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家看法律、文化與歷史

經濟學家看法律、文化與歷史

張維迎

編者按:關於「經濟學帝國主義」 的指責由來已久,當代的經濟學早已突破了原有的研究領域,大量涉足法律、歷史和幾乎所有的社會科學領域。那麼,經濟學的「殖民」究竟會給其他學科帶來什麼?經濟學又是如何分析各類傳統意義上的「非經濟」問題的呢?如果你對這些問題感興趣,就不妨讀讀張維迎教授的這篇文章吧!

今天演講的題目是經濟學家看歷史、法律與文化。首先需要聲明的是我本人歷史知識非常有限,對法律也知之甚少,更不是一位文化學者。我只是一位經濟學者,選擇這樣一個跨學科的題目的主要目的是給大家介紹一下經濟學--特別是近20年來的經濟學有關歷史、法律、文化的一些觀點。我的演講分成4個部分,第一部分簡單介紹一下有關經濟學的一些知識;第二部分介紹一下經濟學家如何看待文化;第三部分介紹一下經濟學家如何看待法律;第四部分介紹經濟學家如何看待歷史。

一、經濟學:理性選擇的科學

經濟學是一門顯學。在當今的世界上,各種社會科學中從事經濟學這一行當的人可能是最多的,他們分布在大學、研究機構、政府部門、商業機構等多種組織。國外的銀行和大的跨國公司都有自己的經濟學家。對好多非經濟學專業的人講,他們的第一個感覺可能是經濟學只研究經濟問題,這樣一個認識可能使好多其它學科本能地對經濟學有點反感,特別是當經濟學家把他們的經濟學方法運用到其它領域時,好多其它學科都持批評態度,稱為「經濟學帝國主義」。由於這個原因,經濟學的名聲也不是特別好,社會上流傳許多諷刺經濟學和經濟學家的笑話。尤其在日常生活中,人們認為實際上我們面臨的許多問題是屬於社會的、文化的問題,因而可能會批評經濟學家把什麼問題都歸為經濟問題,是過份簡單化了。但是這種認識可能是一種誤解。第一個需要糾正的概念是,經濟學僅僅是有關經濟問題的科學的說法並不準確。經濟學是一種思維方式(way of thinking),或者更準確的講,經濟學是關於理性選擇的科學(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s)(Myerson,1999)。這個定義實際上告訴我們經濟學這種方法不限於研究某一領域,它是我們認識人們理性選擇行為的一種方法。這個概念決定了我們後面為什麼說經濟學的許多方法、理論可運用到其它領域。當然,經濟學的理性帶有特定的含義,需要注意的是經濟學分析問題的基本方法。

(一)經濟學的基本分析方法:

第一點,經濟學分析總是從個人出發,換句話說,「經濟學總是個人主義的」。經濟學的確是這樣的,經濟學對任何問題的分析包括組織行為的分析都是建立在個人行為的分析的基礎上,即由個人到組織。這一點與社會學形成鮮明的對比,社會學一般是從組織到個人,即在組織規則下研究社會個人行為。第二點,經濟學研究人們的行為時,假定每個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至於最大化結果是什麼要根據他的偏好和約束而定。個人偏好不一定是利己主義的,也可能是利他主義的,例如你高興我就高興,最大化你的偏好就是最大化我的偏好(有東西寧可讓你吃而不是我自己吃。母親都有這樣的特點,即孩子的幸福就是母親的幸福)。現在經濟學家正在探討為什麼人們會理性的選擇利他主義的偏好(Casadesus-Masanell, 1999; Rotemberg, 1994)。另一方面,任何偏好最大化都是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這種約束條件可能是技術決定的,例如在某種情況下,你一天的飯量總是有限的,工作時間也是有限的;也可能是制度決定的,如不能無償地用別人的財產滿足自己的需要。我們後面將更多的談到這種制度的約束。第三點,均衡分析是重要的經濟學分析方法。經濟學分析某個人的行為時,最後要落實到某種穩定的狀態,這種狀態可能是某個個人所無法改變的或不願意改變的,我們稱之為均衡。

上述的這些基本方法在一般的經濟學教本里得到充分的體現。例如微觀經濟學的教科書一般是從「消費」開始。但消費理論的簡單性在於只考慮面臨約束條件下的一個人的偏好最大化問題,也即「單人決策問題」。現實中卻不是這樣,人們的許多決策之間是相互依賴的,你的最優決策依賴於別人的決策,別人的最優決策依賴於你的決策。你的決策還依賴於別人認為你怎麼決策,你怎麼認為別人認為你將怎麼決策,如此等等。例如考博士生,導師僅招2人,卻有4人報考,你能否被錄取,不僅依賴於你考得怎樣還依賴於別人考得怎樣,這被稱為「互動」。研究這種互動環境下的理性選擇理論叫博弈論(game theory, 或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s under interactions),它代表過去半個多世紀里經濟學的最重要的發展,三位博弈論專家在1994年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現在,博弈論已經成了一種研究社會科學的基本方法(Aumann and Hart,1992; Elster,1982),甚至是一種超越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例如研究生物、生物的進化也需要博弈論。牛津大學著名的動物學家Richard Darkins教授寫了一本暢銷書——《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就是從基因開始分析人們的行為,分析基因怎樣進行博弈,從而得到一些有意思的結論。基於博弈論的廣泛應用,有人甚至說,如果說未來社會科學中還有純理論的話,這種理論就是博弈論。

