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飛:網路謠言的法理意蘊

時飛:網路謠言的法理意蘊發布時間:2013-03-28 09:19 作者:時飛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7642次

  摘 要 網路謠言是社會大眾通過互聯網所傳播的未經權威部門核准認可發布的信息。網路謠言不僅體現了社會大眾對特定個別化的社會公意事件的原因猜測和具體評價,更是表達了社會大眾的信息渠道匱乏的語境中對於一般意義上的重大社會公意主題的複雜感情與對公正的普遍訴求。網路謠言已經成為社會大眾參與當代中國民主政治進程、進行信息私力救濟,實施對國家治理的參與式在場社會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儘管也存在著因為信息傳播誤差和偏差進而會導致政府公信力出現危機的可能性。但從網路謠言產生的社會原因及其社會條件出發,洞悉網路謠言對於推動政府治理的公開化、透明化、公正化的可能作用,辨析其存在偏差的原因以及糾偏的「限制更少的措施」的可能性,賦予其以應有的地位而不是將其視為製造社會不穩定和信任失范的罪魁禍首,對於化解當代中國的普遍信任機制的匱乏,推動中國法治建設來說,仍不失為一項積極有益的制度實踐。

  關鍵詞 網路謠言 公意主題 信息赤字 私力救濟 信息糾偏

  2011年夏天發端於網路微博的郭美美事件〔1〕將註定會載入中國社會發展進程的史冊。它所引起的對中國公益慈善組織的信任危機,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對網路微博在我國社會政治生活中所扮演的作用的意見分歧,以及有關部門對社會大眾利用互聯網傳遞這一社會公意主題乃是網路謠言的定格,都使得這一炫富事件對當下中國社會政治治理有著重要的影響。

  藉助互聯網傳播的網路謠言已經成為當前中國的一道奇特的風景線,成為中國互聯網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所扮演的角色、所製造的影響已經遠遠溢出了互聯網本身,以至於《人民日報》在2011年10月1日、10月2日連續發文,視網路謠言為害群之馬,要求「堅決抵制網路謠言」,呼籲「用法律武器保障網路文明」。與此同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有關負責人同時強調,網路謠言是危害網路、危害社會的毒瘤,主張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規制網路謠言的傳播。既然對網路謠言的認知已經上升到需要法律規制的層面,那麼,它進入到法學理論討論的範疇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僅僅是將郭美美事件界定為網路謠言,甚至是居心叵測的人的故生事端,無疑將這一件如此吸引公眾眼球、如此對政府、公益機構公信力孜孜以求的事件過於簡單化了。如果我們把社會大眾利用網路微博進行的一波又一波的事件揭秘理解為社會大眾對慈善組織的公信力的質疑和監督、對社會公正的籲求、社會大眾在相關社會公意主題中的意見表達和在缺乏必要信息時的私力救濟,那麼,問題也許就會變得更為豐潤而接近於事件所折射的複雜意義。為方便討論,我將前述以郭美美事件為典型代表的具有公議價值的公意主題事件〔2〕中折射出來的未經證實但卻未必虛妄謬誤,主要經由互聯網的各種傳播媒介加以傳播,經由社會大眾的持續廣泛溝通、集體參與和廣泛傳播的信息統稱為網路謠言。直面現實,網路謠言將會成為我國未來一個長時段里社會治理和法治建設所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理當成為法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範疇,成為公共輿論監督的一種現代形式。與之前對網路謠言的討論〔3〕有所不同的是,本文從法理的角度來探究網路謠言的意蘊,期望對其做初步的法理研究,為學術界更深入細緻的研究提供一管之見,同時,也為有關方面在提出針對網路謠言的監管措施時提供一個學理參照。

  一、網路謠言的特性

  什麼是謠言?在現代漢語中,謠言往往被定義為「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聞,捏造的消息」〔4〕;「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5〕;「沒有事實根據的傳言」〔6〕。大眾心理學往往將其定義為主動造假、憑空捏造而在一定時空中流傳的言論〔7〕。社會心理學的著作則將其視為「錯誤不實的消息」〔8〕,「在社會大眾中相互傳播的關於人或事的不確切信息。」〔9〕有的歷史學著作則將其定義為「徹頭徹尾的加壓,憑空捏造,毫無依據」,「構成因素沒有一點真實性的條件。」〔10〕而在歐美謠言心理學的研究者看來,謠言指的是在缺乏可靠證據的情況下,人們基於自己的信念所作的特定或時事性陳述,一般經過口耳相傳,在人與人之間傳播;在傳播過程中,任何謠言都可能包含著某些真實的信息。〔11〕

  謠言不是互聯網時代的特產,相反,它是一種最為古老的傳播媒介,早在文字出現之前,謠言就已經存在於人類社會中,早在印刷技術出現之前,謠言就已經大行其道於人類社會。在先秦時期,謠言並不像後來那樣具有貶斥的意義,相反,它僅僅指在民間流傳的歌謠,指的是在庶民、兒童等文盲或教育程度較低的群體中流傳,用詞更為通俗易記的無樂器伴奏的歌。〔12〕「曲合樂曰歌,徒歌曰謠」〔13〕就是對謠和歌的精準區別。作為一種信息傳播機制,作為對社會公意事件的原因猜測和評價方式,網路謠言與傳統意義上的謠言相比較,具有如下實質性的特性。

  (一)所涉主題的重要性

  並非所有的社會事件都會進入社會大眾的視野,引起廣泛關注,引發各種猜測,導致公眾議論紛紜,最終發展成為網路謠言。謠言一定是與特定時代的公意主題有著緊密關係,例如,古典時期的謠言往往與戰爭有關,往往與神話傳說有關。〔14〕現代謠言心理學研究的興起就是來源於二戰沸沸揚揚的各種謠言及其對部隊和人民士氣的消極影響。〔15〕因此,不是所有議題都會成為網路謠言傳播的選項,能夠進入到網路謠言傳播視野成為傳播對象的主要因素在於所涉及問題的重要性。是問題本身而不是社會大眾利用互聯網才會導致謠言在網路上的傳播。因此,在張志堅事件中,是因為「官葯勾結」和藥品安全的問題的重要性,才使得有關「謠言」在互聯網上得以傳播;在「紅鑽帝國」事件中,是因為自然災害加上城市下水設施的不健全進而導致市民是否在城市內澇中喪身這一系列問題的重要性,才使得濟南銀座廣場死了不少人的「謠言」在互聯網上傳播;在「SS山地師」事件中,是因為列車相撞這樣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發生之後,是否有人員傷亡、傷亡的人數有多少、是什麼原因引發了這起罕見的列車相撞、鐵路部門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等一系列重大問題的重要性,才使得有關該事件的「謠言」得以在互聯網上瞬間播散;在廈門市民抵制PX化工項目事件中,正是因為PX 化工項目選址對廈門市民的身體健康的可能持久威脅的重要性,才使得市民們在各種可行的溝通訴願渠道窮盡之後,採用群發手機簡訊的方式去傳播「謠言」變成一種抵制的手段;同樣的道理,郭美美炫富事件中關於郭美美和中國紅十字會的種種未經核實的、可能永遠也無法核實了的「謠言」之所以經久不衰地擴散,其核心原因也在於慈善機構使用社會捐款的透明度、所獲慈善捐款是否使用到了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手中、是否存在慈善組織本身截留、挪用善款的問題本身的重要性。總體來說,在我國,當前網路謠言傳播所涉及的主題往往「指向政府、指向公安部門、指向司法不公和政治腐敗」〔16〕。

  (二)傳播主體的自發性

  網路謠言的傳播主體往往是這樣一些人:他講的都是他聽到的、卻並未經歷的那些事,每個聽他講述的人也可能會做跟他同樣的事。〔17〕傳播網路謠言的主體往往是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景中實施網路謠言傳播行為的,對他們來說,其他人是否知曉某種特定公共事件、是否參與信息傳遞並不是問題的關鍵,問題的關鍵往往在於處於謠言傳播鏈條的一環的傳播主體認可有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打算將這一信息告知其他人。不僅如此,網路謠言的傳播主體的在謠言傳播時還帶有一種很強烈的私力救濟意識:在有關公意主題的信息佔有量完全不對稱的情況下,在重要信息的公開獲取渠道受阻的情況下,在渴望知悉有關重要公意主題的真相而無法公開獲取的情況下,本就處於信息製造、傳播鏈條上的弱勢地位的弱勢群體,如果完全拒絕傳聞類信息,他們又該從何處獲知有關他們的處境、了解他們的利益所在,用什麼方式去宣洩他們的情緒,宣誓他們的訴求呢?儘管或許在主題的訴求上有著共性,儘管有的謠言傳播是在有組織的安排下被傳播的,〔18〕但總體來說,參與網路謠言傳播的主體仍然是自發參與到傳播鏈條中來的。因此,儘管網路謠言最後會再意見意向表達上呈現出有組織化的單一性,但這並不影響藉助互聯網參與傳播謠言的主體的自發性質。

