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知識指南
日期:2007-12-30 來源:司法局 瀏覽次數: 次 | ||
一審民事訴訟指南 一、起訴應符合哪些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應遞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還需遞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檢證明材料。 三、起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一方是公民,應記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編和聯繫電話;當事人一方是法人,應記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郵編和聯繫電話;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當事人的住所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寫明。 四、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託代理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迴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提起反訴; 7、請求調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規定的範圍內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10、提起上訴; 11、申請執行。 五、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六、怎樣提交證據? 1、原告起訴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2、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3、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4、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5、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6、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7、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七、如何進行答辯?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起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及證據展開,抓住關鍵進行答辯和反駁,並提交有關的證據。 八、法院如何審理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 1、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義務; 2、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在確定後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在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被告答辯舉證後,合議庭認為可以開庭審理的,應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6、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將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訴訟程序; 7、開庭審理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九、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2、原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3、被告和必須共同訴訟的原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十、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迴避?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十一、迴避制度還有哪些規定? l、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3、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4、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該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以上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本院從事審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員。 十二、什麼時候提出申請迴避? 當事人提出申請迴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並說明理由;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十三、什麼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2、當事人臨時提出申請迴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十四、對妨礙民事訴訟有哪些強制規定? l、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十五、一審民事、民商事、知產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審民事訴訟指南 一、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託代理人; 2、收集提供證據; 3、申請迴避; 4、放棄、變更和承認、反駁訴訟請求; 5、進行辯論; 6、請求調解; 7、自行和解; 8、在法院規定的範圍內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9、申請執行。 二、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 4、主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三、上訴期限為多少日? 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上訴狀應包括哪些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和地址、郵編和聯繫電話; 2、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3、上訴的具體請求和理由。 五、如何遞交上訴狀? 當事人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也可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逾期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何處理? 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的通知後七日內,既不交納,又不提出緩、減、免交訴訟費申請,二審法院將作出裁定,按上訴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七、怎樣提交證據? 1、上訴人上訴時應隨狀提供有關的證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書證應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後加以註明;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提交視聽資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八、如何進行答辯? 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的內容,必須針對上訴狀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抓住關鍵進行答覆和辯駁。 九、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如何審理? 1、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2、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3、經過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4、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十、傳票有何法律效力?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應使用傳票傳喚其到庭。 上訴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二審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被上訴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二審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十一、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迴避? l、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問題,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十二、迴避制度還有哪些規定? l、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2、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後,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准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3、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該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以上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本院從事審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員。 十三、什麼時候提出申請迴避? 當事人提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十四、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l、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上訴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十五、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l、審理對判決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2、審理對裁定上訴的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行政訴訟指南 一、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 2、申請迴避; 3、進行辯論; 4、提起上訴; 5、在訴訟中原告可申請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 6、原告有放棄、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撤訴的權利。被告有變更或撤銷自己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但無權提起反訴; 7.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 8、可查閱庭審材料; 9、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證據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二、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遵守訴訟秩序,服從法庭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實施妨礙訴訟的行為。 2、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 三、案件級別管轄有哪些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l、確認發明專利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案件管轄還有哪些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受案範圍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有哪些規定? l、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七、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作為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八、法院如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前三款規定的期限,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計算;因起訴狀內容欠缺而責令補正的,從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九、起訴期限有何規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複議機關收到申請書,超過兩個月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l、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2、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十一、何種情況下法院可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 l、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十二、法院如何開庭審理案件? l、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3、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A、主要證據不足的; B、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職權的; E、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十三、提出上訴的期限為多少日?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十四、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如何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十五、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一審判決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二審判決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一般程序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訴。 切莫盲目訴訟 原告敗訴,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所訴事項與自己沒有利害關係或者應以甲的名義起訴而以乙的名義進行(如應以分公司名義起訴,卻由總公司名義出現或者應以總公司名義起訴,卻由分公司名義進行)。 二.告錯了對象。有的案件,涉及了眾多對象,各對象的法律地位並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處理,有的可能與案件並無實際利害關係。 三.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有些單位或由於缺乏法律意識或由於疏忽管理,本應在訴訟時效之內行使訴權,卻寄希望通過協商,且久拖不決,而忘記了固定協商過程中的證據,訴諸法院後,被告矢口否認曾經協商過,結果因原告舉證不能,當然敗訴無疑。 四.管轄不清。明明約定了仲裁,原告卻提起訴訟;或者應提起訴訟,卻要「訴諸」仲裁。有的案件,原、被告雙方事先雖約定了仲裁但由於雙方未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或約定不明,仲裁機構無法受理。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卻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明明是民事訴訟,卻要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五.舉證不能。有些案件,由於原告不能舉證,或者所舉證據不合法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採信,結果敗訴。 六.一廂情願。君不見一些侵權案件,原告獅子大張口,索賠金額弄成天文數字,結果因無法律明確規定或者因舉證不能,事與願違,白白浪費了大部分訴訟費。 七.忽視了自己的過錯。有些案件,原、被告均有違約情形,原告起訴後,被告常常以原告違約在先為由提起反訴或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八.合同無效。有些案件,原、被告所簽合同由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因其他情形實屬無效協議,原告起訴後,被告以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應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為由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九.訴因不明。有些案件,明明是違約之訴,原告卻以侵權之訴起訴或者明明是侵權之訴卻以違約之訴名義進行;有些案件明明是給付之訴,原告卻以確權之訴訴諸法院或者明明是確權之訴,原告卻以給付之訴提起訴訟。 十.訴請不清。有些案件,原告訴訟請求不明確,或其訴訟請求超越了法院的職權範圍,結果敗訴。 十一.管理混亂。有的案件,由於原告方管理混亂,被告方所欠款項已被原告方業務員提走,而原告事先毫無察覺,因業務員是原告方代 民事應訴與答辯 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的起訴書後,要做好應訴準備: 一、可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已的答辯狀。 二、答辯要在限期內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 三、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 四、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 五、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六、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自已的證據。以後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訴訟費用的負擔如何確定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了改判的,除了應當確定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案件,上訴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申請費,由敗訴方負擔。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由於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 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 3、有權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和勘驗,可以行使辯論權,陳述權、發問權。 4、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5、有權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二)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1、原告有提起訴訟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訴的權利。 2、被告有反訴的權利。 3、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4、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5、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6、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7、有互相辯論的權利。 8、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上訴人的權利,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10、有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1、有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12、對法庭筆錄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當事人的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不濫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2、遵守訴訟程序,服從法庭指揮,不實施妨礙訴訟的行為。 3、如實提供和補充證據。 4、自覺履行生效的判決、裁定。 訴訟代理 所謂訴訟代理,即請人幫你"打官司"。一方面你的法律知識可能有限,一方面你可能公務繁忙,抽不出時間參加庭審。所以法律規定了訴訟代理制度以解決類似的問題。 什麼人可以做委託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需要辦是什麼手續?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哪些事項需要特別授權?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提出再審申請等。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裁定書和調解書。 訴訟保全 什麼是訴訟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的申請 一般要由案件當事人提出訴訟保全申請,(一般在起訴之後判決之前提出,訴前保全見後文)。 訴訟保全的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保全範圍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訴前保全與限期起訴 什麼是訴前保全? 訴前保全,顧名思義,即是在起訴前申請訴訟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申請訴前保全有兩個應注意的問題: 1、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案件管轄 在民事經濟訴訟中,原告人提出起訴時,在確認了該訴訟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後,就面臨到那個法院起訴的問題,這就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問題。 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由哪一級法院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即各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地域管轄 1、一般民事案件,(如離婚、債務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件有以下幾類: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起訴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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