下面我介紹一下博弈論的概念和基本方法。

(二)博弈論的重要概念

1、 納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

納什均衡概念是納什首先提出並證明的(納什是一位數學家,獲199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所謂納什均衡,指的是所有參與人最優選擇的一種組合,在這種組合下,給定其他人的選擇,沒有任何人有積極性做出新的選擇。好比大家都坐在這裡,給定一個人在這邊不動,你的最佳選擇是坐在這裡不動,如果你站了起來,你就會感到累;如果你想不坐這裡,你卻發現沒有座位,因而改變現在的狀況不是最佳選擇。為了理解這個概念,我舉一個簡單的博弈——「兩個胖子進門」(如圖1)。假定一個窄的門僅能讓一個人進入,現在有兩個胖子,A和B,都想進門,每個人都有兩個選擇,先走或後走,兩個人共有2×2=4種組合。如果兩個人都搶著進去,那麼兩個人會撞到,每個人得到-1;如果A先進,B後進,A得2,B得1;反之A得1,B得2;如果兩個人都不進的話,他們得到的都是-1。在這個博弈中你該先走還是後走依賴於別人的選擇,如果他先走,那麼你的最優選擇是後走(你得到1,若也選擇先走則得到-1),同時,給定你後走,他的最優選擇是先走;如果他後走,你最優選擇是先走(得到2,比選擇你後走得到-1合算),同時,給定你先走,後走是他的最優選擇。所以這個博弈有兩個納什均衡,(先,後)和(後,先),即A先B後或B先A後。如果A預期B會先進,B也預期A預期B會先進,那麼B就真的會先進,A只好後進,這就是預期的自我實現:如果所有人都預期它出現,它就真的會出現。它是納什均衡的一個重要特徵。這個結論對於分析一些制度來說很有用,如果一種制度不滿足這種均衡,則A、B都有積極性偏離這個結果,它就不能自我實施。

納什均衡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假設博弈中的所有參與人事先達成一項協議,規定出每個人的行為規則。那麼,我們要問的一個問題是,在沒有外在的強制力約束時,當事人是否會自覺地遵守這個協議?或者說,這個協議是否可以自動實施(self一enforcing)?說當事人會自覺遵守這個協議,等於說這個協議構成一個納什均衡:給定別人遵守協議的情況下,沒有人有積極性偏離協議規定的自己的行為規則。換句話說,如果一個協議不構成納什均衡,它就不可能自動實施,因為至少有一個參與人會違背這個協議,不滿足納什均衡要求的協議是沒有意義的。這就是納什均衡的哲學思想。

2、 承諾(Pre-commitment)

在前面的博弈中有兩個納什均衡,但不同均衡中個人的所得不同。顯然,每個人都希望自己先進,如果這時候有個人有辦法先進,另一個人只好讓步。這個「先下手為強」的行動就叫承諾。此時,這個博弈就變成一個動態博弈,A決定先行或後行,B在A決定後再決定,如果給定A先行,那麼B最優選擇是後行(如圖2)。這種情況下只有一個「合理的」納什均衡:A先進B後進。

承諾的基本特徵是噹噹事人作出承諾後,原先在沒有承諾情況下的一些最優選擇在事後變得不再是最優,例如你走了一步後又退了回來,那就更麻煩了。這樣就使當事人自己在事後的選擇餘地減少,剔除掉事先最優的某些選擇;藉此也迫使對手重新考慮你的策略,從而使作出承諾的一方得到利益。當然,事先作出的承諾必須是可置信的,如果它是不可置信的,那麼承諾將失去意義。比如說,A喊一聲「你別走,我要先走」,但並沒有行動,B是不會相信的。一個廣為人知的承諾例子是「破釜沉舟」的故事,破釜沉舟就相當於一個承諾行動,它使自己和對方都明白決一死戰是自己的最優策略。人們習慣講「選擇越多越好」,博弈中可能不是這樣。承諾的意義是,給自己少留後路可能 是一件好事。

3、 信息

信息對均衡有重要的意義。信息在參與人之間的分布或者說信息結構會直接影響均衡及其結果,這種影響有時甚至是很微妙的。比如考慮兩個瞎子進門,因為看不見到對方的行為,那博弈的結果就會不同;如果一個瞎子和一個正常的人同時進門,結果也會不一樣,一般的情況下瞎子會先進,因為他不知道對方的行動,所以如果他選擇「不管對方先進或後進,我進」的策略是可以置信的,而正常人選擇這樣策略的威脅卻是不可信的。所以有時候,你看不到,你就向前走,別人就讓著你。這與「難得糊塗」的道理相同。在單人決策場合,可能是信息越多越好,而在博弈的情況下,有時無知比知道的多可能更有好處。

下面就以這些概念為基礎來分析文化和法律等問題。

二、文化:一組人群行為規範的穩定預期和共同信念

經濟學家並不對文化和法律的界限作過細的區分,經濟學家在概念劃分中可能有點任意。但是這並不防礙經濟學幫助我們理解這些概念。我們知道,文化是人行為的一種規則。從博弈論的角度看,簡單地說,文化是一種人群行為的穩定預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當你預期別人幹什麼,別人預期你會幹什麼時,倘若這種預期成為一種共同信念,我們就歸結為一種文化。

(一)三類行為規範

一般地,經濟學家把文化或社會規範歸結三種類型(Kaushik Basu,1998)。

考希克·巴蘇(Kaushik Basu,1952-):印度籍經濟學家。現任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兼高級副行長。

1、理性限定規範(rationality-limiting norm)

理性限定規範是指阻止人們選擇某種特定行動的規範,不論這種行動帶給當事人的效用為多少。比如說,你看到別人的錢包掉在地上,那麼對你而言,「理性」意味著把錢包拿走。但我們一般人都覺得這樣做不好,不要拿別人的錢包,所以這可理解為限制你的理性選擇的規範。這種理性限定規範的作用是改變當事人面臨的可行選擇集,縮小了當事人的選擇空間。為什麼這種規範會有流行?博弈論從進化穩定均衡(evolutionary stable equilibrium)的角度提供了解釋。從社會進化的角度來講,如果大家都去偷人家的東西,那麼這個社會肯定不會長期存在下去,所以大家會贊成說,偷人家的東西是不能為的,即使沒有法律的懲罰。實際上我們在好多場合可以抓到機會佔別人的便宜,但人們通常不這樣行為,這種「自律」可從社會進化的角度解釋。如果一個社會建立不起這種規範,那麼這個社會就可能要滅亡。

