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鄉鎮人大、政府換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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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1-6-2 文章來源:皮山縣委宣傳部第一階段準備工作第二階段確定名額和選區劃分第三階段選民登記第四階段提名推薦醞釀協商和確定代表候選人第五階段投票選舉第六階段召開縣鄉人民代表大會第七階段選舉工作總結第一階段 準備工作一、召開人大常委會黨組會或主任會議根據自治區黨委的統一安排部署,各州(市)設立換屆選舉領導小組及選舉辦公室,加強對縣鄉換屆工作的領導與指導。同時,成立由各縣鄉黨委書記任組長的縣鄉換屆選舉領導小組,領導換屆選舉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鄉換屆選舉工作。學習傳達中發〔2 011〕4號、中辦發〔2011〕14號文件精神和自治區黨委關於換屆選舉工作的有關文件,認真學習修改後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自治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實施細則》,明確此次換屆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方法步驟。之後,各縣級人大常委會召開黨組會議或主任會議,研究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報同級黨委研究批准後下發。二、建立選舉工作機構(一)任命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1、縣選舉委員會。(1)組成人員:由11—15人組成(個別縣可視情增加),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由黨委、人大、紀委、組織、宣傳、統戰、財政、公安、司法、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方面負責人組成。(2)任命方式:縣委組織部和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徵求各方面意見後,提出選舉委員會初步人選名單。縣人大常委會黨組報經縣委同意後,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並下發通知。(3)縣選舉委員會的職責:見《選舉法》第十條。2、鄉選舉委員會。(1)組成人員:由5—9人組成(個別鄉可視情增加),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人員參照縣級選舉委員會構成。(2)任命方式:鄉人大主席商有關方面提出建議名單,經鄉黨委同意後,報縣人大常委會任命。(3)鄉選舉委員會的職責:(同縣選舉委員會職責)。(二)選舉委員會辦公室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起草選舉工作文稿、掌握選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做好選舉宣傳、聯絡等具體事務。主任、副主任由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提名,經縣委同意後,由縣人大常委會在任命選舉委員會成員時一併任命。鄉選舉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經鄉黨委同意後由鄉選舉委員會任命。辦公室可設秘書、組織指導、資料統計、宣傳報道、信訪保衛、後勤保障等工作小組。(三)選區工作領導小組縣、鄉選舉委員會可以分別在各選區設立選區工作組,組織該選區的選舉工作。工作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成員若干,由選舉委員會任命。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1、培訓對象:由縣鄉選舉委員會負責組織培訓。除對選舉工作人員的系統培訓外,還要按照選舉工作的每個步驟的需要,培訓宣傳員、登記員、聯絡員、監票員、計票員等。2、培訓內容和要求:(1)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有關換屆選舉的決定、文件,明確換屆選舉的意義、指導思想、工作任務和目的要求。(2)學習選舉工作方案,明確選舉的時間安排、方法步驟、每個階段的工作任務、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3)學習換屆選舉宣傳提綱,明確宣傳工作的重點、方法及應注意的問題。(4)聽取先行試點單位的經驗介紹。四、選舉經費1、按要求由財政撥付;2、選舉經費包括選民證和選舉材料印刷費、培訓費、會議費、辦公費、工作人員交通費、選舉工作人員補貼費、選民誤工補貼費等。五、宣傳教育(一)制定宣傳教育工作計劃。(二)宣傳教育工作的要求。1、宣傳教育要貫穿於選舉的全過程;2、按階段、分步驟地搞好教育;3、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進行;4、注重教育的法律性、實效性;5、多形式、廣渠道、全方位、有聲勢。(三)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與協調。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宣傳部門牽頭負責。(四)宣傳教育形式要靈活多樣。(五)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1、選舉開始前的選民動員;2、報紙、廣播、電視教育;3、在公共場所的教育;4、各選區和單位內部的教育;5、向選民的宣講等。總之,在選舉工作的各個階段都應有針對性地開展好宣傳教育的引導工作。第二階段 確定名額和選區劃分六、確定和分配代表名額(一)確定代表名額。(見選舉法第l 3條)(二)代表名額的分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七、劃分選區(一)選區劃分的依據。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人口數為依據。(二)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1至3名代表劃分。第三階段 選民登記八、選民登記(一)選民資格。1、選民資格一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選民資格的特殊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但未剝奪或停止行使政治權利的人。正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正在受拘留處罰和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有工作單位的在工作單位登記,沒有工作單位的在戶口所在地登記;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及勞教人員,在監獄看守所或勞教場所進行選民登記。(二)登記程序。