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的可行性,我們從這三個層面來聊聊
田吉順,丁香診所,私信前先看個人簡介
沒有比自認為正確更大的罪惡了。喜劇小說給我們的經驗是,我們道德上的狂熱讓我們變得頑固、膚淺、單調。 ——扎迪·史密斯(Zadie Smith)
關於是否可以開放代孕,在網上議論頗多。論戰雙方唇槍舌劍,言辭頗為激烈。
其實,很多情況我們都很難明確的判斷「對錯」。畢竟,不同人所處位置、思考問題的角度不同,結論也就不同。在做這樣的價值判斷的時候,可能都不是簡單的利益關係,還有理念差異。
而思考本身,比判斷對錯的結果更重要。任何觀點,我們都可以去質疑,然後去尋找答案;任何觀念,當你根深蒂固的認為理所應當的時候,其實你就主動放棄了進一步思考的權利和能力了,而不管這種觀念是不是被冠以公平或者正義的名義。
代孕確實是一個爭議性很大的問題。但是,目前的很多討論,還是基於一種「個體經驗」的想當然。
比如有反對的人說,如果你自己或者你願意讓自己的家人去給別人代孕,你才有資格贊同代孕。這其實並不成立。我個人的不願意接受,不代表這個事情不能存在。比如我是一個異性戀者,我個人完全不能接受同性間的性愛,更不接受同性向我示愛;但是,這並不妨礙我支持同性戀存在的權利。
而如果贊同的人說,因為國外很多國家和地區其實都是開放代孕的,所以我們也可以,這同樣也站不住腳。每個國家和地區的社會民俗、政策法規都各不相同。最簡單的例子,在國外,孕期做 B 超,都可以明確告知性別,而國內是明令禁止的,這就是各種國內外的差異造成的。說因為國外有這麼做,所以我們也這麼做,這是不成立的。
要說清楚是不是可以開放,至少要考慮醫學專業層面,倫理層面,以及法律和社會層面。籠統的為一個「對錯」而爭論,可能大家都不是在討論同一個層面的上問題,也就難以達成一致。
醫學層面
代孕其實分為兩種,傳統代孕(Traditional surrogacy)和妊娠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
傳統代孕,指的是把男性的精子,用人工授精的方法放入女性體內,和代孕者的卵子結合。這種情況出生的孩子,和代孕者其實是有遺傳學關係的,也就是「借宮 + 借卵」
而妊娠代孕,是有了試管嬰兒技術之後才開始出現的。這是指用夫妻雙方的精子和卵子,形成受精卵,然後將受精卵移植到代孕者子宮內。相當於只是「租用」代孕者的子宮,而代孕者和孩子沒有遺傳學的關係,即「借宮不借卵」。這時候,代孕者是孩子的法律上的母親,而提供卵子的,是孩子生物學上的母親。
既然是討論醫學層面的代孕,那麼就必須要討論這項醫療操作的適應症問題。
根據美國生殖醫學會(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的建議,只有當確實存在醫學問題,妨礙預定父母自行妊娠,或會給女性或胎兒帶來重大的死亡或損害風險時,才可使用代理孕母。
在這個前提條件下,明確了很多具體情形,比如:先天性或獲得性子宮缺如;重大的子宮異常,比如不可恢復的 Asherman 綜合征;反覆妊娠丟失的單角子宮;母體患有妊娠的醫學絕對禁忌證,比如如肺動脈高壓;存在未識別的子宮內膜因素,比如之前儘管移植了優質胚胎,仍出現多次不明原因的 IVF 失敗;等等。
所以,這裡的適應症,一定是要到了這個女性徹底失去生育能力的地步——要麼自己完全不能生,要麼如果生孩子就會沒命。而像《人民日報》提到的,因為高齡的原因,擔心生育風險,或者自然懷孕懷不上,但是並不存在明確的醫學指征的話,恐怕還達不到適用代孕的程度。
同時,代孕是通過醫學手段,解決不孕夫婦的醫學問題,但因為同時還涉及到另外一個個體,所以,對於代孕者的健康狀況,同樣也需要關注。在這方面,雖然還沒有一個通用的醫學指南,但還是有一些參考因素的。
比如,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代孕母親孕產期間的醫學風險,不少建議認為,代孕母親應該是比較年輕(不能是>35 歲的高齡女性),並且經歷過一次完全健康順利的陰道分娩。因為,如果前次懷孕過程完全健康順利的話,那麼下次懷孕發生嚴重併發症的可能性會相對較低;而且經歷過陰道分娩,再次分娩時也會相對更加順利
另外,代孕母親應該接受相關傳染病檢查,以及心理學評估,在充分之情的情況下,提供代孕。
所以,如果可以嚴格把握適應症,對代孕母親進行嚴格挑選,僅從醫學角度,我是贊同開展代孕的。
倫理層面
一旦施行代孕,那麼就會遇到很多倫理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