2、偏好變異規範(Preference-changing norms):

偏好變異規範是指改變人們的偏好的規範,這種規範隨著時間的推移變成人們偏好的一部分。比如當你剛開始信奉伊斯蘭教時可能覺得理性限定規範制約你不能吃豬肉,儘管你本來是喜歡吃豬肉的。但不吃豬肉時間長了以後,你就真的可能不想吃豬肉了,你就真的形成這樣一種偏好,不再喜歡豬肉了。這樣,規範變成了偏好本身。

3、均衡篩選規範(equilibrium-selection norms):

均衡篩選規範是我們在這裡要特彆強調的一種規範,它是協調人們在眾多的納什均衡中選擇某個特定的納什均衡的規範,但是策略與行動的選擇完全是當事人的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說這種規範不改變博弈本身,但改變博弈的均衡結果。這種規範的作用就是使人們能夠從多個納什均衡中篩選出一個。例如在前面的進門博弈中,假如你現在碰見了你的老師跟你一塊趕到門口(老師是A,你是B),那麼,均衡(A先,B後)最可能出現。這就是「尊師」文化在起作用。這裡,「尊師」是一種理性行為。在西方社會,人們形成了「女士優先」的習慣,也是一種均衡篩選規範。如果一個瞎子和不瞎的人碰在一塊,通常是瞎子先走,也是一種規範。這種規範和我們剛才講的前兩種規範的最大的不一樣在於,前面的規範要求或者你不能選擇,或者你的偏好改變,而均衡篩選規範既不改變選擇空間,也不改變個人偏好,只是協調人們的選擇,使得某個特定的納什均衡出現。這意味著,對每個人來講,給定別人的選擇,自己的選擇一定是最優的(理性的)。例如「尊重老師」的文化使得「老師先走,學生後走」的均衡更可能出現,儘管「學生先走,老師後走」也是一個納什均衡。

有些習慣並不好,但仍然有助於選出均衡。如果我們把兩個胖子進門博弈稍微作一點改動,假如是兩輛車過交通路口,一輛是武警的車,另一輛是普通老百姓的車,假如武警是A,普通老百姓是B,那麼,(A先,B後)這個均衡最可能會出現。這也是因為有一種意識的支持,在中國,人們認為武警先走是肯定的,武警也知道你應該讓他先走,所以他就呼地過去了。當然這個規範可能不好,但是由於它已經形成一種規範,而且這絕對是一個納什均衡――你見了武警的車,給定武警先行,你的最優選擇是後行;給定你後行,武警的最優選擇是先行--這樣就有了自我實施的基礎。

我們現在來作一個實驗。我手裡有一百元錢,讓兩個人來分這一百元錢,規則是:每個人都用一紙條寫上自己要的數額,如果兩個人的數字加起來剛好等於或小於一百元的話,你要多少我就給你多少;但如果兩人所要之和大於一百元的話,誰也得不到什麼,錢再裝回我的口袋。我現在找兩位同學來寫一下――-實驗的結果是各寫50。這個博弈有多少個納什均衡?無窮多個!給定對方寫X,另一方的最優選擇是100-X,X從0到100都是納什均衡。那麼,為什麼在這個實驗中兩人都選了50?是因為這兩個參與者選擇的背後有「公平」這樣的一種平均主義文化觀念。這個觀念不是中國人獨有,其他社會的人在面臨類似情況時也都有一種fairness 的意識。fairness是一種文化,一種規範。它使得,儘管這個博弈中有無窮多個納什均衡,但經過一次實驗就成功地選出了對半分這個特定的納什均衡。這個結果可以運用到實際中,例如和對手談判時可能會面臨著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你太貪婪,留給對方的很少,那麼,生意就很難做成。這不是因為交易中沒有凈剩餘可分,剩餘可能很大,但是因為你太貧婪了,超出了對手的預期,均衡反倒不會出現。

更一般地說,參與人怎麼行為,依賴於社會的規範,當你的預期變成信念時,它就是一種文化,其他人可以從這種文化預見你的行動。比如對極權制度的忠誠。如果大家都反抗一個極權制度,則可以推翻它,但實際上沒人起來反抗,這說明它是一個納什均衡。該均衡之所以能維持,是因為你認為服從權威是一個均衡;你服從該權威,不是因為個人心理或生理上害怕那個君主,許多君主長得很矮(如拿破崙),從生理上你能輕易打倒他。你害怕他完全是因為你認為別人害怕他,在給定別人服從他的情況下,你的任何反抗將導致別人對你的抵制,因此你的最好選擇是服從他。如果每個人都這樣認為,並且,每個人都認為別人也這麼認為,極權制度就是一個均衡。這一點對當領導也很重要。當領導的一個訣竅是使手下每個人都認為別人尊敬你,服從你,於是每個人都會尊重你,服從你,你就是領導。這種改變別人的預期的例子非常常見。例如如提乾的時候,有五個局長,你想從科長提到副處長,你就對張局長說,李局長、趙局長、王局長、黃局長都同意提我了。你再依次找每個局長。其實每個人都不一定同意提拔你,但如果他們相信了你的話,都認為別人同意了,自己反對也無濟於事,結果你真的提成了副處長。為什麼有時開正式會議前要開一個預備會,原因也是為了使參加會議的人都認為別人已同意了,因此對每個人而言最好的選擇是同意。值得指出的是,這種均衡篩選規範不光人類社會中存在,動物界也如此。一個著名的例子是關於孔雀尾巴的故事。雄性孔雀尾巴越大則雌孔雀就越喜歡。為什麼?可能有好多原因,其中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如果每一個雌孔雀都認為其他的雌孔雀都喜歡尾巴大的雄孔雀,那麼對雌孔雀而言,最好的選擇是選個尾巴大的,即使尾巴大本身沒用,甚至還要消耗額外的精力。一隻雌孔雀如果找個尾巴短的雄孔雀,它的後代很可能也尾巴短,於是就很難找到對象,基因延續就有困難。人們找對象時對身高的選擇的道理也一樣。「時髦」是一種文化,原因就在於此。

