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月琴 孫藝凌:轉型期宗教慈善發展的困境及路徑選擇
摘要:宗教與慈善存在價值層面的一致性,這不僅使宗教慈善組織成為歷史上慈善活動主要的擔綱者之一,而且使其對於當代慈善發展亦有特殊意義。然而,由於宗教慈善組織身份的二重性、政府對於宗教意識形態化的管理以及公眾對於宗教組織的認知偏見,宗教慈善組織在我國慈善事業恢復和發展的進程中面臨諸多困境,未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加強宗教慈善組織自身社會身份的建構,建立與政府部門的合作關係以及推進慈善活動專業化發展則是我國宗教慈善組織走出困境的可行路徑。
關鍵詞:宗教慈善;發展困境;發展路徑
無論從歷史傳統還是當代發展來看,宗教與慈善事業都存在密切關聯。有學者以「宗教為慈善之母」喻指二者關係,認為宗教在理念與事實上都是慈善的源頭。[②]隨著我國慈善事業的恢復和發展,一度銷聲匿跡的宗教慈善開始為國家重視。如何發揮宗教慈善的積極作用也成為轉型期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議題之一。2012年初,民政部、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旨在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推動宗教公益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然而,我國目前的宗教慈善事業雖然呈現出較為良好的發展趨勢,但也面臨諸多困境。因而,辨析宗教與慈善的深層關係,反思宗教慈善發展的困境,有助於探索激活宗教慈善組織活力以及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可行路徑。
一、宗教慈善是慈善事業的有機組成
宗教活動與慈善事業的關係不僅表現為宗教組織作為慈善活動實際的擔當者,而且根植於宗教與慈善相通的價值理念。慈善事業對個體利益的超越在本質上同大多數宗教所蘊含的「社會性」是一致的,許多宗教的箴言與教義往往同慈善的理念目標極為相似。歷史上各類宗教組織也常常是慈善事業的重要載體,即便是在慈善活動日益理性化、制度化的現代社會,宗教因素仍然在慈善事業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一)宗教與慈善價值理念相通
宗教與慈善的關聯首先體現在二者相通的價值理念。慈善事業所包含的利他、無私等價值訴求或多或少都可以在宗教中發現,其原因在於,宗教與慈善都是人類「社會性」的表現。在塗爾干看來,「宗教反映著社會的所有方面」,「宗教力就是人類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③]可以說,宗教與慈善是水乳交融的關係,在互相交融中共同發展,它們之間的這種吸引力就來自於價值上的一致性。
首先,宗教教義中的價值取向與慈善的價值追求存在一致。雖然各類宗教千差萬別,但教導人們懷善念、從善行,服務他人的價值取向,都能在各大宗教的經典中找到相關經文。貧弱者有衣食的天下大同往往也是宗教家的理想社會,而施捨財物、助人拔苦也常常是教徒修行或是抵達彼岸的必由之路。《聖經》中有:「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他施捨錢財,周濟貧窮,他的仁義存到永遠。」[④]《古蘭經》中也能找到類似的表述:「你們應當只崇拜真主,併當孝敬父母,和睦親戚,憐恤孤兒,賬濟貧民,對人說善言,謹守拜功,完納天課。」[⑤]宗教教義在信仰與崇拜之外,讓人們做一個樂善好施的「好人」,也是宗教的目標之一。而佛教的慈悲觀念、民間道教的勸善思想則構成了我國古代慈善事業發展的思想基礎。[⑥]
其次,宗教徒的實踐倫理體現了諸多慈善精神。「對信仰虔誠的教徒來說,積极參加社會服務、向慈善事業捐贈自己的時間和金錢,是對宗教信仰和道德原則的最好實踐。」[⑦]宗教不僅從精神層面教導人們,還對人們的世俗生活進行具體規定,這些規定與社會道德融合,共同規約人們的行為。婦孺皆知的「出家人慈悲為懷」即是指佛教徒應該具有慈善憐憫之心。佛教徒修行的重要法門——四無量心更是包含了豐富的慈善理念,將佛教徒的自我修行與大眾利益有機地融合在一起了。[⑧]另外,我們也注意到,佛教「六度」中的布施不僅強調對他人財物的舍予,還包含了對他人超越物質層面的關愛。這樣的慈善理念不僅具有宗教的一面,其對於轉型期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啟示。
