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法的人性化一面
07-28
古代刑法的人性化一面 時至今日,在許多人的心目中,一提到古人仍然意味著過時、落後、不近人情。實際上當我們仔細審視歷史的時候,就會發現,事情遠沒有這麼簡單,君主並非總是惡魔,官員並非總是徇私枉法,傳統法律也並非忽視弱勢群體 由於受意識形態的影響,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期內,除了少數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外,古人就是我們的批判對象,古代的一切也大都受到了無情的嘲笑和奚落,彷彿唯今為是,唯今獨尊。時至今日,在許多人的心目中,一提到古人仍然意味著過時、落後、不近人情。實際上當我們仔細審視歷史的時候,就會發現,事情遠沒有這麼簡單,君主並非總是惡魔,官員並非總是徇私枉法,傳統法律也並非忽視弱勢群體。這幾天重讀歷代正史刑法志,讓我再次貼近了古人和古代法律。 防止濫刑誤殺,魏晉南北朝時曾創立了死刑復奏制度 古代的帝王,在人們的心目中好像沒有幾個好人,個個都是嗜血成性、不顧人民死活的傢伙。所以當他們做壞事的時候,我們覺得必然而自然;而當他們做好事的時候,就覺得有些奇怪、反常、居心叵測。實際上帝王也是人,尤其他們還身系一個家族的興衰、王朝的存亡。因此,他們之中,雖然不乏揮金如土、殘民以逞、不顧人民死活的傢伙,但許多人還是努力善待百姓、治國平天下的。 漢朝初年,刑罰沿襲秦朝,有黥、劓、斬左右趾等肉刑,非常殘酷。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處以肉刑,下詔將其押解京城。淳于公的女兒緹縈不忍心父親受刑,毅然上書皇帝。文帝看了緹縈的上書後,既非常震動又深感慚愧:「虞舜的時候,僅僅是畫衣冠異章服的象徵性死刑,就可以有效防止百姓觸犯刑網,那是怎樣的盛世呀。現在有三種肉刑,而仍然犯罪不止,原因何在呢?豈不是因為我德行不夠醇厚,對人民的教育還不到位?我感到很慚愧。《詩經》上說:愷悌君子,民之父母。肉刑殘缺人的肢體,痛刻人的肌膚,讓人終身不育,如此殘酷而不人道,這豈是符合民之父母的本意?」為了改變這種情況,文帝下令廢除肉刑。從此,中國古代法律逐漸變得溫和起來。 唐太宗是中國歷史上一位有作為的皇帝,同時也是一位頗具仁心的君主。其父高祖李淵時期,國家草創,百廢待舉,各種法制基本上延續隋朝,死罪仍然較多,刑罰仍然較重,人民仍然較為痛苦。唐太宗即位後,立刻著手進行改革,其中一項就是減少死刑,將原來適用絞刑的五十種犯罪改成斷右趾,使許多本該絞死的人幸得免死。斷趾相對於死刑當然是減輕了,但殘缺犯人肢體,畢竟比較殘酷,所以唐太宗每當聽到有人被處以斷趾,就心懷惻愴,久久不能忘懷。後來,太宗終於不顧大臣反對,毅然廢除斷趾,而代之以「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的特殊流刑。 在古代,歷代法典對死罪都有明確規定,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濫用死刑的情形,唐太宗就因為一時衝動誤殺過人。為了防止濫刑誤殺,魏晉南北朝時曾創立了死刑復奏制度,規定死刑執行前必須上報皇帝審查批准。隋文帝時進一步創設「死罪者三奏而後決」的三複奏制度,要求死刑執行前,必須三次上報皇帝,請其慎重考慮。唐太宗由於誤殺過人,追悔莫及,所以對死刑更加慎重,要求各州死刑仍然嚴格執行三複奏,京城死刑則進一步實行五復奏。 平情論獄,葬母賣女案震動朝野 古代官員,貪贓枉法、虐害百姓的,並不少見,正史酷吏傳就為我們提供了大量這方面的實例。它們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國家治理中極為黑暗的一面。此外,在中國古代還有另一面,就是不少官員在面對各種案件時,能夠秉公執法,平情論獄,努力追求公正與合理。 隋文帝時,大理寺官員來曠,舉報長官大理少卿趙綽濫免囚徒,後來經過調查,證明並無此事。隋文帝大怒,下令斬殺來曠。趙綽雖然厭惡來曠的所作所為,但認為並非死罪,堅決反對處以死刑。