這樣,規範會影響人們的預期從而篩選出均衡,不同的文化背景可能會篩選出不同的均衡,但是他們都是一種納什均衡,都有自我實施的基礎。這個被篩選出來的均衡,博弈論里有一個專門的概念,叫做「聚點」(focal point)。例如,讓兩個人在1、3、5、7、9、10六個數字中,各寫下一個數字,如果雙方寫的數字一樣,每人各得10元,否則各得零。在這個博弈中,每人的選擇背後也有文化支撐,如果認為單數不吉利,則10最可能是一個「聚點」。

現在我們專門看一下信任問題,它是被經濟學和其它學科特別是文化學、社會學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

(二)關於信任的經濟學分析(economics of trust)

信任當然很重要,市場經濟不能沒有信任,離開了它,社會很難運轉。問題是如何解釋信任。有兩種解釋:一種是傳統的解釋,認為是純文化因素起作用,有些國家信任程度高,有些國家則低(Fukuyama, 1995)。如北歐人之間的信任度高於義大利人之間的信任度。或者,我信賴你可能因為你有宗教信仰,怕上帝懲罰你,所以有宗教信仰的國家信任就高。如在美國,教會的人信任高,因為他們認為若不誠實,將來會進地獄。這種解釋中,信任是外界強加於你的,使你不違約。而我主要想給出的是第二種解釋,即經濟學是如何解釋信任的。

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1952-)日裔美籍學者,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教授,代表作包括《信任》、《歷史的終結與最後的人》、《政治秩序的起源》、《政治秩序的衰落》等。

簡單地說,經濟學認為信任是在重複博弈中,當事人謀求長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Kreps, 1986; Gibbons, Robert, 2000)。在某種制度下,若博奕會重複發生,則人們會更傾向於相互信任。

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用一個簡單的博弈模型(見圖3)。有A、B兩個參與人,A銷產品,B付貨款,或A借給B錢,B是否還錢。A一開始有兩種選擇:信任B或不信任B;B也有兩種選擇:守信或不守信。如果博弈只進行一次,對B而言,一旦借到錢最佳選擇是不還。A當然知道B會這樣做,因而A的最佳選擇是不信任。結果是,A不信任B,B不守信。這個結果很糟,若雙方信任本可分別得10,現在分別得0,是低效率的均衡。若人們之間都這樣地進行一次性博弈,信任就建立不起來。

現在來看怎樣建立信任。先回過頭來看前面的三種規範。純粹的文化可能改變支付向量,有助於建立相互信任。假如B害怕上帝,不守信帶來感情上的不安(圖4),實際收入為-5,而不是15,則B就會守信。基於此,A的選擇為信任B,因此每人得10。我們看到,宗教可能起這樣的作用:它使你守信並且因為你守信,別人就信任你,雙方得好處。但現在排除這種可能性。考慮剛才的博弈,假定博弈有足夠的概率?(?也可以解釋為耐心或貼現因子)進行下去,即能進行多次。設想A選擇這樣一種策略:我先信任你,只要你沒有欺騙我,我將永遠信賴你;但一旦你欺騙了我,我將不再信任你。這時B有兩種選擇,如果守信,得到的利益是長遠的,根據公式總和為H=10/(1-?);如果不守信,得到利益只能是一次性的,總和為L=15+0+…=15。因此,如果H大於L,即?大於1/3,守信是自己的利益所在,那麼「A信任B,B守信」是一個納什均衡。這種均衡的出現是因為B謀求長遠利益而犧牲眼前的利益。通俗的講,一個人有積極性考慮長遠利益時,就會建立一個信譽。這樣的話,博弈的結果為(10,10)。

但是上述博弈的問題是:(1)可能存在多個均衡,例如B對A說「如果你信任我,我每三次守信兩次,不守信一次;但如果你有任何一次不信任我,我將永遠不守信」,那麼A的最優選擇仍然是信任;(2)人總是有生命極限的,博弈不會是無限的,如果博弈次數是有限的,根據逆向歸納法,人們會在最後一次欺騙,於是最後第二次也會欺騙┅┅依此類推,信任仍然不會出現。解決問題的一個辦法是引入不同類型的B,例如可以假定有一些人天生是守信的儘管另外的人天生不守信,此時,即使天生不守信的人也可能會守信,原因在於,如果博奕的次數足夠長的話,為了獲得長期利益,天生不守信的人也有積極性建立一個守信的聲譽;(3)如果A不能觀察到B的行為,從而A不能根據B過去的行為而選擇相應的行動,信任也將難以出現。這就是信息的重要性。

儘管如此,在現實生活中,上述模型仍然有很大的解釋力。一種情形是在一個小社會中,如果B經常是向多個不同的A借錢,而每個A都根據B過去的行為記錄而選擇是否信任他,並且關於B的信息能在A之間很快的傳遞,那B將有積極性建立一個守信的聲譽,信任就可能出現。另外一種情形是即使B是短命的,仍然可以通過某種機制使得他有積極性建立聲譽,例如可以把B的一生分成兩個階段,一個階段工作,另外一個階段退休,假定B建立一個「企業」,退休時可以將企業出售給另外一個人。顯然,只有在這個「企業」有良好的聲譽時,人們才願意購買它。那麼,B在合夥期間也即工作階段就有積極性守信,因為否則的話,他在退休後將難以生存。這樣,信任仍然可能出現。當然,為了使B有積極性守信,他的工作時間要短於生命。這種觀點還可以解釋企業或其他組織的功能,它使得博弈不會因為參與者的自然死亡而停止,起了一個長期參與者的作用(Kreps,1986)。