總之,宗教與慈善的關係首先是價值理念的相通,宗教所蘊含的豐富的慈善觀念對於當代慈善事業的進步與發展仍有其借鑒意義。而宗教與慈善這種天然的聯繫使得宗教組織在古今中外慈善事業發展史上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宗教組織參與慈善活動的傳統也一直延續至今。
(二)宗教組織有從事慈善的傳統
在世界歷史上,以基督教、佛教以及伊斯蘭教為代表的傳統宗教都以各自的方式開展了大量的慈善活動。英國常被視為現代慈善發源地,而宗教因素的影響一直貫穿於英國慈善事業發展始終。「中世紀英國的修道院具有重要的救濟功能,具體執行機構是隸屬於修道院的施捨所,這種施捨所是英國乃至歐洲最古老的慈善救濟機構之一。」[⑨]即使到了19世紀伴隨著資產階級的興起,私人慈善事業得以發展,教會依然在慈善活動中擔當重要的角色,個人將財物捐給教會,再由教會組織慈善救濟。[⑩]
我國的宗教慈善活動同樣由來已久,同家族慈善、官辦慈善共同構成了歷史上慈善的主要類型。[11]早在漢代,佛教就開始從事一些慈善活動,「中古時期的中國寺院,實兼宗教與慈善團體於一身,其所興辦之慈善公益事業,對當時和以後之社會民生,均有極大的貢獻」。[12]此後歷朝歷代,宗教組織都有開展興辦義學、開設義莊、造船義渡、修橋鋪路等多種領域的慈善活動。佛教對於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意義不僅體現在其直接參与的慈善活動中,其「功德」與「業報」的理論對於中國人的慈善行為也有著深刻的影響,「行善積德」的觀念可謂深入人心。
相對於基於血緣的家族慈善,或是基於國家權力的政府慈善,宗教慈善因其價值性和理想性而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在慈善的動機方面,宗教慈善雖然有其宗教擴張的一面,但從慈善的本質上來看,其同宗教的價值訴求有著更多的一致性,即對於宗教組織來說,從事慈善活動乃是其成員自覺的行為。此外,從慈善活動的具體展開來看,宗教組織的慈善實踐活動,不僅包括社會救助和社會服務,同時也關注對服務對象精神層面的撫慰。這樣一種傳統在當代宗教組織中得到了很好的延續。例如,有著佛教背景的「慈濟基金會」在災害救援中就堅持「安身、安心、安生」的理念,使受災對象的衣食與心理都能得到救援。
(三)宗教因素對當代慈善事業發展具有積極影響
宗教隨著現代性的擴展而無可避免地世俗化,對於社會生活的影響力在不斷弱化,但對於現代慈善事業的影響卻不曾減弱。以美國為例,基督教傳統對美國的公益慈善事業發揮著無形的、不可忽視的作用,美國近代塞奇夫人、卡耐基、洛克菲勒等著名的慈善家也都是虔誠的基督徒。[13]布魯克斯的研究也發現,無論在宗教性慈善行為還是非宗教性慈善行為評估中,信奉宗教的美國人比世俗論者更慈愛,捐贈更多,花費更多時間做義工。[14]
宗教組織在我國慈善事業恢復進程中同樣扮演著重要角色。伴隨中國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各類宗教慈善組織作為慈善事業的重要力量,主要表現為宗教在日常活動中對人的精神的關懷和社會公共服務的投入和參與;此外,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宗教組織在捐助救災的同時,以其獨特的方式參與救助活動。在汶川「5·12」地震中,許多宗教團體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對災民的救助,用宗教儀式告慰亡靈,安撫人心。台灣「9·12」地震中,有31個宗教團體參與救災與災後重建工作,宗教團體所募集的救災資金佔到了總額的一半以上。[15]不僅如此,一些宗教慈善組織還不斷探索新的慈善模式,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注入了活力。開創我國社區服務社會化先河的上海羅山市民會館,就是一個政府與基督教青年會的合作項目。
總之,宗教對於慈善事業發展的意義不僅表現在理念層面,而且也是慈善實踐的重要擔綱者。宗教組織參與慈善活動既有其歷史傳統,同樣也是當代慈善事業發展中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
二、轉型期中國宗教慈善發展的困境
我國的宗教慈善事業有著較為久遠的歷史傳統,但也同其他慈善活動一樣都曾一度被中斷。宗教慈善的功能和意義直到近些年才為社會各界所認同,在其成長與發展中仍面臨諸多困境。這些困境既來自宗教慈善組織定位的張力,也來自外部環境的阻力和障礙。辨析這些障礙性因素,則有助於探索激活宗教慈善組織活力,尋求我國慈善事業繁榮發展的可行路徑。
(一)宗教慈善組織雙重身份的內在張力
