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鎮西:請還班主任以懲罰學生的權利

教育部新近頒布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第十六條寫道:「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於是,媒體便說這是「亮點」。好像有了這個規定,班主任才可以大膽地批評學生,而在此之前老師是不敢批評學生的,因為沒有這個「權利」。可是,更多人卻不以為然甚至覺得滑稽:老師批評學生天經地義,難道還需要教育部授權?我從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負責人就《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答記者問得知,教育部之所以要如此「規定」班主任的「批評權」,是因為「在我們強調尊重學生、維護學生權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學校也出現了教師特別是班主任教師不敢管學生、不敢批評教育學生、放任學生的現象。」對此我不否認,但即便如此,這只是在「一些地方和學校」,因此「不敢批評學生」的情況並沒有在大多數地方和學校存在。有人還拿出「楊不管」事件說事兒,可我認為「楊不管」是一個非常極端的例子,更不具普遍性。其實,老師的批評權從古到今一直都客觀存在著,這個權利決不是由教育行政部門「授與」的,而是教育本身所包含的。總體上說,絕大多數教師也從來沒有放棄過自己的批評權。因個別教師不敢批評學生,而由教育部出台規定「班主任有批評學生的權利」,的確有點多此一舉,令人哭笑不得。既然從總體上說,教師的批評權從來就沒有喪失過,為什麼現在的學生卻越來越難管了呢?問題出在現在的教育只有批評而沒有懲罰。批評只是一般的斥責,而懲罰則是行為強制。完整的教育顯然不能只是批評,而還應該有懲罰。與其煞有介事地規定「教師有批評學生的權利」,不如理直氣壯地寫明「教師有懲罰學生的權利」。因此我呼籲,請還班主任以懲罰的權利。長期以來,我們在實踐中往往只注重教育,而忽略甚至反對懲罰。殊不知懲罰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種方式。簡單地說,教育的功能無非在兩個方面:人格的引領和行為的規範。前者指的是人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它更多的靠談心,靠感染,靠熏陶,靠講道理,靠循循善誘,靠春風化雨,靠潤物無聲……人格的引領是非強制的,因此需要耐心,需要時間,需要等待。後者指的是按文明社會與他人相處及交往的準則規範人的行為,即通常所說的「養成教育」;既然是「養成教育」,就帶有強制性――如果學生沒有達到要求,就得施與適當的懲罰,強制學生在行動上必須到達應有的規範。這也是對學生的愛――嚴格要求學生,為學生的一生負責,這正是教育愛心的一種體現。要特別說明的是,不管怎樣的教育懲罰,都不能是體罰。對此也許會不解:既然是「懲罰」,怎麼又不包括「體罰」呢?「體罰」不是「懲罰」的一種嗎?這是一種誤解。何為「懲罰」? 「懲罰:嚴厲地處罰。」那什麼叫「處罰」呢?「處罰: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 而何為「體罰」呢?「體罰:用罰站、罰跪、打手心等方式來處罰兒童的錯誤教育方法。」 (以上解釋均摘自《現代漢語詞典》)可見,「體罰」從詞義上看,是排除在「懲罰」之外的。只不過現在許多人一提到「懲罰」,總想到「體罰」,這是對「懲罰」一詞在理解上的泛化。正因為不少教育者把懲罰理解為體罰,於是在實踐中便出現了兩種極端,要麼認為可以懲罰學生,於是便體罰學生;要麼認為不應該懲罰(這裡的「懲罰」被理解為「體罰」),於是便放棄了應有的懲罰權利,教育僅僅剩下了蒼白無力的「語重心長」「苦口婆心」。我們現在需要重申教育應有的懲罰功能,並研究面對學生非懲罰不可的錯誤如何適當地施予非體罰的懲罰。比如,罰學生抄作業,這是許多專家和領導堅決反對的,因為這種方式被認定為「變相體罰」。如果簡單地罰學生過量抄作業,甚至抄幾十遍,必然嚴重損害學生的身心,這當然屬於「變相體罰」甚至「直接體罰」;但是,如果一個學生多次無故不完成作業,在嚴厲批評的同時,責令其將應該完成的作業抄一遍,或者抄一遍有教育意義的短文,以示懲戒,這應該不算過分。又如,學生犯了錯誤並嚴重損害了集體榮譽,讓其停止一次參加集體郊遊活動權利,獨自在教室或在家裡反思,讓他體驗離開集體的孤獨感,並意識到既然損害了集體的榮譽,就必須付出代價,這種懲罰又有什麼不可以呢?再如,某學生影響課堂紀律,甚至擾亂了課堂秩序,教師當機立斷暫時停止其繼續上課的權利,強令他在辦公室甚至反省自己的錯誤,這不但是允許的,而且是必須的;如果此時為了「維護」他「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就必然損害更多的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權利――他上課的權利應該受到尊重,更多學生上課的權利就不該尊重嗎?當一個人以自己的行為妨礙多數人上課並多次耐心勸說教育無效的時候,最好的處置就是制止其行為,勒令他離開教室。這是他應該也必須受到的懲罰,這種懲罰本身就是教育。還有一些小錯誤,比如經常做教室衛生不認真,影響班級獲得衛生紅旗,第二天他就必須重做;經常遲到,影響班級常規評比得分,他就應該為集體做一件好事,以此彌補自己的過失並向集體表示歉意;等等。這些懲罰在我看來,都是可以的,也是可行的。表揚是一種教育,批評也是一種教育,懲罰同樣是一種教育,不可厚此薄彼。批評的教育功能雖然從來就沒有人否定過,在過分強調「賞識教育」的今天,表揚越來越被濫用,批評確實有被淡化的傾向。至於懲罰的正面教育作用,相當多的教師連提都不敢提了。在這種情況下,我鄭重提出還班主任以懲罰的權利,自以為不是沒有意義的。注意,我這裡說到班主任懲罰權的時候,用的詞是「還」而不是「給」,因為在我看來,教育懲罰本來就應該是班主任乃至所有教師應有的權利,只是多年來因種種原因被剝奪了,現在,是該「還」給班主任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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