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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中的懲罰與懲罰教育

教育中的懲罰與懲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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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懲罰教阿育是對不良行為的一種強制性糾正。它是在學生身心完全能夠承受的前提下採取的教育措施。實施懲罰教育不同於體罰,應有利於學生心理的健康發展,應體現規範性、合理性、尊重性、時效性、靈活性等原則。

[關鍵 詞]懲罰教育 體罰 心罰 心理健康

[作者簡介]崔一良1956年01月生,江蘇東台人,江蘇教育學院阜寧分院黨委書記、副教授,主要從事教育管理研究。江蘇阜寧224400

[中圖分類號][文獻標識碼]

「懲罰教育」一直是教育界普遍關注的問題之一。

一、懲罰教育問題的提出

在教育要不要懲罰的問題上,長期以來人們有著爭論。一度時期,不少人對懲罰持反對的觀點,認為懲罰至少是沒有境界的教育。所謂懲罰,往往是對學生主體意志和力量的否定,是教師單邊意志的體現。懲罰實際上是否定學生自我負責的機會,它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教育有人提出:「教育,拒絕懲罰。」有人認為,懲罰,是教育評價過程中衍生出的一種病態形式,是教育者的一種大忌,有百害而無一利。

近幾年對教育懲罰的研究逐步引起人們的關注。人們大多對懲罰教育持一種肯定的意見,認為教育不能放棄懲罰。他們指出: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藝」,表揚、批評、獎勵、懲罰,什麼都應該有。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沒有懲罰,教育是一種虛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負責任的教育。

懲罰是一把雙刃劍,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應該用其利而避其弊,不應當以其有弊而棄其利。教育不能濫用懲罰,但也不能沒有懲罰。教育不能拒絕懲罰,教育應時刻保留懲罰權。

懲罰有法但無定法。只要教師能夠正確認識和使用懲罰,教育懲罰就一定能夠發揮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

事實上,「教育要不要懲罰,應不應該有懲罰」的問題,關鍵不是要不要懲罰,而是如何正確運用懲罰的問題。作為教育必須對學生有一種約束。對學生的懲罰和強制與正面教育永遠是相輔相成的,反對體罰,但不應反對合理的教育性懲罰。懲罰與強制的實施,是當與不當的問題,而不是行與不行的問題。應該研究其實施的度、量、序、式,規範懲罰與強制,使之符合教育規律與教育的科學性。

二、教育的懲罰

(一)教育的懲罰的界定

1、教育的懲罰的含義

所謂懲罰,就是給被懲罰者施以痛苦或者剝奪其需要,是對不良行為的一種強制性糾正。教育中的懲罰,是指對學生某種思想、行為給予否定性的評價,採取一定措施使之改正且內化為受教育者自覺約束力的教育方法,旨在使學生受到警示,控制其不良的思想、行為。它是對學生不良行為的一種強制性糾正,既可以體現在精神上,也可以體現在行為上。

教育學中一般認為:懲罰是對學生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強制性糾正,是在學生身心完全能夠承受的前提下採取的教育措施,是一種常規的教育手段。它是與「獎勵」相反的概念。把教育的懲罰理解為家長和教師採用粗暴的方式來教育少年兒童,如心罰、體罰、變相體罰等等,顯然是不正確的。

教育的懲罰是指在學校中,針對個人或集體的不良行為,給予否定或批評處分(不包括體罰),以制止某種行為的發生。這類懲罰的具體方式由輕到重依次為:口頭批評、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體罰(含變相體罰)不在教育的懲罰之列。

教育的懲罰應當是一種「合理懲罰」。所謂合理的懲罰,就是施罰主體遵循相關的規定,以尊重受罰者人格為前提,結合受罰者的年齡、個性、心理承受能力及犯錯的動機、情節、危害程度,按照科學的處罰原則與規範的程序,針對受罰者不良行為的一種強制性糾正。這一概念應具有如下特徵:

(1)懲罰主體是特定的,只能由享有教育管理權的教師、教師集體、校長去實施,只有合法的主體才能行使相應的懲罰權。

(2)懲罰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

(3)懲罰的對象是學生的違規過錯行為,而不是學生本身。懲罰也要體現尊重。

(4)懲罰要根據一定的原則與程序。

(5)懲罰體現教育者的權責統一。

2、懲罰與體罰的區別

為了更好地把握教育的懲罰,應當對懲罰與體罰加以區別。所謂懲罰就是嚴厲的處罰。處罰是指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體罰則是用罰站、罰跪、打手心等方式來處罰兒童的錯誤的教育方法。由此可見,體罰是排除在懲罰之外的。提到懲罰就想到體罰是對懲罰理解的泛化。懲罰不等於體罰,體罰是對人身的傷害和精神的折磨,而懲罰是一種教育,是對學生不良行為的一種強制性糾正。懲罰是一種常規的教育手段,是在學生身心完全能夠承受的前提下採取的教育措施。體罰是對學生實施身心上的嚴重傷害,有悖於道德,是造成學生身心健康損害的侵權行為。體罰是一種簡單、落後、愚蠢的教育方法,是落後、陳舊教育思想的一種體現,是一種無知無能的表現。

