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致本人一人重傷可否免予刑事處罰——鄭X巧危險駕駛案

【中法碼】刑法分則·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s0704041)

【關 鍵 詞】刑事 危險駕駛 酒後駕駛 機動車 道路 操作不當 重傷 輕傷

 自損 國家利益 公共利益 自身權益 合法處分 交通肇事 酒精含量 情節輕微 如實供述 刑事處罰

【學科課程】刑法分則

【知 識 點】危險駕駛罪 情節輕微 免予刑事處罰

【教學目標】分析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掌握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裁判機關】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程序類型】刑事公訴一審

【案例效力】☆☆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5集(總第94集)收錄

【案例信息】

【罪名】危險駕駛罪

【公訴機關】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X巧

【爭議焦點】

行為人在酒後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撞到障礙物,造成其本人重傷、乘車人輕傷的可否免予刑事處罰。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鄭X巧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後,被告人鄭X巧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行為人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撞到障礙物,造成其本人重傷、乘車人輕傷的後果。行為人自身的重傷後果屬自損,因並未侵害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故屬對其自身權益的合法處分,而乘車人的損害程度為僅為輕傷。因此,行為人的行為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條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應以危險駕駛罪對其定罪處罰。因行為人具有血液中酒精含量較低、犯罪情節輕微、如實供述罪行等情節,故可對其免於刑事處罰。

【法理評析】

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嚴重損害公私財產,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致一人以上重傷,且對事故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但因犯罪系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因此自損行為在不危及國家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下系對自身權益的合法處分,並不構成犯罪。故上述司法解釋中「一人以上」之「人」並不包括行為人本人,即行為人酒後駕駛機動車致其本人重傷的,並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致其本人重傷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若行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較低,且犯罪情節輕微,則可對其免於刑事處罰。

行為人酒後無證駕駛機動車搭載被害人在道路上行駛,因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受重傷、被害人受輕傷、肇事車輛損壞的後果。雖然酒後駕車致一人以上重傷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因此次事故受重傷的主體為行為人本人,並非為受害人,且其重傷後果並未對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故屬於對自身權益的合法處分。因此,行為人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行為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危險駕駛罪對其定罪處罰。行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較低,犯罪情節輕微,且在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故可對其免於刑事處罰。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文書】

拘留通知書 逮捕決定書 起訴意見書 刑事起訴狀 公訴意見書 辯護詞 刑事答辯狀 刑事一審判決書

【思考題和試題】

1.對於哪些危險駕駛行為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如何認定危險駕駛罪的情節輕微。

3.何種情況下構成危險駕駛罪。

【裁判文書原文】(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X巧,男,1994年4月6日出生,農民。2012年10月11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鄭X巧於2012年8月17日0時30分許,駕駛摩托車行駛,駕駛時其已飲酒,且該摩托車無牌照,並搭載朱X。當車輛行駛至長大路清風橋路段時,鄭X巧對車實施的操作行為不當,致該車撞到樹上,造成鄭X巧、朱X受傷的後果,車輛被損壞。鄭X巧、朱X在事故發生後被送往醫療機構治療。公安人員於當天4時6分到醫院提取了鄭X巧血液樣本。經鑒定,鄭X巧的損傷程度為重傷,朱X的損傷程度為輕傷,鄭X巧血液酒精含量為105.5毫克/100毫升。鄭X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鄭X巧犯交通肇事罪,向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X巧酒後駕駛機動車致本人重傷,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遂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檢察院隨即變更起訴,指控鄭X巧犯危險駕駛罪。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認為,鄭X巧在無駕駛證且酒後駕駛無牌照機動車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但鑒於鄭X巧在到案後對其罪行進行了如實供述,且經檢測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較低,屬犯罪情節輕微,故可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被告人鄭X巧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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