  (三)展現方式的多樣性

  由於互聯網所提供的多元共存的傳播條件,網路謠言的巨大呈現方式也具有充分的多樣性。新聞報道、記者採訪、開設博客、微博接力、社交媒體討論、答案選項等形式都可以成為網路謠言進行播散的最佳形式。〔19〕網路謠言的呈現形式與傳統的謠言呈現形式也有著高度一致的地方,那就是謠言都是首先在熟人圈子中進行傳播的,儘管他們並非所述事件的直接見證人,而他們的朋友才是目擊者。〔20〕相關信息來源於某個權威部門或供職於權威部門的權威人物,他們只是轉述了這位權威部門或權威人物的話。〔21〕這種做法的最大好處是淡化了自己在謠言傳播過程中的信息核實責任,同時也提高了謠言的真實程度。事實上,採用什麼樣的形式來呈現網路謠言,往往取決於兩個條件:第一、位居傳播鏈條中的傳播者和接受者所具備的傳播能力和傳播條件。一般來說,傳播者往往傾向於選擇那些最簡便也最有效地將有關謠言傳遞開來的方式。第二、對謠言主題的關切程度以及謠言主題包含的多重因素對傳播者和接受者本人的衝擊力。關切程度和衝擊力的強弱促使謠言傳播者傾向於選擇那些影響更為廣泛、最能夠宣洩自己對有關公意主題的情感表達、價值訴求的呈現方式。在此種情形中,謠言傳播者的謠言呈現形式本身就是對於有關公意主題的最後處置結果的最強有力的影響。

  (四)與己間隔的有限性

  絕大多數網路謠言的傳播者與相關謠言主題並無直接關係。相對獨立於特定公意主題的地位使得相關傳播者敢於率直地傳播有關信息,敢於在謠言傳播過程中添加進自己的想像。但事實上,從謠言心理學和謠言的歷史研究來看,這種與己間隔只是在相對意義上來說的。大多數網路謠言的傳播者並不是消極被動且完全忠實於在參與謠言傳播並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由於網路謠言有著尋找事實真相的激勵,而且其所傳播的有關主題又往往是相對比較固定的,並且社會大眾都可以從這些謠言主題中找尋到與自己的過往經歷或對社會現狀的認知,因此,充當網路謠言的傳接棒的謠言傳播者和接受者就或多或少地採用直接或間接、顯明或隱晦地表徵著其自己的利益訴求或觀念意向,或者是傳播主體所認同、持守、尊重的某種價值觀。例如,在楊佳襲警案中,尊稱楊佳為「大俠」、「當代武松」或「中國佐羅」的網路傳播者,儘管可能從未遭遇過警察搜身、扣押、羈押,但對中國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傲慢、粗暴、自大作風的不滿,對不受約束、缺乏有效監督約束的警察權所引發的一些社會熱點事件的共性的體認、對一般社會弱勢群體在警察面前的無地彷徨的同情式理解,都是他們在面對關於警察搜查行為的欠缺正當理由和的確對楊佳實施傷害的傳聞時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心態而廣泛傳播這一「謠言」的很重要原因。「唇亡齒寒」、「兔死狐悲、物傷其類」的心理效應使得此類謠言在互聯網上的傳播有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和更為重要的激勵機制。概括來說,網路謠言傳播鏈條中的傳播者,並非一些完全隔離於謠言事實的旁觀者,而是一些具有極強的移情意識的在場者。(五)意見意向的單一性

  謠言傳遞往往伴隨著傳播主體對這一事件的意向表達。在形式各異的網路謠言意見意向表達中,對官方公布的真相信息的質疑、嘲笑、解構和反向建構〔22〕和對處於弱勢群體的處境不約而同的同情、對弱勢群體的反抗的不約而同的稱頌是多數網路謠言的共同意向。於這種意見意向的簡單表達相伴隨的是,儘管有一些理由陳述,但多數謠言傳播並無對這些理由的詳盡論述。這種不加論述就表明意見意向的做法,一方面出於謠言傳播者和接受者主要是普通社會大眾,他們並無足夠的能力就其猜想、判斷給出詳實縝密的論證,同時也缺乏足夠的精力和激勵;另一方面,謠言中的意見意向所依據的判斷基礎和推導邏輯很難加以清楚闡述,難以形成系統緊湊的文字。不僅如此,由於這些意見意向在對具體公意主題的評價中很難成為有關機構在處置這些公意主題的時候的判斷依據,甚至可能成為有權機構首先加以排斥清理的干擾信號,因此,對於謠言傳播者來說,與其枉費精力翔實闡述理由、擺事實講道理,不如直接簡單明了地表達意見意向。甚至對於部分網路謠言來說,處在謠言傳播鏈條中的大多數人就沒有指望他們的意見意向會被聽取。因此,直接簡單明了的意見意向表達,反而可能是社會大眾提供給有關機構在處置具體公意主題時候的方向性、概略性的民意參照,如果有關機構不是站在道德、智識的制高點上、居高臨下地蔑視、貶低謠言類信息並且給其塗上厚厚的污名外裝的話。

  (六)流播過程的易變性

  網路謠言是一項缺乏有效組織的集體行動,它在傳播過程中的意見意向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很容易發生謠言的始作俑者意想不到、無法控制的流變。這主要取決於如下幾個原因:第一、網路謠言的最初傳播者往往是在未能全面佔有事件信息的情況下,未經深思熟慮,僅僅是基於直覺和直感,就開始傳播有關信息的;第二、由於上述原因,第一批接觸到這個謠傳信息的接受者和次生傳播者所獲得的信息也是不確切和不全面的。而隨著謠言在互聯網上的進一步傳播,圍繞著有關公意主題的因素進一步浮現出水面,傳播者和接受者對該主題形成了新的認知,相應地,其對該主題的評價也就發生了改變,進而導致謠言的內容也發生巨大改變;〔23〕第三、與傳統媒體傳播不同的是,網路謠言「不是從真相中起飛的,而是要出發去尋找真相」,〔24〕它不是自上而下的真相的垂直式傳播,而是水平移動的社會大眾的自發搜尋公意主題真相的活動,因此,原初謠言只是提供了出發的平台而不是真相的終點,真相的搜尋並不在原初謠言的預定範圍之內;第四,網路謠言既是一個信息的擴散過程,同時又是一個解釋和評論的過程。網路謠言是一種集體認知活動,目的是為了給無法解釋的事件尋求一個答案。在相互傳播信息並加以解釋評論的時候,公意主題的意義體系逐漸得到了不止一個解釋,這些解釋通常是相互矛盾、並行不悖地共同出現。網路謠言的內容易變並非簡單地源於記憶的失真,而是因為謠言在網路傳播過程中的演變和添油加醋的評論。

  二、網路謠言出現的社會條件

  網路謠言誕生於互聯網在我國的廣泛普及及其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這樣一個特定的歷史時期,它是謠言這一古老的信息播散機制和互聯網這一新興傳播媒介的結合,一如前述,它兼具了傳統謠言和互聯網的特性。它的出現,同樣也兼具了傳統謠言和現代互聯網在信息傳播方面的一些原因和條件。

  關於謠言的出現,美國學者奧爾波特和波斯特曼認為,謠言的發生有兩個基本條件:對於傳謠者和信謠者來說,流傳中的謠言必須包含「重要的」議題;而謠言中所包含的真實信息必須是被隱藏且經過「模糊」處理了的。換言之,謠言之所以得以傳播,是由於相關公意主題的重要程度以及有關該主題的真實信息被信息持有人的刻意模糊處理的模糊程度所疊加在一起之後而形成的。〔25〕疊加是在乘法的意義而不是在加法的意義上運用的。除了重要性和模糊性這兩個條件之外,尚有兩個重要條件:一、一群人需要行動但卻遲疑不決,期待身邊的形式得到充分肯定;二、總體形勢要求在一些基本層面上群體成員必須共同行動而不是個人單打獨鬥。〔26〕

  僅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網路謠言未必就會出現,如果在如下幾種情形中,網路謠言的傳播就獲得了發育的土壤和培育的溫床。第一,社會利益嚴重分化,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分配機制無法實現通約;第二,所發生的重大公意主題威脅到了社會大眾對於正常生活的理解;第三,重大公意主題在發生之後,相關信息總是不能及時披露,即使披露了的信息也往往是被選擇性過濾了的,離真相的距離仍舊漫漫無期;第四,權力結構失衡,真相揭示過程受到權力的干擾。