比如,如果是傳統代孕,孩子和代孕母親間是有遺傳學聯繫的,反倒是和法律上的母親沒有任何關係,這個法律上的母親,反倒更像是「後媽」。有代孕需求的家庭,他們真正的需求,可能不是簡單的想要一個孩子,而是想組建一個完整的家庭。而這種情況實現的解決生育問題,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真正滿足這種家庭所帶來的情感寄託,這是需要思考的問題。所以,國外有些地方要求,如果是傳統代孕的話,需要選擇和法律母親有親緣關係的女性。
另外,不管是怎樣形式的代孕,從代孕母親的角度,她經歷了十月懷胎一朝分娩,自己身上「掉下來的肉」,變成了別人的孩子,這種感情上的障礙也需要克服。
而如果是代孕可以商業化,那麼女性的子宮,甚至包括這個孩子,都被商品化了,存在將人「物化」的問題。而且,從國外經驗來看,像俄羅斯、印度,以及美國一些開放商業化代孕的州,都會存在所謂「生育旅遊」(Fertility tourism)的現象,就是一些禁止代孕的國家地區的家庭,到這些地方去尋求代孕服務,甚至有的地方還形成產業化。這同樣也是存在倫理上的爭議。
不過,就像開頭所說,儘管存在這樣的倫理爭議,儘管我個人並不認可這樣的情形,但是,只要尋求代孕和提供代孕的雙方都是出於自願,他們都不認為這裡存在問題,或者是可以克服的,那麼,我也尊重他們選擇的權利。所以,僅從倫理角度,我也是贊同代孕存在的——畢竟,這解決了一部分人的問題。
法律和社會層面
如果開放代孕,為了保證代孕雙方的利益都得到公平的保障,相關法律支持是必須的。
比如美國一些允許代孕的州,在尋求代孕,簽訂合同時,都有相關律師參與其中,這就需要有第三方生育方面專業知識的律師。這個要求是很高的,不知道目前國內是不是可以滿足。
當然,人的問題總是好解決,沒有這樣的專業律師的話,教育培訓就可以了。不過,法律方面的問題,更複雜的還在於各種法律條款間的完善和支持。
以目前國內法律框架,如果開放代孕,恐怕有很多法律條款需要做修改,從而減少法律條文之間的互相矛盾。
比如如果代孕雙方簽署合同,要求提供代孕的母親不得自行終止妊娠,否則要給予賠償。但是,目前國內法律,是允許早孕期女性自行決定是否保留胚胎的,那麼,提供代孕的母親以此為由,要求在早孕期做流產,而且拒絕賠償,那麼法律上是不是要對這個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呢?或者說,如果提供代孕的母親可以像普通懷孕女性一樣,擁有對胚胎的處置權,那麼尋求代孕的夫妻,他們的權益如何保障呢?
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有很多。當然,你可以說,法律條文問題,都是可以修改和完善的;那麼,在有一整套配套保障的法律條文出台之前,我反對開放代孕。
不僅如此,開放代孕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社會問題必須引起重視,那就是「脅迫」問題。
一旦代孕合法化,那麼就有可能在合法的外衣下,存在脅迫女性非自願代孕,從而獲得利益的現象。發生這種「脅迫」情況,是和社會分層有關的。一個社會的貧富分化越大,權力越集中,越容易出現這種脅迫的情況。
中國目前的貧富差距很大,雖然 2013 年國家統計局發布了 10 年來國內基尼係數,都在 0.47-0.49 之間,但是,2014 年 7 月,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謝宇教授組織完成的《中國民生髮展報告 2014》顯示,「1995 年我國家庭凈財產基尼係數為 0.45,2002 年為 0.55,2012 年達到 0.73。」
報告認為,目前中國三成以上的社會財富被頂端 1% 的家庭所佔有,而底端 25% 的家庭僅擁有一成社會財富。
在貧富如此懸殊的情況下,如果開放代孕,那麼發生脅迫現象的可能性會很大。
因此,從法律和社會角度,我反對在目前的國內開展代孕。
總的來說,作為一種解決不孕夫婦醫學問題的醫療技術,代孕並非必然引發罪惡,在充分釐清概念、做好保障、出於自願的情況下,也並非絕對不能開展。只是在現階段的國內,我認為還不適合。
本文原發 「丁香園」(微信號:dingxiangwang)
題圖來源:Wikipedia,作者 Fobos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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