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發李某案總結:結果證明我的人品
李在珂宣判結束時十分高興
今天法院對李某某強姦一案的判決,我認為充分體現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院做出的是客觀公正的判決。我們對強姦罪的定性是不持異議的,所以我們選擇了罪輕的辯護。
對大魏、小魏,都選擇了罪輕的辯護,我們的辯護思路是完全正確的,所以法院給予了從輕的判決,大魏判了4年,小魏判了緩刑,今天下午就可以出來了,現在家屬已經去接了,現在可能正在回家的路上,我們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辯護非常成功。
關於是否上訴的問題,我還沒有和監護人溝通,我們還有十天的考慮時間,我們對這個結果還是比較滿意,這個結果在我們事先預計的範圍之內,達到了我們預期的判決結果。另外,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個人上訴,那麼其他人都要一起,我們都要經過二審。目前的結果,我們是認罪伏法的。
關於李某某的辯護律師提出口供和物證的問題,我認為他們提出的。
「物證缺失」這個說法並不正確,在口供方面,各個被告人的口供和他們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在細節上都能互相印證,且各個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穩定的供述相一致,也和大魏當庭的供述一致,根據法律規定,這是完全能夠定罪的。
物證不是沒有而是的,物證主要是視頻資料,這個證實具有犯罪的情節,包括挾持,暴力,違背被害人的意見,還有其他的一些不能公開的物證,這個是完全能夠定案的,是有充分依據的。應該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以,本案做到了罰當其罪,這是沒什麼爭議的。
關於輿論中對於我的一些非議,我想說,事實勝於雄辯。今天法院的判決,回答了以前這樣或那樣對我的評價,所有的攻擊,這樣的判決證明了我之前選擇的辯護思路是正確的是,成功的,是最符合委託人和我所辯護的被告人的利益的,證明了我的人品和能力。這個判決結果就可以說明問題,同時也證明了我的辯護工作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的履行了我的辯護職責。
關於本案的量刑,根據法律規定,本案的基準刑是11年,王某是成年人,增加了一年,應該說考慮了他的認罪表現,判的很輕,他的律師發表了辯護意見後,王某認罪了,最起碼減了兩年,不然他應該是14年左右,這個結果是合理的。而李某某不認罪,法院在基準刑以下量刑,這個判決結果應該還是非常寬容的,也考慮到他未成年的因素,判決結果也是比較合理的。
大魏,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僅次於王某,我們如果不做罪輕的辯護,他的刑期是僅次於王某的。本案中,所有被告是不區分主從犯的,大魏犯罪地位和作用都是相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不認罪,那他的刑期和李某某、王某是差不多的,正是因為大魏積極認罪,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以及我們在辯護工作到位,我們所有的辯護理由幾乎都得到了法院的採納,所以得到了最輕的判決,應該說是非常非常成功的。
關於楊某的身份,這與本案無關,而她和張性服務員所謂涉嫌敲詐勒索並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不管她的身份如何,只要違背她的意願,就可以認定強姦。
這次判決充分體現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不管地位有多高,身份有多特殊,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任何想鬧訪和利用輿論影響司法的行為都是徒勞的。
對李某某強姦一案的宣判,將對我國的法治建設提到推動和示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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