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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刑法核心考點匯總

  壹 總綱

  1.領會、接受命題人的提示,相信題目!不要用題目中沒有的、自己臆想的條件答題。

  2.實質解釋與罪刑法定:對刑法分則條文的解釋,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二是必須符合分則條文的目的。

  (1)可以適當進行擴大解釋、當然解釋。按照立法目的和法條設定的行為類型進行解釋——實質解釋。(2)必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3.主客觀相一致:幾乎所有的疑難題目都和主客觀相一致有關。必須堅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例如,用價值30萬元的古董行賄,但告知受賄人,物品價值3000元的,受賄人的受賄數額為3000元。

  4.犯罪的本質特徵:違法且有責的行為。在特定條件下,只具備違法性也可以被稱為犯罪。

  5.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增加法益被侵犯風險的行為。

  6.共同犯罪是共同違法形態,與最終能否均定罪無關

  7.「觸犯」、「構成」、「成立」的含義相同,均指行為符合了某個罪的犯罪構成。想像競合犯,經常會使用同時「觸犯」某罪,但官方說法都是「構成」某罪。

  8.「修九」對總則的修改:(1)職業禁止;(2)死緩執行死刑的條件;(3)不同種刑罰的並罰。

  9.「修九」對分則的修改。修改的5個罪名(本文列舉的是新罪名)(1)幫助恐怖活動罪、(2)強制猥褻、侮辱罪、(3)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4)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5)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

  新增的10個罪名:(1)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3)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4)組織考試作弊罪、(5)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6)代替考試罪、(7)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8)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9)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10)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要掌握:A.這些犯罪自身的犯罪構成。B.追訴時效、從舊兼從輕的適用。

  貳 總則

  10.刑法解釋的具體細節:(1)在不同法條中,相同的辭彙表達的含義可能不同。(2)可用的解釋方法不等於正確的解釋結論。(3)只有對於性質相同,但情節更輕或者更重的情形才能適用當然解釋。

  11.刑法的空間效力:屬地、屬人、保護、普遍管轄原則。

  12.刑法的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

  13.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規範的……是指沒有唯一標準,需要在每個案件中具體進行判斷的要素。客觀的……是指表明客觀違法性的要素,主觀的……是指表明主觀有責性的要素。

  14.不作為犯罪:(1)必須具有法定的作為義務——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2)實質的作為義務:①創設了危險的人;②沒有創設危險,但有保護、救助法益的法律義務的人。(3)不作為犯罪是否純正,其判斷依據是該行為構成的犯罪有幾種行為方式。(4)合法行為(正當防衛和生活中的行為)過失犯罪、故意犯罪都可能產生作為義務。故,進行正當防衛者有防止過當的義務,犯罪者有救助的義務。阻止犯罪嫌疑人救助被害人,因此造成嚴重後果的,均可成立不作為犯罪的教唆犯。

  15.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重在歸責。(1)原則:如果無論有無前行為,後行為都會合法則(即合乎規律)地導致結果發生,那麼可以直接認定後行為才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2)例外:如果後行為是前行為必然或者通常會導致的行為,則因果關係並不中斷。

  16.正當防衛:(1)防衛意圖的認定:認識到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2)防衛對象無需具備刑事責任能力。(3)財產犯罪的防衛時間可以延長。

  17.假想防衛:正當防衛意圖+合法對象。行為人認為自己在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的對象實際上進行的是合法行為。主觀上是正當防衛,客觀上是不法侵害。

  18.緊急避險:正對正,有避險意圖即可。

  19.被害人承諾:有效的承諾的要件:真實、有權、懂得其性質。

  20.故意的認識內容:必須認識到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對於違法性,認識到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即可。

  21.擇一的故意:主客觀相一致、擇一重罪論處(只有一行為)

  22.犯罪的心態是行為時的心態,不是行為結束後看到殺錯了人時的心態。所以殺錯人的,在殺人的一瞬間是直接故意心態。

  23.故意的認識錯誤:

  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打擊錯誤 因果關係錯誤

  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打擊錯誤 對象錯誤

  24.對象錯誤和打擊錯誤的處理

  打擊錯誤:對著正確的預定的對象實施實行行為,但是結果偏掉了。此時才有可能成立打擊錯誤。所以挖的坑裡掉錯了人,是對象錯誤。

  對於對象錯誤:法定符合說和具體符合說觀點相同。對於打擊錯誤,二者觀點不同。

  25.犯罪過失: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對損害結果能預見到的才負刑事責任。

  26.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危害結果發生的概率不同。

  27.責任能力:未成年人、成年人、醉酒(原因上的自由行為)在實行犯罪時突發精神病的,不一定都成立犯罪未遂(一種觀點:如果是因果關係的非重大偏離,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28.期待可能性:能夠期待行為人不進行犯罪。