  將上述四個條件和四種情形予以結合,將其放置到中國當前的語境中,不難發現網路謠言出現的社會原因和條件主要表現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社會階層分化,群體多元極化,利益主體極化和價值觀念的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使得網路謠言背後的多重利益主體的矛盾日益凸顯,有的矛盾甚至到了很難找到共識通約點的程度,由此形成了社會大眾願意參與單個網路謠言傳播的鏈條中,也使得謠言藉助網路的傳播找尋到了合適的動因。

  改革開放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轉型和社會發展的深入,社會階層的分化逐步加劇,與此相聯繫的是,階層分化往往伴隨著利益結構的重大分化和固化,利益結構固化的背後也就潛存著觀念結構的分化、多元化和固化,中國社會進入到了一個「斷裂社會」中,在這個社會中,群體文化和群體認同逐步形成〔27〕。在此背景下,社會上發生的每一樁重大事件都不在僅僅局限於事件當事人之間或當事人與具體社會情境之間的衝突。無論是這些公意主題本身,還是其所昭示的問題要素,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當事人以外的社會群體的利益。即使不涉及利益問題,亦會涉及到價值觀念上的認同或衝突。正因此,公意主題事件中的當事人一方的任何行為,或者是有權機構在處置該事件的具體方式,其利益處置、減損並不僅僅關涉到當事人本身。事實上,公意主題事件之所以很快得以傳播,就是因為其背後體現了不同社會階層、利益群體以及其他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乃至是價值觀念的深刻衝突之後的極化發展。任何一樁公意主題事件都可以不同程度地折射出當代中國社會在斷裂化之後出現更為深層次的社會衝突和社會矛盾,都會在社會大眾,尤其是網路謠言的傳播者和接受者那裡找到引起共鳴的情緒體驗、價值觀念認知。孫笑俠教授的研究發現,在當代中國,群情洶湧的公意主題主要指向六大類案件:「官民衝突案件、權貴身份案件、社會民生案件、道德底線案件、公德困境案件、迷離疑難案件」〔28〕,而在這些類型化了的案件背後,則又存在著複雜的具有共性的「政治力學」:具體公意主題事件的解決,往往是在所涉案件當事人以及對事件具有掌控能力的人多方角力,最後則是強勢一方說了算〔29〕。圍繞著這些具體公意主題事件而形成的網路謠言傳播,實際上是這一矛盾的延展,是解決這種矛盾的一種民間自發努力:凝聚對一些問題的價值共識的人們選擇了將該價值觀注入具體事件中,在利益結構無法取得通約共識的情景中對利益斷裂的破壞性後果的渲染,從而彰顯該事件公正合理解決的重要性。不難想見,如果不是因為階層、群體的嚴重分化和固化,利益和價值觀念的嚴重分化和斷裂,類似楊佳襲警案這樣的事件在事情發生了幾年之後,依然在互聯網上時有傳播各種小道消息,也很難想像郭美美事件中時至今日人們仍然對紅十字會保持著高度的質疑,官方闢謠仍然無法消除社會大眾的疑竇並且會成為社會大眾繼續反諷的原材料。

  第二,社會大眾政治關注點和參與政治的方式發生了轉變,利用互聯網集中於重大公意主題事件的信息自發傳播、解釋、評論已經成為社會大眾參與政治、參與社會治理的一種方式。

  當代中國的政治生態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主導政治社會進程的,不再是意識形態宣傳或引導,不再是敵我區分的政治技藝,而是回歸為對人們日常利益的關注,回歸為構建社會大眾的日常理想。與此同時,隨著政治傳導機制的變化,社會大眾對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治理的關注點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廣場政治、運動政治已經不再是社會大眾與聞政治的主要方式。社會大眾對政治的關注點已經構築在對利益結構的推敲、琢磨的基礎之上,建立在價值觀的認同和闡發的基礎之上。「國家的重大政治事件固然會引發社會公眾的關注,但公眾感情投入的程度有所減弱。」〔30〕宏大的政治話語已經不再吸引人們的興趣、不再是人們關注的焦點,與其生存生活狀態距離最近的那一部分才是他們關注的焦點。上述公意主題事件往往與每一個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世界及其切身感受有著不同程度的關聯。對這些事件消息的傳播、對隱藏在事件背後的權力關係架構的探索、對具體民生狀況的情緒宣洩、對公共道德敗壞事件的原因追溯、對疑難案件的持久興趣,都無疑是社會大眾參與政治、參與社會管理的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在這種參與的過程中,對於未經核實的消息的傳遞,就不簡單地是社會大眾的盲信,而是他們在主流媒體傳導的價值、利益、秩序敘事之外對於社會秩序、利益分配、社會治理的期望和理想。這種藉助互聯網,掛靠在對政治生活的關注視野中,游刃於法律判斷邊緣的謠言,是一種奔向法律舞台和政治論壇的公民參與,在這裡,「法律舞台成了一種特殊的政治論壇,法律參與具有了政治的一面。」〔31〕反過來,我們也可以說,網路謠言作為一種公民與聞政治的願望訴求和理想希翼,乃是提升我國政治民主進程的一種有效參與方式。

  第三,權力結構失衡,公意信息傳播過程遲滯、被選擇性過濾,制度性渠道所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滿足社會大眾的新聞需求,為網路謠言的傳播提供了繁榮的溫床。

  在日裔美國學者澀谷保看來,當對新聞的需求大於制度性渠道的信息提供的時候,謠言就會大量繁殖。「為了明智地行動,人們對新聞加以尋求,而謠言基本上就是一種新聞。」〔32〕卡普費雷也指出:「在任何一個地區,當人們希望了解某事而得不到官方答覆時,謠言便會甚囂塵上。」〔33〕如果不是簡單地對網路謠言嗤之以鼻,而是將其與新聞等價齊觀,我們就會發現,謠言與新聞一樣,都是在傳遞公意主題事件,所不同者僅僅在於,「謠言是一種補充媒介,傳播的是另一種事實。」〔34〕在當代中國,公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尚不健全,在重大的公意主題事件發生的時候,囿於傳統的報喜不報憂的思維模式,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仍然滯後於社會情勢的發展,落後於社會大眾對重要信息的了解的急迫需求,有關部門往往不是在第一時間及時、全面、公開地通告有關事件,而是選擇性地拖沓、遲滯、掩蓋、選擇性報道,相關事件信息對於亟需了解這些與每一個人有著切身利益或關聯想像利益的社會大眾來說,是遠遠達不到其所預期的程度的。公意主題事件信息赤字和不對等的普遍現實在急於了解有關事件信息以及真相的社會大眾面前,其所建構出來的信息體系也就往往在一瞬間即宣告破產〔35〕。因為人們只能選擇通過輔助性渠道來獲取信息,只能選擇相信並傳播這種消息,從而形成對主流新聞傳播渠道所建構起來的話語體系的顛覆。謠言與人們「對新聞的需求與集體亢奮的激烈程度呈正相關」,此時謠言會大肆擴張來滿足正規的制度性媒體渠道無法滿足的需求。〔36〕謠言的目的是為了尋找被正規渠道遮蔽、掩飾、過濾、延遲了的信息真相,這種尋求是在權威的或官方的渠道之外,它不需要對消息的正式證實,因此,謠言往往會朝向離經叛道的方向發展。對於尋求公意主題事件真相的謠言來說,由於它動搖了網路謠言的這種發生機制,在2005年11月2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苯污染事件中體現得淋漓盡致:社會大眾情願相信通過手機簡訊、互聯網論壇等方式加以傳播的被當地政府定義為「謠言」的信息而不是當地電視台、電台、報紙、政府網站上播報的信息;廈門市民反PX項目散步活動也同樣體現了網路謠言的這種產生原因:當人們窮盡了正常渠道的上訪、專家諮詢會、全國政協會議提案等手段都未能有效促成廈門市當局就PX項目的有關信息進行公開、科學和全面論證的時候,社會大眾就選擇了繞過官方信息而自行選擇他們願意聽信的信息。儘管在這兩起事件中,當地政府都不約而同地採用了刪帖、封貼等方法來試圖防止「謠言」的傳播,但這種做法本身卻更吸引了社會大眾的注意力,人們總是會傾向於認為,被刪被封的有可能才是真相,於是就會想方設法搜索被刪被封的信息並儘可能採用更隱蔽有效的傳播方式來加以傳播。事實上,在當前我國所發生的網路謠言傳播事件,都有這樣一種由於獲取信息的正規渠道受阻或正規信息渠道得來的信息大打折扣而使得謠言成為人們對事件真相了解的激勵機制。

  第四,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興媒體的滲透力、輻射力空前加大,使得民眾不再消極被動地等候權威部門披露事件及其真相,而是積極主動地利用互聯網所拓展的渠道和空間去尋求對於公意主題事件的真相探尋。

