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CAD結算方式研究
發布: 2009-7-19 12:31 | 作者: zhmwcn | 來源: 匯天國際結算網
有幸被很多網友放在其他論壇,但觀者眾,批評指正者少,在此發,希望大家討論斧正。國際貿易CAD結算方式研究交通銀行 張明偉CAD方式是近年來才逐漸流行的一種國際貿易結算實務做法,並為我國很多進出口企業所接受和使用。但事實上,CAD結算方式本身沒有普遍認可的權威定義、沒有統一執行的慣例標準,將其作為國際貿易付款術語使用並不嚴謹規範。首先,CAD這個縮寫就存在嚴重的不確定性。在不同國家、不同對象、不同交易下,CAD有可能被認為是Cash Against Documents, Cash on Delivery或者Check Against Delivery的縮寫。實務中甚至有人認為是COPY AGAINST DOCUMENTS的縮寫(當然從某種意義來說,這也不無道理)。其次,CAD結算方式意思表達高度不確定性。即使CAD結算的參與方能夠確定其是哪幾個詞的縮寫,例如Cash Against Documents,恐怕也很難保證所有使用者都能夠對其確切含義採取同樣的立場。其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問題有:① CASH的定義;② CAD的地點;③ CAD的時間;④ CAD的媒介。因此,進出口企業要儘可能在買賣合同中對CAD付款方式做出具體規定,如在合同中設置名詞解釋條款,以利於促進雙方對此的理解和防控與之相關的法律風險。但令人擔心的是,大部分進出口企業業務人員,甚至是銀行相關人員根本不理解CAD的意思和內涵,不是斷章取義、自以為是,就是附和國外客戶,人云亦云、聽之任之。一、國內外貿易實務界對CAD的定義比較定義1:Alternative term fo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此定義的優勢和缺陷都是顯而易見的。優勢在於,其將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結算方式簡單地轉化成已知確定的方式。缺陷在於,這種轉化是否為各方所普遍接受是必須考慮的。因為如果這已經成為共識,那麼為什麼不直接使用更廣為人知的D/P術語呢?這是令人困惑的事情,很難用完全用貿易習慣來解釋。定義2:指出口商發貨後將單據交予進口商後進口商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本質上屬於匯付範疇(實務中有企業將其作為T/T付款的另一種說法)。從操作流程看,CAD與T/T也頗為相似,都是在進口商收到貨運單據後向出口商進行支付,只是CAD下的單據通常由銀行來轉遞,而T/T下的單據一般是出口商自行遞交。這一點在CAD的付款地在進口商所在地時尤為明顯。但問題在於,如果CAD的付款地在出口商所在地時,其將成為一種有條件的匯款業務。由於這樣的業務必然涉及進出口雙方銀行處理款項/單據的權利和義務,可能超出了某些銀行願意辦理或能夠辦理的範圍。還有一種解釋是,出口商並不將貨運單據通過銀行托收,而直接寄交進口商或其代理人,然後由進口商或其代理人將貨款通過銀行匯付給出口商。這種第三方的T/T支付,就與銀行沒有關係了,可能更為接近CAD的本質。定義3:屬現金交易條件。使用時須在CAD後列明付款地地名。付款地可以為出口地,也可以為進口地。如果付款地為出口地,買方須事先將貨款匯往出口地,賣方在裝運完畢後,即可憑貨運單據在出口地向買方指定的銀行或其代理人領取現金;假如付款地為進口地,則與D/P無多大區別。不同的是CAD僅憑貨運單據即可取款,而D/P一般要求賣方另外開立匯票。應該說,如果「付現」的地點在出口企業所在地,那麼此術語方式無疑對出口企業是有利的。但是,由於絕大多數銀行尚未開發出與之配套的相關程序和產品,出口企業幾乎無法真正實現在出口地獲得支付。這裡還需要解釋一下,很多人認為將是否需要匯票作為CAD與D/P方式的區別是不正確的,因為實務中很多出口商在D/P方式下也沒有出具匯票。這種觀點看似很有道理,但實際上是由於沒有理解托收業務本質而產生的誤解。托收依賴於在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一種工具——匯票。對於賣方來說,使用匯票具有很多優勢:第一,匯票促進對買方貿易信用的認可;第二,匯票可以使賣方更加便利地獲得融資;第三,匯票是大多數法院所接受的,付款(或承兌)要求已正式向買方做出的書面證據(關於匯票的進一步討論,超出了本文的範圍)。至於CAD業務為何不需要匯票,則與處理實體和商業傳統有關。