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障的法律責任分析

  一、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障是《職業教育法》的重要議題

  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障是指通過採取一定的方式,實現對職業院校學生權利的保護,使之不受侵害。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障,從國家層面來說,就是通過法律、法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包括國家立法、行政執法及主體守法。當學生合法權利受到侵犯後又可通過調解、申訴和訴訟等途徑讓自身權利得到救濟。從學校層面來說,學生權利要通過一套科學、合理、合法的管理制度和組織系統來加以保護,使之不受侵犯。

  1996年,我國頒布的《職業教育法》對促進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20年前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忽視了職業院校的特殊性,忽視了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護的特殊性。職業院校與其他普通院校相比較而言,職業院校要面對企業涉及學生在參與企業的生產實踐過程中的權利保障問題。因此,職業教育立法必須要關注這一特殊性,並在立法過程中加以詳細規定,從而為學生權利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事實上,職業院校學生的實習勞動本身就是一個龐大的勞動力市場。實習權是職業院校學生受教育權在實習階段的表現形式,本質上屬於受教育權的一部分。由於當下主要將這種權利界定為勞動就業權,沒有考慮實習學生這一特殊身份,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學生的權利受損,實習生的基本勞動權利因為現行勞動體制難以全面保障,從而造成了實習勞動報酬權、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方面的權利損害,對此應從民事責任認定的角度入手予以糾正。具體包括建立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基準法律機制和實習勞動工傷保護的社會救助機制等。尤其是在頂崗實習中,職業院校學生容易遭受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等方面的侵害,這與頂崗實習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與頂崗實習的相關立法缺失等有很大關係。這就需要有針對性地強化學校、企業和學生三方實習協議的功能,通過協議來約束並培養職業院校學生成為合格的職業人。顯然,職業院校學生權利受損主要是因為專項法律和制度建設的缺失,在立法過程中要明確學生參與實踐、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等不同實習過程中學校、企業和學生三方在學生權利保障中的責任。

  當然,職業院校學生權利的特殊性不僅反映在參與實習過程中,還表現在接受學校教育和學校管理等多個環節,在這些環節中均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學生權利受損問題。根據《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規定,我國職業院校學生享有受教育權、獲得獎勵的權利、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申訴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等,這些權利均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在職業教育立法中要充分實現學生的權利保障才能真正促進職業教育的健康發展。因此,需要多方主體承擔起保障學生權利的法律責任。雖然在實踐中人們從學校教育管理、勞動協議訂立與執行、專項法律建設等角度為學生在某一環節的維權提出過有針對性的建議,但並未能深入說明多方主體在學生權利保障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問題,這就為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障過程中多方主體的法律責任分析提供了進一步研究的空間。

  二、我國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障的現狀與問題

  職業院校學生多為16到20周歲的青少年,正處於由學生向人才轉型,從學校學習向崗位就業過渡的階段。在此期間,其身心發展對職業素養、職業觀念和職業能力的形成有重要影響。從總體上看,職業院校學生的特點表現為文化基礎相對薄弱,學習習慣相對欠缺,厭學情緒相對濃厚,法律觀念相對淡薄,學習自信心較弱、依賴性強,這一群體正處於由學校向社會跨越的特殊階段,因身心發展還尚未成熟,社會經驗相對欠缺,他們對職業素養培養的重視程度較低,企業和教師對這類學生群體的職業素養培養滿意率整體不高。職業素養的相對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職業教育學生群體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因職業教育本身專業性對人文性的壓制而造成的法律意識淡薄,進而引發維權意識不足,某些職業院校實行半軍事化管理,造成學生的部分權利受到損害,職業院校學生的維權途徑多依靠司法救濟,專門的維權機構建設落後。針對這些問題,只有通過明確法律責任,才能使政府、企業和學校等相對於職業院校學生而言處於強勢地位的主體能夠對學生的權利予以保障。從當前法律責任角度而言,我國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障面臨著以下5個方面的問題。

