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全球正義理論辨析
作為當代政治哲學領域重要的議題之一,全球正義是針對全球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產生的。儘管這一問題歷史久遠,但全球正義理論則興起於20世紀後半葉,是人類社會進一步發展——包括物質生產力和物流能力的極大增長,以及國家間和超國家的組織與公司的大量建立等,使解決全球貧富差距問題成為可能。我們在這裡首先需要對當代全球正義理論的共同主張做出一個必要限定,即當代全球正義理論是關於對物質性的善品(Goods)在全球範圍內的去中心化的分配與再分配,主要是指發達國家及其人民援助欠發達國家及其人民。而在各界廣泛討論如何援助以及援助什麼之前,應該先弄清楚發達國家及其人民援助欠發達國家及其人民的理由。這是當代全球正義理論的核心所在。寬泛點說,倫理學中的義務論、責任論和利益論這三種路徑在當代全球正義理論中的適用性各有限度。
援助不能被視為義務
義務論,諸如康德的絕對律令,認為一個理性存在者(一個人)應該不附加條件地去做什麼或不做什麼。在康德主義和後康德主義的哲學視域內,先天的普遍義務總是作為解決實際問題的出發點。在濤慕思·博格及其學生徐向東的康德、羅爾斯的理論背景中,可以發現義務論在當代全球正義領域的重要性。
義務論的公式為:如果B需要被援助,而A有能力去援助B,則A有義務援助B。義務論認為普遍人權可以推導出普遍義務。這裡,需要先討論普遍人權是否成立以及普遍人權是否可以推導出普遍義務這兩個問題。
第一,普遍人權是否成立?人類與動物之間在能力上的差別——即使是實質性的差別,並不能使得人類和動物之間在權利與尊嚴上產生足夠的差別。如果我們考察當代政治哲學或倫理學中關於動物權利甚至是植物權利的討論,可以發現普遍人權並不能作為我們產生相關理論的起點。此外,考察普遍人權以及《世界人權宣言》中許多類目的演進史,可以認識到普遍人權是一個歷史發展的——特別是自歐洲啟蒙運動以來的——產物。既然普遍人權是一個歷史發展的產物,那麼,自然不能將其視為具有完全的普遍性。
第二,普遍人權是否可以推導出普遍義務?如果假設普遍人權成立,那麼可以發現自歐洲啟蒙運動以來發展出來的人類自治,是一種關於自我在不被他者干涉或支配的情況下實現自身追求的消極人權,但相對的積極人權——即某人可以要求他者去幫助實現自身的追求,則並不能從普遍人權中推導出來。對此,米歇爾·布雷克提出了比較中肯的說法,(援助他人)「這只是情分,而非義務」。換句話說,儘管我們可以嘗試去認為或者證明人類的本性是傾向於援助他人,不過這並不能被視為義務,即不能強制某人去援助他人,而且這也不能被轉化為對當代政治哲學建制性框架下充分的動力源。
責任論難以作為普遍理論適用
義務和責任在當代倫理學中是一對相關而又有差別的概念,當代倫理學在兩者之間做出了一個「第一性義務」和「第二性義務」的明確和重要的區分。責任論認為責任主體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特殊的行為、特殊的位置或特殊的關係等)有理由去援助他人。
責任論的公式是:如果B在一個需要被援助的處境中,而這個處境是由A造成的,或者A和B有特定的關係,則A負有責任去援助B。責任論的論證涉及一種(社會)契約論,即責任論意味著發達國家及其人民依照責任——這個責任是基於一個(理論上設定的)契約,或者是對這個契約的違反——援助欠發達國家及其人民。如某些發達國家利用由於歷史不正義所產生的在資本和技術上的優勢地位,將高污染的產業鏈低端行業放置在那些對環境的法律保護弱、勞動力和環境污染成本低的欠發達國家。同理,一些西方國家為了控制中東地區,推翻那些既存的專制政權,導致了該地區政治權力的真空狀態、恐怖主義勢力乘虛而入,以及大量戰爭難民的產生。而正是這些西方國家導致了衍生問題,因此,當然需要他們對所造成的傷害與災難負責任。
對於責任論,徐向東曾經總結了三個更為深層次的原因:第一,在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起點上,貧困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差異是由同一個歷史過程中產生出來的,而那個歷史過程滲透著許多難以原諒的嚴重過失;第二,貧困國家和富裕國家都依賴於地球上的自然資源,但貧困國家本來應該從中享有的利益,不僅在很大程度上被剝奪了,而且沒有得到任何補償;第三,貧困國家與富裕國家共同生活在一個單一的全球經濟秩序中,但這個經濟秩序正在不斷延續甚至惡化全球的不平等。然而,許多東亞和東南亞國家曾經處在不利的位置上,但通過自身發展獲得了成功,那為什麼其他國家的失敗要被訴諸全球經濟秩序不正義的統治?因此,在《全球正義》的導言中,徐向東提出:「即使不平等確實產生了這些違背了正義和公正的後果,但如果不平等本身不是由任何不正義或者不公正的過程產生出來的,我們仍然不能認為緩解或消除全球貧困是一項正義的要求。」另一種悖論則是,當一個欠發達國家A侵害了一個發達國家B時,A也需要承擔責任。這與全球正義的最初指向——發達國家及其人民援助欠發達國家及其人民——之間無疑存在著矛盾。
概言之,責任論是對一個特定責任主體附條件的要求。儘管它相較於義務論,對援助行為提供了一個相對較強的論證,但是它並不能適用於作為普遍理論的全球正義。
利益論不能冠以正義之名
儘管義務論(也包括責任論)和功利主義是當代倫理學中兩個主要分支,但當代全球正義理論的代表性學者博格和徐向東明顯地受到康德和羅爾斯的影響,持有一種義務論,而非功利主義的觀點。利益論更接近於功利主義,然而前者只考慮行動者自身的利益,而功利主義是從整體的角度來考慮。
利益論的公式如下:A出於自身的利益援助或侵害B。這裡,A是出於自身利益而非侵害行為予以援助的。儘管利益論不屬於具有代表性的全球正義理論,但它可以對援助行為給出一個較強的論證,可以將雙贏合作的模式整合進全球正義理論的核心主張中。因此,它可以被視為一條現實主義的進路。假定一個發達國家A援助了欠發達國家B,目的是為了讓B國人留在自己國家,而非移民到A國。因為B國人的湧入可能會降低A國的社會福利和社會秩序,而且有可能帶來在文化和宗教上的異質成分。那麼,儘管A國援助B國,客觀上提高了B國人民的生活條件,但這是出於自身利益而非正義的考量。當然,利益論只能部分地解釋援助行為。而且,利益論在一些事例中也可以證成某些侵害行為。
如果只考慮利益論所論證的援助行為,那麼出於自身利益的客觀援助行為是否可以被視為正義的呢?很顯然,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利益論是一種非道德主義的,它並不訴諸於正義或不正義。簡要地說,利益論的論證不能被冠以正義之名,因此也並不能被認為是一種全球正義的理論。
根據簡短考察,不同於當前比較流行的「義務論版」的全球正義理論,援助他國或他人的行為更應由責任論和利益論來論證。然而,責任論必須有特定的前提條件,而利益論則不能被冠以正義之名,這也意味著當代全球正義理論需要尋求更具說服力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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