  29.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沒有違法性認識,但是有認識的可能性,仍然構成犯罪。如果由於對某個問題的認識錯誤導致其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發生了認識錯誤,則該錯誤為對違法性的認識錯誤。

  30.實行行為。從形式上講,是刑法分則規定的那個行為。從實質上講,是能夠直接侵犯法益的行為。

  31.犯罪的中止:自己認為還能進行下去,但自願不進行了。

  32.犯罪的未遂(預備)自己認為不能繼續進行,因此被迫放棄。或者是自己認為已經完成犯罪,但既遂結果沒有發生(未遂)

  33.發生了構成要件的結果,不一定是既遂。搶劫中被制服,但被害人憐憫搶劫犯,又給其錢物(搶劫未遂)故意殺人,人死了也可能是中止(因為其他原因致人死亡)

  34.具有部分相同的犯意、犯行即可成立共同犯罪。最終的罪名不一定相同,雙方有相同的行為即可。

  35.共犯的脫離條件:行為人已經進行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沒有因果關係。包括主動脫離和被動脫離。

  36.違法是共同的,責任是個別的。共犯僅僅從屬於正犯的違法行為,不從屬於其責任。

  37.間接正犯〉教唆犯〉幫助犯。間接正犯:利用(支配)他人的行為來犯罪。教唆犯:使人產生犯意。幫助犯:加固人的犯意。如果發生認識錯誤,則在輕行為的範圍內構成共犯。

  38.承繼的共犯:(1)對自己加入以前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2)對事實認定存疑時,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處理。

  39.銷售行為、運輸行為等生活中的行為何時成立犯罪:明知對方在犯罪還提供幫助或者明知對方要自殺,還為其出售毒藥等。

  40.罪數

  (1)想像競合:事實的競合、偶然的競合,一個罪名不能評價所有的犯罪結果。

  (2)法條競合:法律的競合、固定的競合,一個罪名能夠評價所有的犯罪結果。

  (3)吸收犯:一個目的,兩個行為,兩個犯罪,極其密切的關係。即前行為是後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後行為是前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

  (4)牽連犯:一個目的,兩個行為,兩個犯罪,不太密切的關係。即同一個犯罪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牽連關係必須具有通常性、類型性。

  (5)法律擬制的犯罪:轉化的搶劫、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定故意殺人罪等。

  (6)不可罰的事後行為與可罰的事後行為:不可罰的條件:(1)沒有侵害新的法益OR(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可罰的條件:(1)侵害了新的法益AND(2)具有期待可能性。

  (7)包容評價:A+B可以被評價為A或者B.但是,綁架罪的行為方式就包括非法拘禁,如果某人確實犯了綁架罪,則不能在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中擇一重罪論處,只能直接認定為綁架罪。

  41.死刑的限制條件。

  42.限制減刑的對象及期限。

  43.死緩的四種法律後果。

  44.罰金可以在未來被追繳,沒收財產不能在未來被追繳。

  45.罰金與沒收財產的並罰:由於二者是不同種類的附加刑,因此必須分開執行,不能合併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46.沒收違法所得不是刑罰。違法所得如果是被害人的財產,必須返還被害人。

  47.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不同。

  48.自首。一般自首: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特別自首(准自首)因A罪被抓獲+主動供述B罪。

  49.坦白制度:人是被抓的,犯罪行為是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

  50.立功制度:◆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1.數罪併罰制度:限制加重、不同種刑罰的並罰、漏罪先並後減、新罪先減後並。

  52.緩刑制度:一般緩刑:拘役或3年以下;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修八新增)

  法律後果:一般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故,在緩刑考驗期內外再犯新罪的,都不可能構成累犯(原判刑罰尚未執行完畢)

  53.緩刑的撤銷條件:十分重要,要熟記。

  在緩刑考驗期內①又犯新罪(包括在考驗期滿才被發現的)或者②發現漏罪(不包括在考驗期滿才被發現的)或者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含執行社區矯正的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54.假釋禁止: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1+7+1)

  55.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故,在假釋考驗期滿再犯新罪的,才可能構成累犯。

  56.刑罰的最低執行時間:拘役(1/2)有期(1/2)無期(13)死緩(2+15)死緩限減(2+20 or 2+25)