  (一)學生權利保障法律責任的規定模糊且責任承擔方式過於簡單

  教育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因實施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教育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行為和相應的法律後果兩個要素構成的。違法行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指具有一定主體資格的公民或組織由於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依照法律應當予以追究的行為,包括侵權行為、不履行義務行為、越權行為和濫用職權行為等。任何法律責任都是基於一定的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內容,其實質是國家對各種違法行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國家施加於違法者或責任者的一種強制性負擔,是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法律手段,包括法律制裁、法律負擔、強制性法律義務、法律不予承認或撤銷和宣布行為無效等。

  然而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學生權利保障的法律責任規定以及責任承擔顯得過於模糊。我國《教育法》專章規定了法律責任,但有關職業法律責任的規定和責任承擔方式都過於簡單。諸如第8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在職業教育領域,其特殊性在於所頒發的證書除了職業培訓證書或學歷證書外還包括職業資格證書。在此條法律規定中,僅對能夠開展學歷教育的職業學校類型進行規範,而對主體為教育主管部門及職業教育培訓機構在違法、違規狀況下所頒布的相關證書的法律責任並未予以規範。誰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例如,2014年廈門集北經貿學校畢業生在領取畢業證時發現其就讀了3年的航空服務專業變成了餐廳服務專業。此後又陸續曝出了學校校名被校長和股東私自變更,校長承諾按照畢業生的需要更換畢業證上的專業名稱等鬧劇。早在2013年,該學校就已經因為違規招生而被廈門市糾風辦、市教育局和集美區教育局等單位約談。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對這種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等合法權利的行為並沒有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

  (二)職業教育法律、法規中許多義務性規定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

  法律規定人們應當遵守的行為模式,同時規定違反法定行為模式的責任和受制裁的方法及程序,實現對行為和社會關係的指引和調整,從而形成「權利—義務—責任」的立法模式,實現法律的作用與價值。有義務無責任,則義務形同虛設,而《職業教育法》對法律責任規定「真空」,影響了《職業教育法》的強制力。《職業教育法》列舉了若干職業教育的相關機構與人員,規定了它們在職業教育執行過程中要承擔的義務,但沒有明確其責任與權利,這種狀況影響著職業教育相關各方在職業教育體系中職能的發揮。如對侵犯教育機構辦學自主權的行政行為缺乏制裁措施,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權未能得到切實的保護。

《職業教育法》第15條規定:「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但如果有組織或個人並未按照要求接納殘疾學生,如何處理,誰來處理,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誰來承擔責任,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職業教育法》都沒有進一步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殘疾學生的職業教育需求難以滿足的局面。截至2013年,我國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班)有198個,在校生11350人,畢業生7772人,全國殘疾人的培訓機構也達到了5357個,約37.8萬人次城鎮殘疾人接受了職業培訓。而到了2015年,我國殘疾人中等職業學校(班)下降到了100個,在校生增至8134人,畢業生卻下降至5123人。這些相對於我國3000多萬處於就業年齡階段的殘疾人而言,顯然是杯水車薪,難以全面維護殘疾人接受職業教育的合法權利。如在實踐中出現這些行為該如何處理?只能到其他規範性文件中找尋依據,如果找不到,那麼按照責任法定原則,就難以進行法律上的處理,這必將影響義務的履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使《職業教育法》成為一部軟法。

  與相關各方要承擔的職業教育義務的規定相比較,《職業教育法》對責任規定得很少。整部《職業教育法》只有兩個條款涉及法律責任,分別是第29條和第39條。第29條規定:「企業未按本法第20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13]第39條規定:「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應當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但職業教育有別於普通教育,具有自己特殊的教育活動。如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而《教育法》的處罰條款沒有涉及這些方面。

  《職業教育法》第37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和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在此表述中並未對相應的法律責任予以規定,與此同時,在我國其他的教育法律中也並未全部涉及學生在實習基地實習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僅在《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個別地方涉及學生在實訓中受到傷害,實習部門及職業院校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職業教育法》沒有專門的法律責任章節,所以對諸多不承擔義務的現象沒有提出具體的法律責任承擔,尤其是涉及學生權利方面,缺乏具體的法律責任規定。對違反義務的行為也沒有提出處罰辦法。

