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奴隸制的辯論 | IIP Digital

《合眾國憲法》(U.S. Constitution)中沒有「奴隸制」的字樣,但它對這一制度給予了間接的認可。參加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的代表提出,在確定各州應向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選派的國會議員人數時,應將奴隸人數按五分之三計算。《憲法》還要求將越過州界的逃亡奴隸(「被人擁有從事勞役或勞動的人」)送回給他們的主人。它並設定最後時間——1808年,在此之後不禁止國會(Congress)結束奴隸貿易(「按現有任何州視為可以接受的方式移民或輸入此類人」)。

在制憲會議上對這些條款的每一條進行了激烈辯論,而每一條都在折中基礎上最終被接受。即使來自北方反蓄奴制社會的成員,如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也反對深究奴隸制問題,稱這樣做將不可挽回地分裂各州並將危及建立強大的聯邦政府這一更加緊迫的目標。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和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等傑出的南方州代表也主張妥協,他們痛恨蓄奴制,但是相信一旦確定了聯邦制,它將會消失。

然而,其中所涉道德問題被多次慷慨激昂地在會上提出。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的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譴責奴隸制是一個「邪惡的制度,是上天對普遍存在蓄奴的州的詛咒」。他將自由地區的繁榮和個人尊嚴與奴隸州的「悲慘和貧窮」進行了對比。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對奴隸制最雄辯的抨擊出自弗吉尼亞州的喬治·梅森(George Mason)。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稱喬治·梅森是 「他這一代最有智慧的人」。梅森說,奴隸制「對禮儀產生最有害的影響。每一個奴隸主生來就是委瑣的暴君……奴隸制遏制藝術和製造業。窮人看到奴隸從事勞動便鄙視勞動。……有必要……讓公共政府有權阻止努力制的發展」。

在隨後的年月里,廢奴運動運用同樣的理由和以同樣的義憤對奴隸制加以鞭笞;但在當時,奴隸制無論是作為一個辭彙還是作為一個倫理道德問題,都遭到迴避。最終要到南北戰爭(1861年-1865年)悲劇性的爆發,才在美國結束了這一對人的奴役形式,並讓國家走上通向種族完全平等的艱難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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