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倫理和情感以及法律觀念三衝突

護理倫理和情感以及法律觀念三衝突

護理倫理學是研究護理工作者職業道德的一門學問。即運用一般倫理學的原則和規則來解決護理實踐和護理學發展中人們相互之間關係、護理與社會之間關係的一門科學。

情感,是人們對周圍人和事物、對自身活動態度的內心體驗和自然流露。護理道德情感是建立在護士對人的生命價值,人格和權利尊重的基礎上,表現出對患者,對護理事業的熱愛,屬於道德情感。

在護理實踐中,護理情感表現在:

①同情感,對患者遭遇痛苦和不幸內心能夠產生理解,同時給予道義和行動卜的支持和幫助,把患者當親人,愛患者勝過愛自己。

②責任感,把挽救患者的生命、促進患者的康復視為自己的崇高職責,義不容辭的責任,並沉浸在關懷患者的情感之中忘我工作。

③事業感,是高層次的道德情感,把本職T作與發展護理事業緊緊地聯繫起來,把護理事業視為生命般重要。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持,道德需要法律的輔佐。

護理倫理學與法學,兩者的聯繫是非常密切的,二者互相滲透,彼此互融;又相互作用,彼此補充,即護理道德為某些衛生法律的實施嗚鑼開道,而衛生法律是護理道德的靠山。從而共同調節護患之間的關係。但是,也不能忽視護理倫理、情感、法律之問也存在著衝突。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某大醫院護士小張,聰明、熱情、樂於助人。一天,鄰居大媽一早來敲門說老伴病了,昨天去醫院看病後,是支氣管炎,醫生建議住院治療。

可是老伴不想住院,於是醫生就開了3天的抗生素在門診治療,但是兩個人的年紀都大了,來回跑醫院腿腳不方便,想到小張是醫院的護士,又是鄰居,便來求小張給打針。小張毫不猶豫地答應了。之後她來到大媽家看了一下門診病歷,是頭孢類抗生素靜脈輸液,而且昨天在門診已經做過試敏,並且注射了1次,今天是第2次,便按照常規給老人打了針。但萬萬沒有想到災難就此臨頭了,上午9:00,小張接到大媽的電話,大媽哭著說,大爺在小張走後不久,感到胸悶氣短,不舒服,但是大媽並沒在意。又過了1小時,大爺突然面色青紫,渾身抽搐,大媽嚇壞了,急忙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將他們送進了醫院,但是已經回天乏術。小張聽後非常震驚也十分悲痛,但是更讓她意外地是大媽竟然為此一紙訴狀將小張告上了法庭,最後小張敗訴,不僅被開除了公職,還終身吊銷護士執照。

至此,人們不禁要問事情怎麼會演變到如此地步。首先從倫理方面分析:本案中的小張違背了護理倫理中的自主原則和不傷害原則。自主原則是尊重患者自己做決定的原則,其前提是知情同意,也就是指患者被告知,在知道事情真相後,自願同意或者應允給予某些檢查、治療手術或實驗。不傷害原則是指診治,護理過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損傷。凡是在醫療、護理是必須的或者屬於適應證範圍的,按照規範和法規要求所實施的治療、護理手段是符合不傷害原則的。導致小張這樣結果的原因是:靜脈輸液本身就是一項需要嚴密觀察的過程,因為此過程會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小張作為護士應該清楚在輸液過程中一旦發生輸液反應或遲髮型過敏反應,患者若未得到及時處理,將會危及生命。但是小張在操作之前並沒有向兩位老人解釋清楚,他們只想在家輸液方便,不知道存在的風險。因此,小張沒有做到知情同意,也沒有留在現場觀察,在這一前提下她的行為從一開始就註定對患者是一種傷害。其次,從法律方面:《護士條例》中規定護士都是在一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護士義務的履行需要醫療衛生機構直接進行監督。小張的執業範圍是醫院內,或者醫療機構授權的家庭病房、社區護理。因此,她要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仟。最後,從情感方面:此案中,大家最同情的就是小張,明明是助人為樂,儘力去幫助一對老人,為什麼結果卻是導致其家破人亡。難道真的是好人沒好報嗎?其實不然,多年來,護理模式由「生物醫學模式」轉變為「生物一心理一社會醫學模式」。使護患關係產生技術關係和非技術關係兩個方面。

護患技術關係是指護士與患者在技術活動中的行為關係,如發葯、注射、生活護理等。護患非技術關係是指護士與患者雙方在社會、經濟、公理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下,在護理活動中形成的道德、利益、價值、法律等多種內容的關係。二者之間相互影響。本案中,小張由於沒有遵循法律規範,擅自在醫療機構外執業,才釀成了悲劇,也傷害了自己。當然,情理上可以理解也被同情,但畢竟觸犯了法律,沒有挽回的餘地。

隨著護理和醫療事業的發展,護士患者雙方的思想也發生著變化,為了避免護理倫理、情感、法律三者之間的衝突,減少護患糾紛,護士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加強「慎獨精神」的培養。

「慎獨」是指一個人在獨處無人監督的情況下,自覺堅持道德觀念,謹慎遵守道德原則。在護理工作中,對病情觀察,巡視病房了解病情變化等護理T作,都依賴於護士的自覺性和責任心。護理操作中,對危重患者做到全力搶救;昏迷患者翻身、吸痰、口腔護理要嚴格遵守無菌技術,嚴格查對。藥物使用安全有效,如:靜脈輸液青黴素應現用現配;甘露醇30分鐘內用完;口服鐵劑用吸管避免腐蝕牙齒等。

由此可見,對一名醫護工作者來說,除了具有豐富的護理知識和過硬的專業技術水平外,還要學習《護理條例》,從法律法規上明確自身的執業特點,這樣才能避免因情感、倫理和法律的衝突帶來的麻煩和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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