  (三)職業教育法律責任的追究主體模糊

  法律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及人民群眾對法律活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依法有法律監督權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法律活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法律監督的主要目的在於預防和糾正執法、司法活動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各種偏差和錯誤,督促各級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辦事,制約國家權力,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從法律監督的宗旨與目的來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監督重點。法律監督是針對公共權利的擁有者和運用者而設計的一種防範機制,以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律的正確實施,通過法律監督有利於提高法律的執行力。《職業教育法》包括總則、職業教育體系、職業教育的實施、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和附則5個部分,缺乏對職業教育執法監督的專門規定,各章中也沒有法律監督的相關內容。《職業教育法》提出了多種職業教育有關機構與人員的義務,同時也提出了一些責任。如第32條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職業教育相關機構義務執行得如何,如何界定要承擔的責任,明確的監督和執法主體是前提。但《職業教育法》對此幾乎沒有作出規定。由什麼機構執行《職業教育法》有關內容的執法與監督工作,《職業教育法》對此沒有規定。這種執法主體不明確的狀況,難以使《職業教育法》發揮功效。

  又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規定:「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併的,擅自改變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等行為,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這裡的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的是什麼?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辦法,在職業教育領域往往容易造成執法衝突、執法錯位和執法不當等問題。這也是由於法律監督部門中的勞動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權責模糊所導致的。

  所以,對行政機關執行《職業教育法》的行為沒有法律監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業教育法律制度的實施與效力。一部法律頒行後,只有針對現實需要不斷加強執行力度,並對實施狀況進行有效監督,該法才能真正發揮實際作用。要確保《職業教育法》有效施行,必須強化對職業教育的管理和監督。

  (四)職業教育違法的責任主體不明確

  在我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中,違法的責任主體模糊,難以明確應承擔責任的主體也是一個重要缺陷。這種現象主要表現在學生職業教育活動中的幾個領域。首先,在各種證書的管理辦法環節中責任主體模糊。《教育法》第8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10]從此法條的內容來看,並未明確對無權力進行學歷證書頒發的個人或單位具體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民辦教育促進法》第62條第4款規定了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及職業資格證書的民辦學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條款包括了無權頒發學歷證件、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學校違法發證的法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教育法》第80條規定的缺漏。但是由於法律屬性所限,其法律規制範圍更多地集中在民辦學校的違法行為中,公辦學校的違法行為責任主體並未予以明確。另外,在職業院校學生的實訓、實習環節中的法律責任主體模糊。《職業教育法》第37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我國的相關教育法律、法規並未對職業院校學生在實訓、實習中受傷害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進行明確規定。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如何對造成法律後果的實習、實訓單位或者學校進行法律責任追究?是否依據勞動法有關條款來追究?此類問題的模糊,更多是由於執法部門在進行判定的過程中難以認定責任主體所造成的。

 (五)職業教育相關法律責任規定與其他部門法中的規定衝突

  職業教育的發展涉及教育、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多個部門。因此,對於保障職業院校學生權利的重要法律《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在其運行與修訂的過程中應該與我國的其他部分法律相協調。然而在現實中,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相關法律責任與其他部門法中規定的相關內容衝突的現象也較為突出。其中主要集中表現在教育刑事法律責任與教育行政法律責任以及《刑法》與行政法律、法規關係的衝突與矛盾。

  我國《教育法》第71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職業教育法》第27條規定,職業教育專項經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的經費」。《刑法》第272條挪用公款罪僅指挪作私用,若將特定教育經費挪作公用,按照教育類法律、法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刑法》是嚴格的罪刑法定,而《刑法》中無對應刑事條款。因此,對於將特定教育經費挪作公用的責任人員只能給予行政處分。這是教育刑事法律責任衝突的典型。而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具有多樣性:責令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及賠償損失等。按照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挪用特定教育經費的責任追究除了對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外,還應當包括撤銷違法行政行為,退還被非法挪用、剋扣、截留的專項教育經費,甚至國家賠償等。對比可見,教育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過於狹隘。