一般認為:體罰與懲罰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損害了受罰者的身心健康。體罰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也是違背道德的,應堅決反對。

從出發點看,懲罰和體罰的出發點看起來有相似之處,都是為了糾正學生的錯誤行為,但實際上卻有本質的不同。教育的懲罰「以人為本」,這是現代教育中人性的回歸,體現了對人的個性的尊重。而體罰在糾正學生錯誤行為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學生的傷害,忽視了學生是平等的個體,更忽視了學生的尊嚴。

3、懲罰與獎勵的關係

懲罰和獎勵是激勵機制的兩個方面。懲罰和獎勵二者是對立統一的。沒有懲罰,獎勵就不能充分顯示其揚善功能;沒有獎勵,懲罰也不能發揮其懲惡作用。在教育過程中,懲罰與獎勵一樣,都是教育者常用的激勵手段,在教育行為中兩者缺一不可,目的是制止被教育者與群體目標不一致的行為。因此,教育過程中,有人得到表揚,有人受到懲罰,都是正常的。教師將懲罰行為作為一種教育手段無可非議。如果說賞識教育有利於激發和調動人的積極行為的話,那麼,懲罰教育對於抑制和規範人的消極行為則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只有兩種教育方法互相結合、相輔相成,才能促進受教育者健康發展。過分的懲罰是虐待,是對人權的侵犯;一味的表揚,最終則會導致孩子的脆弱、放縱。

懲戒與賞識教育一樣,都是教育者教育行為中常用的激勵、鞭策手段,是制止受教育者與群體目標不一致的強制性糾正行為,是在學生身心完全能夠接受的前提下採取的教育措施。恰當的懲戒,可以使犯錯誤的學生懂規矩,從而在正確的人生道路上健康成長。在必須實施懲戒教育時,教師要勇敢地行使手中的懲戒權力,為學生的錯誤進行斧正,為學生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由此可見,懲罰與賞識二者非但不排斥,而且還有許多共性。它們都遵循因人施教、尊重、實事求是、情感交流以及多樣性的原則。

(二)教育懲罰的分類

1、合理懲罰與不合理懲罰

以是否具有合理性為標準,教育懲罰可以分為合理的教育懲罰和不合理的教育懲罰兩大類。

(1)合理的教育懲罰具有幾層含義:①合乎法律規範。教育懲罰應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施行。②合乎道德規範。教育懲罰應在道德所允許的範圍內施行。③具有教育性。教育懲罰應該符合教育要求,具有教育意義。因此,合理的教育懲罰既是合法的、合道德的,又是有教育性的。

(2)不合理的教育懲罰,也稱劣性懲罰,是指學校組織或個人採用不當手段,試圖消除受教育者某種行為的懲罰方式。劣性懲罰一般有勞動懲罰、言語懲罰、體罰及經濟懲罰等表現形式。不合理的懲罰是違反法律規定、道德規範或違背教育規律的懲罰,

2、教育性懲罰與強迫性懲罰

根據懲罰實施的性質可分為教育性懲罰與強迫性懲罰。

(1)教育性懲罰以教育批評、勸誡等為主。

(2)強迫性懲罰則是施以強迫性力量對犯錯者進行的懲罰。強迫性懲罰可分為物質性懲罰和精神性懲罰。物質性懲罰是指實物和金錢的處罰,如罰款、沒收實物、要求賠償等。精神性懲罰指進行精神性的處罰或控制,如對犯錯誤者給予批評、通報、褫奪某種榮譽、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等處分。此外,根據懲罰的效用,可以把懲罰分為有效懲罰和無效懲罰。

3、主動懲罰與被動懲罰

從懲罰的主客體角度來看,它可分為主動懲罰與被動性懲罰。主動性懲罰,是指學生自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而接受的處罰。被動性懲罰,是指學生未意識到或已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但拒絕接受教育,被動地接受懲罰。

4、正懲罰與負懲罰

從心理學角度對懲罰進行分類。在行為心理學中,懲罰是具有特定含義的術語,它指的是某一行為的結果導致了這個行為在將來發生的可能性大大減少的過程。根據行為出現後的刺激物的不同,可以分為正懲罰和負懲罰。

(1)正懲罰,行為之後跟隨著一個刺激物的出現,作為結果,這個行為將來發生的可能性減少。

(2)負懲罰,行為之後跟隨著一個刺激物的消除,作為結果,這個行為將來發生的可能性減少。負懲罰是當問題行為發生時,撤走強化物。正懲罰則是當問題行為出現時,施加令孩子厭惡的刺激。