  網路謠言的出現與互聯網這一新興傳播媒介有著重要關聯。這是因為一方面,互聯網是一個每個人都可以給自己製作新聞的新聞傳播台,使得每一個人都不會再消極被動地等待他者的新聞製成品〔37〕;另一方面,個人通過互聯網製作的新聞已經成為社會大眾參與公共討論的重要資信來源,並且成為社會大眾藉此向有權機構表達他們的意見意向的重要渠道。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普羅大眾對於社會政治的參與不再僅僅局限於街頭巷議、道聽途說、捕風捉影這種傳統的與聞政治形式,而是使每一個人的具體意見都可以以文字、聲音、圖像以及這些方式的結合來加以固化,從而使得大量未經核實的信息的尋求真相的意味更為濃厚,〔38〕也使得這些常常被冠以「謠言」的信息獲得了數量更多的接受者和傳播者。互聯網媒體在探知公意主題事件方面,嗅覺普遍比傳統媒體更為敏銳,意識也比較超前,當傳統媒介尚未意識到公意主題事件的發生及其可能的社會影響的時候,網路媒體已經通過文字、圖像、聲音、視頻等方式及時地將相關情節以及事件的可能處置結果的分析傳播到整個互聯網、暴露於社會大眾面前,並很快形成席捲各方熱議、集合各種聲音和意見、凝聚著各種分析與猜測、表徵各種利益與價值評判的公意空間,而有權機構對於這種傳播本身的回應,將會進一步放大具體處置的可能的負面社會效應。

  需要指出的是,在既往的關於網路謠言產生的社會心理學分析中,多數討論多集中在謠言傳播者的「惡意動機」上,而對於網路謠言背後的社會大眾信息需求的問題避而不見。社會大眾作為信息獲取主體的位置往往被遮蔽在媒體播報信息的宣傳功效背後,社會大眾的意見意嚮往往被放置在傳統媒介記者的新聞播報中,其主體性遭到了根本性的忽略。也正因此,在審視網路謠言的產生原因和條件的時候,必須從社會大眾作為尋求事實真相、表達自己聲音、傳遞價值訴願、申言普遍訴求的主體的角度出發,對互聯網媒體與網路謠言之間關係進行更為細緻深入的法理分析,而不是停留在問題的表面,認為網路謠言就是謠言這一古老信息傳播機制在今天僅僅是與互聯網的看似短路式的結合。

  三、網路謠言的內涵

  網路謠言之所以得以傳播,社會大眾之所以在網路謠言中作為一個無意的傳播鏈,看似是一種無意識的行動,其實都是建立在一個複雜的元素基礎之上的。在網路謠言看似荒誕不羈的信息背後,實際上存在著多重決定性的內容。總體上來看,網路謠言蘊含著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以既往事實作為基礎的真相發現機制

  儘管多數網路謠言都是建立在個案的基礎上,並且主要是對於未經核實的具體公意主題事件的猜測和情節演繹,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謠言就真的純粹是傳播者們的意象。無論是對具體公意主題事件的討論,還是在此基礎上的更抽象層面的意見意象表達,往往都是建立在社會生活中已經反覆多次出現了的類似事件回憶的基礎上。之前已經發生了大量的同類事件使得社會大眾在面對類似事件的點滴信息的時候,都會在自己的回憶庫中發現相應的智識判斷,這些智識判斷往往會成為他們的社會行為的引導,成為他們對當下發生的具體公意主題事件的認知和分析、找尋有關公意主題事件的真相的重要參考。與專業的行政事實認定、司法認定等真相發現機制不同的是,這種隱含在社會大眾的基於既往已經發生的事實的真相發現機制,具有如下特徵:第一,這種事實真相發現是粗疏的,一般不具有專業性的嚴密細緻分析,它們主要是一種對於既往事實的質化認定,而不是著眼於事件本身的具體信息量的認定。社會大眾往往習慣於把特定公意主題事件同既往發生的事實做一種約定俗成的關聯認定,並依此而尋求在這個語境中構建出來的真相本身。第二,這種事實真相發現所依憑的案例,往往並非某個特定公意主題事件本身,而是對於這些個別化的事件中所包含的一般性規律和普遍性結論的再次確認。因此,確切地說,這種事實真相發現不可避免地涉及立場選擇和主觀感知,而不是可以客觀度量的事實之關聯。第三,這種事實真相發現機制主要關注當下事件與過去發生的事件之間的相同之處,而不是其中所存在的相異之處。這種事實發現主要是為了重現過去已經發生過了的事實的再次發生,而不是去識別當下事件的異於過往事件之處。因此,網路謠言的事實真相發現功能主要著力點倒不是在作為客觀事實的事實真相本身,而僅僅是為了映證已經存在了所謂的普遍的事實真相,為了映證謠言傳播者們固有的主觀善惡價值判斷。

  (二)以主觀善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

  社會大眾之所以參與到網路謠言的傳播過程中去,是因為這些事件往往會折射出來的一些關鍵要素會在他們的價值判斷系統中以善惡這種二元直觀劃分的方式被重新加以組合。「人這種生物不可能對其同類的禍福無動於衷,如果沒有什麼事情使他產生特殊的偏見,他就會欣然地自動斷言,凡是能夠促進其同類幸福的就是善,凡是使其同類遭受痛苦的就是惡德,對此不需再做任何深一層的關注或考慮。」〔39〕在社會大眾的視野中,每一樁特定的公意主題事件所呈現出來的具體事實,都是善與惡的一次具體展現,懲惡揚善的人類基本道德取向使得社會大眾在面對這些公意主題事件的時候自覺地以善惡作為對該事件所涉是非的重要判斷依據。這種建立在社會大眾的主觀善惡基礎之上的價值判斷,在網路謠言的傳播中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第一,主觀善惡判斷儘管沒有統一的倫理規範,但它們根源於人們的日常倫理行為,產生於當代中國複雜的文化系統和社會制度。這些善惡判斷儘管不是字面性的規範系統,但它們紮根於社會大眾的心靈,是一種 「默會知識」,而非「量化知識」〔40〕,因此,它們往往與主流意識形態通過主流媒體渠道所宣諭的價值觀存在著差異,有的時候甚至會存在著衝突,這也是網路謠言會被制度關注的重要原因。第二,社會大眾在參與網路謠言傳播的過程,是一個再次懲惡揚善的實踐過程。在此過程中,個案公意主題事件中的善惡更容易被關注、被揭示,並且往往是善惡意義被放大,以至於事件本身被遮蔽起來。在這種關於善惡的普遍化的社會敘事中,主流媒體所建構起來的話語架構、善惡標準由於缺乏具體事件對照,往往會在這種善惡敘事中敗下陣來。例如,在楊佳案中,即使面對楊佳殺害六名警察這一不容爭辯的事實的時候,警方通告中的楊佳之惡並沒有被社會大眾所認可,而上海警察是否對楊佳實施了違法收容審查、拘禁和身體傷害的制度之惡則被社會大眾反覆傳播、批駁並被認為應為楊佳殺害六名警察的行為承擔最終責任。第三,社會大眾的善惡觀往往會轉化為扶弱抑強的立場和取向。因此,在具體公意主題事件中,如果事件要素可以分化組合為強弱者之間的關係的話,弱者的「非」往往會被歸結為強者的「惡」所引致,而弱者的「是」則會強化強者的「非」的道義可譴責性。最後,事件一定會被簡單地以譴責強者之惡和扶助、頌揚弱者的輿論洪流所裹挾,這種基於價值直觀而形成的判斷體系,促使了網路謠言以始作俑者所無法預期的速度、規模加以傳播。

  (三)以生活常識作為事實判斷標準

  社會大眾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常識與經驗,往往是他們在面對大量未經核實的信息的時候的判斷基礎,儘管在信息判斷和核實的問題上,需要做出更為理性的判斷,但人類的本質特定恰恰在於,人不僅是理性存在物,還是社會存在物〔41〕。人類的理性程度永遠也不可能超越其作為社會存在物對其周遭世界的具體感受和常識所構建的限度。在面對那些可能在法律專業人士或政府專門機構利用法律構成要素進行分化組合的公意主題事件的時候,社會大眾往往從其生活經驗和常識出發,而不是依循這種法律要素來判斷事件事實要素。一方面,社會大眾具有極強的移情意識,他們會設身處地地將自己置身於其所聞見的公意主題事件中,依據其經驗常識,假設當事人與其擁有同樣的心態,來建構其傳播有關未經核實的信息的合理性與緊迫性。另一方面,社會大眾的判斷邏輯建立在常識的基礎上,他們按照一般情理的邏輯來推知其對有關事件真相的認知,在有關公意主題事件有諸多不符合常識情理之處的時候,就會自發地以自己的常識情理作為解讀器具,進而傳播與自己的想像比較切合的信息。生活常識是沒有被格式化的,這些基於生活常識的事實傳遞往往無法被官方歸入其所鎖定的格式化敘事結構中,它們也多是在這個意義上被視為是網路謠言。(四)以切身處境作為情感表達基礎

