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我糾結:財產契約VS情感契合
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審視當下婚姻狀態
解釋(三)引發了社會的極大關注,引發了人們對婚姻的新思考。
婚姻法司法解釋封面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婚姻對於社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每一個社會形態都把婚姻家庭制度看做社會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由此也就不難理解,婚姻法每一個細小變動都會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簡稱解釋(三))於8月13日正式實施的消息就在社會上激起了千層浪。熱議的焦點問題在於解釋(三)中對於財產的約定和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以及對傳統婚姻習俗等的衝擊。如何理解解釋(三),如何正確對待傳統婚姻文化和現代法律精神的關係,本報就此採訪了著名婚姻法專家巫昌幀、知名法律學者王學堂、資深婚姻法律師盧明生。
婦女權益vs男女平等
《綠海副刊》:聽過一個笑話:某女生萬般艱辛通過司法考試終於做了執業律師,友人提醒:這個行業競爭堪稱慘烈,女生尤其沒有優勢。有你備考的功夫,還不如找個有車有房有模樣的王老五。女生連連搖頭:你當我沒試過啊,那一行,競爭更慘烈。婚前競爭已然如此,婚後還得不到保障。這個笑話喻示的是女性在婚姻和社會中的地位問題。許多人認為解釋(三)有「重男輕女」之嫌,削弱了傳統婚姻文化中對女性的保護。這樣的看法有道理嗎?
巫昌幀:我國婚姻法始終立足於體現兩個原則,第一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第二就是要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婦女確實需要法律的保護,但必須理性看待。
上個世紀五十年代,建國初期,我國頒布第一部婚姻法規定離婚後的男方要負責女方的全部生活,是因為那個時候全國絕大多數女性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一旦離婚無處可去。因此,第一部婚姻法的保護比較具體,比如女方的婚前財產歸女方,男方的婚前財產是共同財產。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通過了新的婚姻法。在這部法律中,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後,對生活困難的一方,另一方可以給一定幫助。這個時代的女性已經開始走向社
會,有工作,經濟上也漸漸獨立。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對婚姻法的修訂,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如果遺囑或贈與明確指定為個人所有的歸個人,充分尊重被繼承人、贈與人的個人意願。
法律的變化體現了婦女地位的變化。儘管我們所生活的這個社會裡,大部分女性還是在教育、就業、升職、生育等各方面遭受遠遠高於男性的壓力,但武斷地認為「解釋(三)是對女性地位的降低」是不客觀的。
王學堂:很多人都說解釋(三)怎麼怎麼樣,但沒有人去看婚姻法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單獨把某一條司法解釋抽出來,就好比羊群有肥有瘦,你偏偏抽一隻瘦的出來說,你的羊都是瘦的。不能聽風就是雨。
盧明生:解釋(三)並未明確規定此種權利只限於男性,如果女性自己買房,或者岳父母為女兒買房,同樣存在讓男人凈身出戶的可能。
社會價值vs家庭價值
《綠海副刊》:女性在家務勞動、生育、撫養子女中所付出的代價,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易求無價寶,難得有心郎」,對普通女性來說,一個40多歲的中年女性,把感情與青春奉獻給了丈夫、孩子與家庭,離婚時卻什麼都不能帶走,等於完全以房子、存款等一系列有形財產為離婚標準而忽視了女性為家庭付出的「隱性努力」與她們創造的「無形財產」。對此,解釋(三)是否忽視公平、公正與保護弱者的原則?
盧明生:公眾的誤解是,緊盯著這新出台的十九條司法解釋,而沒有將它放在婚姻法的體系中來解讀。解釋(三)只是根據婚姻法中
的某幾條作出細化,而婚姻法中的其他一些規定在強大的輿論面前被忽略了。
很多女方婚前有房子,婚後雙方共同居住,男方離婚了也會被掃地出門的。在現代社會,男女雙方都可能是獨生子女,一方父母未給子女買房,並不表示他們的經濟條件比另一方差。
女方對家庭的付出,可能無法用金錢或物質的條件來體現,但是婚姻法會從對家庭的貢獻上來考量。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司法解釋一對此又進行了進一步明晰,司法解釋二的第二十二條雖然這次被推翻,但並不意味著女性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巫昌幀:婚前財產歸屬明晰是必須的,個人財產應當受到保護。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分割財產的時候會照顧。如果你對家庭貢獻比較大,一旦離婚,就這一點可以要求對方用個人財產補償。
王學堂:古代結婚有六禮,通過儀式加重了雙方對婚姻的理解和尊重。而我們現在打破了原來的傳統,這些本身問題不大,但打亂了舊的傳統,卻沒有建立新的秩序就是個問題。 《綠海副刊》:一部著眼於指導法官審判的解釋,現在引起如此大的社會震動,這可能是司法機關始料未及的。但我們日益豐富的財產在改變法律,法律也在改變我們的生活、思維方式。解釋(三)客觀上是否會促進女性更自立,促進男女平等?王學堂:這種全民焦慮其實是現實婚姻中負面東西的一次集中爆發,就像禽流感一樣。很多問題原來也存在,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的缺失、焦慮,社會責任的缺失等等,這次借著解釋(三)湧現出來了。它主要體現了一種焦慮。在單
位老闆叫你下崗就下崗,今天老公也不行了,叫你離婚就離婚,房子也沒有了。生活壓力這麼大,男人靠不住,婚姻也靠不住了,人們普遍對婚姻缺乏信心。
盧明生:婚姻是社會生活狀態反映,大家擔心的是離婚後沒有房子居住,如果社會保障足夠的話,就不會造成這樣的擔心。房價如果不貴,也不會造成這麼大的擔心。
巫昌幀:婚前沒有房子,雙方可以自願選擇結婚或不結婚,不能以婚姻謀財。自重,自強,自立。只有自己獨立了才有話語權。
財產婚姻vs感情婚姻
《綠海副刊》:按照愛情歸愛情,財產歸財產的邏輯,將家庭變成了分別擁有個人感情和財產的兩個人組合在一起的合夥生意。這種AA制契約婚姻無疑是充滿後現代主義婚姻價值觀的想像的。在這種理想模式中,共同財產就是兩個人的私產的組合,當兩個人的愛情消失,每個人都可以輕鬆地拿著自己的財產走人。在這種狀態下,「我的婚姻我糾結」,對婚姻穩定性是加強了,還是衝擊了?