與一般的公益慈善組織相比,宗教慈善組織具有雙重身份:一是從事社會服務的「社會身份」,二是以信仰為基礎的「宗教身份」,這兩種身份之間的張力構成了宗教慈善組織發展的特有困境。
宗教慈善組織與其他慈善組織相比,有一個重要的不同,即它是以宗教信仰為紐帶形成的組織;而它的善款來源和服務對象,又超越其信仰,在很多情況下是不分信仰的社會大眾(既包括有相同信仰的,也包括有其他宗教信仰的,或無宗教信仰的)。這就使宗教慈善組織既與特定宗教的團體有關聯,又與之有明顯的區別。[16]
宗教慈善組織的特殊性也造成了其慈善活動開展的困境,在一些宗教慈善組織註冊時就遇到了組織命名的難題。例如,天主教背景的「盛京仁愛社會服務中心」和佛教背景的「慈濟基金會」在官方的命名體系中都被隱去了其宗教的屬性。然而對於宗教慈善組織宗教屬性的遮蔽實際上會影響到宗教組織參與慈善事業的熱情,畢竟宗教慈善的基礎主要來自於宗教徒對於宗教信仰熱情及其通過慈善的方式對信仰的踐行。
另一方面,對「宗教身份」與「社會身份」的不同傾向,導致不同宗教組織對慈善事業的不同態度。然而即使是積極認可自身「社會身份」的開放宗教組織,在實際從事慈善事業時,也會出現雙重身份之間的角色衝突問題。其原因在於宗教界是以信仰為紐帶從事慈善事業的,而具體的慈善行為是對信仰的實踐。因此,宗教界從事慈善活動時,難免會或多或少帶有自身宗教特質,不管是logo、口號,還是志願者的語言風格和行為特徵,都顯現並蘊含了相應的「宗教身份」,通過這些細節潛移默化地將宗教帶入了公眾的視野,從而提高了宗教的形象、擴大了宗教的影響力。McCarthy的研究指出,目前國內一些宗教慈善組織實際上是以一種「化為己用」的方式來開展宗教慈善活動的,即通過對於宗教信仰變通的解釋來實現宗教信仰與社會服務的統一。[17]然而,這樣的方式往往因裹挾了太多宗教因素而偏離慈善活動本身所需要的專業性,宗教信仰儘管是宗教慈善的基礎,但在一些情境中,宗教因素卻又違背了慈善活動的本意。
總之,宗教慈善以宗教信仰為基礎,但宗教信仰的神聖性與慈善活動的世俗性之間的張力在現代社會尤為明顯。在慈善事業較為成熟的國家,宗教慈善組織宗教身份與社會身份的分離是解決這一矛盾的主要方式,將傳教的目的從慈善活動中分離出去。然而由於管理體制的滯後以及慈善事業發展的不成熟,目前我國一些宗教慈善組織還難以做到這一點,因而造成了其發展的困境。
(二)國家制度層面的制約
受歷史因素和意識形態的影響,建國以來我國宗教組織的發展一直受到嚴格的管理和限制。從1982年頒布的《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中不難看出政府對宗教問題的慎重。文件要求各級黨委,對宗教問題一定要採取如列寧所指出的「特別慎重」、「十分嚴謹」和「周密考慮」的態度。並且在文件最後還提出:「通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發展,逐步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絕大多數公民就能自覺以科學態度對待世界,對待人生,再也不需要向虛幻的神的世界尋求精神寄託。」對於宗教意識形態化的理解則導致了管理實踐中對於宗教組織負面的判斷,進一步也造成了對其發展的諸多約束。
從政策法規來看,一方面,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由全國人大通過或者制定的處理宗教問題的綜合性法律,對宗教行為的規定散見於各種法規文件、意見中;另一方面,有關文件對宗教活動的各種規定模糊不清。如在1982年的文件中規定社會主義國家政權不能用來禁止某種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正常」一詞作為對宗教信仰和活動的界定是模糊不清的,也無法合適地規範宗教活動。再如,2012年國家出台的《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提出: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時不得傳教。然而意見中既沒有科學界定何為傳播宗教行為,也未給出具體的判定標準。籠統的規定宗教界從事慈善活動不得傳教,可能被扭曲理解而限制宗教慈善活動,因而不利於宗教資源的利用。
從組織監管來看,宗教公益慈善組織的登記註冊面臨更多難題。一直以來我國社會組織實行雙重管理制度,使得許多民間公益慈善組織很難獲得法律實體地位,這給民間慈善組織開展活動、實現專業化和獲得國家優惠政策造成了阻礙。在我們調研的公益慈善組織中,許多都受到註冊問題的困擾。由於政府對民間性質的慈善組織採取較為嚴格的准入制度,大量民間的公益組織無法獲得合法性身份,使得我國現有的具有合法身份的慈善組織大多是「官辦」的,這壓抑並阻礙了民間公益慈善組織的活力。宗教慈善組織特有的「宗教性」使其發展相對於其他社會組織更為艱難。宗教組織的活動被局限在國家認可的宗教場所內,並且宗教組織的人事管理、業務活動都在國家的管理和控制內,這不利於宗教組織獨立自主地發揮作用和擴大發展。[18]