  三、完善我國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障法律責任制度的立法建議

  《教育法》作為教育法律、法規的基本法,起著統領性作用,其他教育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都可以在《教育法》中尋求依據。由於《職業教育法》沒有規定法律責任,因此在其實施的20餘年間,有關職業教育的爭議和對違反職業教育義務性規定之行為的責任追究都參照或援引《教育法》《勞動法》等法律和職業教育法規中的相關責任條款。

  職業教育領域發生的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新問題,已使得《職業教育法》在調整某些職業教育關係方面捉襟見肘。尤其是近年來,職業教育侵權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新的違法主體和違法行為在現行的教育法律、法規中缺乏規定,學生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責任得不到追究。我國職業教育事業立法進入了攻堅期和破冰區,在《職業教育法》修訂過程中學生權利保障責任追究問題必須給予重視。

  (一)《職業教育法》修訂中要強化主體的法律責任

  《職業教育法》實施至今,很少有違反《職業教育法》相關規定的案例報道。究其原因,並非因為我國職業教育發展的環境已經足夠好、職業教育發展狀況已經令人滿意,而是與《職業教育法》對法律責任主體相關規定的缺失密切相關。以此為鑒,修訂《職業教育法》的過程中要明確學生權利保障的法律責任主體,從而彰顯法律的強制力和保障力,切實提高其對職業院校學生權利保障的作用。

  1.國家的法律責任

  《職業教育法》應當明確規定政府的主體責任。國家發展職業教育的責任主要通過以下幾個途徑來實現:一是制定法律、政策,為職業教育的發展創設良好的制度環境。這就需要國家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職業教育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強化職業教育院校中學生權利的保障,明確權利保障中國家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加大職業教育投入力度。建立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體、多渠道籌措職業教育經費的投入體制,明確按照生均公共經費標準進行財政撥款的同時,通過設立專項經費等方式,引導職業教育的改革,為職業教育中學生的受教育環境提供物質條件。三是做好規劃,把職業教育中學生權利保障納入教育發展的規劃中,使學生的權利保障與教育發展相適應。四是制定標準,確保職業教育中學生權利保障的落實,出台學生權利保障的評價標準。五是加強督導檢查,督促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等機構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學生的權利。

  2.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目前職業教育存在多頭共管的現象,在確定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前,有必要將各行政機關的職責許可權做一個清晰明斷的劃分。唯有如此,才能保證法律責任有明確的承擔主體。

  《職業教育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在具體的職業教育工作中,管理職責往往由於沒有理順而容易出現互相推諉、政出多門的現象。所以針對此問題,應該有必要將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進行明確清晰的劃分。只有明晰責任,才能使學生權利保障問題得以落實。在這個過程中,人力與社會資源保障部門主要管理非學歷教育即職業培訓,負責審批和許可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工傷以及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門主要管理學歷教育,負責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的發放、教育教學質量、教師資格管理、安全事故預防、審批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行業部門的管理許可權是:培訓機構學生考試的認證和發證,參與制定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標準、職業技能鑒定和證書頒發工作,參與制定培訓機構資質標準和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參與國家對職業院校的教育教學評估和相關管理工作。而在這些責任的規定中,應該著重對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予以強化,並進一步強化教育行政部門在保障學生權利方面的不作為、失職等行為的問責力度。