最後要強調的是市場經濟和道德之間的關係。通過前面對信譽機制的分析,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把市場與道德對立起來的觀點是錯誤的。市場經濟與道德和信任的關係很密切,因為交易離不開信任;同時交易又推進信任的建設,因為在商業社會裡,要得到別人的信任,就要講信譽。這已經不是新觀點了,亞當·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講過:最商業化的社會,也是最講究道德的社會。16世紀時荷蘭人就比英國人值得信賴,原因就是因為當時荷蘭的商業比英國發達(Klein,1992)。

三、法律:通過第三方(Third party)實施的行為規範

接下去我們來討論法律。法律是靠第三方實施的規範,第三方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體(如國家)。這與前面討論的借錢博弈不太一樣,在前面的博弈中,出錢的人(第二方,second party)懲罰不還錢者,但法律不同,是法院、警官這樣的「第三方」(third party)來懲罰。這種靠第三方來實施的法律究竟有何作用? 經濟學家看來,法律的作用可能在於兩個方面(Basu,1998)。首先,法律可以改變博弈,包括當事人的選擇空間,收益函數,從而改變博弈的均衡結果。假如沒有法律,違約可能得不到制裁;有了法律,違規者就會被處罰,例如在借錢博弈中,如果規定違約處罰,一旦違約,你就虧了15,而不是贏利15,那麼,你的最優選擇是守約,信任就會作為均衡出現。這樣,法律通過改變支付矩陣就改變了博弈。法律也可以改變當事人的選擇空間,使得原來在技術上可行的選擇,經法律規定後就不能選擇。如行車可左可右,假如法律規定你只能右行,那麼左行的懲罰就很大,你就不會左行。但是,除了這種可以歸結為對當事人選擇空間及選擇之後的支付來刻劃法律的所謂「皮古觀點」之外,現有一種更新的觀點認為,法律不改變博弈本身,但改變博弈的均衡結果。法律的這種作用是通過改變個人行動的預期來實現的(Basu,1998)。這個觀點很重要,下面就重點介紹這種觀點。

(一)法律的作用:通過改變預期影響均衡結果

為何認為法律不會改變博弈呢? 法律是由政府官員或法官實行的。在前面,我們假定執法人員是獨立於博弈之外的,事實上,執法人員也是人,也有他們的選擇空間和對應的效用函數。如果我們把執法人員也引入博弈,在一個更大的博弈框架里考慮法律,那什麼也不改變。如在圖5,A選擇信任或不信任,B選擇守信或不守信,法官選擇懲罰或不懲罰。在這個博弈中,法官也是其中一個參與者(當然,博弈也可拓展到公眾對司法部門的節制,但為了方便,我們只選這三個參與者),如果A預期B不會守信,B認為法官不會懲罰他,法官實際上也選擇不懲罰,那麼A的最優選擇就是不出錢。這樣,如果每人都像原來那樣行為,結果與原來一樣,有沒有法律都一樣。問題是為什麼有合同法的話,人們更可能還錢?因為法律可以改變人們的信念和預期,從而改變均衡結果:如果有了法律,A預期B不守信將會受法官的懲罰,就會信任B;B預期不守信的話將受到法官的懲罰,守信的話將不被懲罰,就會選擇守信;這樣就會出現相互信任的結果。

圖5:法律的作用

這種理論很有洞見,有許多例子可以說明它。如剛才講的交通規則,如果沒有法律規定,開車時大家自然會形成走左還是走右的習慣,這是一社會種規範。但如果有法律,儘管博弈本身沒有改變—每個人都可以左行或右行,但如果法律規定右行,每個人將預期別人都右行,並且每個人都預期別人預期自己會右行,則每個人的最優選擇是右行,所有人都將選擇右行。類似地,如果法律規定左行,每個人將選擇左行。同樣如果法律規定男女進門時,女的要先行,那男的預期女的要先行,女的預期男的後行,所以先走了。這就是通過改變人的預期來改變博弈的均衡結果,而非改變博弈本身。還有一個例子,如去飛機場接人,事先沒說好地方,就有很多個納什均衡。你去什麼地方等人,依賴於你預期他去什麼地方;而他去什麼地方依賴於他預期你去什麼地方。在英國希斯羅機場,每個航站都有個會客廳(meeting point),如果你找不到你的朋友,你預期你的朋友會去會客廳,你朋友也會有同樣的預期與行為,你們就會在這個會客廳見面。此時,會客廳類似一個法律,它使得人們不再預期其他眾多的均衡。假如機場管理當局建立20個會客廳,那就毫無用處了,因為它不能使人們形成一致預期。這時你可能就會用另外的預期,比如你知道你朋友喜歡看書,你朋友也知道你知道他喜歡書,在書店碰面就可能是一個納什均衡。這裡法律並沒有起作用。所以法律與文化都一樣,可能只改變「虛」的東西(perception),不改變「實」的東西(reality),即只改變當事人的預期。但預期一變,結果就完全變了。回頭來看專制者為什麼令人害怕,因為每個人都預期別人害怕他,如果預期別人不害怕,那就造反了,齊奧塞思庫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既然如此,就有下面一些問題:究竟法律與文化有什麼關係?