總之,管理制度的模糊和合法身份的缺失不僅限制了宗教慈善組織對於慈善活動的參與,也使得這些組織不得不以「化為己用」的方式來生存。這樣一種方式又阻礙了宗教慈善組織宗教身份與社會身份相分離,從而難以使宗教慈善發揮其應有的效能與活力。
(三)公眾對於宗教的誤解
在新中國的話語體系中,宗教一度曾被視為落後的甚至是反動的舊勢力而存在,「宗教是精神鴉片」的論斷也被廣泛接受。歷史遺留的根深蒂固的誤解以及個別宗教組織在當下自我定位上的錯誤,都影響了公眾對宗教的判斷、形成公眾對宗教的偏見,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宗教界開展慈善活動。不僅如此,隨著教育普及,公眾科學素養有了很大的提升,而科學話語同宗教信仰直接的矛盾則加劇了人們對於宗教的誤解與偏見。而當宗教與迷信、愚昧畫上等號時,宗教慈善組織的發展則面臨著更大的生存難題。調研中我們也發現,一些人一旦獲知某慈善組織的宗教背景,則對其態度大為改變,避而遠之。
人們對於宗教組織的刻板印象和偏見還來自於名義名號下的失范行為。從當下社會現實來看,幾大宗教組織在我國都有較大的發展,不僅各類宗教組織種類繁多,而且信教人數也在急劇增長,這難免導致與宗教有關的負面因素被放大。原教旨主義和分離勢力導致的新疆暴恐事件造成了人們對於伊斯蘭教教義的誤讀,邪教組織在宗教信仰名義下的違法犯罪活動也加深了人們對宗教的負面認知。不僅如此,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利用宗教聚富斂財,將宗教引向商業化、庸俗化的錯誤導向,使得宗教「被」成為「圍牆」內的精神世界,「被」成為人文旅遊景點,「被」成為燒香拜佛祈福的神聖場所。這種功利化的發展思路將宗教與世俗隔絕、將教徒與公眾隔離,扭曲了公眾對宗教的理解,不利於宗教自身的長遠發展和宗教資源的充分利用。
公眾對宗教慈善認識的偏差,不僅是對宗教信徒的一種歧視,同樣也不利於宗教慈善組織開展活動和擴大發展。然而,打著宗教旗號失范行為並非宗教的宗旨,正如同以慈善名義的斂財行為也非慈善。因而如何打擊利用宗教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為宗教慈善正本清源,消除人們對於宗教組織的偏見和錯誤認知,則是我國宗教慈善發展亟需解決的問題。
三、宗教慈善組織發展的路徑選擇
儘管宗教力量是重要的慈善資源,但宗教慈善組織在當下的發展中卻面臨諸多困境。既有來自認識層面、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來自組織自身的因素。如何突破上述困境,推進宗教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使之成為轉型期慈善事業復興的有益力量,則是本文試圖探討的另一問題。從宗教組織二重身份的矛盾以及宗教慈善管理體制滯後的事實出發,本文認為,加強自身社會身份的建構,建立與政府部門的合作關係以及推進慈善活動專業化發展是我國宗教慈善組織走出困境的可行路徑。
(一)加強自身社會身份建構
中國的社會轉型與社會空間的拓展,為公益組織的生成與發展提供了機遇和挑戰。伴隨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權力下放,社會組織的發展有了諸多契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公益慈善組織的發展受到各方面的關注。應對現實中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態勢,宗教慈善組織需要在慈善領域加強自身社會身份的建構,將宗教信仰活動與社會服務活動加以分離。兩種身份的分離並非意在彼此取代,而是確立宗教信仰在慈善活動中的邊界,使宗教信仰成為其慈善活動的基石而非羈絆。宗教信仰固然是宗教慈善開展的前提,但在複雜的社會情境中,二者的分離,不僅有助於其開展專業化的慈善活動,而且有利於規避人們對宗教偏見所帶來的誤解。對於許多宗教組織來說,在現行的公益活動中如何將宗教性與社會性加以分離,如何在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中避免雙重身份的困境和難題,積極有效地參與到社會服務中,還有待於去嘗試和探索。國內外宗教慈善組織的諸多實踐與探索已經積累了一些成熟經驗和可行路徑:
一是組織合法身份的獲得。近年來,一些宗教組織為了獲得社會的認同與合法性身份,通過設立非公募基金的方式註冊基金會公益組織,拓展服務社會、利益大眾的渠道與途徑,湧現了一批如:愛德基金會、進德公益基金會、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仁愛基金會、廬同東林凈土文化基金會、靈山基金會等有影響的慈善組織。他們通過多種形式和項目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實現社會公益理念並建構其社會身份,獲得較好的社會影響。
二是組織活動內容和服務領域的與時俱進。從近代以來,中國的宗教慈善主要實施社會救助活動,主導於災難和貧困的求助。伴隨中國社會的變遷,慈善事業的主導由社會救助向社會公益拓展。一些宗教慈善組織確立公益服務意識,圍繞社會需求開展公益服務項目。如:上海基督教青年會開展的社區服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開展的醫療、教育服務、環保和垃圾分類活動等等,將濟世利人精神與社會公益實踐有效結合,使組織的社會性得到彰顯。
三是學習宗教慈善組織成熟的發展模式。美國宗教性非營利組織具有悠久的歷史,並且在世界範圍內具有巨大影響力,其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套獨特的發展模式,即不以滿足宗教需求和勸人改宗為主要目標,在宗教組織直接的社會參與之外,豐富了「宗教」社會參與的途徑。使得宗教信仰以要素化形式存在於這些專業從事社會服務的組織中,因而有效緩解了宗教動機與現代公益服務的專業化要求之間的壓力。[19]
這些模式和經驗,對於宗教慈善組織發展的一個主要啟示在於,不囿於宗教慈善組織的雙重身份而裹足不前,雙重身份之間並不是絕對的二元對立,有些時候二者甚至是互促合作的關係。因此,只要在明確了組織的最高目的和追求是社會服務的前提下,全身心投身於為這一最高指導目標,同時把宗教視為一種要素、一種外在身份,這樣一種宗教慈善組織的身份定位就可以恰當地協調雙重身份問題。一方面,宗教可以通過公益事業重返公共領域,獲得其生存發展的空間;另一方面,社會的公益事業也需要社會多元主體的參與和共謀。[20]
雖然宗教組織是以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為主導,但其宗教的社會性體現正是通過社會性活動的參與來實現。在現代社會的發展中,宗教的神聖性仍然發揮著一定的威力,成為許多人的精神依託。但在現實層面,人們往往是將信仰與行為融為一體,以宗教非營利組織的形式來服務社會開展慈善活動,在社會實踐中去踐行他們理想和追求。
(二)建立與政府部門的合作關係
儘管政府對於宗教慈善組織的管理體制的變革非一朝一夕,但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治理體系創新則為宗教慈善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契機。這不僅為宗教慈善組織在新的話語體系提供了發展的空間,也使得政府與其合作成為可能。大量的理論與實踐已經表明,第三部門的健康發展有賴於其是否能夠與政府部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在第三部門的理論框架下,宗教慈善組織同樣屬於第三部門,同政府的合作不僅有利於增強自身發展的合法性,而且通過經常性的互動合作還有助於消除相互間的誤解,建立與政府以及公眾良好的信任關係。
綜觀各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往往都表現為政府與宗教公益慈善組織的合作。中國香港地區政府與宗教公益慈善組織之間的「夥伴關係」,提供了一種可借鑒的發展模式。香港宗教慈善事業的發達與政府的作用是分不開的。香港政府將宗教慈善公益活動納入社會福利體系中,並利用稅收豁免、財政津貼等政策優惠,積極扶持宗教慈善公益組織的發展,形成了所說的「夥伴關係」。而在具體的運行上形成一種政府提供財政資助、宗教慈善組織提供社會服務的合作模式。[21]
上海基督教青年會與政府的合作方式給予我們很好的啟示。在20世紀90年代,上海羅山市民會館的創辦,開啟了政府與宗教慈善組織合作的先河。它是由政府出資主導、上海市基督教青年會具體承辦的一種全新的社區託管模式。羅山市民會館的成功創辦,從更深層的意義上,為宗教公益組織的未來發展提供了一種路徑。一些學者已研究指出,宗教慈善組織建立與政府良好的合作關係,提供優質的社會服務,才能形成良好的社會聲望。對政府來說,如果採用與優秀的非營利組織平等合作的方法,放手讓他們承擔社區的工作,給他們發展的空間,就可能在服務社區的工作中帶出一批真正的非政府、非營利機構。[22]而我們對於慈濟基金會在深圳的研究也表明,他們通過和地方政府頻繁的互動合作,慈濟不僅拓展了自身慈善活動的空間,也建立起和政府良好的信任關係,從而在地方慈善事業的發展中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
