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亂國」與 刑法修正案(九)
「修法亂國」與 刑法修正案(九)
——寫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通過之前
彭 振 華
法律,可以治國,也可亂國。三十多年來,在法律修正過程中,中國法佬們 (法律界大佬) 推動與中斷30多年的中正46年法律相銜接,照抄照搬西方國家法律。由於頂層初始設計的導向錯誤,某些法律,給國家安全,社會治理,造成嚴重的危害和混亂。修法 亂國,指這種現象。
禁毒法,就是-部亂國法,一部失敗的法律。一個無毒大國,變為吸毒大國,全國耗費大量財力、警力,多少緝毒警察和公安幹警為此而獻身。按照現行法律,毒品,永遠無法禁止。原因,在於人為的法律設計的導向錯誤。
當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的刑法規定作出調整,取消死刑。
我認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屬於: 繼「禁毒法」之後的9項「亂國」法律。如果實施,將會出現-批批危害國家安全的新的犯罪方式和犯罪團伙,比毒品泛濫危害更大,將把國家推向內亂不止的災難深淵。
1、對新的犯罪類型,制定完整法律,引進法律,也引進了犯罪。
新照搬-個單罪種的國外完整法律,會相應引進一種新的犯罪種類和新的犯罪方式,激發-批新的犯罪團伙。
走私武器彈藥罪,目前,在我國只是-些販賣普通槍支彈藥的局部性的問題。走私核材料罪,應該屬於尚未出現的犯罪項目。對於一個新出現的尚處於苗頭性階段的犯罪動向,本應從嚴、從快打擊,使之絕跡。相反,制定出一步到位的寬、嚴兼備的配套法律,名為,列入刑法打擊,實為放縱。後果,必將引發此類型的犯罪現象由小到大迅速蔓延。
新增走私核材料罪的法律,就新增一項走私核材料罪的犯罪類型,就會填補一項新的犯罪類型的國家空白。
按政治學、社會學常理, 如果,需要新增刑法條文,應先有新的犯罪趨勢出現,後有新罪名的確定,並對已經出現的犯罪行為,制定和公布針對性極強的懲治條例。
可是,對現發生的新的犯罪行為,並對尚未發生、將來會發生的犯罪行為,引進或制定一步到位的寬嚴兼備的全套懲處法律。這樣,就會給以身試法者,提供繼續犯罪沖關的通道,引發此類型的犯罪現象蔓延。
有個現象,法律越多,犯罪越多,法律越完善,犯罪種類越齊全。原因在於,不適當的法律引發犯罪。這就是,我國社會治安狀況更加嚴峻的法律根源。
如果,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死刑,國內槍支販賣更加猖獗,個人持槍將會成為社會常態,槍支會代替砍刀和自殺式爆炸,美國校園槍殺案,總統遇刺案,不遠的將來,會在中國大地上演,社會衝突的方式會發生重大變化,國家安全、人民生命受到嚴重威脅。
放寬對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懲處,與目前國內治安管理及治安現實相衝突。在公安系統嚴控槍械,甚至刀具(必要措施)背景下,法律對武器、彈藥(這其中並不排除導彈、轟炸機等等)走私罪行寬大處理。這樣,會造成兩個極端的社會狀況,對內:控制煙花爆竹,對外:開放導彈買賣。
從法律學專業角度講,將國外懲處具有數百年犯罪歷史的實用法律,照搬或應用於尚處在苗頭階段罪行的懲處,屬於:初級階段,套用全程法律的錯誤。
在我國,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目前尚未形成公害,未形成普遍的社會的問題,仍處在發展初級階段,正是從嚴打擊,絕不允許擴大、泛濫的強化治理的最佳時期。否則,又會走上禁毒那種,禁而不止的老路。
外國法律有缺陷,照搬須謹慎。
2、對將來戰時罪犯從輕懲治的法律出台,預示著,國家未戰,已敗三分。
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這幾項完全涉及與戰爭、恐怖行為直接相關的犯罪,理應,從嚴、從重打擊,絕不允許苗頭性的犯罪事態發生和犯罪基礎性條件生成。
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卻在戰爭和恐怖式襲擊尚未發生之前,對這幾個方面犯罪量刑的法律條文重新修改,改嚴為寬,免除死刑。對戰爭(或恐怖)狀態下的犯罪人員提供法律保護。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不排除,在戰爭進行時,反恐怖過程中,通過出賣情報、勾結敵對勢力、裡應外合等方式對軍事部署、軍事行動、軍事力量的破壞、阻撓等間諜行為。
在法律的最高層面上,出台這幾項法律,免除這幾項罪犯死刑:
從時機上看,叫未雨綢繆,戰前修(改)法(律),為戰時作策應。
從效果看,為挑戰國和恐怖組織的成員提供-種有效的「人道主義」保護。
從策劃機構看,不會來自本土,可能?出自於某些世界組織的指導方案。
這一切,給人們對某些法學家的動機、背景提供了懷疑和想像的空間。
哨兵,不可侵犯!