  儘管參與網路謠言的傳遞的多數人是在相對獨立的立場參與謠言傳遞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參與傳遞的這些可能未經核實的信息就真的與他們的個人體驗毫無關係。無論他們僅僅針對特定個案的細枝末節所作的傳導,還是在傳遞過程中的想像添附,都往往是建立在社會個體對其自身的特定處境或普遍處境的休戚與共感的認知上。社會大眾之所以參與到網路謠言傳遞過程中去,很大程度上就是通過謠言所勾連的意義系統建立一種自我強化的身份認同和情感關聯。尤其是網路謠言的主題與不同的身份、群體、等級等為外在表徵的時候,基於切身處境的情感表達系統促使社會大眾自覺地參與到謠言的傳遞中去,在他們的想像系統中,特定事件的當事人某一方已經與其內化為一體,傳遞事件就是在傳遞自己的訴求,傳遞事件就是在講述自己的遭遇,傳遞事件就是在尋求儘可能的救濟渠道。也正因此,網路謠言往往是建立在某種偏向的基礎上,而不依賴對整個事件的詳盡仔細分析。

  (五)以公意主題作為普遍訴求依託

  社會大眾之所以參與有關公意主題事件的未經核實的信息傳播,其直接目的與其說是追求具體公意主題事件的得當處置,倒不如說是通過追求這種具體處置來確定某種他們所預期的利益格局並在此基礎上形成一種穩定的普遍訴求;他們集中關注具體單個公意主題事件傳播過程中的利益衝突,其終極目的恰恰是打算在此基礎上最終形成對於普遍社會制度的關注;他們之所以關注某些事件而不是別的事件,恰恰是因為這些事件往往具有如下特徵:「與既存的期待和設想相適應、與現有的構想與價值相符合、與現有需求相關聯、人們熱切期待、具有轟動效應」〔42〕。這種情形往往使得傳播者並不在意單個公意主題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探尋真相成為了傳達其他普遍訴求的一種手段。這種情形的普遍存在,使得網路謠言的傳播過程中偏離真實的情形普遍存在,它使得公權力機關在處置具體傳播過程中的信息不真實情況面臨著極為複雜、被動的局面:稍不小心,處置信息失真的傳播就有可能形成新的一輪網路謠言,進而使得社會大眾面臨著普遍訴求失敗之後的更新的普遍訴求的再次出現。

  四、網路謠言的合理性及其偏差

  網路謠言之所以在網路時代湧現於互聯網並成為一種必須予以重視的公共輿論現象,乃是建立在一定的合理性基礎之上的,但囿於當代中國公意形成機制的固有缺陷,網路謠言在傳遞的過程中,的確很難做到全然反應真實民意的基本要求,也因此而存在著一定缺陷,並且在另一套關於網路謠言的敘事結構中,這種缺陷往往被放大了,以至於常被視為是「害群之馬」或者是「網路缺乏公德」的典型代表。

  (一)網路謠言的合理性

  網路謠言的合理性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在對特定社會公意主題的認知和判斷上,網路謠言體現出了社會大眾所具有的獨到眼光和獨特智慧。

  謠言能否廣泛傳播、被廣泛接受,不是由該信息的始作俑者所決定的,該謠言所涵蓋的議題、提出的看法和訴求才是關鍵。〔43〕謠言傳播和形成過程中的人際互動和群體散布,是一個充滿意識的「扭曲」、溝通、集體討論、構建和再構建的動態過程。〔44〕最後達致的關於某個公意主題的共識,並非源於盲信。因此,網路謠言並非僅僅是在散播「虛假謬誤」,儘管某則謠言在起初的時候可能是在散播虛假信息,但在逐步「扭曲」、溝通、集體討論、事實構建和意義再構建的過程中,謠言會慢慢變成自我實現的預言,它不再停留於對有關虛假信息的盲目聽信和跟從,而是變為對該虛假信息的還原和求真,意義體系的再行建構。說到底,網路謠言之所以出現且成為人類社會生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伴生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有關事件真相的鑰匙並不必然掌握在一個人或一個群體的手中。知識的分散性特點〔45〕同樣適用於謠言:網路謠言就是社會大眾藉助互聯網媒體慢慢發現真相,驅逐謬誤的過程:社會大眾並非被動消極地接受有關不實信息,相反,傳遞不實消息的過程也就是去偽存真的過程,關於這一點,只需要看看在一則謠言被識破之後就喪失了傳播空間,受眾自動停止傳播即可得知。

  從媒體傳播的角度來看,互聯網給社會大眾創造了一個平台,在這個平台上,人們「可以更自由地交流共同生活中的價值、機會、困難、喜悅和悲傷、希望和恐懼、計劃和目的。」〔46〕大量不實信息之所以在互聯網上得到廣泛傳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這些信息可以通過公開討論而被稀釋掉或其意義得到重新闡發,互聯網為大量不實信息提供了傳播的機會,它實踐了密爾孜孜以求的發表謬誤換取真理的真理市場理論〔47〕。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網路謠言所折射的,恰恰不是社會大眾的盲從、無知、偏見、愚昧或所謂的「不明真相」、「別有用心」,而是他們在實踐自己獨到眼光和獨特智慧的試錯過程。

  第二,在事關社會公正的具體判斷上,在感受微觀不公正的敘事結構中,網路謠言體現了社會大眾的抗爭意識,是社會大眾通過傳播不實信息而實現的反抗技術。

  研究抗爭政治的政治人類學者已經發現,流言蜚語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反抗技術,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秩序恢復手段:「流言蜚語根據定義差不多就是關於不在場的第三方的故事;一旦被發起,它就變成了沒有作者但有許多傳播者的匿名故事。儘管絕非對任何人一律看待,惡意的留言卻是對它運作於其中的更大的規範秩序的尊重。在每一條不僅是消息的流言蜚語背後,是被破壞了規則或規範的含蓄陳述。事實上,唯有對預期行為的違背才值得讓一個時間成為流言蜚語。」〔48〕謠言是在重構正當秩序的意義上被加以使用的:「在名聲被流言中傷的同時,某種曾經被廣泛認可的規則正在被肯定和提倡。」使用謠言主要是在體驗到普遍規範失控或變得不公正以致喪失必要公信力的時候的自我確信:「流言蜚語從來不是『公正無私的』,它是一種針對他人的為實現自己的訴求和利益的黨派的(如階級、派系、家庭)努力。然而這種對規則的操縱只有在把訴求變成普遍接受的行為標準時才能夠成功。因此,流言蜚語作為一種公認的弱社會約束只有或多或少地保持在業已建立的規範框架內才能實現其惡意的功能。在此方面,不管其如何操縱,窮人使用流言蜚語就其自身而言同樣表明了某種謹慎和恭敬。」〔49〕

  在當代中國,網路謠言之大行其道,很重要的原因在於社會公正被主流媒體所遮蔽,失去了在主流媒體上被展示、被發現、被闡述、被申訴的充分機會。〔50〕普通公民被主流媒體的敘事話語所邊緣化,媒體主要不是在承擔傳導社會公正的責任。在社會公正具體感受被分裂的語境中,社會大眾在個案中的具體感受被媒體的「格式化」語詞和敘事所吞噬,要確保聲音不被淹沒,唯有傳播內容不完整的信息,藉助群體的力量讓問題曝光落網。〔51〕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即使難免出現偏見和錯誤,並且這些錯誤和偏見有可能是系統性的,但在暴露問題的能力,網路謠言的確表徵了社會大眾的微觀反抗技術,也表達了他們對隱含在具體問題的基本規則、規範、秩序和個體公正的具體認知和追求。網路謠言因此應當成為為政者審視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參照。

  第三,網路謠言體現了社會大眾對於社會公正的獨特要求,體現了社會大眾對公共權力監督的訴願。

  網路謠言有豐富意蘊,其所蘊含的往往不是社會大眾對具體公意主題的處置結果,更重要的是,它還承載著社會大眾從具體公意主題中引申出來的其他社會訴求。網路謠言作為一種社會公眾意見,儘管不是以建立在充分信息基礎之上的理性辯論而是伴隨著非理性或眾聲喧嘩的方式為期外在形式的,但這種意見的形成往往是在一種「多重構造的程序中」〔52〕展開的,它們本身就是不同的社會利益的正當化的訴求的表現形式。從當前網路謠言的傳播實際情況來看,網路謠言背後大都存在著大量同質性的正當訴求,而它們又往往是社會發展過程中本身存在、但被嚴重忽視乃至是無視了的重要因素。事實上,在我國近些年所發生的網路謠言事件中,大都是公眾面對常規監督手段無法進入的權力黑洞時所作的一種次優選擇,是在正常的社會公正訴求缺乏正常表達途徑時的不得不然選擇。而它們也確實取得了相應的監督效果。