1、公布選舉日和選民登記時間。2、確定和培訓選民登記員。(三)登記方法。按選區登記,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四)準確把握選民登記對象。(五)公布選民名單(在選舉日2 O日前)。(六)選民名單登記造冊。第四階段 提名推薦醞釀協商和確定代表候選人九、代表候選人的提出(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1、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應當在選民名單公布後進行;2、代表候選人提名前,要向選民講清提名的具體方法、程序和注意事項;3、代表名額分配到各選區,按選區提名產生代表候選人;4、由各選區選民聯名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5、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同時進行選舉時,兩級的代表候選人要分別提名,分別討論協商,並分別公布兩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6、在同一次選舉中在一個選區落選的代表候選人,一般不得再提名為另一個選區的代表候選人;7、政黨和人民團體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在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之前分到選區。(二)人大代表的結構和素質要求。在提名代表候選人時,注意比例結構。要落實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使代表在整體上符合自治區要求的比例結構。(三)政黨、人民團體提名代表候選人。在縣鄉人大代表選舉中,各政黨、各人民團體一般應聯合提名推薦。(四)選民聯名提名代表候選人。選區選民1 0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推薦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五)提名代表候選人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凡政黨、團體單獨或聯合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1 0人以上聯名提出推薦候選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填寫《代表候選人推薦表》並按規定時間送交選區工作組匯總後報選舉委員會;2、政黨推薦和選民聯合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名額。3、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提名工作即終止。(六)選舉委員會匯總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1、選區或選民小組上報名單及相關材料;2、選舉委員會匯總形成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3、選舉委員會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1 5日以前公布)。第五階段 投票選舉十、醞釀和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一)各選區選民小組要對初步代表候選人反覆醞釀、討論、協商。(二)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三)必要時可以對初步代表候選人進行預選。(四)在選舉日7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十一、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一)對初步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二)對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三)代表候選人可以向選民作自我介紹。(四)正式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見選舉法第33條)十二、投票選舉(一)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一是搞好選舉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多種形式展開全方位的宣傳活動,營造濃厚的宣傳氛圍;代表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不得外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要求,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增進選民的了解;要在各醒目地點張貼公告,通知選舉時間、選舉地點及選舉形式等具體內容。二是摸清選民底數,做好補正公告。選舉委員會要進一步摸清參選選民底數,具體摸清委託投票的人數;要做好錯登、漏登、死亡等選民名單的補正公告工作。三是安排好投票場所。選舉委員會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採取設立投票站投票、召開選舉大會當場投票和流動票箱投票的方法組織投票。四是確定選舉工作人員。各選區要依法委派投票站和選舉大會主持人,依法確定出總監票人、監票人、總計票人、計票人和流動票箱負責人。五是培訓選舉工作人員。各選區要對選舉工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使其熟悉選舉投票工作程序。六是依法設置秘密寫票處。(見選舉法第38條)(二)組織選民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三)統一計票。投票結束後,將投票站和選舉大會會場的選票連同流動票箱的選票在指定的地點集中,在總監票人、監票人的監督下進行統一開封計票。具體程序是:由總監票人、監票人核對票數一一由工作人員分別確認選票、整理選票一一由唱票人、計票人在監票人的監督下,逐一唱票、計票。(四)宣布選舉計票結果。一是由唱票人、計票人、總監票人、監票人填寫選舉計票結果報告表(單),經各選區領導小組審核後,由主持人宣布候選人得票情況。二是經縣、鄉選舉委員會分別審核選舉結果後,公布選舉結果。(五)審查代表資格。一是選舉結束後,選區向選舉委員會報送選舉結果報告、正式代表登記表、名冊。二是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選出的新一屆人大代表資格,向人大常委會(人大主席團)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報告。三是縣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分別聽取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對當選的代表資格進行確認和公告。第六階段 召開縣鄉人民代表大會十四、召開縣鄉人民代表大會1、會議的主要任務和應把握的原則。