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各項安全監管細則出台

食品安全法2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它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並強調各部門間的配合與銜接,力求完善從「田頭」到「餐桌」的監管鏈條。質監部門作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一,肩負著生產加工環節和食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管責任。

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已部署全國質檢系統全力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實」:一查生產企業,督促建立全過程質量安全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查重點產品,建立分類管理、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落實風險防範措施;三查重點行業和地區,建立重點區域治理整頓機制,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領導責任;四查自身監管工作,建立協調有序、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落實相應的監管責任。

同時全力抓好食品添加劑和非食品原料、食品小作坊等方面的集中整治;積極開展進出口食品安全整頓工作。

這位負責人說,質監部門還將制定配套的部門規章,對於現行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該廢除的及時廢除,該修訂的及時修訂,保證與食品安全法規定一致,確保法律得到切實有效實施。

《食品安全法》對質檢系統的食品安全監管作出多項重要規定

2月28日經審議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對於質檢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作出了多項規定,其中有些規定尚屬首次。

職責範圍監管生產環節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此,質檢系統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範圍依然是食品生產環節,也就是俗稱的「管好廠門」。 另據該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相關法規確定本級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各級質監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風險評估通報、建議、監管

《食品安全法》的亮點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該法也對質檢系統在該項工作中的具體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是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二是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是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應當依據職責範圍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並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

安全標準提供標準編號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該法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行政許可負責生產許可

《食品安全法》規定,我國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縣級以上質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該法還規定,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條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

食品召回可以責令召回

該法規定,我國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體規定是: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並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另外,當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食品檢驗樣品應當購買

《食品安全法》明確指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質監部門應當購買抽檢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另外,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經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複檢。

該法還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並有檢驗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

食品進出口:不合格不放行

《食品安全法》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另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相關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該法還規定,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經註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

另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還應當建立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信譽記錄,並予以公布。

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事故處置:通報、參與處理

該法規定,質監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具體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並銷毀;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等。監管管理:有權查封、扣押

《食品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有權採取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等措施。

該法還規定,縣級以上質監部門對食品生產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者簽字後歸檔;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另外,縣級以上質監部門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及時進行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應當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者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

信息公開:準確、及時、客觀

該法規定,縣級以上質監部門應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當獲知依據該法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食品安全法》還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法律責任:最高可罰十倍

《食品安全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沒收違法所得及相關物品;對於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兩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另外,針對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拒不召回等違法行為,可視情節,吊銷其許可證。針對採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在食品中添加藥品;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製度、出廠檢驗記錄製度等嚴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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