(二)法律和文化的關係

Basu(1997)提供了一種理論,也即這裡要介紹的「核心定理」(the core theorem):任何能夠通過法律來實施的行為和結果,都可以通過社會規範來實施。也即說只要法律能做到的,社會規範一樣能做到。這定理有兩個推論:(1)任何可以通過法律實施的結果,沒有法律也能實施(order without law)。這不難理解,在許多情況下沒有法律的確也能實施某些規則。比如幾年前你去北京口腔醫院看牙,看牙的人特別多,經常要排隊。這些人自動達成一個規則,最早來的人會給每個人發一個號。這不是政府行為,只是自發行為,但大家都會遵守這個規則。形成這種自發秩序的原因在於,首先,最早來的人最有積極性發這個號,因為他可以給自己發個1號;其次,第2個人肯定遵重他的第1號,因為他可以是2號,否則可能第2號都排不上;第3個人也同樣,如此等等。在這種規則下,只要前面的人數足夠多,後面的人搗亂的可能性就很小,給定別人遵守這個遊戲規則,每個人的最優選擇是遵守這個遊戲規則,所以是一個納什均衡。這就是沒有法律的秩序,不是任何一個政府施加上的。這類現象在抗震救災中也容易出現。(2)如果一個特定的結果不是納什均衡(即不能通過社會規範實施),那麼,沒有法律能夠得到這個結果(disorder with law)。這種例子俯拾遍是,我們許多規定為什麼會成為一紙空文、許多行為屢禁不止就是因為它不具備自我實施的基礎。

既然這樣,那麼法律和社會習慣有何區別?為什麼還需要法律?這是因為社會規範的形成可能是一個緩慢的進程,而法律通過加快信息的傳遞,來加快形成一致預期、達到納什均衡的時間;同時法律的強制性也使人們更容易造成一致,減少衝突。象交通規則,當沒有汽車時,農村裡走左或走右沒有什麼問題;汽車多了,沒有法律,自然也會形成一種規範,左行或右行,但這需要一個很長時間。如果有了法律,它能夠在已知兩個均衡中選一個,宣布從明天開始大家靠左行或右行,這個試錯過程就可以縮短很多。反過來,這也使規範改變起來比法律慢多了,法律廢除了,會有新的,但社會習慣形成慢,消失也慢。

其次,法律特別是在處理不同的規範之間的衝突時往往很有威力。例如,英國人習慣靠左行,美國習慣靠右行,一個英國人到美國後,由於不同的規範,可能會發生衝突,此時有法律的話,就比較好解決。如果去美國之前,記住美國法律規定人們靠右行,有些衝突就不會出現。否則光靠規範,英國人到美國撞兩次車後自會走右邊,但可能他會先被撞死。與此相聯繫的問題還有,一個規則本身是否是納什均衡也能預見了法律執行起來的容易程度。為何在許多交通規則中,靠右行的法律容易得到遵守,但不要搶行這個法律難以被遵守?這是因為大家都靠右行並不會帶來損失(而且有好處),是一個納什均衡,但如果搶先,你就可能得到好處。

再次,法律和文化還有一點重要的區別是,法律可以通過加快信息的傳遞來起作用。假如在北京,一個人向好多人借錢,他騙過你之後,你沒有時間告訴別人他騙你了,但如果有法庭,你只要告上法庭,就可以了,信息很快就傳遞到其他人去了。中世紀商人當時有自己的法庭,當時地中海一帶都是一些小的諸候國家,法律不統一,在其他國家作生意得不到法律保護。商人就自己成立一個法律機構(Law Merchant)(Milgrom,North,Weingast,1990):如果你要與某人做生意,先可到這個機構來調查這個人過去是否有騙人的記錄,如果你調查了,那麼你被騙之後可以向這個機構投訴,否則,不可以投訴,這樣形成一個私人法院(private court)。無需每個人都告訴別人他做了什麼事,你只要告訴這個private court對方騙過你,做生意時,它就會告訴你誰有信用。這樣信任就可以建立以來了。

至於法律是怎麼建立起來的,傳統的觀點認為法律是有意識設計的產物,代表政府的意志;但現在的研究表明,大部分法律是自發形成的,很多法律都是由社會規範演變過來。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國普通法演變的故事。英國的普通法來自商法,而最近對商法的演變的研究表明(Benson,1989),許多法律都不是由立法者當初就設計好的,而是吸收商人習慣法基礎上長期演變的結果,是各個參與人長期博弈的一組均衡。法律在這裡不過是確認了的一種社會規範,這樣它具有自我實施的基礎。

(三)不完全合同理論與法律

最後,在這裡我要特別提及經濟學上的不完全合同理論對法律的研究有推進作用。不完全合同理論是由Grossman和Hart(1986)首創的。所謂不完全合同是指對未來可能的狀態及行為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合同不完全,不僅僅是說字面上寫不清楚(或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字面上寫清楚,還有兩個實施中的問題,一是事件的不可觀察性(unobservability),二是第三方無法確認性(unverifiablity)。但是法律執行一方面要求的是完全合同,另一方面法律的實施依賴於可確認的證據,這導致了不完全合同在法律上往往是不可執行的。更進一步說,法律本身也是不完全的,否則,就不需要律師了了。合同的「空擋」導致了「權威」(authority)的出現,或者說權威就是填補合同中沒有規定的東西。

當合約不完全時,權威就不可缺少。但權威的獲得需要信譽的保證。比如說,在僱傭關係中,僱主獲得指揮僱員的權威,但僱員願意接受僱主權威的一個前提條件是,他相信這種權威不會被濫用。這種信任一定是以僱主的信譽為基礎的,因為法律很難防止僱主對權威的濫用。

不完全合約可以用來解釋企業文化。只有理解了不完全合約才能理解企業文化。企業中有許多行為沒規定清楚也無法規定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對他人的行為的穩定預期必須要求在一種「默契」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否則企業運行的交易成本將很高甚至根本無法運作。這種「默契」和穩定預期就可以認為是企業文化(Kreps,1986)。企業文化主要就是用來彌補正式合約缺陷,如果合同是完全的話,那麼可能就不需要企業文化或者說企業文化的作用要小的多。為何中國現在企業文化炒得特別熱,是因為我們的企業制度很糟糕,所以我們才要拚命地去宣傳企業文化的重要性。