  57.追訴時效:對本人立案後,本人逃避偵查、審判的,才可能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只有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才可能通過報最高檢而突破追訴時效的限制。法定最高刑為5年的,經過10年。最高刑為10年的,經過15年。

  叄 分則

  58.法律擬制:特別規定。與普通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

  59.各種犯罪的既遂:本罪的法益受到破壞。

  60.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法條要求有具體的危險;抽象的僅要求有行為。

  61.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

  62.觸犯危險駕駛罪的可能同時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

  63.交通肇事罪:對危害結果具有刑法上的責任,且是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才成立犯罪。

  64.偽造貨幣和變造貨幣。摻一點非貨幣原料就是偽造貨幣。

  65.使用假幣罪:將假幣直接置於流通領域。將假幣送給不知情的人使用也成立本罪。

  66. 信用卡詐騙罪:「機器不能被詐騙」不適用於本罪。重要的是卡的獲得方式。

  67.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都具有犯罪對象的公眾性。但前者有非法佔有目的,後者沒有。

  68.非法拘禁、綁架、搶劫、敲詐勒索

  綁架和搶劫的區別:打算向誰要錢。綁架和非法拘禁的區別:要的什麼錢。有無非法佔有目的。敲詐勒索:被敲詐者尚有意志自由。

  69.綁架、搶劫能包容直接故意殺人。但仍然可以說:該行為觸犯了故意殺人罪。但是,不能擇一重罪論處。

  70.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是想像競合的關係。

  71.詐騙與盜竊(有無處分行為)盜竊與侵佔(財物由誰佔有)三角詐騙(欺騙甲,使甲處分乙的財產)編造、隱瞞未來的事實也是隱瞞事實真相。

  72.詐騙他人車輛(簽訂租車合同)後再賣掉或者再用於質押貸款的,前者構成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後者不構成犯罪。當然,如果認為後行為給買車者或者借款者造成了財產損失,則後行為還觸犯詐騙罪。如果是正常租來的車,後來起意不還的,構成侵占罪。後來的出賣行為也不另定罪。

  73.區分三種類型的搶劫。263條:標準搶劫。267條:攜帶兇器搶奪。269條:事後搶劫。注意:為了繼續獲得財物而殺害被害人的構成第263條類型的搶劫罪。

  74.本犯不構成贓物、洗錢、偽證、包庇等犯罪。也不構成這些犯罪的教唆犯、幫助犯。

  75.監守自盜。利用職務管理上(保管、看管也屬於管理)的便利將自己管理、看管的財物據為己有的,構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占罪。貪污未來的財產的也是貪污。

  76.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77.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邊人背著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雙方可以是友好關係,也可以是要挾關係。

  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的,雙方構成受賄罪共犯。

  三對行賄與受賄

  行賄罪與受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78.貪污、職務侵佔、受賄的既遂:個人得到錢,不是花掉錢。受賄、挪用公款、挪用資金:同理。

  79.挪用公款罪:錢的用途不同,構成犯罪的要件不同。

  80.要特別注意:只有由於實施了這個罪所規定的行為,因此直接導致這個罪的法益被徹底破壞才能成立既遂。例如2014年的卷四案例題。甲雖然收到了錢,但本公司的錢尚未匯出。所以甲的貪污是未遂的。

  81.瀆職罪與受賄罪的並罰:除了刑法第399條以外,其他受賄又瀆職的、又進行其他犯罪的,都是數罪併罰。

  82.徇私枉法罪與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條規定的兩個犯罪。前者發生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後者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中。

  83.貪污罪、受賄罪的追訴時效問題:從舊兼從輕。

  84.介紹賄賂罪與共犯:在行賄者和受賄者之間居間介紹的行為,其實質經常是幫助一方的行為。因此,應當被認定為行賄罪或者受賄罪的共犯。

  85.《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 國家工作人員出於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併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3)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4)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5)《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丙只有向特定關係人行賄的故意,所以其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86.特彆強調:最近五年的卷四的案例分析題基本上包含了2017年案例分析題的考點。臨考前看看這五道題。超級有用!

  案例分析題二十四字訣:

  不急不躁、逐句分析、逐句落實;眉清目秀;言簡意賅、法言法語。

  祝各位高中皇榜!

  本文由網校楊艷霞老師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精彩鏈接:

  司法考試歷年涉及罪名統計(2006-2016年)

  司法考試刑法罪數問題的立法例總結(2017版)

  司法考試刑法學術爭議輯錄(2017版)

  司法考試刑法楊艷霞老師:出征前鼓鼓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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