隋文帝對趙綽的做法不以為然,拂袖回宮。但趙綽並不放棄,他又找借口進入皇宮,設法勸說隋文帝,最終使隋文帝回心轉意,撤銷了對來曠的死刑命令。 北魏宣武帝時期,冀州阜城人費羊皮母親死亡,家貧無以為葬,於是就將七歲的女兒賣給張回為婢女,後來張回又將費羊皮女轉賣給了外地人梁定之,並且沒有說明費羊皮女是良民身份。按照當時法律,買賣良人是死刑,因此,張回將面臨死刑的制裁。這個案子的難點在於,費羊皮女是費羊皮為了一個正當的理由——盡孝而出賣的,而且買賣雙方都知道,張回買去是要充當婢女使用的。所以這個案子在當時引起了廣泛關注,如何判決在大臣之間也引起激烈爭論,最後朝廷在綜合各方意見之後,做出如下判決:費羊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特予原免。張回雖然是從費羊皮處買得婢女,但不應轉賣,判刑五年。這樣一個案子,顯然是屬於冀州地方管轄的,但能夠一直奏讞到朝廷,說明各方對判決採取了一種極為慎重的態度,而在最後的判決中,也終於得到了一個當時認為比較公正的結果。 存留養親制度矜恤弱勢群體 中華民族是一個有著悲憫情懷的民族,對弱勢群體始終給予了不同常人的關懷和照顧。而這種關懷和照顧體現到法律上,就是在定罪量刑、刑罰執行等方面對老幼、智障、殘疾、婦女等予以特殊對待。 矜恤老幼智障殘疾。在西周時期,政府就對老幼、智障等的犯罪予以了特殊對待,《周禮·秋官》說:「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禮記·曲禮》說:「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都強調年齡八九十歲以上的老人、七歲以下的兒童以及智障者,犯罪以後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之後,歷朝歷代都基本延續了這樣的做法。不久前,我國刑法進行了一次修改,其中規定年齡七十五歲以上的老人,犯罪之後一般將不再適用死刑,而這一規定就是源於我們矜恤老幼的固有法律傳統。 優恤女性。在中國古代,女性一向被看作是弱者,古代法律在對待女性問題上也就沒有實行男女平等原則,而是體現了差別對待的基本精神。比如早在先秦時期,同樣的犯罪,對男女的懲罰就不一樣,如果是勞役的話,通常男子是從事築城等重體力勞動,女子則往往從事舂米等輕體力勞動。秦漢及以後諸朝,也大體如此。女性會有懷孕的情況,漢朝規定懷孕女犯可以免戴刑具,應該執行刑罰的,必須待生產一百天之後。南朝蕭梁時期,有些犯罪可以繳納贖金代替,有些輕微的犯罪則處以罰金,而不論是贖金還是罰金,女性都是男性的一半。女權主義者們往往對古代社會的男尊女卑現象大張撻伐,不過在撻伐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對女性的優恤。 存留養親。古代沒有今日這樣的社會保障,一個人的保障主要來自家庭,所以養兒就成為防老的基本手段。如果一個家庭,主要成年勞動力犯罪被抓,這個家庭的保障體系就會崩潰,老人的晚景也就有可能會變得非常凄慘。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北魏設立了存留養親制度,規定一個人犯罪之後,如果他的祖父母、父母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而且身邊沒有其他成年子孫或近親屬的話,犯死罪者可以將有關情況上報朝廷,請求酌情處理;犯流罪者則可以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在給予犯人一定數量的鞭笞之後,暫停執行流刑,讓犯人回家侍奉老人,待老人去世之後再執行流刑。存留養親制度不可能解決老人養老的所有問題,但至少它為某些老人的晚年提供了一種保障,體現了古代政府對人民的關懷。這一制度後來為歷朝歷代所沿襲,成為我國古代極富特色的一項法律制度。 (作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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