這也適用於對政府行為的研究。政府的權威往往來自不完全的「合同」,因為合同不完全,到發生法律沒有規定清楚的事情發生時就由政府說了算,所以政府官員喜歡把法規政策寫得很模糊。法律法規規定的越模糊,政府的權威就越大,因為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解釋的權威就越重要,另一方面,法律越模糊自由裁量權就越大。而且,進一步說,政府與企業不同,企業是有競爭的,這自然會使條約模糊度會達到最優點。比如有兩個飯館,一個飯館明碼標價,即條約明確,另一個沒有標價,吃完再說,後面這家就沒有生意了。但是政府是一個壟斷者,沒有別的一個「飯館」與她競爭,這樣她就有可能將法規寫得很模糊。所以,政府文件下常有諸如「或由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什麼什麼」的條款。如中國過去的保密條例有「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寫的不寫」這樣的規定,但沒規定什麼不該說,什麼不該寫,判別一個人是否泄露國家機密的權利都交給了管事的官員。

政府法規的最佳模糊度在什麼地方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這樣的研究有助於法制建設。基於不完全合同理論,我自己的觀點是:能夠寫清楚的交給法律管,寫不清楚的交給文化管。運用法律的成本非常高,如果把法律都不能寫清的行為交給法律管,那肯定會有問題。例如現在,見義勇為之後的糾紛很多,把你救起來之後我向你要錢。如果法律規定把人撈上來可以收錢,這沒有什麼不好,至少這樣可以調動大家救人的積極性;但人們認為你既然做好人好事,那為何還向別人要錢?所以在這一點上有爭議,還沒有行成一個一致的預期。還比如拾錢酬金問題,我國古代也有這種規矩,先是招領,如果沒人認領,那麼這個錢包就是他的;有人招領的話,失主就給拾金者一定比例的報酬。因此不完全合同理論對於法律的完善大有幫助。

四、歷史:文化、法律和制度的演進

最後,我們來看歷史。如果你不了解法律、文化,就無法理解歷史,因為歷史本身是文化,法律和制度的演進。我們先來看經濟學家如何研究歷史。

(一) 經濟學研究歷史的三種方法及其運用

經濟學研究歷史的主要方法可以歸結為三種(Greif,1997):

阿維納·格雷夫(Avner Greif,1955-)斯坦佛大學經濟學教授,擅長從制度視角考察經濟史問題。

(1)新古典方法(The Neo-classical Approach)。從50年代開始,經濟學家用計量經濟模型來檢驗歷史上存在的制度,包括市場以及價格和非價格制度等。例如在工業革命之前,就存在著資本市場,有經濟學家研究了倫敦的資本市場和曼徹斯特的利息率的關係,發現當時的資本市場已經超出地區範圍了。另外,經濟學家也研究市場制度的替代物。例如過去村民們分地,總是好的一塊,壞的一塊,分成一條一條。為什麼不整塊地分?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當時沒有保險公司,這樣不同的地上,有不同的坡度和肥力,可以種不同的莊稼,土地組合起到了保險公司的作用;有了保險制度以後,就不一定需要這樣了。

(2)新制度經濟學方法(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新制度經濟學主要研究制度,特別是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的關係,其代表人物諾斯(Douglas North,1981,1990)認為制度是一種博弈的規則(rule of the game),制度變遷就是遊戲規則的變遷;組織是博弈的參與者,經濟增長是制度的一個函數。其主要的工具是產權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等。它得出三個推論:第一點,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主要來自交易成本的節約,包括諾斯所描述的意識形態也是節約交易成本的一種安排。第二點,制度隨技術變化、人口增長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制度必須有效地變化,而且經濟績效依賴於有效的制度變化。由於專業化增加交易的成本,所以制度變化在發達國家更重要,在今天比在過去更重要,技術變化越快的地方,制度變化也就越重要。我們看到,新技術革命,即IT技術,對我們制度提出一大堆挑戰,最簡單的比如中國電信這種壟斷制度,它必須很快進行改變,如果它不改變,就影響整個中國的效率,而在十年前問題可能不會這麼嚴重。第三點,制度常常是無效率的,因為它們受到交易成本的影響,不好的制度可以長期鎖定。當然,諾斯的這些觀點有幾個問題:他認為制度是以國家為前提的,但為何要存在國家,是上帝創造的還是我們自己建立的?他無法解釋我們前面所講的制度的自我實施問題,包括國家本身;無法解釋非法律因素(包括社會的和文化的因素)的影響;無法解釋「路徑依賴」。所以我們下面介紹最新的一種分析方法。

(3)歷史制度分析(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這種分析主要用現代博弈論,從微觀的、大量的歷史資料來解釋制度的存在和演進。這是種非常新的理論,代表人物有Greif(斯坦福的一個副教授,在史學界和經濟學界的名氣非常大)等。他用博弈論來研究經濟制度史,這裡,我們舉幾個例子。比如他研究公元11世紀時,地中海一帶從伊拉克到北非的猶太人商人團體的信用制度問題。這些商人在地中海一帶做生意,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貨發出去後,你自己跟過去,賣了貨把錢拿回來,這樣方式效率很低;另有一種方法,貨發出去後,目的地有你的代理人,幫你賣東西,賣完後把錢給你。當然,第二種選擇更有效,因為你不必跟過去,是他(代理人)為你提供本地的且很專業的服務,如美國人把東西賣到中國他不必跟著來,中國有人幫他賣。但代理人制度面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是,你怎樣控制代理人,他隨時可以騙你。如果不解決這個問題,商業制度就不能形成、不能持續。Greif(1989,1994)的研究發現,那些猶太商人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是成立商業聯盟(coalition),互為委託代理,即你幫我賣東西,我也幫你賣東西,假如你騙我一次,那麼所有聯盟的人都知道,以後誰也就不幫你了。因為你害怕這個懲罰,所以你就不敢違約。商人們聯合起來,互相幫助,所以貿易就發展了。在這樣情況下,每個人都希望建立一個不欺騙的信譽(reputation)。Greif通過大量新發掘的資料的統計分析,發現信譽在這裡起很大作用,否則地中海商人團體就發展不起來。引申一點,Milgrom-North-Weingast (1990) 關於律商(Law Merchant)的研究也提供了深刻的洞見,他們發現,Law Merchant起了充分傳遞信息的第三方的作用。實際上這表明,Law Merchant制度相當於在現代社會的信用報告制度(credit reporting bureau),在二戰之後美國,這種機構就很多了,每一個商店都可以加入某個組織,當有人欠你的錢,你就告訴這個組織,不再對這個人提供信用。這種制度運行非常有效,美國商業信用制度之所以非常發達,也有它的一份貢獻。因為用現金買東西,當場檢驗即可,靠信用卡賣東西,信用就非常重要,因此關於信用的信息怎麼傳輸也顯得非常重要。通過信用報告機構,有過期帳款一查就知道,這樣你就不會給他賒購,不易造成欺騙。當然,如你沒加入但告訴你的客戶說你加入了,別人也可能就不敢騙你(Klein,1992)。

