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已故夫妻一方工齡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遺囑是否無效?
【案例簡介】
被繼承人袁某某與王某某系夫妻關係,共生育兩子,長子袁某一、次子袁某二。1986年11月1日,王某某去世。2006年,使用已故妻子王某某的工齡與自己的工齡購買了涉案房屋並變成了私產,2006年4月20日,被繼承人袁某某立公證遺囑一份,將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北某條某號樓某單元某號房產由原告袁某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袁某某於2010年10月31日去世。現袁某一主張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北某條某號樓某單元某號房產由原告袁某一個人繼承,被告不予配合,並稱使用母親的工齡,就享有繼承母親遺留的份額。
【代理意見】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昊庭律師事務所受原告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為其一審代理人,通過庭前了解,詢問當事人,並查閱了相關材料以及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活動,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代理人認為,本案的焦點有二,第一,核心文件即袁某某前所立的公證《遺囑書》本身的效力問題;第二,本案中購房使用王某某的工齡購房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是否構成王某某的個人遺產問題。圍繞這兩點,代理人認為:
一、袁某某於2006年4月20日所立公證《遺囑書》本身符合法律規定,為合法有效的遺囑,請法院予以認定。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有效的公證遺囑須具備四個要件: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因此,代理人認為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本案中購房使用王某某的工齡購房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是否構成王某某的個人遺產問題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該房屋是袁某某的個人合法財產,他有權以遺囑的方式確定由誰繼承。
袁某某購買涉案房屋時,王某某已經去世,雖然使用了王某某的工齡,但使用工齡只是單位給予的一種價格優惠,這種優惠並不等同於產權,王某某已去世,去世的人在法律上已沒有民事主體資格,已無法成為房屋的產權人,所以該房屋只能認定為袁某某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換個角度來講,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之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王某某去世時該房屋還沒有從單位購買,產權屬於單位,不屬於王某某遺留的合法財產。其去世後,袁某某與其婚姻關係隨即消滅,已不存在夫妻關係,更談不上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被告答辯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出具的被繼承人立的公證遺囑合法有效,雖然使用了王某某的工齡,只不過是單位的一種價格優惠,並不能等同於財產權,而且在購買涉案房屋時,王某某早已去世,而且產權還屬於單位,因此,涉案房屋應屬於袁某某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因此懇請法庭認定該遺囑有效,維護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北京昊庭律師事務所
律師:龔俊峰
2016年3月17日
【法院觀點】
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北某條某號樓某單元某號房產由原告袁某一個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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