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李志起訴毛不易,這個世界會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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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發了篇微博,表明自己又又又又又被侵權了,並且侵權一方還是慣犯《明日之子》節目組。
上次是第一季毛不易巡演時表演的《關於鄭州的記憶》,這次是第二季邱虹凱翻唱的《天空之城》。
這兩首歌我沒事都愛哼哼,可以好好和大家聊聊這個事:
一、李志可以起訴毛不易嗎?
年初,《明日之子》的毛不易巡演,演唱了《關於鄭州的記憶》,沒有向李志支付報酬,也沒有經李志許可,的確是涉嫌侵犯到李志的表演權了。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當然,由於毛不易在微博上的誠懇道歉,已經在公關上取得了李志的諒解。
但這並不代表取得了李志後續的授權與許可,李志依然保有起訴的權利,而且至今仍在訴訟時效之內。
有朋友可能會說,毛不易公司巡演之前就與主辦方達成了合同約定,將版權事宜交給主辦方處理,自己只負責演唱,對是否取得授權的事不知情,也要一併承擔責任嗎?
答案是,要。
因為直接演唱的是他,打動人心的是他,受益圈粉的也是他,他與主辦方的約定並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李志。但是他可以根據相關的合同約定,在承擔侵權責任之後,再向主辦方追究責任。
同理可知,《明日之子》第二季上,邱虹凱翻唱了《天空之城》,如描述屬實,也有可能侵犯到了李志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李志一方的訴訟風險:
1.是否形成表見代理,已經後續授權。
我看了李志的文章 《關於「明日之子」》的聲明裡,自己是堅持沒有授權的,發文也是被慣犯刺激到了,一時衝動為之。
但又發了一條微博作為補充信息,稱剛才得知同事與明日之子節目組的「文靜」達成了某些協議,但自己還是堅持起訴,明確否定了追認授權的事。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李志同事的授權,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是李志的授權,同樣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
但如果該同事沒有明確的授權,無權負責對外授權事宜、「文靜」不具有相關代理資格」、在表演權這種具有極強的人身性質的要求下,很難形成法律意義上的表見代理。
或者說,李志後續沒有追認的情況下,法院可能認為沒有發生「後續授權」的事,還會繼續要求節目組承擔侵權責任。
2.賠償數額過高,不會全部支持。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也就是說,如果李志一方無法舉證證明自己表演權被侵犯,造成了多少損失,極有可能按法定標準賠償,在五十萬以下由法官酌定。
他索賠三百萬的請求,如果不按多次侵權事實分開來請求判決,極有可能不會得到全部支持。
三、支持李志依法維權:
我的不少文章也被諸多無良媒體非法轉載過,作為律師都懶得一個個親手去收拾,何況他人。
此時,李志站出來做了典範,告訴大家可以依法去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肯定是值得鼓勵的。
對於普通人而言,維權的成本確實不低,光是公證費、律師費就不是一筆小數目,還要冒著「蹭熱度」的指責排除眾議,艱難前行,挺需要堅持的。
而他們在走完幾年的訴訟程序取得勝訴判決之後,被告輕飄飄的道個歉賠點錢就完事了,指不定下次還會繼續侵權,相對侵權者的非法所得而已,這些真不算什麼。
創作者需要堂吉訶德式的勇氣,讓這個世界改變一點點的,至少,他們下次面對自己的作品,會有所收斂:李志的歌,用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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