再有一個研究是Benson(1989)關於商法的自我演進的分析。實際上國際上的所謂仲裁製度本質上與Law Merchant一樣。美國人來中國做生意,跟中國人簽的合同,仲裁條款大部分是通過國際仲裁機構來辦的,不使用中國的法律。原因可能是因為,第一你的本身法律與他不一樣,第二是有地方保護主義的嫌疑。但國際仲裁機構沒有警察,不能強制你,它的裁決為什麼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因為如果你不執行他的判決,那麼就沒有人會跟你再做生意,這是很簡單的道理。Benson的研究同時分析了各國法律制度本身。在西方也一樣,外國人來你這兒做生意,一開始肯定保護本地人,但後來,各個商人卻會聯合起來,形成專門保護外國人利益的法律,使外國人有積極性來做生意。這對我國可能很有啟發意義。在我國各省之間做生意,打官司一般要在當地法院,但當地法院一般偏向於本地人。所以,有人提議中國的司法審判制度應該集中化,建立像美國那樣的巡迴法庭,地區之間的糾紛都由上一級的法院來執行。這個建議可以接受,因為上一級法院比本級中性。但是從Benson這項研究中得到的結論看,重新思考一下,覺得也不一定如此。如果地方競爭充分的話,每個地方為了吸引外地商人來投資,它也要建立一個保護外地人的法律。實際上現在已經開始有這樣的例子了,一些省份鑒訂了橫向地區之間互相保護投資人權益的協議。但是總的來說,我們的政府官員仍然十分短視,為了保護本地產品,規定本地的產品擺在容易看見的地方,外地的產品靠邊站。我們知道這對商業的發展很不利,如果長期競爭的話,這些地方就會落後。所以應修改法律的制定原則和過程,即把商業實踐本身變成法律。如果一個法律想改變一個商人本身的行為規則,一個合理的辦法是要把商業協議本身變成法律。

另外,在關於路徑依賴的分析上,歷史制度分析法也提供了許多有意思的案例。Avner Greif(1994,1997)研究的Maghibis 商人形成的秩序其實是集體主義的,因為他們是互相為代理人,懲罰對方是靠第三者完成的。就是說你騙了我了,可能不是我懲罰你,而是另外的人懲罰你。在這種情況下,騙過人會被別人所騙,欺騙騙過人的人,並不算騙人。而他研究的義大利的熱那亞商團,則是一種個人主義的秩序,因此征罰就需要通過國家政策的手段來完成。由這兩種不同的傳統便會衍變為現在兩種不同的主義。在一個集體主義的社會裡個人之間、人群之間的信任度可能較低;而在個人主義的社會裡,人們之間的信任度較高。假如由於某種原因兩個社會合在一起,那麼兩個個人主義的社會會很容易互相信賴,而兩個集體主義的社會卻會只信任自己,各自只跟自己的群體交易。

(二)誰來研究中國經濟史?

最後我想提的問題是,誰來研究中國經濟史? 我雖然對這些問題很感興趣,但無能為力。這裡我向大家介紹的是一些新的方法。這些方法,可能就目前國內而言,據我所知,很少人運用,也很少人知道。因為如果要運用這些東西,你必須有比較好的經濟學功底,這也許是一個困難。但運用這些理論,可以對我剛才所說的文化、法律和歷史進行分析,如中國歷史上的十大商邦,它們怎樣實施合同,怎樣使用懲罰機制,使得每個人建立信譽,怎樣控制個人行為,這都非常有意思、有價值,值得研究。我們中國最早形成現代的文官制度,從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就建立起來,特別到唐代的時候有很完善的三省六部制,這樣一種政府制度在某些方面甚至可能比我們現在的制度都優越、有效。這些問題大家都可以用前面介紹的理論去研究。還比如關於王朝更替、官員腐敗問題等,可以用委託-代理理論去研究。實際上,每一個皇帝都希望自己的天下長治久安,因為皇帝是一種重複博弈,他希望天下祖祖輩輩都是他家的,這跟一般官員不同,後者只有幾年的任期,是短期行為。但為什麼一個朝代一般都是二三百年甚至更短就滅亡呢?值得好好地研究。我猜很大的一個可能就是控制代理人的問題,代理人的問題沒解決好。皇帝和太監的關係跟股東和經理的關係沒什麼差別,跟一個主人和保姆的關係沒什麼差別。他面臨的是同樣的問題,即信息不對稱問題。中國歷史上好多這樣的案例,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資料,需要我們研究。所有這些問題都可能與代理人、信息有關。運用這些國際前沿的經濟學方法,將會得到很多有價值的結論,有待於諸位有志者去努力。

(本文根據作者於1999年11月28日在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的演講整理,其主要內容曾在《讀書》雜誌2000年第7、9、11期刊登,後經整理後被編入《市場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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