宗教慈善組織與政府合作不僅能夠獲得自身發展的空間,拓展慈善活動的領域,而且有助於其和政府、公眾信任關係的建立;從而使其能夠在我國慈善事業恢復與發展的進程中擔當起應有的使命。
(三)推進慈善活動專業化發展
在明確自身定位、積極尋求與政府合作的基礎上,宗教慈善組織加強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專業化技能的提高是其尋求發展的可行路徑。社會服務的多元化,使得同類組織之間形成競爭關係,而專業化正是各個社團組織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不僅在單個組織生存上,專業化技能的培育至關重要,從整個慈善組織甚至公益社團的持續發展上看,專業化也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宗教慈善組織在選擇的服務項目上加強專業化,形成領域中的優勢特色,不僅有利於自身服務水平的提升,也有利於在全局上形成各個領域齊頭並進的多元化發展勢頭,最終提升公益慈善組織的總體服務能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宗教慈善組織提高自身專業化水平,不僅指組織結構專業化,如完善指導機構、勸募宣傳機構和實施救助機構等;優勢強化也是專業化發展的應有之意,宗教慈善組織獨具的宗教屬性,即宗教教義中的慈善價值應該被轉化為組織專業化的活動。例如,宗教特有的一種無偏見的愛,使得受宗教熏陶的志願者在面對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患者時,可以更好地迴避恐懼心理和主觀偏見,以一種平和友善的方式照顧服務對象。另外,宗教特有的安撫心靈功能,可以用在老年人陪伴、臨終關懷等具有獨特需要的領域。如果宗教慈善組織加強針對這些特殊對象服務方面的技能培訓,那麼在特殊病、老年人陪伴以及臨終關懷等領域很可能形成一套專業化的照顧模式。
專業化顧名思義要有專業的人才、對口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如針對人的服務即要有專業的護理人員、心理諮詢師等;相應的對於「物」的服務如古建築保護等,則需要專業的工程師、材料分析師等。在具備了專業人員之外,配合著專業的組織制度安排和監管,宗教慈善組織的專業化才算基本實現。如慈濟基金會在專業化方面已經達到了較高程度,以環保項目為例,慈濟注重環保並設置了一系列的環保活動,在全國各地大規模地持續定期組織環保知識宣傳和相關活動,如「清除小廣告還原小區美」、各地設置的環保站、環保親子營、環保進校園等。專業化的環保活動不僅樹立了一個現代公益慈善組織的形象,使人們擺脫了對於慈濟佛教背景的偏見;也通過專業渠道的拓展,吸納了更多有志於環保事業的專業人士。
總之,宗教慈善作為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在中國社會治理結構轉型,公益慈善事業復興並急待有序發展的背景下,分析宗教慈善發展的困境,探尋其出路,其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就新時期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發展而言,宗教慈善組織是一支不可忽視的社會主體力量,宗教慈善之於慈善事業發展的作用顯而易見。如何激活其活力與效能,進而發揮其應有之作用是引導公益慈善健康發展的重要議題;另一方面,宗教慈善組織作為社會主體的自主力量,如何在有效激活的同時,從制度上合理引導和規範其健康發展,避免公益活動中的無序和衝突,也是理論和實踐中需要解決的難題。另外,從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現狀和全局來看,如何引導人們正確認識宗教慈善的價值和意義,喚起公民的慈善意識,營造良好的慈善氛圍,也是我們思考的題中應有之意。