二、CAD結算方式產生的原因儘管「CAD」可能是不同短語的縮寫,但在貿易實務中,大部分使用者還是容易接受或者願意認為的理解主要有兩種:即所謂「Cash Against Documents」(交單付現)和「Cash Against Delivery」(交貨付現,也即是Cash On Delivery。為便於區別,下簡稱COD)。實務中多數情況下,貿易雙方往往不加區別,而簡單(經濟)地將二者作為同一方式,不加區別。其實,CAD結算方式脫胎於COD運輸。很多進出口企業仍然習慣使用COD術語,正是這種歷史淵源的反映。現代高速貨物運輸在極大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煩惱」,即貨物可能在提單到達之前就已到達目的地,以致沒有人能夠從承運人那裡得到交付。這對從事近洋海運和使用卡車、飛機的承運人而言特別不方便。為此,承運人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1、簽發目的地提單。所謂目的地提單是指,在託運人要求時,承運人可以不在託運地向託運人發行提單而在目的地或任何在請求中指定的地點發行提單。這種提單有助於對銀行托收的利用。2、交貨付款(COD)運輸。在這種運輸中,承運人如卡車司機就是托收和匯款的代理人。COD貨到付款是指賣方將貨物運出,貨物到達目的地時,買方須將全部貨款交付賣方或其代理人,才可取得貨物。買賣雙方約定以COD方式付款,例如COD[thru TNT](通過TNT交貨付款)。賣方託運貨物時,委託承運人代收貨款,航空公司將貨物運到目的地後,即通知買方付款提貨,然後再由航空公司將代收貨款轉交賣方。當然承運人辦理COD的資格和能力要收到當地法律、政策的限制,並不是任何國家、任何承運人都可以和適合辦理此項業務的。大型物流企業在提供金融業務服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比如UPS,既有金融部門,又能提供物流服務,兩者相輔相成的。同時,在能夠辦理此類業務的承運人,通常也會對客戶設置一些限制和免責條款。例如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標準經營條款中規定,會員接受客戶或其它人指示以銀行本票或其它交貨收款(COD)方式收取貨物,必須基於客戶對合理地謹慎選擇將獲送交有關收款項目的銀行、代理銀行、承運人或代理人的明確理解;會員對有關銀行、代理銀行、承運人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不作為、錯失、暫停營業、無力償債或審慎不足、疏忽或失誤,亦不負責任何匯款延誤、匯兌損失或傳送期間或收款期內發生的失誤事項概不負責。三、銀行處理CAD業務的做法和問題: 1、不接受。有些銀行考慮到自身都不清CAD到底是怎樣的一種結算方式,所以對按此提交的業務不予接受。實務中CAD還是很多變形,如CAD THR BANK、CAD ON VESSEL ARRIVE、CAD 60 DAYS等。這將增大銀行理解和控制上的困難,導致缺乏可操作性。從風險的角度考慮,銀行避免辦理自身不了解的業務,是明智的。但從實務角度來看,這是不現實的。一方面CAD已經大量被進出口企業使用,銀行不可能無視這種情況;另一方面在激烈同業競爭的壓力下,銀行不可能不考慮客戶的需求。2、接受,做法不盡相同。有的銀行以D/P方式處理單據,將客戶的CAD術語直接轉換成D/P;有的銀行只是表面上以CAD方式辦理,實際上還是D/P。目前絕大部分銀行沒有專門針對CAD業務的處理模塊,一般通過D/P模塊處理。我們不難看出,接受CAD業務的銀行實際上是用D/P托收「偷換」了CAD的概念。雖然銀行將CAD按照D/P來處理也是無奈之舉,實務中也尚未發生問題,但畢竟如何處理CAD業務,目前尚無國際慣例可以依循,一旦出現糾紛、訴諸法律,對企業和銀行都可能有意料之外的風險。 四、CAD結算方式與COLLECTION業務的關係1、COLLECTION有明確的適用規則,CAD則沒有。以D/P和D/A方式為主體的COLLECTION業務,適用該領域唯一的有效的國際慣例——《托收統一規則》(即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RC522)。URC522基本上統一了各國銀行對於托收業務慣例和程序的理解和做法,其自生效以來被各國相關機構普遍採納,得到廣泛的遵守。目前國際上尚沒有被普遍認可的CAD業務慣例規則。實務中很多銀行可能基於下面的理由,直接使用托收模塊來處理客戶CAD業務。URC522規定,托收是指銀行根據收到的指示處理單據,以便,1)獲得付款/及或承兌,或者;2)憑付款及/或承兌交付單據,或者;3)根據其他條款和條件交付單據。