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當防衛的16條裁判要旨(含於歡案)
來源/刑事正義
1.於歡案中對於歡防衛性質的分析與認定
案例要旨: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的,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評判防衛是否過當的條件、方式、強度和後果等情節綜合判定。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在案證據,杜志浩一方雖然人數較多,但其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是給蘇銀霞夫婦施加壓力以催討債務,在催債過程中未攜帶、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秀明等進入接待室前,杜志浩一方對於歡母子實施的非法拘禁、侮辱和對於歡拍打面頰、揪抓頭髮等行為,其目的仍是逼迫蘇銀霞夫婦儘快還款;在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後,杜志浩一方並無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尋找報警人期間,於歡和討債人員均可透過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見停在院內的警車警燈閃爍,應當知道民警並未離開;於歡持刀警告不要逼過來時,杜志浩等人雖有出言挑釁並向於歡圍逼的行為,當未實施強烈的攻擊行為。即使四人被於歡捅刺後,杜志浩一方也沒有人對於歡實施暴力還擊行為。於歡的姑母於秀榮證明,在民警聞聲返回接待室時,其跟著走到大廳前台階處,見對方一人捂著肚子說「沒事沒事,來真的了」。因此於歡面臨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和嚴重,而其卻持利刃連續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且其中一人即郭彥剛系背後捅傷,應當認定於歡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7)魯刑終151號
【聚焦】於歡案二審宣判:改判五年(附完整判決書)
2.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防範性工具能否阻卻正當防衛的成立
案例要旨:行為人為預防不法侵害的發生攜帶管制刀具,不能阻卻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時運用該刀具實施的防衛行為成立正當防衛。葉永朝雖準備了尖刀隨身攜帶,但從未主動使用,且其是在王為友等人不甘罷休,還會滋事的情況下,為防身而準備,符合情理,並非準備鬥毆。葉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時,奮力自衛還擊,雖造成兩人死亡,但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40號、433號)葉永朝故意殺人案、李明故意傷害案
3.假想防衛如何認定及處理
案例要旨:被告人王長友因夜晚發現有人慾非法侵人其住宅即向當地村幹部和公安機關報警,當其返回自家院內時,看見齊滿順等人在窗前,即誤認為系不法侵害者,又見二人向其走來,疑為要襲擊他,疑懼中即實施了「防衛」行為,致他人死亡。屬於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情況下實施的假想防衛,其行為有一定社會危害性,因此,應對其假想防衛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依法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127號)王長友過失致人死亡案
4.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否具有防衛性質
案例要旨:蘇良才並非不願鬥毆,退避不予還手,在無路可退的情況下,被迫進行自衛反擊,而是為了逞能,目的在於顯示自己不懼怕對方,甚至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是一種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主觀上具有危害社會的犯罪目的,不具有防衛過當所應具有的防衛性和目的的正當性,不符合正當防衛中防衛過當的本質特徵。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133號)蘇良才故意傷害案
5.互毆停止後又為制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案例要旨:互毆停止後,一方突然襲擊或繼續實施侵害行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當防衛的權利。被侵害人出於防衛目的而依法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依法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不宜簡單認定為互毆行為而不予認定正當防衛。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138號)張建國故意傷害案
6.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便準備防衛工具是否影響防衛性質的認定
案例要旨:
公民既然有正當防衛權,因此,當其人身安全面臨威脅時,就應當允許其作必要的防衛準備,被告人胡詠平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後遭到危害前準備防衛工具,並無不當,也不為法律所當然禁止,不影響防衛行為性質的認定。
對為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行為而言,不必以不法侵害達到相當的嚴重性為前提,更無須其已經達到犯罪程度時才能實施。對已然開始且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當輕微,防衛人也有權採取相應的制止措施即防衛行為,此種情形不屬於所謂的「事先防衛」。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224號)胡詠平故意傷害案
7.特殊防衛的條件以及對「行兇」的正確理解
案例要旨:特殊防衛所針對的是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兇」的認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一種已著手的暴力侵害行為,二是「行兇」必須足以嚴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故「行兇」不應該是一般的拳腳相加之類的暴力侵害,持械毆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實施特殊防衛的「行兇」。只有持那種足以嚴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兇器、器械傷人的行為,才可以認定為「行兇」。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261號)李小龍等故意傷害案
8.造成嚴重損害但防衛措施並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如何認定
案例要旨:對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住宅主人有權自行採取相應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對非法侵入者實施必要的正當防衛。防衛措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結果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標準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行為人的防衛措施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防衛結果客觀上並未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防衛結果客觀上雖造成嚴重損害但防衛措施並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均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297號)趙泉華故意傷害案
9.對精神病人實施侵害行為的反擊能否成立正當防衛
案例要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也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仍屬於不法侵害,對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353號)范尚秀故意傷害案
10.如何理解正當防衛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案例要旨:雙方於案發前不僅互相挑釁,而且均準備了作案工具,均有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一方在對方意圖尚未顯現,且還未發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即持刀衝上前砍殺對方,事實上屬於一種假想防衛和事先防衛的行為。由此可見,周文友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規定的條件,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363號)周文友故意殺人案
11.遭不法侵害人追趕正當防衛的時機考量
案例要旨:面對被害人一方明顯的不法侵害意圖和已經實施的毆打等不法侵害行為,韓霖為免遭不法侵害的繼續而逃脫,被害人等仍然群起追趕,可見被害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對韓霖的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威脅並沒有消除或停止,並可能進一步加重,對韓霖的不法侵害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因此,韓霖實施反擊時,正值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的緊迫期間,其實施防衛行為是適時的。認為只有當韓霖在遭受被害人毆打的瞬間予以反擊,方能滿足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否則屬於事後防衛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569號)韓霖故意傷害案
12.不法侵害人徒手實施侵害防衛者持刀將其刺傷致死如何認定
案例要旨:不法侵害人主動進攻,對防衛者實施不法侵害。防衛者在已無後退之路的情況下,為了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持刀進行還擊,其行為屬正當防衛,是合法的。但是,由於不法侵害人系徒手實施不法侵害,在這種情況下,防衛者持刀將其刺傷致死,其正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後果,屬於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1985年第2號)孫明亮故意傷害案
13.當暴力侵害繼續危害程度升級後特殊防衛權的防衛限度
案例要旨:不法侵害人實施不法侵害,防衛者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在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防衛者持刀將不法侵害人劃傷,防衛時間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時,該防衛行為顯系正當防衛。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持兇器對防衛者繼續加害,防衛者為避免遭受更為嚴重的暴力侵害,持刀刺死共同侵害人,無論從防衛人、防衛目的還是從防衛對象、防衛時間看,防衛行為都是正當的。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在刑法許可幅度內,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來源: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4年11期)吳金艷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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