5、正式懲罰與非正式懲罰

根據實施依據,可將懲罰分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正式的懲罰,是學校根據某些正式的成文規定,如某些法規、學校管理條例、學生守則、紀律規定等,按照一定的程序,由學校中的專門部門對學生相應行為所給予的獎勵或懲罰。非正式的懲罰,是由教師個人在特定的情境中對學生實施的懲罰。

6、代償式懲罰與剝奪式懲罰

代償式懲罰,以增加額外的課業或其他工作任務為懲罰措施,其特點是給予學生不想要的東西。剝奪式懲罰,以減少或剝奪學習任務(或學習動機)為懲罰措施,其特點是拿走學生想要的東西。

7、懲罰的其他分類方式

(1)從懲罰的性質來看,有正當懲罰與不當懲罰。正當懲罰是與學生的不良行為相稱的懲罰。不當懲罰則是與學生的不良言行不相稱的懲罰。不當懲罰是由於教師權力使用不當,從而對學生身心發展產生嚴重負面影響的行為。不當懲罰大致可分為兩類:體罰或變相體罰、心理懲罰(心罰)。如果說體罰主要指向學生的身體、肉體,而心罰直指學生的精神、傷害學生的自尊心,侮辱學生的人格。教師主要是通過言語和其他行為暗示來打擊、摧殘學生的精神(心靈);與體罰相比,心罰具有隱蔽性,從某種程度上講,其危害性較之體罰更大。

(2)從懲罰的起因看,有因為學習不良而罰和因做錯事而罰。

(3)從懲罰的實施來看,有隨意懲罰和按約懲罰。

(4)從懲罰的結果看,有抵罪性懲罰和報應性懲罰。前者帶有明顯的專制性、專斷性,是強迫學生接受的懲罰。後者無需從外部施加強制性懲罰,有過失者就會受到來自周圍的壓力。

(三)不當懲罰的表現

1、懲罰過重

懲罰過重主要表現為:(1)體罰或變相體罰。如粗暴地擊打學生、長時間地罰站等。(2)侮辱或恐嚇。如對學生奚落、挖苦、冷嘲熱諷,以及威脅恐嚇等。(3)因學習不良而罰。將懲罰與學習方面的問題相聯繫,往往因學生做錯了作業或學業成績不良而懲罰學生,如罰學生機械性地抄寫不包含任何智力內容的作業數十遍,甚至上百遍。(4)因個體的過失而懲罰群體。(5)罰請家長。以讓家長難堪或藉助學生家長去懲罰學生。(6)罰款。(7)罰勞動。

2、懲罰過輕

懲罰過輕主要表現為:(1)懲罰滯後。不能抓住時機進行懲罰,懲罰不及時。(2)不敢懲罰。該公開地嚴厲批評的,只是不公開地、輕描淡寫地說幾句,甚至不聞不問,裝不知道。以上只是不當懲罰的主要表現,實際工作中的不當懲罰有多種多樣,難以一一列舉。

(四)教育懲罰的作用

1、教育懲罰的積極作用

從懲罰對於學生個體和群眾的意義看,教育的懲罰具有其積極的作用。

(1)從學生個體看,懲罰是對學生不良行為的否定,是對學生錯誤或不良思想、行為、習慣,通過外在的力量進行抑制的過程,有教育和警戒作用。合理的懲罰對於青少年的成長具有積極的意義:

①有利於個體的社會化——它可以讓學生感受真實的生活,為學生提供社會行為的反饋;教學生學會承擔道德責任;幫助學生建立良好的道德行為結構體系。

②有利於培養學生良好的個性品質,促進學生的心理健康——合理的懲罰可以使學生形成堅強的性格,提高學生抵抗誘惑和戰勝誘惑的能力;培養學生勇於正視和改正錯誤的心理承受能力,磨鍊他們的意志。

③有利於培養學生的責任感、是非觀念和正義感,使他們學會對錯誤負責。

④使學生養成遵守制度的習慣。

⑤有助於喚醒學生的自覺意識,使學生更清楚地看到自身的存在價值。

⑥有助於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教育的實效。

(2)從群體上看,這種教育並非只是對某一個學生個體的教育,它還包括對其他學生起警戒作用。這是一種心理暗示,使其他同學從被懲罰學生身上吸取教育,引以為戒。①有助於維護學校的紀律和規章制度,培養良好的校風和校紀。②有利於保證良好的教學秩序。③有利於形成正確的輿論,有效地抵制學生中的歪風邪氣。④有利於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使學生具備應有的榮譽感和羞恥心。

2、不當懲罰的消極作用

不當懲罰或劣性懲罰對學生和教師都會帶來嚴重危害。其消極作用顯而易見。

(1)對學生的危害表現為:

