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家事糾紛大數據分析報告·撫養編(2015-2016)

因為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明確要求「離婚訴訟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裁判文書不得上網公布,所以我們只能以當前全部可查詢到的判決書為統計樣本,同時鑒於判決書中的部分隱私信息已在公布前做了技術處理,故本次報告的統計數據將會和實際情況存在一定偏差,相關分析結果僅供參考。

一、涉撫養問題的離婚案件情況

(一)涉及撫養問題的離婚糾紛佔比超過六成

統計顯示,兩年來,南寧市法院系統判決准予離婚的離婚糾紛案件為363件,其中涉及撫養問題的為220件,佔比達60.61%。具體而言,南寧市各基層法院共判決准予離婚315件,其中有190件涉及撫養問題,佔比為41.04%;南寧市中院共判決准予離婚48件,其中有30件涉及撫養問題,佔比為62.5%。

(二)子女在2至10歲時的離婚糾紛數量最多

本次統計中,除缺乏有效信息的案件外,子女年齡在2周歲以上至10周歲(不含)以下這一階段的案件最多,共有64件,佔比達59.26%;其次為10周歲以上至18周歲(不含)以下這一階段的案件,共有29件,佔比26.85%;第三是2周歲(不含)以下的案件,有9件,佔比為8.33%;第四是18周歲以上的案件數最少,僅有6件,佔比為5.56%。具體結構如下圖所示:

(三)單孩家庭占絕對多數

從上圖中不難看出,有單孩家庭因素的案件佔據了絕對多數地位,共180件,佔比高達81.82%。這無疑與我國計劃生育政策有關,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父母容易在離婚時,為了爭奪這僅有的撫養權而產生極大的矛盾;二孩家庭在本次統計中也佔據了一定比例,相關案件有37件,佔比為16.82%;有三孩及以上家庭因素的案件數量最少,僅有3件。

二、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的考量因素

除缺乏有效信息及6件已成年子女的案件外,我們以剩餘的102件離婚糾紛案件為統計基數,按未成年子女所處的年齡段分別解析如下:

(一)子女年齡在2周歲(不含)以下的

子女處於該年齡階段的離婚糾紛共有9件,法院均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具體意見》)第1條之規定,將案涉子女判由母親攜帶撫養,該比例達到了100%。也就是說,當子女年齡在2周歲(不含)以下時,若無法定特殊情形,法院通常都會將子女判歸女方撫養。

(二)子女年齡在2周歲以上至10周歲(不含)以下的

如前所述,子女處於該年齡階段的離婚糾紛數量最多,共有64件。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所涉的撫養權問題時,會以「長期共同生活」和「利於子女健康成長」作為主要考慮因素。具體而言,法院以「長期共同生活」為考量因素的案件最多,有35件,佔比達54.69%;以「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考量因素的案件為22件,佔比34.38%;以該兩項因素合併作為裁判理由,認為子女長期隨一方共同生活,離婚後由該方繼續攜帶撫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因此作出判決的案件為5件,佔比7.81%。除上述兩大因素外,與撫養權歸屬有關的其他因素在本次統計中並沒有得到體現,如僅有1件案件考慮了一方的經濟能力較好,1件案件考慮了一方的父母願意協助其撫養。

至於撫養權的最終歸屬,對於一孩家庭,法院將該年齡段子女的撫養權判歸女方的為35件,判歸男方的為19件,判由雙方輪流撫養的為2件,女方享有撫養權的比例略高於男方,我們認為這與法院考慮到該年齡段子女普遍具有更依賴母親的心理有關。對於二孩及以上的家庭,法院判全部歸一方撫養或雙方分別撫養的數量相等,各為4件;其中,判全部歸男方撫養的2件,判全部歸女方撫養的2件,判由雙方各撫養一個的3件,判一方撫養一個、另一方撫養多個的1件。

