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辦食品安全瀆職犯罪要釐清相關問題
查辦食品安全瀆職犯罪要釐清相關問題 |
霍亞鵬 白潔 |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所以,涉食品安全瀆職犯罪一直是檢察機關查辦的重點。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施行,檢察機關查辦該類案件也面臨新的職能調整和定位。 檢察機關的重大責任 檢察機關對促進落實食品監管職責,維護食品安全秩序,保障食品安全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201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關職務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切實發揮檢察職能,與公安機關、法院和行政執法部門密切配合,把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擺在突出位置,始終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將依法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犯罪作為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個重點。同時,注意發現違法犯罪案件背後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線索。對於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者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的,依法予以監督糾正。同時,積極走訪食品安全行政執法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情況通報、查閱行政執法案件台賬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線索,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並強化跟蹤監督,確保案件及時偵查終結,防止案件流失。
突出辦案重點
由於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明確建立了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各個環節,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食品網路交易等新興業態,以及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些過程式控制制的管理制度,都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因此,檢察機關查辦食品安全瀆職犯罪亦有新的要求。
圍繞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將重點查找從食品原料來源到生產、加工、分銷、零售等各個環節的風險點,查辦食品生產、流通、銷售各個環節監管人員的失職瀆職案件;查辦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徇私徇情,發現食品安全問題不依法處理,致使不合格食品、過期食品重新上市等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的行為;查辦以罰代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監管失職行為;查辦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對轄區內存在的食品行業「潛規則」不聞不問的行為,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不履行查究職責,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瀆職犯罪案件;查辦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惡性事件。
明確幾個重點問題
為了配合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檢察機關應對下列問題予以明晰:
明確危害後果的認定標準。鑒於目前沒有相關犯罪的追訴標準,筆者認為,應制定可執行的追訴標準。刑法第408條之一的食品監管瀆職罪中「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可以從以下幾個標準來判斷:一是造成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失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二是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三是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四是導致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入市場,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健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是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而同款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標準可以確定為:一是致使1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或者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或者造成10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性功能障礙的;二是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三是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四是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是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明晰權責體系,劃分責任清單。在危害食品安全類瀆職犯罪中,由於眾多部門對於食品安全負有監管職責,在事故發生時往往有相互推諉的現象,因此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職權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有必要對責任加以明細化,制定統一的責任制度,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進一步織密刑事法網,加強法律銜接。由於現實中食品安全的行政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很難分開,筆者認為,可根據案件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來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確實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其他罪名的,由行政機關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嚴密食品生產鏈全過程的刑事法網,從只涵蓋生產、銷售環節轉變為生產、經營的全過程管理,增加持有型的食品安全犯罪。明晰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食品」「食品標準」的範圍,對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的犯罪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完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制度,與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行政責任銜接,追究問題食品不召回者的刑事責任,對食品安全過失犯罪進行處罰等。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考量。「提前介入」是檢察機關基於自身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深入偵查活動之中,並對偵查活動實施同步、動態的監督。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目的在於嚴厲打擊那些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犯罪。由於相當多的食品安全案件的背後存在監管不到位、失職瀆職、貪污受賄行為,提前介入事故的偵查,有利於查辦食品安全事故背後的職務犯罪。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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