①損害學生的身體——許多教師在使用懲罰手段時,根本就沒有考慮學生身體的承受能力,從而給學生的身體造成了嚴重的傷害。一般心理學認為,由於心理懲罰的刺激,可以在被罰者身上引起呼吸系統、循環系統和外部腺體與內分泌諸方面的變化,造成機體正常功能紊亂,從而導致疾病。

②損害學生的心理健康——如果課堂中充斥懲罰,學生連最基本的安全感都沒有,終日提心弔膽、膽戰心驚、誠惶誠恐,必將嚴重損害學生的心理健康和人格發展,潛在地影響不良性格的形成。

(a)懲罰容易損傷學生的自信心、自尊心。懲罰容易造成學生的挫折感和失敗感。挫折教育固然可以增強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但經常受到懲罰的刺激,自尊心、自信心會逐漸淡化,心理上留下難以癒合的傷口,甚至產生心理障礙。

(b)助長消極情緒。不斷的懲罰會使學生變得沮喪、急躁、憂慮或是冷漠,容易引發或助長學生的厭學情緒。由於懲罰過重,使得一些學生視教師為仇人,視學校為牢獄,厭學,逃學,甚至輟學。過多的懲罰使學校成了兒童的「失樂園」,而不是「樂園」,學生逐漸厭惡學習、學校,甚至厭惡社會和人生。

(c)損害學生的學習心理。懲罰對學生身體的損害,容易看到,而懲罰對學生學習心理的危害,則容易被人忽視。教育心理學的研究發現,過度的懲罰對人的心理的影響是長期的、嚴重的。懲罰對學生學習心理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影響學生的學習動機;影響學生的學習情緒;引起學生的逆反心理。

③滋生問題行為

(a)滋生逃避行為。懲罰有時會強化學生的不良行為,使學生學會如何進行逃避。學校和社會上的大多數不良行為(作弊、逃學、告密、撒謊),正是學生們為了躲避學校或家庭的懲罰而學會的逃避行為。懲罰可能造成學生說謊、逃避和敵意。出於自我保護,學生為了避開教師或家長的批評、責備和懲罰,就學會了說謊。

(b)產生模仿行為。受懲罰的孩子容易用同樣的手段對他人產生攻擊性行為,對周圍事物發泄破壞性行為,如以虐待小動物、欺侮小同學來發泄內心的痛苦與憎恨。

(c)懲罰使用不當,會使觀望的兒童增加錯誤的行為。

④懲罰容易破壞兒童的自我教育——不恰當的懲罰容易造成「意義障礙」。通過對中小學懲罰的心理感受的調研與分析表明:任何形式的懲罰都會傷害學生的心靈,受懲罰後的共同第一心理感受是難過,其餘心理感受形式因年齡不同而有差異。受懲罰後的心理悲傷情緒指向先向內後向外。對他人受到的懲罰,多數表示同情和不滿,年級越高,對待懲罰越有自己的主見。學生反感任何形式的懲罰,尤其是給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懲罰,並有隨年級升高的趨勢。對不同懲罰形式表現出年齡上的關鍵敏感期,具體特點又因年級而異。多數學生對懲罰及其作用持否定態度,但也有相當比例的學生認為有用,尤其是低年級學生。

(2)對教師的危害表現為:

①影響師生關係——懲罰會損害師生情感,造成師生關係緊張,損害應有的教育氛圍。由於懲罰過重,難以使學生從內心接受,易造成師生間溝通障礙,影響師生關係。懲罰往往伴隨著學生強烈的情緒反應,它使得學生不能理性、冷靜、客觀地看待自己的過失行為,而是簡單地遷怒於懲罰他們的人,容易惡化師生關係,使得課堂氣氛壓抑、緊張,在這種氣氛中,學生很難進行有效的學習。

②損害教師的心理健康——由於劣性懲罰引起的師生間的心理衝突,使學生在心裡與教師之間有了一道無形的鴻溝,他們在課堂中或工作中表現出疏遠教師,事事不關心,具體事情上往往採取不合作的態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師的工作情緒,使教師感到失敗、痛苦和沮喪,喪失教學工作的熱情,產生職業倦怠,同時也有損於教師的社會地位和人格魅力。

③流失了一筆教育資源——學生的錯誤是一筆能夠使他掌握知識、磨練意志、走向成熟的教育資源。

④使教師角色發生了錯位——在懲罰的過程中,教師以領導者的身份代替了催化者的角色,用凌駕於學生之上的絕對權威的身份代替了朋友、助手的角色,師生關係日漸疏遠。

⑤損害教師形象——雖然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的只是極個別教師,懲罰不當的也只是部分教師,但卻有損教師的整體形象。

