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二奶」買房 妻子能否討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包二奶」、「包養情人」現象屢見不鮮,很多男人為了維持情人關係的存續,經常為二奶、情人購買車輛、房屋。當妻子發現丈夫擅自為「二奶」購買車輛、房屋後,能否要求「二奶」返還財產?
對此,越秀法院法官趙璐璐表示,丈夫擅自為「二奶」、情人購買房屋、車輛,屬於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所有權,該贈與行為無效,妻子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此項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共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認定有效。」所以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二奶」購買房屋、車輛的,該處分財產的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或者費所有權人擅自處分所佔有的房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依法定手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由擅自處分財產的人對所有權人予以賠償。」但第三者明知受贈的房屋是他人的夫妻共有財產而接受的,不屬於善意取得。所以妻子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二奶」返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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