  (二)網路謠言的偏差

  毫無疑問,儘管存在著上述合理性,但囿於自身的特質,網路謠言也存在著一些偏差,而正是這些偏差使得對網路謠言的監管獲得某種正當性。總體來看,網路謠言的偏差主要體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網路謠言產生於信息不對等,並且在傳播過程中強化了這種信息不對等。

  知識社會學的研究表明,「每個人的行為依據都不是直接而確鑿的知識,而是他自己製作的或別人給他的圖像。」〔53〕網路謠言並不是發端於事件真相本身,而是為了去找尋真相。「作為自發公開或私下表達出來的非官方、非主流意見」〔54〕,作為一種特殊的輿論表達方式,網路謠言的產生機制最為獨特之處是它起源於嚴重的信息不對等。網路謠言在相對比較封閉的信息環境之中產生,是人們在先天佔有信息不對等、面臨著巨大的信息赤字的語境採取的私力救濟方式。由於先天信息量的不足,加之在信息相對比較封閉的語境中所形成的路徑依賴,網路謠言在擴展過程中往往會強化其先天佔有的碎片化的信息在識別真相中所佔據的分量。謠言傳遞過程的背景取向型特點,使得不實信息在傳播過程中往往被強化而不是被削弱了。在信息佔有不對稱的情況下,想要獲致真理是極為困難的,因為不實信息中裹挾的情緒或不理性呼籲更有吸引力〔55〕,更容易成為謠言傳播的首選。

  第二,網路謠言缺乏有效的信息核實和甄別機制,缺乏足夠的程序化、技術化的自我糾錯能力。

  網路謠言往往是在一種群體極化的語境中發生的。參與謠言傳遞的人往往不是要通過謠言去尋找真相。他們參與網路謠言傳播僅僅是因為網路有去個性化的功能。在互聯網所締造的去個性化情境中,那些一開始對其所持有信息不那麼確信的人,儘管他們無法判斷信息的真偽,但隨著傳播範圍的擴大、傳播人數的增加,沒有人在意信息的對錯,關鍵是看信息本身是否具有引爆點〔56〕。在這個去個性化的網路空間,人們之所以傳遞謠言,僅僅是因為他們相信在謠言背後有著相同情感、相同體驗的群體,他們從中獲得了確信謠言真諦的力量。核對信息是不太可能的,甄別信息之真偽也不太可能〔57〕,關鍵之處還在於,網路謠言傳播本身就沒有進行理性辯駁、反覆試錯、容留對話空間的程序機制,也缺乏具體合適的技術措施。因此,除非有更為切實可靠的外力介入,謠言只會導致錯誤的疊加,很難減少錯誤。第三,網路謠言是一種非制度化的私力救濟措施,具有強烈的社會泄憤情緒和道義譴責,它未必追求問題的理性合規解決,往往是激化泄憤情緒和道義譴責。

  儘管網路謠言有著對普遍社會公正的訴求,但其往往是以對具體公意主體事件的碎片化信息傳播為主要表徵的非制度化的私力救濟,它往往帶有強烈的社會泄憤情緒,具體事件的傳播只是其達致最終普遍公正訴求的手段,道義譴責往往勝過對事實具體情節的準確描述。在一般情況下,這樣的策略敘事對追求最後的普遍公正有著重要意義。但在當代中國,在社會面臨劇烈轉型的時期,社會結構高度分化、社會階層日趨對立和封閉、群體分化嚴重、利益機制重大失衡、社會矛盾對抗激烈、社會不滿情緒四處流動已經成為社會常態,網路謠言作為社會抗議的一種重要手段,〔58〕它在放大具體事件中的碎片信息的時候,也過度放大了特定的不實信息在道義上的可譴責性,也使得通過互聯網的謠言傳遞不再是發現真相的工具,而是成為純粹的通過道義譴責的泄憤池。「當人們感到義憤的時候,他們就更加可能會尋找證明自己情緒正當性的原因,因而把這些事件歸咎於故意的行動」〔59〕,其最終所達致的訴求後果也就往往會偏離普遍公正的基本意涵和內在邏輯。

  五、重新審視網路謠言

  謠言固然不能與出自嚴肅、權威渠道的言論信息等量齊觀,但謠言未必就是代表虛假、謬誤、捏造、居心叵測等等充滿污名指摘的信息製造,也未必就是我們今天從泛道德層面上所聲稱的是害群之馬乃至精神道德毒品。幾十年來,我們在謠言的認知和研究上一直是在謠言就是懷著惡意動機而被捏造出來的虛假不實消息的意義中進行的。但前文的分析指出了謠言所具有的尋求真相的重要一面:網路謠言乃是我國主流媒體的信息生產無法滿足社會大眾的信息需求時民眾的私力救濟。無論我們願意與否,網路謠言都將會作為謠言這一特殊的信息傳播機制而成為我們在享受互聯網給我們帶來的種種好處的時候所必須面對的一種客觀社會現象。它已經成為我國由於社會參與不夠健全、社會大眾訴願機制欠缺、重要公共議題信息不暢通、匱乏甚至是刻意模糊化的背景下社會大眾參與社會治理,表達普遍社會訴願,實現信息私力救濟的一種重要方式。更為重要的是,在社會利益多元分化,政府公信力因為缺乏有效監督而遭到腐蝕剝離,法治建設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的今天,網路謠言已經成為互聯網滲透到人們的社會生活中的一種重要的信息甄別機制,它不僅僅指向了特定的重大社會公意主題,更為重要的是,它本身已經成為一個重大的社會政治公意主題,成為判斷一個國家社會公眾參與社會公共治理的參與程度的重要風向標。賦予其什麼樣的地位,給予其什麼樣的法律認可,對於有效發揮其積極功效,減少進而避免其偏差所發揮的負面影響,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網路謠言並不構成對公信力的貶損

  當前我國對網路謠言的主流態度認為,網路謠言構成了政府公信力、社會公信力的貶損。毫無疑問,大量未經核實的信息的確會對政府和社會公信力形成一定衝擊,在有的特定情形中,強勢的網路謠言甚至可能扭曲了人們對政府公信力和社會公信力的正常判斷。但認為網路謠言遠遠達不到貶損政府公信力和社會公信力的地步,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政府公信力是一個制度構造問題。政府並非天生就有令人完全信服的公信力,經典自然法理論認為政府僅僅是必要之惡,是與惡棍一樣需要社會大眾日夜警惕的利維坦。政府要取信於民,必須在制度層面上形成有由說服力、切實可行的權力約束機制,民眾的監督也是約束機制的一個重要部分。換言之,政府公信力源於民眾有權監督政府,而不是因為人民無權監督政府才造就政府公信力。第二,即使是源於錯誤信息的輿論監督,也不會貶損政府的公信力,恰恰相反,如果政府在面對錯誤的輿論監督的時候,仍然能夠梳理權力運行的基本框架,增強權力運行的透明度,那麼,謠言就會不攻自破,政府公信力會因為開誠布公的權力運作而得到增加。第三,在當代中國,網路謠言充其量,也只是社會大眾在普遍信息匱乏、在相關公意主題的權威信息失真、偏差、謬誤等情形的私力救濟,它體現為社會大眾的一種公共猜想,是被隱蔽在公意主題背後的看不見的權力之手加以操縱的輿論把玩。長期以來,由於民主建設的相對滯後不僅如此,制度化的輿論監督遠未達到其在成熟民主政治中所應當發揮的功效,這些未經核實的信息「由於缺乏表達自由和新聞自由,遠遠沒有強大到足以殺人的地步。」〔60〕儘管網路謠言對於公權力機構所著力培養的權威服從與權威信仰機制有著一定的解構作用,但它也僅僅是在輿情層面的嘲弄而已。網路謠言的盛行,恰恰說明經由主流媒體建構政府和社會公信力的形成機制問題多多,公信力本身已經出現了一定的問題〔61〕。第四,即使是具有惡意猜測成分的謠言,也同樣不會構成對政府公信力的貶損,除非它是在完全罔顧事實真相的基礎上的惡意傳播。〔62〕因為政府本身握有強大的動用媒體資源澄清事實真相的能力。如果政府願意放下身段,利用媒體澄清事實真相,網路謠言同樣會不攻自破。而在當代中國,網路謠言之所以盛行,很重要的原因恰恰在於在政府不願意利用主流媒體與社會大眾打交道,利用主流媒體掩藏真相是許多公意主題事件發生地政府的首選,加之制度設計的偏差,政府公信力遭遇危機並非網路謠言大行其道的必然產物,相反,網路謠言的大行其道恰恰是因為政府公信力出現了制度性偏差。