⑥導致教師和家長的衝突,後果嚴重。

⑦懲罰可能導致使用者上癮。

(五)教育的過度懲罰原因分析

在教育過程中,部分教師傾向於使用懲罰,原因是多方面的:

1、教師素質問題

(1)教師的心理健康狀況令人擔憂——心理不健康的教師往往會遷怒於學生,通過懲罰學生來宣洩自身的消極情緒。

(2)教師的職業素質存在問題——①錯誤的師生觀致使教師角色定位出現偏差。在有「師道尊嚴」的權力主義定向的教師看來,兒童應當服從管理,教師是權威。他們過分強調教師的威嚴,以勢壓人,經常採用蠻橫、強制的手段來維護所謂的「師道尊嚴」。部分教師錯誤地把學生看成被動的「機器」,總喜歡安靜、聽話、服從領導的學生,而對活潑好動的學生持一種否定的態度,有的甚至把他們看成「破壞分子」而嚴加管束。②目前我國中小學教師對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法學等專業學科知識掌握得甚少,且實際運用能力不強,致使部分教師在教育和管理學生的過程中採取了極不恰當的手段。使用懲罰是教師的應激行為,可以直接發泄教師的消極情緒,且簡單省事。教師對學生缺乏足夠的愛心,敬業精神不強。對教育事業缺乏熱情,在工作中表現出粗魯、野蠻的作風,對學生動輒指責,很少耐心細緻地做思想教育工作,而將懲罰視為行之有效的法寶。不是把學生的成長放在首要地位,而是過多地考慮怎樣使學生服從自己,過多地考慮各種評比對自己榮譽和獎金的影響。

(3)與中小學生的身心特點和教師年齡、性格氣質特點相關——小學生愛動、中學生愛懷疑衝動,碰到一些年輕氣盛、性情暴烈、不了解中小學生、教育又不得法的教師,不當懲罰的發生率將會大大提高。

2、學校管理誤區

學校教育管理中尚存誤區。應試教育導致教育目標的嚴重偏離。分數成為評價教與學的惟一尺度。學校重教書輕育人。評價機制的不合理,使得德育工作處於次要地位。學校和教育管理部門對懲罰不當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教師處理不力。

3、家長支持不當

在孩子的學習上,有很多家長曆來都對懲罰持有寬容或肯定的態度,非常支持教師的懲罰行為。這種偏見為教師濫用懲罰開了方便之門。

4、社會關注不夠

整個社會對教育懲罰的關注不夠:社會監督機制有待完善;社會懲罰之風的影響;師資培訓留有空白;依法治教不力,主要表現為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5、懲罰理論欠缺

一是現有德育教材中大多對懲罰避而不談,有的即使提到懲罰也是簡單地一帶而過,沒有詳細的論述。二是許多教師不重視對教育學、心理學理論的學習和研究。

6、傳統教育影響

在我國傳統教學過程中,懲罰是一種很重要的手段,作為一種傳統,懲罰被人們一代一代不假思索地承襲了下來。《學記》中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的話。《三字經》中有「教不嚴,師之惰」的古訓。這些傳統教育思想中的糟粕使一些教師以懲罰為法寶。

三、懲罰的教育的實施

(一)懲罰教育實施的必要性

1、從教育史及教育思想史的角度看,懲罰作為一種教育手段或教育方法,是可能具有正面意義的。有鑒於此,不宜簡單、絕對將懲罰與教育上的不民主、對學生的摧殘等畫等號。當代一些發達國家也都有懲罰措施,說明合理的懲罰並不有違教育的現代性和民主性。

2、從文化的角度看,對教育中懲罰現象的解釋要有一定的文化性。如果心平氣和審視整個人類的歷史和我們自己的文化特點,注意極端個人主義價值取向的局限性,不以現代、西方價值觀為惟一評判標準的話,對懲罰的教育性的認可可能會容易得多。

3、從法律角度看,應以立法形式保護學校開展正常的教育活動,給予懲戒權以認可及其行使以法律、法制上的保護;這不僅是為了保護教育者,而且首先是為了保護受教育者,使之獲得接受正常教育的權利。

4、從邏輯上看,沒有懲罰就沒有獎勵,反之亦然。獎勵和懲罰一樣並不必然具有教育性。從教育倫理上說,懲罰不一定意味著不尊重,而不懲罰也不一定意味著尊重。從專業倫理的角度看,無條件迴避懲戒權的使用,不僅不會更「道德」,相反倒可能是一種有違師德的教育瀆職行為。

5、從學生的心理發展階段來講,批評和懲罰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學生在成長過程中犯錯誤在所難免,有時需要通過強制性的辦法,迫使他們服從外部的正確要求,即通過批評和懲罰使他們遵守規範。