托收行似乎可以根據第3點,要求代收行處理CAD業務時適用URC規則。但問題是,作為交付單據的「其他條款和條件」,僅僅用CAD三個字母來表示,是否足夠清晰明確?URR522第14條中規定,對技術術語的翻譯及/或解釋中的錯誤,銀行不承擔責任。我們很難說CAD屬於或不屬於技術術語,但它的不確定性本身就是風險。2、COLLECTION處理實體是銀行,CAD則存在其他可能。URC522已將處理托收業務的實體特定化,即銀行。URC522起草工作組一致認為,由於沒有公認的規範可資參考,無法為其他情況下的托收制定專門的規則。這裡的「其他情況」,就包括不通過銀行而是其他實體進行的托收。銀行處理單據而不是處理貨物或任何基礎合同。這是大家一直認同的慣例,並且在某些國家的國內法實際上甚至禁止銀行具有處理貨物或基礎合同的功能。與銀行相比,承運人或倉庫保管人可以採取其他的立場,他們更善於處理貨物而非單據。因此,承運人或其他實體辦理CAD業務的方式可能與銀行的完全不同。因此,我們就不難理解CAD業務為何不需要匯票了。 3、COLLECT下的PAYMENT有定義,而CAD中的CASH含義不明。URC522中PAYMENT是指「可以立即支取的本國貨幣或者立即匯出的外國貨幣付款」。但在CASH AGAINST DOCUMENTS中,什麼是CASH,則沒有定義。一般來說,手中的現金、銀行賬戶存款、現金支票等都屬於CASH的範疇。在國際貿易中,大部分人將其解釋成Payment for goods or services in currency or by check。如果付款人和銀行認可上述解釋的話,進口商提供一張支票就應可以獲得單據。這種情況下,國外銀行寄回支票,出口商不得不面臨再次辦理支票托收的問題,既要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和費用支出,又無法避免意外事件發生。實務中曾有案例,買賣雙方約定按CAD付款,但實際上買方提供的支票因賬戶餘額不足(NSF CHECKS)而無法兌現。 因此,如果付款人和銀行不認可上述解釋的話,應該在合同中進行明確規定,或者直接將其直接定義為URC522中的PAYMENT。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CAD是一種不確定的結算方式。如要使用,各方應在相關合同、協議上明確CAD的業務流程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避免發生業務風險和糾紛。CAD來源於物流實踐,也更適合大型物流金融企業而不是銀行來辦理。因此,銀行在處理CAD業務時,必須清醒認識到自身操作模式存在的問題,善意提示進出口商風險,明確CAD與托收規則之間的關係,積極研發滿足客戶需要的業務產品。 參考文獻:國際貿易金融大辭典,台灣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標準經營條款(29.12.97版),香港貨運物流業協會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結算技巧分析,中國貿易金融網http://www.businessdictionary.co ... documents-CAD.html#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評註,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美國統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評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本帖最後由 eyebathe 於 2009-7-20 08:24 編輯 ]renliyao2009-7-19 12:51:33 厲害呀!!!zhuwx2009-7-19 20:11:35 CAD缺乏國際慣例支持,不建議使用也遇到過進出口商之間簽訂合同為CAD,給我行指示為CAD,我行還是要求更改為DP結算,sugus2009-7-19 23:59:19 佩服!我們行以前有客戶問過CAD的,經過一些解釋最後就改成DP了,不過自己解釋的心裡也比較虛的說,不是很明白。。。。慚愧~~~abc_1682009-7-20 00:19:49 我們在收到CAD方式的托收也是按D/P處理的寄單行沒啥異議,從來沒去想它們之間的區別,把客戶的合同拿來看時也僅註明CAD對其各自的權利義務也沒有涉及。看了你寫的文章後才感覺到它們是屬於不同範疇的.