作者簡介:崔月琴,吉林大學匡亞明特聘教授,哲學社會學院博士生導師;孫藝凌,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研究生(吉林 長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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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社會組織管理模式創新和推進路徑研究」(12&ZD061)階段性成果
[②] Moe, H. A., 「Notes on the Origin of Philanthropy in Christendom」,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1961, Vol. 105, pp. 141~144.
[③] [法]塗爾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東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01頁、第399頁。
[④] 毛麗婭:《淺談〈聖經〉中的慈善思想》,《中國宗教》2008年第12期。
[⑤] 羅萬壽:《試析中國伊斯蘭教的倫理理想》,《西北民族學院學報》1993年第1期。
[⑥] 參見王衛平等《慈源善本的傳統》,載楊團主編《中國慈善發展報告(2009)》,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09年。
[⑦] 劉澎:《當代美國宗教》,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290頁。
[⑧] 見心:《慈悲喜舍四無量心的現實意義和作用》,《法音》1989年第10期。
[⑨] 丁建定:《中世紀後期英國的民間慈善救濟》,《學習與實踐》2010年第9期。
[⑩] 周真真:《19世紀中期英國中產階級慈善活動論析》,《史學月刊》2010年第3期。
[11] 梁其姿:《施善與教化》,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頁。
[12] 全漢升:《中古佛教寺院的慈善事業》,載張曼濤主編《佛教經濟研究論集》,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7年,第 頁。轉引自秦暉:《政府與企業以外的現代化——中西公益事業史比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8頁。
[13] 資中筠:《財富的歸宿——美國現代公益基金會述評》,北京:讀書·生活·新知三聯書店,2011年,第255頁。
[14][美]亞瑟·C.布魯克斯:《誰會真正關心慈善》,王青山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17~25頁。
[15] 參見江明修等《台灣的宗教慈善》,載楊團主編《中國慈善發展報告(2013)》,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
[16] 鄭筱筠:《「另類的尷尬」與「玻璃口袋」——當代宗教慈善公益的「中國式困境」》,《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1期。
[17] McCarthy, S. K., 「Serving Society, Repurposing the State: Religious Charity and Resistance in China」, China Journal, 2013, vol.70, pp.48~72.
[18]徐永光:《走出困境 回歸民間》,《中國黨政幹部論壇》2011年第12期。
[19] 參見黃海波《宗教非營利組織的身份建構研究》,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3年。
[20] 黃海波:《宗教非營利組織的身份建構研究》,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3年,第42~43頁。
[21] 陶飛亞,陳鈴:《合作的慈善:香港地區政府與宗教慈善公益組織的關係及啟示》,《東嶽論叢》2012年第1期。
[22] 楊團:《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託管的新模式——以羅山市民會館為例》,《社會學研究》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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