軍隊,不可侵犯!
軍事行動,不可侵犯!
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4項免除死刑。
這4項法律,擊穿了,我國國防安全的底線。
這4項法律,擊穿了,我國國家安全的底線。
建議: 撤銷,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2項法律。免除,老子代兒子制定法律。
非常時期,非常事件,由當時的國家機構頒布緊急懲治法律處置。相信,兒子比老子更聰明。
3、中國將成為核戰爭基礎材料盜賣的基地和中心。
首先,我們看看,目前走私核材料的國際國內背景。
我國是一個擁有核武器生產、技術和存儲大國,同時是擁有核武器製造原材料的大國。防止核擴散,成為世界上為數很少幾個核武器擁有國家的共識和承諾。但是,核擴散的苗頭和夢想,是一些國家和組織從未中斷過的追求。對核材料的需求和追逐,日益瘋狂。對國際和平和我國安全造成潛在的威脅。
隨著我國公私企業混合制的推進,核材料及核原料,逐步會被民營企業所參於掌控或獨控,所有制的多元化,對核材料及核原料的管理方式帶來新的嚴峻挑戰。
當前,取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從法律---國家意志的高度,放寬控制,對走私核材料犯罪分子,給出一條生路,今後,國內核材料、核原料走私,縱向、橫向的流通與買賣,將無體制上的根本障礙。
追逐核材料、核原料,最瘋狂的國家,是日本,及國際上的恐怖組織。
日本戰(犯)二代,戰三代----安倍晉三,極力復活軍國主義,當前最需要的戰爭元件是什麼? 他們最缺少的是什麼?日本,最需要的武器----核武器,最需要的材料----核材料。
核材料的走私,將為日本提供,-報45年美國兩彈之仇,再次對付中國的可能性。
可以預見,取消走私核材料罪死刑,中國將成為核材料販賣的基地和中心。
建議: 廢除走私核材料罪,參照,顛覆國家罪,設無底線(包含極微量)打擊,一次性嚴懲,不留後患。
4、 禁毒法的失誤在哪裡?
禁毒,世界有兩種法律。一種,禁止,禁而不止,另一種,禁絕,永絕後患。
世界毒品市場,為何禁而不止?各國政府,由於對毒品的態度不同,並無共識,法律留有餘地和漏洞。上百年來,民間吸,買,賣,販; 官方抓,捕,判,殺; 循環往複,子子孫孫,無窮盡矣。
中國禁毒,在中斷30年後,與民國、清朝、外國禁毒法接軌,陷入一條有始無終的所謂「禁毒」之路。
法律漏洞在於,幾克以上,交法院判刑,幾克以下,留公安處罰。這種法律,保留了一批刑法之外的吸食者。
由於網開一面,置吸毒人群於法外存在,嚴重依賴的人群及暴利,激發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衝動與冒險,培育了販毒團伙和走私毒品的從小到大的配套銜接的流通渠道。
毒品的生產,流通,吸食全過程,是一個典型的市場經濟運行模式,毒品市場屬於買方市場。
吸毒人群,是毒品市場的源頭。吸食人群的數量和規模,決定販賣通道大小。沒有吸毒,就沒有販毒!
禁毒法設計的缺陷,對源頭認識本末倒置,錯誤的以毒品的生產和大宗偷運為源頭,耗費大量警力圍追堵截,而不能從根源上解決禁毒問題。
禁毒,在我國的失敗,與政治無關,與國外組織無關,純屬法律設計的導向錯誤。
建議: 重新建立一套新的禁毒法律,建設一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無毒大國,走出-條中國特色的禁毒法治之路。
( 作者系 原中共蘭州醫學院紀委書記 )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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