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清潔工撿一紙箱擬判無期
07-28
清潔工撿一紙箱擬判無期,局長嫖宿幼女不構成犯罪,想得通嗎? 文/納蘭澤芸 在深圳機場當清潔工的河南打工者梁麗,於半年前在候機廳打掃衛生時,在垃圾桶旁撿到一個封閉的紙箱,比較重,她沒在意,後來發現是一箱金首飾,她也以為是假的,她想不會有人將真黃金放在垃圾桶旁邊的。後來警方找到她,她才如夢方醒——原來那是一箱真黃金,總價值300萬人民幣!警方擬將梁麗以盜竊罪起訴,如果這個罪行成立,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將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無獨有偶,近日又發生一起「人民公僕」嚴重觸犯法律的案件。 四川宜賓縣國稅局一分局局長盧某付6000元經人介紹「買處「,與一未成年學生何某發生關係。當地警方接到報案後,警方以」盧某行為屬於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滿14周歲幼女而嫖宿,未造成嚴重後果,因此不構成犯罪,只能算普通PC「,決定對盧某給予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2009年5月11日《揚子晚報》) 這就是警方經過偵察開案情分析會後得出的一致結果!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特意花數千元「買處」,不知對方不滿14歲?你信嗎?當然不信。但是既然警方這樣言之鑿鑿地說了,我們老百姓就當回傻子信了吧!但是,即便是不知對方不滿14周歲,難道這個不知恥為何物的「人民公僕」就可以逍遙於莊嚴的法律之外了嗎?是否15天後,盧某又可以趾高氣揚地在他的官位上頤指氣使? 我們還清楚地記得,一年前,美國前紐約州州長斯皮策因為PC而下台,並且公開向民眾道歉。再往上說就是美國前總統柯林頓了,一個萊溫斯基事件就讓柯林頓灰頭土臉,差點下台,而那充其量只算「辦公室緋聞」而已。 反觀我們的國稅局局長,以半百之身嫖宿未滿14歲的幼女,竟然「不構成犯罪」! 與此類似的,還有發生在兩年前貴州習水縣國家公職人員集體「買處」未成年中小學生一案,令人髮指的是,有幼女不從,竟以「打毒針、拍祼照、毆打」等手段威逼就範。 如此惡劣的行徑,最後量刑僅僅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強J幼女罪」起訴。稍懂點法律的人都知道,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只是5年,而《刑法》規定,強J幼女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或死刑。 這是明顯的「避重就輕」和「權大過法」。 再回過頭看梁麗的案子,照警方的案發筆錄看,梁麗當時看到垃圾桶邊一紙箱時,的確是個無主紙箱,也就是說那個紙箱屬於「他人遺棄物」或「他人遺失物」,而且當時紙箱是封閉的,梁並不清楚裡面為何物,就算梁麗沒有上交拿回去了,也只能歸為「非法侵佔他人財產」,最高判5年監禁。況且警方來了梁麗立刻主動將箱子上交了。如果警方一定要將梁麗的行為定為故意盜竊罪而進行重判為無期的話,恐怕有量刑過重之嫌。 數千年前,孟子就發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的聲音,可是,如果莊嚴的法律只是在普通老百姓身上顯露權威,而可以被「人民公朴」的權力任意踐踏和擺布,不知該如何叫人看待《憲法》和政治書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 執政為民,從嚴治吏。如果法律連對「買處」和「強J幼女」這樣惡劣的行徑都可以「避重就輕」話,那執政為民,從嚴治吏這句話就是空話。 毛主席曾說過「青少年像八九點鐘的太陽」,還有無數的比喻,像春天的小草、像嫩嫩的秧苗、像帶露的鮮花……可是,如今,這些小草、秧苗、鮮花卻被「人民公僕」們殘忍地糟蹋!不知毛主席地下有知,該做何感想? 順便說一聲,那些「人民公僕」動不動就數千人民幣地砸出來「買處」,那些錢恐怕也是要開發票的,上面寫著「公務消費」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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