3.學校的法律責任

  職業院校與職業培訓機構是保障學生權利的重要責任主體。現階段我國職業教育種類多樣,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數量繁多。在出現非法辦學、亂收費、非法頒發證書和違法招生等行為時,舉辦者往往難逃其責,對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不僅要追究職業教育學校或者培訓機構的法律責任,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因此,規範職業院校與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是學生權利保障的重要著力點,同時也是加快推進依法治校的核心內容。職業教育的辦學主體多元性決定了職業院校在學生權利保障中的法律責任主體規定時,應該注意學校的不同類型,並對不同類型職業院校在具體的教育教學、工廠實習、頂崗實習、招生行為、日常管理等職責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從而進一步規範職業教育的辦學行為,切實維護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權,明確各類職業院校在涉及侵犯學生受教育權、人身健康權、隱私權及財產權等違法行為時的法律責任。

  4.企業的法律責任

  企業在職業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職業院校的學生要在企業中進行專業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等。企業的資源對職業教育的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因此,《職業教育法》應該明確企業在職業教育的具體責任,如參與職業院校專業建設、課程改革、人才培養、提供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機會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職業院校學生的權利。

  (二)實習、實訓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在實習、實訓中學生的權利主要包括學生培訓權利、人身安全權利,涉及的責任承擔主體主要有學校、實習工廠和監護人(這裡涉及中職學校部分未成年人,這部分責任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所涉及,這裡不再討論)。

  1.學校的法律責任

  實習生可以分為跟崗實習生和頂崗實習生兩種類型,學校的法律責任在這兩種類型中是不同的。在跟崗實習過程中,實習生與學校和用人單位三方同時發生了法律關係。但是學校作為學生的主要管理者和實習活動的指揮安排者,應當預見實習生在實習勞動中存在和可能出現的風險並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學校與用人單位事先對責任分擔有約定,雙方可以按照約定分擔責任,但該項約定不能構成任何一方對實習生侵權的免責。頂崗實習如出現傷害情況則比較複雜,頂崗實習崗位可能由學校安排,也可能由學生自行尋找,在實習過程中實習生要接受單位管理,部分學生還要領取工資報酬,可認定學生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出現傷害事故或工傷事故,按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2.企業的法律責任

  企業對實習學生權利保障的法律責任重點應放在實習中產生的法律責任。在實訓、實習過程中,企業作為實習生進行勞動的勞動條件提供人、勞動工作的管理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習生在勞動中受到傷害時企業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實習生身份的特殊性,學校與企業要共同安排在企業現場的生產和教學,如出現傷害,若無其他法律規定或約定,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完善職業院校學生權利救濟機制

  1.國家應從立法角度完善職業院校學生權利救濟機制

  國家作為廣義的職業院校的管理者,從立法角度完善職業院校學生權利救濟機制。根據職業院校的學生權利的特點,將職業院校學生權利受到侵害的行為納入訴訟受理範圍,如針對學生實習中出現的侵權行為,當學生對此類行為提出申訴時,應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及時受理並妥善處理。同時,還應完善糾紛調解和仲裁機制,應建立第三方調解機制和針對學生實習的仲裁機構共同參與學生權利保障工作,對學校與學生、企業與學生之間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和仲裁,最大限度地維護學生的權利。

  2.院校應從維權角度完善學生權利救濟機制

  職業院校應在內部尊重並充分保障學生權利的同時,從外部建立對學生的權利救濟機制。例如,當學生尚未畢業離校時,在實習中受到權利侵害時,學校要通過法律途徑給予學生維權充分的支持,採取經濟資助、法律援助等形式給學生以幫助。職業院校作為學生權利保障的主體,應與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勞動仲裁部門建立合作關係,承擔起學生權利保障的責任。

  3.企業、院校、國家三位一體共同維護學生權利

  企業作為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接受實踐教育、實現受教育權的特定主體,應主要從勞動實習協議訂立、勞動權利保障等角度,對學生的合法權利予以保障,尤其是學生在企業實習期間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利。就企業而言,應杜絕對學生的變相壓榨、同工不同酬、霸王條款等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在學生實習期間將學生納入企業的員工醫保範圍,對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以此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國家則從政策層面保障企業接納實習學生的積極性,職業院校從學生實習管理方面減輕企業負擔,只有這樣三位一體的合作才能保障職業院校學生權利的充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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