(三)10周歲以上至18周歲(不含)以下的

處於該年齡階段的子女實際上已經具有清楚表達自己意願的行為能力,並且對父母離婚後自己應由誰撫養更為有利也有一定程度的認知,法律也將該年齡階段子女的意願作為判斷撫養權歸屬的一個重要因素,如《具體意見》第5條便明文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如上圖所示,在符合統計條件的29個離婚糾紛案件中,法院就撫養問題對子女進行詢問,並在考慮該子女的撫養意願後進行判決的共有19件,佔比65.52%;按照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進行判決的2件,佔比6.89%。需要注意的是,另有8個離婚糾紛,法院並未考慮子女對於撫養問題的意願,而是直接以長期共同生活、利於健康成長等事由,對撫養權的歸屬進行判處,佔比達27.59%。雖然該8個案件中存在當事人拒不帶子女到庭接受詢問、子女已滿16周歲且已開始工作、一方有家庭暴力等惡行、缺席審理等客觀因素,但在處理該年齡階段子女的撫養問題時,法院如不做好「考慮子女意見」這一必要環節的工作,那不僅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可能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正當權益。

三、法院對撫養費用的判決情況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實踐中,存在一方只籠統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分開請求對方支付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撫養費用這兩種情形。法院在審理時亦會依當事人請求,結合雙方的經濟能力、本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實際需要等因素,對撫養費用進行一併判決或分項判決。需注意的是,雖然法律規定撫養費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按月支付,但本次統計中,法院判決的支付方式均是按月支付撫養費用。

(一)一併判決撫養費用的情況

本次統計中,共有30個案件是一併判決撫養費。數據表明,法院判決一方承擔的撫養費數額主要集中在每月500至600元範圍內,其中判決撫養費為600元/月的案件最多,為9件;其次是撫養費為500元/月的案件,為6件。判決一方承擔撫養費的最低數額為200元/月,最高數額為1500元/月。此外,有66個案件因取得撫養權一方自願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故法院未判決對方支付撫養費,只判決撫養方自行承擔全部撫養費用。另有2個案件,因子女並非一方親生,故法院直接判決由與該子女有血緣關係的一方承擔全部撫養費用。

(二)分項判決撫養費用的情況

本次統計中,共有122個案件對撫養費用進行了分項判決,即分別處理了生活費、醫療費和教育費。其中,判決生活費在每月500至599元範圍內的案件最多,為43件,佔比達35.25%;其次是判決生活費在每月600至699元範圍內的案件,為18件,佔比14.75%;判決生活費為每月800元的案件和每月300至399元的案件,各為14件,佔比均為11.48%。判決一方支付生活費的最低數額為200元/月,最高數額為2200元/月。具體情況如圖所示:

至於醫療費、教育費,在122件分項判決撫養費用的案件中,有121件的處理方式為「醫療費、教育費由父母雙方憑票據各負擔一半」,佔比高達99.18%。僅有1件未判決對等負擔該兩項費用的案件,系因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由直接撫養一方根據票據承擔1/3,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承擔2/3。

(三)撫養費的支付期限

在220個涉撫養問題的離婚糾紛中,有188個對撫養費的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確判決。其中,法院最常判決的期限是支付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共94件;判決支付至子女年滿18周歲時止的僅比之少一件,為93件;判決支付至子女學業結束為止的僅有1件。需要注意的是,有32個案件未對撫養費的支付期限進行處理。其中,有6個案件是不直接撫養方雖需支付撫養費,但法院未判決支付期限的;有24個案件是不直接撫養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且法院未判決支付期限的,還有2個案件因子女並非一方親生,故法院也相應未判決支付期限。

四、法院對於探望權的判決情況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基於父母子女身份關係,所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權利。因《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比較原則,且大部分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時也未足夠重視探望權問題,故在220個涉撫養問題的離婚糾紛中,僅有73個案件對不直接撫養一方的探望權進行了判決,佔比僅為32.27%;有143個案件未對探望權進行判決,且從判決書中也無法發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曾就此對當事人進行釋明;有2個案件,法院直接判決「探望方式、時間由雙方另行商定」;另有2個案件因子女並非一方親生,故法院也相應未對探望權進行判決。

在具體判決內容方面,法院最常判決的是「隨時探望」,達37件,佔比52.11%;其次是判決「每月探望兩次」,為19件,佔比26.76%;第三是判決「每周探望一次」,為11件,佔比15.49%;第四是「每月探望四次」、「每月探望一次」、「每周探望兩次」等方式,數量均在2-4件之間。數據表明,法院在對探望權進行裁判時,最主要考量的因素是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希望通過隨時都可陪伴的方式,來減輕子女因父母離婚而產生的家庭破碎感,儘可能不影響到其正常的學習和生活。

本報告由萬益家事與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組織,廖瑋策劃並統稿,鍾晨、陳金蘭、黃舉志撰寫,實習生覃恩之、韋月英、李克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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