縣鄉新一屆人大代表產生後,縣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應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擬召開新一屆人大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和審議政府和有關方面的報告,審議和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重要事項,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必須把握以下原則:(1)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這是開好人代會的根本保證,也是堅持黨對大會政治領導的需要。大會臨時黨組織和主席團應做好代表特別是黨員代表的思想工作,代表中的黨員要帶頭執行黨委的決議決定,同其他代表一起審議決定好重大事項。(2)充分發揚民主。尊重代表的民主權利,讓代表充分醞釀、討論,選出高素質的國家機關領導人員。(3)依法辦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證會議圓滿成功。(4)公開性、實效性。對人代會各項議程、主要文件及會議的主要活動和進展情況等,可在報紙、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報道,增加透明度,使群眾對人民代表大會有較全面的了解。要組織代表審議好當地「十二五」規劃和各項報告,認真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財政預決算情況,並辦理好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2、人民代表大會的會前工作。(1)組織代表和列席人員報到,領取會議證件和材料;(2)召開各代表團召集人會議通報會議有關情況;(3)以代表團為單位,傳達召集人會議精神,推選正、副團長;討論大會議程草案及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議案審查委員會、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等名單草案,徵集代表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成立臨時黨支部,由代表團團長擔任書記。(4)召開黨員代表會議宣布成立大會臨時黨委,並向黨員代表提出有關要求。臨時黨委通常由同級黨委書記、分管副書記或常委和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鄉級人大主席、副主席)組成,同級黨委書記任臨時黨委書記(地方組織法第13條)。(5)由上屆人大常委會主持召開預備會議。(6) 召開新一屆人大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之後,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分別召開會議,研究工作。大會秘書處根據會議議程列出大會工作日程,按照日程安排會議各項事宜。3、開好縣鄉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鄉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正式會議時,主席團成員和邀請人員在主席台上就座。執行主席坐前排,其他人員按職務及姓名筆畫排列在主席台區就座。代表團可按筆畫順序或慣例排列就座,也可將會場座位分成幾個區域,代表按姓名筆劃順序從前至後依次排座,不是主席團成員的代表團負責人一般坐在最前排,列席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指定座位就座。換屆後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要選舉產生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其全體會議縣級人大一般舉行四次或五次,鄉級人大一般舉行三次。新一屆縣級人大第一次會議的各項程序及主要工作內容是:(1)第一次全體會議之前,在代表分團審議大會選舉辦法草案的基礎上,主席團召開第二次會議:聽取大會秘書處關於各代表團討論選舉辦法草案情況的彙報,並決定提請大會表決;決定代表提名各項候選人的截止時間;討論提出候選人名單草案,並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2)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執行主席宣布本次大會應到和實到代表數,如符合法定人數,則宣布大會開幕,奏國歌;聽取縣(市、區)政府工作報告;表決大會選舉辦法草案。(3)第一次全體會議結束後,代表分團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發展計劃、預算報告;醞釀各項候選人名單(草案);推薦監票人。(4)在代表分團審議的基礎上,主席團召開第三次會議;聽取大會秘書處關於代表審議政府三個報告情況的綜合彙報;聽取大會秘書處關於代表聯合提名各項候選人情況的彙報,並提交各代表團討論;表決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關於縣(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審查報告和關於財政預算的審查報告。(5)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6)第二次全體會議結束後,代表分團審議人大常委會、法檢兩院工作報告。(7)在代表分團審議的同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開會議;研究擬提交大會審議表決的各項決議草案;聽取大會秘書處關於各代表團醞釀候選人名單情況彙報;提出總監票人建議名單。(8)在代表分團審議的基礎上,主席團召開第四次會議:聽取大會秘書處關於各代表團審議縣級人大常委會、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情況彙報;聽取大會秘書處關於各代表團醞釀候選人名單情況彙報,確定各項正式候選人名單草案;提出總監票人名單草案,表決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草案;表決議案審查委員會關於議案審查和處理意見的報告草案;決定將各項決議草案提交各代表團討論、審議。(9)代表繼續分團審議六個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審議各項正式候選人名單草案。(10)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草案;選舉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選舉計票結束後,主席團召開第五次會議:確認選舉結果;決定將各項決議草案提交大會表決)宣布選舉結果。(11)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表決各項決議草案;新當選的縣(市、區)長講話;新當選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講話;奏國歌;宣布大會閉幕。