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婚姻存續期間債務的分割需不需要徵得債權人同意

一個親戚,她老公做生意借了二百多萬的賬,現在離婚怎麼分擔債務?兩個人協議離婚分賬的話,債權人不同意怎麼辦?還須徵得債權人同意嗎?對外還是承擔連帶責任?借的這些錢全部叫他老公用於苗圃經營和揮霍,她是老師沒有用一分。離婚協議的簽署不需要債權人的同意,男女雙方自願簽署即可。象本案這種情況,債務是可以嘗試認成個人債務的,雙方在離婚協議里寫清楚,即男方所借的債沒有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是男方的個人債務由其承擔。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出了後兩款後,法院也不會輕易把任何婚姻存續期間的債都認成是夫妻共同之債,象賭債等非法債務或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也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有證據證明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有可能被認成個人債務的。但對於債權人來說,他並不知道你借債是幹什麼用的,所以他可能還會按共同債務去主張。因為這個真實的情況需要查明,比如經營苗圃了,經營的收入有沒有拿回來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對於債權人來講,他可能會對相關事實不認可,但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里把債務用途說清楚,就是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用於何處等等。離婚協議中最好不要出現財產都歸女方,債都歸男方,然後還說這是男方的個人之債的情況。如果財產平均分,或是正常分割,沒有夫妻合意惡意逃債的這樣的嫌疑,證據又顯示債務確未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對於債務認定成男方個人之債是有幫助的。但是如果確實屬於夫妻合意逃避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侵犯善意的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不管夫妻二人如何書寫離婚協議書,債權人都有權利向雙方主張債務為共同債務,兩人承擔連帶責任。相關法條: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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