王學堂:解釋(三)的精神,是在倡導一種契約,調整不了情感,就調整財產,把婚姻外在化、物化,倡導人們理性地看待婚姻。現在的法官趨於年輕化、高學歷化,他們更理解婚姻自由、愛情自由的意義。這是這次解釋(三)越來越物化、透明化的原因之一。
但為什麼老百姓有不解甚至不滿意呢?因為情感不佔婚姻的主要因素,財產成了主要的,客觀上使得離婚變得更容易。但我個人分析,離婚率也不會高到哪兒,中國大多數家庭是穩定的。就好像獨身主義存在,但結婚是主流的。
盧明生:司法解釋並不是立
法,是用來指導具體的司法實踐的。但客觀上,法院的判決會對人們的價值觀產生影響,這隻能說是附帶影響,而絕非其初衷。
我們的婚姻法制度有點遮遮掩掩,不完全符合現代婚姻價值觀,個人財產又想歸個人所有,又想納入家庭共同財產。契約是合同關係,這或許是一種好處,但契約關係不徹底就麻煩了。
《綠海副刊》:按照中國傳統風俗,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有相當一部分女孩兒把男方有房有車作為結婚的前提條件。解釋(三)的出台對現行的婚姻狀態會有怎樣的影響?
盧明生:對婚戀觀念會有一定影響,因為明晰的財產界定在之前是雙方協商的過程。財產的選擇性被一刀切,會給婚前的雙方帶來擔憂,權益無法保障。例如,如果不動產沒有公證,沒有產權,贈與是無效的。中國存在低調中庸的思想,財產問題不好說出口,通過法律的途徑被看做一種傷害,對婚姻的信任和安全的依賴性會降低。找有房有車者的觀念都是錯誤的,因為本身就是別人的財產。
巫昌幀:當前的社會現實是,面對高房價的壓力,剛剛工作的年輕人想要擁有一套自己的房產並不容易。為此,一方父母往往會為子女購房傾注全部積蓄。如果雙方真的走到了離婚的岔路口,父母耗盡畢生心血買的房子,卻成了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這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法律是平等的、合理的,現在女性地位提高了,也獨立了,即便是農村婦女也不完全是沒有收入的,和過去的情況不一樣了,女性不需要完全依靠男性。不該得的不強求。
離婚以後婚前財產歸個人,並不是把對方掃地出門。雙方可以協商財產的分配歸屬,而不能有「必然是我的」那樣的觀念,那是蠻不講理。如果對方願意給你,完全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王學堂:嫁漢嫁漢,穿衣吃飯,婚姻對女人是很重要的,但婚姻不是鐵飯碗,婚姻並不能保障你一生幸福。如果通過婚姻就能保障女人的幸福,那還不如直接規定,凡是公民,以後結婚必須有一套房子,而且離婚以後房子歸女方,不是更簡單?
我們老是講分蛋糕。與其分蛋糕,不如把蛋糕做大。婚姻中的人要有願賭服輸的意識,想想自己付出了什麼,不要把自己老擺在受害者的位置。
《綠海副刊》:作家全勇先在微博中這麼說:不要再罵婚姻法了,擦亮眼睛找對老公比什麼都重要。如果你找了個混蛋,就是拿到了一半家產又能怎樣?你如果有車有房有細軟,萬一碰上一個貪財的壞男人呢?婚前擦亮眼睛,婚後一心一意,什麼也傷害不了你。提高了擇偶時候人們對配偶的道德要求,這才是它真正的意義,人品永遠比錢財更重要。也許,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對解釋(三)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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