6、從教育的角度看,合理的懲罰是正當的教育行為,具有豐富的教育意義,關係到學生的健康成長,是現代教育不可缺少的教育途徑。

(1)學生在成長過程中失范越軌行為不可避免,學校教育需賦予教師一定的權力,來維持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對學生的失范性越軌行為作出處理,避免學生越軌行為的再次發生。所以教育懲罰的存在是符合教育發展的需要的。

(2)在教育實踐中,有的運用適當的懲罰比鼓勵的方式更為奏效。

(3)只要存在學校教育,只要教師教育的對象是未成年的學生,教師的懲罰權就有其繼續存在的基礎。

(4)為了糾正家庭教育的失誤,必須把懲罰作為學校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懲罰教育實施的要求

懲罰教育只有遵循一定的要求,才能取得應有的效果。教師在實施懲罰教育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可不可以懲罰」——懲罰教育的法律要求。任何懲罰都要遵守法律的規定,這是懲罰的最起碼的要求。教師的懲罰應尊重學生的合法權益,應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許可權。

2、「該不該懲罰」——懲罰教育的道德要求。懲罰教育應當符合教師的職業道德規範。第一,懲罰的動機應該是美好的;第二,以尊重學生為前提;第三,懲罰的方式和方法應該符合道德規範。

3、「值不值得懲罰」——懲罰的教育目的要求。其一,懲罰固然有其獨特的教育作用,但要盡量少使用;其二,如果必須使用懲罰手段,就應大膽地使用懲罰。

4、「會不會用懲罰」——懲罰的教育藝術要求。一是懲罰的方式具有可接受性;二是懲罰內容公正合理;三是懲罰時機恰當。

首先,懲罰要得到班集體輿論的支持。健康向上的班集體輿論的形成,需要教師的正確引導。其次,教師要認真學習和研究教育學、心理學、管理學理論,提高對懲罰的認識,並借鑒、總結和積累有關經驗。第三對待「差生」,慎用懲罰。在課堂教學實踐中,對待「差生」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尋找「差生」的「閃光點」,二是公平地對待「差生」。不能採用「雙重標準」。第四,要儘可能地整合多種教育手段。懲罰應與其他教育方法相結合。第五,懲罰應注重學生的自我教育;要最大限度地保護好學生的求知慾和好奇心。第六,懲罰必須能解決問題,而不產生新問題。

(三)懲罰教育實施的原則

1、規範性原則

(1)懲罰要以個體對錯誤行為的自我認識為基礎——實施懲罰時,一定要讓受罰者了解受罰的原因,言行當與不當的標準,以促進其內化。因此,懲罰要先訂立規範標準。懲罰所依據的規則,既要體現自下而上的民主,又要體現自上而下的集中;既要體現學生的集體意志,又要體現法律、政策、條例的權威。

(2)何種紀律規範不能被侵犯,必須詳盡地界定——必須使學生明確,什麼行為應受到限制和糾正,什麼行為是不允許的,否則他們會感到委屈而產生怨氣。懲罰學生時,只能依據已經被確定的規範為原則,而不能憑空濫罰。

(3)懲罰的決定一旦做出,就不應隨意變更——懲罰的規範性要求必須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要結合實際訂立必要的管理規定,以此作為實施懲罰的基本依據和統一標準;二是一切懲罰必須在制度、法規訂立之後,學生已經明確規定之時進行。

(4)要給學生申辯的權利。

2、尊重性原則

(1)懲罰必須以尊重學生為前提,以愛學生為基礎。這是教師適當運用懲罰的最根本前提。沒有對學生的充分尊重,懲罰就失去了教育意義。由於懲罰的最終目的在於使違紀學生產生羞愧感,從而重塑其對紀律規範虔誠尊重的情感,故懲罰必須建立在對學生尊重的基礎之上。

(2)罰而有「情」。即懲罰要充滿關愛,動之以情。懲罰其實是一種震撼心靈的藝術,而「真愛」、「真情」則是這種藝術的精髓和核心。

3、合理性原則

懲罰要有理有據,公正公平。

(1)罰而有「據」——懲罰要以客觀事實和規章制度為依據,恰如其分。在證據不確鑿或沒有弄清事實真相之前,不能過早下結論,輕率予以懲罰,更不能泄私憤、圖報復、道聽途說、無中生有或空穴來風。切忌在懲罰時主觀主義、隨隨便便、事實不清、責任不明、黑白顛倒,或採取高壓手段逼迫學生認錯。

(2)罰而有「理」——運用懲罰時要堅持說理的原則,即懲罰要曉之以理,以理服人,使受罰者確實口服心服。大量的教學實踐表明,單獨講道理比單獨使用懲罰有效,但都不如兩者結合使用效果好;當懲罰和說理相結合時,較輕的懲罰就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3)罰而公正——對所有犯錯誤的學生一視同仁;對待不同的學生均有統一懲罰標準,不能因人而異;不能感情用事。所採取的懲罰方式應由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與程度而定。

