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中:警察盤查公民不可僅憑「面相」 還要具備一定證據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警察雖有權力盤查公民身份,但不能毫無根據地隨意盤查,作為公民應該支持警察、配合警察的正常工作,警察也要嚴格依法執法,不能越權,更不能濫用權利。「兩者是在矛盾中統一的。 」
兩名女孩在深圳寶安區大街上被警察盤查,由於沒帶身份證,被強制傳喚帶上警車。在警車上,民警執法時偶爾出現侮辱性詞句,這一過程被攝錄並上傳網路。
6月10日,該事件被曝光後,警察執法規範化再次引發公眾討論。
「警察的做法確實存在執法不規範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認為,警察雖有權力盤查公民身份,但不能毫無根據地隨意盤查,作為公民應該支持警察、配合警察的正常工作,警察也要嚴格依法執法,不能越權,更不能濫用權利。「兩者是在矛盾中統一的。」
「這明顯屬於違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認為,就國內來說,對於拒絕回答警察的詢問,警察往往以妨礙公務來採取強制措施。「這是不正確的,妨礙公務其實是指公民和警察暴力對抗,如果只是消極地不配合,並不是妨礙公務。」
陳光中還提醒,在強制傳喚過程中,警察如果行為過激,當事人不要採取暴力對抗,激化矛盾,不然會受到不必要的傷害,當事人可以提出口頭抗議,並要求民警向上級報告。「事後,當事人如果懷疑警察違規或違法造成侵權,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深圳警方通報民警存在過錯6月10日網友公布的視頻顯示,5月21日,兩名女孩在深圳市寶安區西鄉流塘大門口過馬路時,被警察盤查身份證。由於兩人均未帶身份證,遂被警察強制傳喚。後在警車上,雙方發生言語衝突。
6月10日下午,該名網友在微博發布《深圳流塘派出所警察言語暴力執法視頻完整經過》,其透露,在警方盤查時,僅看到民警穿著警服,並未出示證件,也沒有拿掃描身份證的儀器,再加上民警說話強硬,其提出查看民警證件時遭拒,最終兩人是被民警拖入警車內,理由是「妨礙公務」。
上述事件經媒體曝光後,6月10日下午3時,深圳市寶安警方通過官方微博「平安寶安」發布消息稱,「市局、分局督察部門目前已展開對該情況的全面調查。」當晚,寶安警方在調查後公布了初步處理結果,當事民警停止執行職務,馬上參加學習班,然後進一步處理。寶安公安分局局長周兆翔對兩名當事人進行賠禮道歉,同時,也向全社會道歉。
周兆翔還表示,看了視頻,反應就是兩個字「憤怒」。
6月11日0時30分,寶安警方通過其官方微博發布通報稱,經調查,民警在執勤過程中言語失當,存在過錯,已對當事民警作出停止執行職務,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領導和當事民警對兩名當事人作出了誠懇道歉,當事人表示諒解。
盤查對象應有違法犯罪嫌疑《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四條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應當向被盤查人敬禮並告知盤查民警的單位。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則規定了,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的幾種情形:(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陳光中表示,根據上述規定,進行盤查或者進一步帶至公安機關的前提均是當事人「有違法犯罪嫌疑」,但是否具備違法犯罪的嫌疑,不是看當事人的「面相」,而是要具備一定的證據。
「現實生活中在逛商場等非正式活動時,很多人是不會隨身攜帶身份證的。」陳光中說,如果沒有一定的跡象或者證據證明兩位女士有明顯的違法犯罪活動,就不應該進行盤查,更不應該帶至公安機關。
陳光中坦言,警察要時刻將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尊重人權的意識裝在心裡。
陳永生認為,公安機關要對公民進行盤查,必須掌握該公民涉嫌違法犯罪的證據,但就目前的披露的信息來看,涉事民警沒有任何證據。
而在衡量是否「具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標準上,陳光中認為,這一概念,在法律上雖有嚴格構成條件,但並不具體,公安機關在這方面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此目的是讓警察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權利,不是濫用權力。
傳喚必須出示相關證件或手續對於公民是否有權利不接受盤查,陳光中認為,作為公民,一般情況下沒有權利不接受警察的盤查。
就此,陳永生向《財經》記者介紹了國外的相關規定。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在西方國家,以及中國的港澳台地區,公民對警察的詢問,沒有回答的義務,有權拒絕警察的詢問,也就是所謂的沉默權。
陳永生稱,英美法系只有法官可以強制公民回答,警察可以詢問,但沒有強制公民回答的權利。與英美法系不同,大陸法系的法官和檢查官都可以強制公民回答問題。但兩個法系中,警察均沒有強制公民回答的權力。
陳永生指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陳永生表示,即使涉及到刑事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刑事傳喚還是行政傳喚,都要求偵查機關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即便是口頭傳喚,也被要求出示工作證件。
「很明顯,這起事件屬於行政傳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告訴《財經》記者,行政傳喚程序中,不僅要出示相關證件,還要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原因和依據。
公民有權對警察執法拍照、錄像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公民是否有權利進行拍照或錄像,一直也是討論警察執法規範化的範疇。
湖北律師尚滿慶告訴《財經》記者,公民在警察執法現場拍照是合理合法的,警方的出警或者處置措施中並沒有不允許拍照的規定。
尚滿慶稱,依據《人民警察法》秘密抓捕是有特殊限制的,並且它的「秘密」是對警方抓捕措施的要求,而不是其他人。
陳光中則認為,法無禁止即可為,沒有法律不允許當事人對警察的執法進行拍照、錄像,一個法治國家或者想要走上法治的國家,應該允許對警察執法進行監督。
《財經》記者 張玉學 實習生 王慶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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