  (二)網路謠言是社會治理者審視個案的重要信息參照和信息判准

  網路謠言往往與具體個案有關,是對具體的社會公共議題的認知而得以形成和產生的,「謠言並不等同於虛假、掩飾、荒誕、不合理,它們可能包含著部分真實的元素,反映一些真實的意見、合理的願望。」〔63〕它建立在局部真實的基礎上,能夠為社會治理者處置具體個案提供重要的信息參考和情勢具體判斷基礎。第一,網路謠言往往結論先行,但結論與事實之間並非毫無勾連;第二,論證粗疏但其理由對相關具體個案的公正解決具有理由補強功能;第三,即使網路謠言有明顯的偏差,但它的確是社會輿情的真實再現〔64〕,合法合理的個案處理不能忽視乃至無視輿情,除非其想把自己置於「專制者的困境」〔65〕,一方面想擺脫赤裸裸的暴力脅迫者的形象,另一方面則無情地揭露自己在面對不實謠言時的不公正。因此,儘管網路謠言不具有制度化的輿論監督所發揮的功效,但它的存在卻應當成為社會治理者考量具體個案處置公正與否的重要參照和評判依據。

  (三)網路謠言是政治治理公開化、民主化的試金石

  歷史研究一再證明,佔有信息最完整、闢謠最有力的官府,往往熱衷於隱瞞信息,收藏真相。〔66〕如果說,在蒙昧主義盛行的時代信息和真相可以被政府裝在一個口袋裡而可以瞞天過海的話,那麼,在民智早就開啟了的現代,在互聯網已經成為人們獲知信息、進行溝通的主要渠道的今天,掩蓋真相不利於社會治理的解決,則已經無需繁瑣論證了。反過來說,網路謠言已經成為社會治理公開化和民主化的一個重要試金石,是政治治理公開化和民主化的一條途徑。第一,網路謠言的存在和流播,促使為政者提高政治治理的透明度,強化治理程序的開放性,促使重要信息在社會中的充分流動,消除橫亘在政府和民眾之間的隔閡,肅清網路謠言得以滋生的空間;第二,網路謠言形諸於文字,流佈於互聯網,有跡可尋,有公眾對特定的了解途徑及經過,有公眾對特定問題的看法和理由,以及看待問題的角度,政治治理者無論是從建設性採納,還是批駁性消除,只要認真對待,做到類如德沃金意義上的「平等尊重」〔67〕,本身就是在踐行政治治理的公開化和民主化。第三,網路謠言的流布,是社會大眾的身體在場,其聚焦於對特定個案的普適化處理,恰恰是為現代政治治理的公開和民主的長效機制建構奠定了方向。

  (四)網路謠言是立法者立法的重要參照

  「社會制度像金字塔,上面的人比下面的人少。如果下面每個人都往上送信息,線路可能超負荷。」〔68〕立法者不可能做到在立法過程中將每一種意見都盡收眼底之後再行制定法律規則。格式化了的網路謠言可以起到彌補立法者吸納信息容量有限的問題。網路謠言儘管只有片面真實的特點,但片面真實也是真實。在當前我國社會大轉型時期,法律資源分配的不公平現象俯拾皆是,政治權力、經濟權力的固化和僵化,已經使得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容易造成方向性的偏差,扭曲法律資源的正常分配方向。網路謠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矯正這種偏差的作用,因為謠言主要反映了社會弱勢群體的聲音,反映了他們對底層社會在立法資源分配上被邊緣化的關注。另一方面,網路謠言所體現的觀察視角,應當成為立法者觀察既有法律的合理性、合法性的重要參考。即便是一種不太完整的觀察視角,它也充分說明了立法者的視角偏差。對這種視角的重視,也是立法者自我矯正和合法性說明的契機。

  (五)網路謠言需要正確辨識與回應

  歷史學家在對兩漢時期的謠言傳播現象進行研究的時候,發現了謠言成功傳播的一個先決條件:「當局對某些議題的模糊說明、不確定甚至是虛假」應對。「成功的謠言傳播,往往包含一部分真實信息」。〔69〕謠言得以大面積傳播的一個重要誘因是政府公信力的下降。當一個部門失去公信力時,無論說真話還是假話,做好事還是壞事,都會被認為是說假話、做壞事。因此,在關注謠言在互聯網上播散的同時,應當首先關注政府公信力的制度建設,應當注意謠言散播與政府公信力資源耗散之間的關聯。

  第二,在特定社會公意主題中網路謠言的播散,其意義不簡單地體現為社會大眾對該公意主題所涉及的對象的臧否,更為重要的是,它體現為社會大眾對公共權力監督的一種獨特形式。在當代中國,在權力監督制度仍然存在著巨大局限的基本背景下,在主流大眾媒介未能有效擔當起社會監督感測器的功能的制度語境中,網路謠言作為一種未經核實的關於公意主題事件的另種敘述和輿論呈現,往往有著「宣洩、疏導群眾的情緒,發出預警信號,發揮瞭望塔和安全閥的功能」〔70〕

最後,對於任何一個社會來說,儘管沒有人會否認隱蔽在網路謠言背後的言論自由的重要性,但是,對於所有秩序的擁護者來說,這項自由無疑是破壞社會秩序的危險工具〔71〕。也因此,對於網路謠言的監管或者是打擊,也就有了正當、合理、合法的理由。但僅僅是在只需破壞者的意義上來看待網路謠言是使之與偏頗的。如果我們能夠視網路謠言為社會疾病的徵兆、民眾不滿情緒的折射,認真分析診斷,全面調理體質,預防重於治療,「把社會壓力理解為認識的來源和自我矯正的機會」〔72〕雖不能令網路謠言絕跡於互聯網乃至是國家的政治社會生活,但最起碼會使得其對國家、社會、社會大眾的負面影響和破壞性降至整個國家、社會和社會大眾能夠承受的程度,那麼,社會公信力的恢復乃至是社會的整體和諧也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而不是需要整個國家都大張旗鼓地開展又一場轟轟烈烈的對網路謠言的運動式聲討。