4、時效性原則

(1)懲罰要及時。對違紀學生的懲罰必須及時,即發現孩子犯了錯誤之後,及時指出其錯誤所在及應該承擔的後果,既往則不咎,不能時過境遷再來實施懲罰。另外,要善於抓苗頭。當錯誤行為在萌芽狀態時,就應該堅決糾正。延遲懲罰不利於學生改正錯誤。在學生不良行為開始時,教師就要極其堅決地對待,其效果比錯誤行為逐級升高了才干預要好得多。

(2)也可視情況採取「適當延時」的辦法。在學生出現違紀後,應該適當延長一點時間後再進行懲罰。這有助於學生有時間充分認識自己出現過錯的原因,以便引起內心衝突,也有助於教師避免因情緒失控而濫用懲罰。

5、針對性原則

懲罰要有針對性,切忌「雷同」。懲罰是指向違紀學生及其行為的,它針對的是學生的過失,這種過失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過失則不在懲罰之列。懲罰之前要搞清楚事件的真相,要搞清楚懲罰措施對孩子可能產生的後果,還要考慮不同孩子的生理、心理特點以及家庭教育方式的差異。因此,懲罰的方式要因人而異,要根據學生的身心和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進行。

6、適度性原則

懲罰必須掌握分寸,注意火候,過與不及都達不到預期效果。輕描淡寫的懲罰,觸及不到學生的心靈深處,起不到應有的教育作用。過度的懲罰,則會使學生產生不當的心理超限效應,引發學生的消極情緒和逆反心理。同時注意懲罰不應蛻變成體罰或變相體罰。懲罰要以不損害學生的身心健康為前提。懲罰時要注重尺度的準確性。在批評、懲罰學生時,要避免使用嘲笑、譏諷、挖苦的語言;要就事論事,一事一罰,切忌「算總帳」;杜絕包辦式或報複式懲罰。懲罰者要避免言行的急躁性,保持平靜地面對事實的態度,以減少情緒激動造成的危害。

7、靈活性原則

懲罰要有一定的靈活性,教師要考慮年齡差異、性別差異及個性差異等因素,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在懲罰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上採取靈活的態度,而不應千篇一律地套用一個懲罰模式。一般來說,對於犯了錯誤的學生,在私下進行批評要比公開好。在教師與學生已建立了積極關係的條件下,懲罰才可能有效。懲罰時教師要保持頭腦的靈活性,善於掌握學生心理在瞬息之間的微妙變化,因勢利導,隨流而疏,且要與說服教育相結合,使學生對懲罰心服口服,達到預期的教育效果。

8、盡量少用的原則

懲罰要儘可能少地使用;儘可能輕地實施。懲罰所使用的頻率要盡量少。懲罰不能走向嚴厲的極端,要為懲罰建立一個多種強度等級的次序,每次懲罰都要取下限,而非上限。

(四)懲罰教育的具體實施

1、把握懲罰目的的正確性

懲罰要有正確的目的——為教而罰。學生犯下嚴重的錯誤時,教師可以使用懲罰,但是一定要本著為教而罰的宗旨,寓教於罰,重教輕罰。對學生實行適度的懲罰,其出發點是為了幫助學生重新認識自己的行為,提供承認並改正錯誤的機會。學校應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批評懲罰為輔,堅持尊重學生的人格和身心為前提,堅持耐心、反覆誘導的原則,反對無原則地濫用批評懲罰,嚴禁體罰。

2、懲罰與行為指導相結合

要罰而有「引」。懲罰前要進行說理,懲罰後也要進行說理,了解學生行為不良的原因,並輔之以行為指導,切忌一罰了之。懲罰只能傳遞受罰行為應該停止的信息,卻無法提供該如何做的指導。因此,應該將懲罰與提供適當行為信息的指導結合起來使用。教師一方面要指出學生的不良行為;另一方面還要讓他知道該如何行為,並且還要對他的任何變化加以強化(表揚),使他形成正確的行為。

3、要限制在道德方面

由於懲罰的本質內涵是確保紀律規範所具有的道德權威性,所以懲罰必須針對的是學生在道德方面出現的不良行為,而不應涉及學習方面的問題。

4、對問題行為靈活處理

當問題行為發生時,一般有「熱處理」與「冷處理」兩種方法。對有些不良行為剛發生時,教師要採取「熱處理」,迅速作出反應,這樣能夠遏制不良行為對其他同學的負面影響,能夠使學生迅速地恢復常態。在有些情況下,教師在課堂上要延時懲罰,採用「冷處理」的方法。教師可把懲罰延遲到課後,在課後私下指出其錯誤,幫助其改進,這樣不僅保護了學生的自尊心,又能督促學生改正錯誤。