我們從沒收到過CAD遠期的托收,如果收到的話則需要寄單行明示了。tien2009-7-20 00:40:11 Frank Reynold"Managing export"(john willey pub)P315 having detailed description.For example,"if a draft drawn at sight is included,the payment term is sight draft(that is)document against payment;if not, it is cash against document..... As I know,Egypt cotton sales contract using"Alexander clause"-payment termonly use sight lc and CAD, Besides USA sanction CUBA,US government permitted using CADto do business with CUBA.Under the 「cash against documents」 method, the goods are usually shipped shortly after the U.S. seller obtains the bill of lading. Because of the short shipping distance from southern ports to Cuba the goods often arrived at the port in Cuba before the French bank(the third bk excliding USA or CUBA bk) has confirmed the issuance of the bill of lading and made payment to the seller』s account.zhmwcn2009-7-20 06:34:54QUOTE:
原帖由 zhuwx 於 2009-7-19 20:11 發表
CAD缺乏國際慣例支持,不建議使用也遇到過進出口商之間簽訂合同為CAD,給我行指示為CAD,我行還是要求更改為DP結算,
兩個問題討論:1、如果進出口雙方已經達成的約定為CAD,並且其實質也就是DP,那麼銀行建議客戶使用DP(不應是要求),是可以的。可是如果客戶堅持使用CAD呢,將如何操作?2、如果約定使用CAD實際上與DP與差異,那麼銀行「要求」人家變更為DP操作,是否有風險??zhmwcn2009-7-20 06:37:33
QUOTE:
原帖由 tien 於 2009-7-20 00:40 發表
Frank Reynold"Managing export"(john willey pub)P315 having detailed description.For example,"if a draft drawn at sight is included,the payment term is sight draft(that is)document against payment;if n ...
這個資料不錯。wangjing03282009-7-20 09:19:06 先學習了,非常感謝DECEMBER2009-8-13 16:22:46 以前收到很多美國來的托收單上顯示C.A.D.,都是當做DP來處理,並沒有細想兩者有什麼區別,今天才知道兩者有區別的.tien2009-8-14 20:20:09 CAD最珍貴之處應系由買方指定一家在出口國的銀行收單付款,目的在避免開證,埃及棉的買賣若用CAD,似乎要求進口國(importer)指定出口國埃及的銀行付款交單,若果如此就與托收不同了.arwu2009-8-15 10:00:25 CAD沒有相應的慣例和規則來支持和保護,一些銀行出於風險考量不接受這一方式,而是會按URC522來處理。小懶貓貓2009-9-10 21:00:13 學習了,我以前的理解也是認為和DP差不多的llp_19852009-9-11 17:13:20 看的頭有點暈newhellen2009-9-13 23:36:24 以前只在案例上見過,說是風險比DP大,先放單後付款。自己沒有專門研究過。向樓主表示敬意了。laccb7619332009-9-23 09:02:43 -------------------------------------------------------------------------------- CAD與D/P的區別(覺得這個說的很詳細) 轉貼僅供參考:一、CAD的概念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即交單付現,就是說,買方付款後,賣方交單。