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違法建設流程
來源:武漢市城管委 發布日期:2014-06-21 17:40:04 文號: 訪問次數:75次
一、案件受理
城管執法部門收到投訴舉報、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媒體曝光的違法建設信息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查屬於違法建設應及時受理,同時經辦人對投訴舉報的違法建設信息應當填寫《舉報記錄表》。核查後如認定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按規定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二、立案
經城管執法部門檢查屬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經辦人應當下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及時制止當事人繼續施工,並填報《立案審批表》,行政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予以立案。
三、調查取證
經辦人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對有關證據進行收集與核實。案件調查必須收集證據,採取現場檢查、勘驗,拍照取證,詢問當事人等方式進行取證。調查完成後如實、詳細填寫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證物照片》、《調查筆錄》,記錄反映當事人違法建設事實情況。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將相關資料移送規劃部門進行核查認定,由該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記錄在案。
四、案件處理
案件調查取證後,經辦人填寫《案件審批表》,提出上報處理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後簽署意見,報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批准。違法建設案件一般有如下四種處理意見:
(一)查封施工現場。已經責令停工的違法建設繼續施工的,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查封施工現場。採取查封施工現場的強制措施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規定的程序,製作併當場交付《查封決定書》和清單,同時填寫執行筆錄,並對查封過程拍照、攝像,保存證據。
(二)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需要拆除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下達《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
(三)限期改正。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設需經規劃部門核查、認定提出處理意見,移交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同時移送規劃部門補辦規劃手續。
(四)沒收。違法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又不能拆除的,由區政府(管委會)決定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
五、案件執行
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行政決定,並告知當事人對行政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城管執法部門做出的行政決定;逾期未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六、強制執行
(一)強制拆除。當事人逾期未履行《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城管執法部門發布拆除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當事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仍未自行拆除的,下達《強制拆除事先催告書》;經催告後,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決定的,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實施強制拆除前,城管執法部門制定強制拆除工作方案和風險評估預案,開展法制宣傳,動員當事人自行拆除。實施強制拆除時,應提前通知當事人到達現場,清理現場物品和無關人員,拍照錄像,登記保存,執法人員填寫執行筆錄後交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在執行筆錄上簽名。
強制拆除完畢後,城管執法部門應責令當事人承擔強制拆除費用;拒不承擔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罰款、沒收實物或非法收入等行政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結案歸檔
案件處理執行完畢後,經辦人填寫《結案報告》,經行政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後結案,案卷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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