5、避免懲罰的微波效應

微波效應指教師懲罰某一學生後,非但不能使犯錯誤的學生受到教育,反而會引起其他同學對這個同學的同情,甚至對教師產生反感。懲罰要避免微波效應,避免對班級其他學生產生負面影響。教師應關注四個方面的問題:禁止使用有損學生人格和尊嚴的語言;懲罰應該具體;力戒體罰;當學生問題行為發生後,教師應站在學生的角度考慮問題。

6、懲罰教育的其他措施

對負懲罰和正懲罰的操作有多種方式。

(1)使用負懲罰有如下幾種:①撤消關注——如果父母撤消對孩子行為的關注,孩子沒轍了,就自然對於幹壞事不感興趣了。②適度隔離——即將孩子從產生不良行為的環境中隔開來,把他撤離到一個單純或無聊的地方或特別房間,而且在時間的限度內不準活動或外出。③反應代價——就是當問題行為出現的時候,拿走一定數目的強化物(即刺激物的消除),該問題行為因此減少出現或不再出現

(2)正懲罰有五種操作方式:①積極練習——當孩子每次出現問題行為後,教育孩子必須採取正確的形式實施這一行為,直到重複一定的次數才停止。②過度補償——當孩子出現問題行為後,不得不糾正問題行為造成的環境影響,並且把環境恢復得比問題行為發生以前還要好。③隨因練習——當孩子出現問題行為後,讓孩子從事與該行為無關的體力活動,這叫隨因練習。練習必須是孩子有能力完成又不會造成傷害的體力活動。④引導服從——當孩子需要按要求和指令進行某種活動時,出現了問題行為,父母可以使用身體引導孩子服從,當孩子按要求進行活動了,就撤回身體引導。⑤身體限制——當孩子出現問題行為時,父母控制他的身體,使行為不能發生。

中小學教育中合理使用獎勵與懲罰的實踐,需要加強教育學和心理學領域中關於獎勵與懲罰問題的研究,提高教師使用獎勵與懲罰的理性水平是關鍵。

四、懲罰教育與法律

(一)懲罰教育的合法性

法律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但並沒有禁止除此之外的懲罰方式。絕不要把懲罰理解為體罰、把懲罰等同於體罰。懲罰的概念遠比體罰概念要大,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並不等於禁止懲罰。除了體罰和變相體罰之外的懲罰,只要不傷及學生的其他權利,仍然可以使用,教育仍然可以行使懲罰權,而且可以理解為這些權利是被我國現行法律所默許的。可以理直氣壯地說:正當的教育懲罰是不違法的。

懲罰權來源於教師的育人權力,它是維持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開展的合法權力。從當罰必罰的角度來看,懲罰教育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教師懲罰權的放棄就是對自己一部分職責的放棄,對自己教育權的放棄。當罰不罰,是教師的失職,是教師不作為的表現。可見,懲罰合法化不僅僅是法律賦予的問題,更是合理權力合法化的問題,同時它對教師教育權力行使起著保護、約束與監督作用。

(二)懲罰教育立法問題

我國教育立法工作起步較晚,雖已頒布了一些單行教育法規、條例,但體系很不完善,許多方面法律還沒有涵蓋到,現有的法律不能滿足實踐的要求,許多應由教育法規加以調整的社會關係無法可依,許多教育法律規範缺乏本身應有的確定性,某些權利義務、職責關係不甚明確,對於應怎樣合理懲罰學生、不當懲罰的度與其職責事項,法律並未做出說明,人們的理解也就各不相同,造成無法可依的混亂局面。所以,要加強這方面的立法。

在教育懲罰問題上,法律問題、專業問題與道德問題應該分開來看。對法律來說,應該賦權的就要給予賦權。正是因為懲罰權是教育的基本權力之一,所以這種權力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為了防止不當懲罰的出現,懲罰權也應當受到適當的限制。但限制裡面還應該允許合理成分的出現。在懲罰問題上,法律應該給教育懲罰以適當的自由裁量權。

懲罰合法化主要是考慮教師教育權的行使問題。但懲罰合法化的目的是保護教師和學生雙方的權益。懲罰合法化才能使教師理直氣壯地、合法有度地進行懲罰;同時,也使學生受到的懲罰有法律的保護,不致傷害其應有權益。正是基於以上考慮,懲罰教育應該合法化。使法律對懲罰教育有更明確的表態和更細緻的規定。

(三)不合法懲罰的預防

不合法的懲罰是指懲罰者所實施的懲罰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的法律,給學生造成了不良的後果。我們在實施懲罰教育的同時,應對不合法的懲罰採取預防性的措施。首先,教師自身要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第二,要保證監督制度的有效運行;第三,建立健全學生申訴制度,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第四,建立諮詢組織,給學生及家長以相應的諮詢指導,幫助學生及家長在面對教師懲罰的不當行為時,正確地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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