買方付款是賣方交單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對買方資信不了解的情況下採用此種支付方式,對賣方具有保護作用。二.CAD的性質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種:匯付、托收和信用證。前兩者為商業信用,後者為銀行信用。CAD屬匯付範疇,具有商業信用性質。匯付有三種方式:信匯(M/T)、電匯(T/T)、票匯(D/D),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有三種做法:預付貨款、見單付款(包括售定、寄售)、交單付現(CAD)。預付貨款對出口商最安全,見單付款對出口商風險最大,交單付現介於前兩者之間,對出口商和進口商比較公平。匯付為順匯法,即進口商主動將貨款匯給出口商;托收和信用證則為逆匯法,即出口商主動索取貨款。三、CAD與D/P的比較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即付款交單,買方付款後,通過指定銀行獲取單據。賣方交單以買方付款為條件。下面將即期CAD與即期D/P列表比較: CAD D/P相同點 商業信用 商業信用買方付款在先 買方付款在先不同點 匯付範疇 托收範疇順匯 逆匯不受URC522約束 受URC522約束無需匯票* 需匯票 直接寄單給進口商* 通過銀行轉交單據註:*實務中,往往通過銀行傳遞單據,提供匯票;採用CAD方式,就等於賣方給予買方信用,應以即期形式為佳,不宜延長信用期限,但在出口實務中,採用見單30天、貨到30天、提單日期後60天甚至90等遠期形式的CAD也不少,而且大多通過銀行轉變單據,表面看來,已將CAD轉化為D/P即期或遠期,實際上,CAD和D/P畢竟是有區別的,宜慎不宜懈。四、對CAD的出口操作建議(1)無論通過銀行寄單與否,切不可放1/3正本提單給進口商。有的進口商可能找出種種理由,要求出口商同意不付款情況下放一份正本提單,一旦放給進口商一份正本提單,那麼出口商的物權就喪失了,眾所周知,三份正本提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生效後其餘兩份主動失效。(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險,不失為安全措施之一。但保險公司對進口商的資信調查比較嚴格,對一個進口商的批准限額很有限,如採用遠期CAD方式,則不可能做大規模。(3)採用保理業務方式,確保收匯安全。涉及四方當事人的保理業務機制有兩種:用保理機制和雙保理機制。我國銀行大多採用雙保理機制。隨著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交付方式中比重的下降,保理業務機制將在我國出口貿易實務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保理機制保護下出口商可採用放帳(O/A)承兌交單(D/A)等更利於進口商的支付方式。(4)綜合運用出口信用險、保理機制、進口商資信、擴大出口規模,實現規模效益。(5)通過銀行交單時,應指示委託行在給代收行面函(COVER)中註明進口商付款後變單,並申明受URC522約束,實際上將CAD轉化為D/P托收業務。okoks20002009-12-25 22:33:19 學習了,謝謝chxmhgd2009-12-27 09:58:44 我們行系統中在托收模塊有一CAD選項,如果客戶在委託書上填的CAD,我就會在出單時選CAD選項,而不是D/P,有的客戶經常用,也不知道和D/P到底有啥區別。有一次一個客戶拿了個衣索比亞某銀行的一張紙,上面有類似信用證的單據要求,說是要做CAD。還有一次一客戶說他的中間商告訴他CAD是買方先在代收行存了保證金,比D/P更安全。不知道我們總行在托收模塊中加的這個CAD選項是什麼定義,以前有時有客戶問,我都說和D/P差不多,以後不敢亂說了。yabee2009-12-27 10:23:18 感謝您!!以後可以告訴出口客戶其使用CAD並非是D/P,其風險與保障的不同CYQWENDY2010-1-21 21:20:27 今天有客戶問了,我也說是跟D/P差不多。我們銀行沒有這種業務,是不是可以不通過銀行交單啊?duck11182010-1-22 22:20:28 樓主有心了 整理了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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