與村社幹部聯合,任意降低社會撫養費標準,收受好處費後自行幫違法生育家庭上戶。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不規範可能引起的後果

社會撫養費徵收中存在的腐敗現象,嚴重損壞了我黨執政形象,不利於依法治育這一國策的推行。

社會撫養費征繳是「源頭控制(宣傳教育、預防意外妊娠)—過程管理(採取補救措施)—末端治理(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計劃生育管理模式中對違法生育者最後的制約手段。社會撫養費作為違法生育公民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並不在於其嚴厲性,而在於其及時性和必然性,即任何公民違法生育,無一例外都將受到法定的制裁。社會撫養費普遍性徵收到位率低,反映出這一法律制裁手段的不及時性、不必然性,對違法生育者不能及時給予有效的法律制裁,勢必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引起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群眾的不滿,損害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進而動搖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因此,要加大紀檢監察部門在社會撫養費中的工作力度,完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制度。

三、加強監管,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對策

抓好社會撫養費的征繳管理工作,對於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計生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為人口計生部門中的工作人員,本人經過調研和思考,建議從以下方面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

1.完善制度,社會撫養費實現收繳分離

一是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和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社會撫養費的監管力度,加強預算管理,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真正做到專款專用。同時財政、監察、審計、計生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大監管力度。每半年要對各鄉鎮征繳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的行為,要進行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是完善專用票據管理制度,從源頭上加以控制,防止濫用票據問題的發生。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票據發放、領用、保管、核銷制度和相關手續,嚴把繳銷關,做到收回票據的數量、頁碼與領用記錄一致;票據反映的收費金額和實際繳入財政專戶一致,從而防止其它不合理票據的出現。

2. 「陽光計生」,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

一是要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對所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其次對社會撫養費收支實行集體研究和「一支筆」審批相結合的制度,保證「一支筆」審批的公開透明。實行鄉帳縣管制度,由財政對鄉鎮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進行統一核算。

二是結合「陽光計生」工作,宣傳好社會撫養費徵收的程序、收費標準、監督機構的聯繫方式等。讓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在陽光下運作,對群眾有反映的事件進行調查、核實和反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形成處理、接受群眾監督的陽光計生長效機制,讓腐敗在「陽光」下無所遁形。

三是建議由縣人口計生委發出征繳書,縣財政開設統一的社會撫養費專用帳戶,由違法生育戶到銀行繳納,持銀行繳款憑條完清手續,一概不由工作人員代為收取。

3.加大考核、監督力度,解決徵收數額不到位問題

把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到位情況列入計劃生育工作的綜合考核內容。

一是結合人口抽查工作,對樣本點抽查時限內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對象,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計入成績並給予較高考評分值。

二是進行專題調研,結合執法檢查,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其檢查結果作為衡量該鎮(街)計生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據之一。

三是考核時把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到位情況列入重要內容進行考評。

四是充分發揮紀檢部門的監督作用,督促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解決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到位問題。

4.強化監管,社會共同參與

一是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紀檢部門要加大對社會撫養費徵收中違法亂紀情況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處理一起,決不姑息,要形成材料在內部進行通報,切實維護計劃生育政策的嚴肅性。

二是完善特邀監督員制度,積極聘請育齡群眾代表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行風監督員,激勵群眾監督的實名舉報獎勵制度,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監督人口計生工作的積極性,逐步形成全面接受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長效機制。

三是形成公安與計生部分的聯席會議制度,形成聯合辦公模式,各鎮人口計生辦在徵收社會撫養費過程中與基層派出所、法庭、工商、稅務所的配合密切配合,形成綜合治理計劃生育的格局

5.規範流動人口徵收社會撫養費

本縣範圍內不認定為流動人口,實行戶籍地徵收制度,實際操作過程中可以實行工作費制度來解決實際徵收中相互配合的難題(簽訂流動人口管理協議書);周邊地區外縣市的鄉鎮要做好協調工作,不得惡意徵收社會撫養費,實際的流動人口徵收時要嚴格執行通報制度;婚遷人口的徵收要實行通報制度。對本縣範圍內作為流動人口徵收的一律劃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完成指標到戶籍鄉鎮,並同時處罰同等金額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既再從完成任務中另外扣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金額),未通報的婚遷人口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劃轉一半到另一鄉鎮,未通報的外縣市徵收額不作為完成數。

6.用好用活分期繳納政策

正確使用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來解決標準高和違法生育對象履行難的實際問題。各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社會撫養費的首付標準,分期繳納權收回,分期繳納決定一律由人口計生委審批,凡沒有送達分期繳納決定的徵收社會撫養費對象檢查時一律視為執行標準來考核。

7.加強行風建設,提高鄉鎮領導和計生幹部的法律意識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行風建設,把行風建設的評議機制落到實處。抓好鄉鎮領導和計生幹部的法制培訓,增強其依法行政的意識,把堅持依法行政和職業道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確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規定執行,避免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從而做到應收盡收。

8.對配合部門的工作經費應公開化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管理,根據實際應對配合部門(包括派出所、工商所、衛生院、稅務所、學校等)的配合工作,應視其工作配合情況給予評比,實行等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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