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姿勢】什麼情況下,能給孩子起父母之外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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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對民法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同時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此次,草案明確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情形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姓氏
案例:來自湖南常德的陳先生表示,自己的父親姓龍,母親姓劉,自己既沒有隨父姓,也沒有隨母姓。他說,當年自己的爺爺是上門女婿,父親出生後隨了母姓,即隨了陳先生奶奶的姓「龍」。而到了自己這一代,「父親希望我能回復到祖姓,我就改回了爺爺的姓氏『陳』。」
陳先生的父親龍建平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當年為孩子申報戶口時,派出所工作人員聽取了自己的解釋後,認為孩子回復爺爺姓氏的要求是合理的,很順利就為孩子辦理了申報手續。
情形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案例:大連市社會福利院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介紹,上世紀70年代起,我國許多福利院都實施了一個統一的辦法為福利院的孩子命名,即,將孩子命名為黨姓或國姓。大連市社會福利院於2006年開始停止使用此方法為孩子命名。「考慮到許多人都知道福利院的孩子常常姓黨姓國。為了孩子們能夠感覺自己與其他孩子沒有任何差別,讓他們放下壓力,更快樂地成長,我們現在採取從《百家姓》中,按季度為孩子們取姓的方法。今年第四季度,我們福利院的孩子們的姓氏都統一是喻。」
新京報記者同時採訪了山東省濟南市兒童福利院以及北京市第二兒童福利院。院方均表示目前福利院的孩子們都從《百家姓》中取姓,取姓工作由上級民政部門批准後,福利院統一進行。
情形三:有其他正當理由
案例:在河南省滎陽市城關鄉一個名叫雷垌村的小村子裡,苟姓是個大姓,有四五百口人都姓苟。但早些年,苟姓族人時常被外姓人取笑。
雷垌村村民敬岐說,2008年,過下村裡的苟姓村民集合在一起,找出了族譜,證明了苟姓祖上為「敬」,在經歷了派出所及上級公安分局嚴格的審批之後,最終村民們成功將苟姓修改為敬姓。但敬岐同時指出,他也知道一些其他姓苟的人效法他們改姓,最終卻沒有獲得批准。「具體的情況都不一樣,要看能否提供完整的、可靠的、有說服力的材料給派出所。」
紀念喬布斯改姓遭拒
如今,越來越多的公民提出使用姓名權的主張。此種情況之下,公民行使姓名權的主張與法律對姓名權保護的限制的不明確,產生了碰撞與爭議。
2012年8月浙江衢州一對「果粉」(蘋果的粉絲,簡稱「果粉」)夫婦想讓自己剛出生的孩子姓喬,以紀念喬布斯。然而,根據《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規範的漢字,符合公序良俗,應當隨父姓或隨母姓。其中明確指出,新生兒在戶口登記時的姓名,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這對夫婦想讓孩子姓喬的要求被公安機關拒絕。浙江衢州信陽派出所據此規定,最終拒絕了孩子父母為孩子改姓「喬」的申請。
中山大學法學教授張民安介紹,實踐中,的確遇到一些父母為孩子取他姓的特殊事例,如有人為了標新立異,將孩子取姓為「點」。有的孩子姓「李」,父母要求將孩子姓拆分為「木子」;孩子姓「麻」,拆分為「廣林」。還有的父母因受他人恩惠,為了感恩,希望將其孩子隨恩人的姓。除此之外,還有因風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
新京報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各地派出所戶籍科在登記居民變更姓名時,要求不盡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標準也不同。依據我國於1958年公布實施的《戶口登記條例》,公民變更姓名時,要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何種情況下允許變更姓名,何種情況下不允許,沒有統一的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公安機關無論同意還是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都無章可循,容易陷入尷尬境地。
製圖資料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新京報記者 張婷 新京報製圖/高俊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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