新一屆鄉鎮人大第一次會議各項程序及工作內容與縣級人大的基本相同,可參照縣級人大的程序進行安排。4、有關問題的把握。(1)關於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地方組織法第2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法律未對鄉鎮人大提名、醞釀候選人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但因鄉鎮人大換屆也要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因此鄉(鎮)人代會的會期和提名、醞釀候選人時間也應以不少於兩天為宜。這兩天中可以穿插安排其他議程和內容,不是都安排提名、醞釀候選人(2)關於「過半數」的問題。地方組織法第20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全體代表」指的是實有代表,包括請假未到會的,注意不能將全體代表的過半數理解成到會代表的過半數。(3)關於代表聯合提名候選人。①必須以書面形式。②必須達到10人以上。③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超過截止時間提名無效。④按應選名額或少於應選名額提名,超過者無效。⑤如被提名人認為自己不適合或因故不願當候選人,可向主席團或提名人提出並說明理由,主席團和提名人應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見。⑥表決前,如提名人發現自己提名的候選人不夠合格,可以要求撤回。⑦提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職務的候選人應是本屆本級人大代表。⑧所提候選人不符合任職條件或在政治態度、廉潔自律等方面有問題的,向代表做好解釋說明工作,不列為候選人。第七階段 選舉工作總結十五、換屆選舉工作總結1、召開選舉工作總結會議,參加對象有本級選舉委員會全體成員,下一級選舉委員會或選區工作組負責人,縣直有關負責人。2、全面總結選舉工作,交流換屆選舉的做法和經驗。十六、選舉數據的統計和上報(一) 統計和上報選舉數據的機構。選舉委員會辦公室是選舉數據統計和上報的工作機構。(二)統計和上報的內容。1、選民登記和投票情況統計。包括:(1)行政區域的人口情況;(2)選民登記情況;(3)選民參加投票情況。2、代表選舉過程的統計。包括:(1)代表名額分配和選區劃分情況;(2)推薦代表候選人;(3)正式代表候選人;(4)選區選舉情況;(5)代表當選情況。3、代表構成情況統計。十七、材料收集、整理、歸檔(一) 立卷歸檔範圍。1、選區工作組的決定及其組成人員名單;2、選舉工作計劃、簡報、報告、請示、批複、總結,會議通知、議程、領導講話、會議記錄等文件、材料;3、選區劃分,各選區分配代表名額情況;4、選舉經費的預決算;5、選舉證件及票證式樣;6、本屆人大代表的登記表、花名冊;7、選舉工作的各種統計報表;8、選舉中群眾來信來訪及發生的重大問題的處理情況和其它有關的重要材料。(二) 立卷歸檔的注意事項。1、收集的文件要嚴格按照程序分類歸檔,每份文件、印件與原件、請示及批複,分別立在一起,裝訂成冊。2、凡無參考利用價值的選舉工作材料,不立卷歸檔;各選區的選票,應密封保存至本屆屆滿;3、按照國家檔案法等有關規定,選舉工作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關於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問題:一是縣、鄉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在本次換屆選舉中不一定都安排擔任人大代表。二是可以從不安排人大代表的縣、鄉黨委負責同志或擬不安排連任的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提名擔任選舉委員會成員。三是如有的縣、鄉領導幹部卻因工作需要,必須參加選舉委員會或者必須擔任選舉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其後又被提名推薦並依法確定為正式候選人的,可以先行工作,在選舉委員會的實際工作基本完成後,再依法辭去其選舉委員會職務。考慮到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七日前公布,在這段時間內,縣人大常委會如果無法及時召開會議,為保證被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的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能夠及時履行辭職手續,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辭職,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並向下一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關於如何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問題:一是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活動必須有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安排,不能由個人自行安排自我宣傳。二是在直接選舉中提出的代表候選人人數較多時,因受時間限制、組織較為困難時,可以考慮根據選民要求,安排正式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三是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問題的時間截止到選舉日前一天結束,選舉日不安排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活動。關於統籌縣、鄉人大代表如何同步選舉的問題:一是在劃分選區上統籌考慮,做好安排。選區劃分要便於縣、鄉同步換屆選舉。二是可同一時間公布選民名單,同一時間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同一時間分別進行投票選舉。三是在同步選舉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後,在兩個月內,按照自下而上換屆選舉的精神,先召開鄉鎮人代會,再召開縣人代會,依法分別選舉產生縣、鄉兩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關於選區劃分與選民登記問題:一是要按照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的原則進行劃分。實行城鄉同比後,以往劃分的選區會相應調整,城鎮選區數將有所減少,選區人口相應增加,農場選區數將有所增加,選區人口相應減少。二是要儘可能使縣人大代表選區套若干個鄉人大代表選區,使縣、鄉兩級人大選舉共享信息,力爭在同一選舉日分別對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三是選區劃分要便於選民了解候選人,便於選民參加選舉,以及代表當選後聯繫選民,反映選民意見和建議,接受選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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