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6種情形會被直接判為串通投標,你知道嗎?
來自專欄政府採購政策與理論
串通投標在法律法規中是明確禁止的,處罰也很嚴厲。但在實際操作中,串標行為很難被發現,很難認定,也很難取證。
但這並不表示供應商可以放鬆警惕,隨意串標,政府採購業界專家、政府採購信息報社總編輯張松偉提醒投標的供應商,「有6種情形,不管供應商是否串標,一旦出現下列情形,直接就會被認定為串通投標,投標將被認定無效。」
第一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製。
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有些企業可能會把投標文件的製作交給第三方公司來做,這就容易出現「撞衫」現象,所以,作為供應商應該警惕這種失誤。
第二種情形: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這種情形和第一種類似,如果委託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就會被認定投標無效。
第三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繫人員為同一人。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聯繫人員為同一人,有些供應商辯稱是「重名」,但每個人的身份證號是唯一的,社保關係也是唯一的,一查就一目了然。
第四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要避免投標文件的異常一致性和規律性。
第五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在財政部發布的第6號指導性案例,XX設備購置採購項目舉報案中,就屬於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混蓋公章,又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相當於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施行之後,不同投標人之間混蓋公章的行為,構成該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的情形。
第六種情形: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有些供應商找人陪標,可以追溯錢的來源,雖然投標保證金是從不同賬戶打來的,但再往上查可以發現最後的來源都是從一個賬戶打出來的錢。
事實上,現實中很多串通投標的案例都是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來認定的。因為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很難認定供應商串標。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二)供應商按照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七)供應商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作者:修霄雲
來源:政府採購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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