* 北京郵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系筆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網路危險言論監管的法理研究」(項目批准號:11CFX003)的階段性成果。〔1〕 2011年6月20日,認證信息為「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的郭美美在微博上炫耀其奢華生活,自稱「住大別墅,開瑪莎拉蒂」,引發網路用戶對其與中國紅十字會的種種關係的猜測。中國紅十字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稱並無「紅十字商會」的機構,更無「郭美美」其人,《北京日報》甚至在7月1日發表題為《媒體稱網路成為謠言集散地 公眾應以常識理性應對》的文章,將此事件定調為網路謠言。闢謠和事件定調並沒有解答公眾心中疑竇,質疑仍層出不窮。受此影響,事發一個月後中國各地紅十字會收到的慈善捐款銳減、信譽受到質疑,其他官方慈善機構也受到牽連,慈善組織6到8月接收的捐贈數額降幅達到86%。8月4日,郭美美在電視節目中流淚道歉,稱出於虛榮心和攀比心理認證了中國紅十字會商業總經理,並強調一切與紅會無關。但慈善信任風暴已經形成,中國慈善組織何去何從的問題已經擺上了議事日程、不容迴避。〔2〕 本文所指的公意主題事件,指的是那種一經揭示,事件的構成要素旋即被社會大眾進行類別化歸類,社會大眾藉助這些要素進行類型化的討論、訴說、傳播、加工進而期望其成為一樁社會大眾乃至權威部門在廣泛的層面上予以關注的公共事件。國內關於公意主題事件的開創性研究,參見孫笑俠:《公案的民意、主題與信息對稱》,載於《中國法學》2010年第3期。〔3〕 有關網路謠言的更一般意義上的學理探討,參見胡泳:《謠言作為一種社會抗議》,載於胡泳的搜狐博客,http://huyong.blog.sohu.com/187521454.html. 2011年11月7日最後一次訪問。〔4〕 夏征農(主編):《辭海》(第1冊),上海辭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4頁。〔5〕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5版,第1583頁。〔6〕 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11冊),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頁。〔7〕 張鐵民:《謠言和流言:錯位的心態》,江蘇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頁,第30頁。〔8〕 劉安彥:《社會心理學》,台北三民書局1993年版, 第133頁。〔9〕 周曉虹:《現代社會心理學:多維視野中的社會行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427頁。〔10〕蘇萍:《謠言與近代教案》,遠東出版社2001年版, 第5頁。〔11〕(美)奧爾波特等:《謠言心理學》,劉水平、梁元元、黃鸝譯,遼寧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10頁。〔12〕呂宗力:《漢代的謠言》,浙江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第80-81頁。〔13〕阮元編:《十三經註疏·毛詩正義》卷5《魏風·園有桃》毛傳,中華書局1980年版, 第357頁。〔14〕(德)漢斯-約阿希姆·諾伊鮑爾:《謠言女神》,顧牧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第3頁。〔15〕(法)讓-諾埃爾·卡普費雷:《謠言:世界最古老的傳媒》,鄭若麟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第2頁。〔16〕 參見前注〔2〕,胡泳文。〔17〕見前注〔15〕,諾伊鮑爾書,第130頁。〔18〕 例如,劉邦在楚漢戰爭中最終勝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他系統性地關於楚軍戰敗的謠言對於項羽軍心的擾亂。參見前注〔12〕,呂宗力書, 第97-100頁。1916年法國軍方公報傳播了關於德國軍隊傷亡情況的系統性謠言,使得德國軍心大亂並且最後也使得法國人自己誤信為真。參見(美)沃爾特·李普曼:《公共輿論》,閻克文、江紅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7年, 第27-32頁。〔19〕例如,2011年8月13日在全國主要門戶網站上同時刊登了一則題為《稅務總局:年終獎分攤到12個月徵收個稅》的新聞報道,最終被國家稅務總局定調為網路謠言;2011年11月6日,全國各大網站紛紛刊登了一則題為《鐵道部被曝向國家求援8000億》的新聞報道,1天後,鐵道部將此報道定調為網路謠言,並表示不追究造謠者的責任。〔20〕參見前注〔13〕,卡普費雷書, 第5頁。〔21〕在前注〔19〕所引兩篇報道中,均不約而同地採用了這種信息呈現方式:有關消息均是記者從稅務總局有關人士和鐵道部有關人士那裡了解到,而不是記者的隨意揣測,或者是消息來源不可信的人處獲得。〔22〕在楊佳襲警案中,有關該事件的原因出現了官方和民間兩個不同版本的解釋,上海警方出面否定民間版本,並很快抓獲了在網上發布民間版本的蘇州男子郟嘯寅。當上海警方公開就種種網路謠言進行駁斥的時候,互聯網上馬上就流傳另外一個版本,直指上海警方,說他們認為郟嘯寅造謠本身就是謠言。〔23〕這種特性在哈爾濱六警察打死林松嶺事件中得到了全方位的體現:當「六警察打死大學生」的報道見諸報端的時候,有關警察作惡的各種謠言和評價滿天飛;當現場視頻被公開,尤其是死者林松嶺的所謂特殊家庭背景信息——林父是房地產開發商、舅舅是部委高官、已被安排到人事局上班、開著賓士泡吧——等被披露之後,另外一個版本的謠言又在網路上不脛而走,最終彙集成「六提轄打死林衙內」的讚譽;而隨著媒體的進一步揭秘,死者並無如此特殊背景的時候,謠言又極其弔詭地變成了警方如何精心編製虛假消息為六名警察開脫罪責、博取社會同情和讚譽的猜想和評價。〔24〕參見前注〔13〕,卡普費雷書, 第253頁。〔25〕參見前注〔11〕,奧爾波特等書,第17頁。〔26〕參見前注〔2〕,胡泳文。〔27〕孫立平:《斷裂: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 第31頁。〔28〕孫笑俠:《公案及其背景:透視轉型時期司法中的民意》,載《浙江社會科學》2010年第3期。〔29〕孫笑俠:《司法的政治力學:民眾、媒體、為政者、當事人與司法官的關係分析》,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2期。〔30〕顧培東:《公眾判意的法理解析:對許霆案的延伸思考》,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4期。〔31〕〔美〕P.諾內特、P.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頁。〔32〕Tamotsu Shibutani, Improvised News: A Sociological Study of Rumor,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1966, p.17.〔33〕參見前注〔13〕,卡普費雷書,第9頁。〔34〕同上,第274-275頁。〔35〕在郭美美事件發生了四個月之後,中國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趙白鴿表示,郭美美事件傳播三天,中國紅十字會這個有107年歷史的老店就宣告信息機制和信譽機制破產,由此足以見得在公意主題事件,及時有效的信息披露對於緩解網路謠言的盛行、防止網路謠言對於普遍信息機制和信譽機制的破壞力的重要性。參見李妍:《紅十字會副會長再談郭美美事件:3天毀掉100年》,載《中國經濟周刊》2011年11月15日。〔36〕參見前注〔30〕,Shibutani書,p.17.〔37〕Cass R. Sunstein, Republic.co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38〕胡凌:《網路隱私保護:信息生產與架構的視角》,載蘇力主編:《法律和社會科學》2009年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39〕〔英〕大衛·休謨:《道德原則研究》,周曉亮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2頁。〔40〕〔英〕哈耶克:《知識的僭妄》,載於鄧正來選編譯:《哈耶克論文集》,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41〕〔英〕大衛·休謨:《人類理智研究》,周曉亮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頁。〔42〕〔德〕齊佩利烏斯:《德國國家學》,趙宏譯,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9頁。〔43〕參見前注〔16〕,呂宗力書,第3頁。〔44〕參見前注〔30〕,Shibutani書,pp.14-24, 70-97,140-181.〔45〕〔英〕哈耶克:《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鄧正來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129頁。〔46〕(美)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表達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頁。〔47〕「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於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麼,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麼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衝突中產生出來的對於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英〕約翰·密爾:《論自由》,許寶騤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19-21頁。〔48〕〔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鄭廣懷、張敏、何江穗譯,譯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42頁。〔49〕同上,第342頁。〔50〕胡泳:「網路叢林時代的信任危機」,《文化縱橫》2010年第4期。馮象教授也觀察到,在中國,互聯網更能吸引人們的眼光,人們對互聯網在披露真相方面的信任,遠勝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人。參見馮象:「走,佔領XXX去:紀念《共產黨宣言》」,http://bbs.zhongguosixiang.com/thread-60977-1-1.html.2012年1月1日最後一次訪問。〔51〕〔美〕凱斯·R·桑斯坦:《信息烏托邦:眾人如何生產知識》,畢競悅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頁。〔52〕參見前注〔42〕,齊佩利烏斯書,第320頁。〔53〕參見前注〔18〕,〔美〕沃爾特·李普曼書,第18頁。〔54〕參見前注〔16〕,呂宗力書,第216頁。〔55〕Edwin Baker, Scope of the First Amendment Freedom of Speech, UCLA Law Review, vol. 25, 1978, pp.974-978.〔56〕於建嶸:《尋找重構中國政治的力量:信息技術與民眾抗議行為》,香港大學2010年4月9日講座。〔57〕程岩:《群體極化、二階多樣性與制度安排》,載《環球法律評論》2011年第6期。〔58〕於建嶸:《抗爭性政治:中國政治社會學基本問題》,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60頁及以下。〔59〕〔美〕凱斯·R·桑斯坦:《極端的人群:群體行為的心理學》,尹弘毅、郭彬彬譯,新華出版社2010年版,第141頁。〔60〕滕彪:《司法與民意:鏡像突破》,載《同舟共進》2008年第7期。〔61〕馮象教授關於中西方民眾對網路言論和主流媒體言論的態度差異的描摹頗能說明問題:「比如,佛山那可憐的小孩被車撞的事一樣,要是政府發言人說就沒人信。要是網友發個微博,大家信。但是在西方國家的話,網上發布的未經證實的消息,也有人信,但是大家保持一個懷疑的態度。如果政府和比較主要的媒體,比如《紐約時報》對某個事情作出描述,大部分人會說大概就是這樣了,除非有相反的例子來證明。」馮象,見前注〔50〕。〔62〕惡意和確有惡意之間存在著重要的不同:「惡意一般指不良意圖或壞的念頭」,而「『確有惡意』則指是明知有錯誤或罔顧真相。」參見〔美〕安東尼·劉易斯:《批評官員的尺度》,何帆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86頁。〔63〕參見前注〔16〕,呂宗力書,第229頁。〔64〕劉建明:《輿論傳播》,清華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128。〔65〕〔德〕羅伯特·阿列克西:《法 理性 商談:法哲學研究》,朱光、雷磊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46頁。〔66〕參見前注〔16〕,呂宗力書,第230頁。〔67〕〔美〕羅納德·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信春鷹、吳玉章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頁。〔68〕〔美〕勞倫斯·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瓊英、林欣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2頁。〔69〕參見前注〔16〕,呂宗力書,第224、225頁。〔70〕參見前注〔16〕,呂宗力書,第218-219頁。〔71〕張千帆:《美國聯邦憲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6頁。〔72〕參見前注〔31〕,〔美〕P.諾內特、P.塞爾茲尼克書,第85頁。

來源: 共識網 | 責任編輯:邵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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